导图社区 入伙和退伙
这是一篇关于入伙和退伙的思维导图,包含《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民法典来源于实践,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伟大实践在新时代的凝练和升华。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马工程版本,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极限词查询
法律相关的英语词汇
政治必修一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思维导图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自考合同法整理
思修笔记
变更
其他
如合伙人、合伙协议、名称等
入伙
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合伙入伙
条件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协议中关于入伙人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具有效力。
程序
后果
1、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2、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形式
1、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
是指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时,某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的情形。
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无须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
出现上述1、3、4情形时,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是指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情况下的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6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必然导致退伙。此种情形下,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如果未能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合伙人退伙。
(2)除名退伙(开除退伙)
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企业作出对某一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以最终确认除名决议的效力。
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效力
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5)退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其中1人退伙则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当然,即使是在合伙人为2人的情况下,如果另一合伙人同意,也可以由退伙人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