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刑诉左宁-龙骨1
2022年法考刑诉,左宁老师课程 讲义的思维导图之龙骨部分1(一审和侦查另附),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2-04-27 10:02:18龙骨
立案
材料来源
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报案
一切单位和个人
有犯罪事实发生(不要求详尽)
举报
被害人以外
事实+人(要求详尽具体)
控告
只能是被害人
事实+人(要求详尽具体)
条件
公诉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责
符合管辖范围
自诉案件需举证
立案不要求
犯罪事实已查清
知道犯嫌身份
犯嫌已到案
程序
材料的接受
都应接受,但不是立案
应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在回执中注明
应当告知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检法应当保障安全,不愿公开的应保密
对材料的调查核实
立案前的初查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控告人可向受理公安复议,复议处理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检:可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法:可提起自诉
控告人可任意选择也可同步推进
检自侦案件:控告人10日内向上一级检申请复议,没有复核
复议由上一级检侦查部门审查办理
行政执法机关只有一次复议机会
对撤案决定的救济
显时特告死
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也可不申诉直接自诉
对无罪判决的救济
对未生效判决可申请检察院抗诉
对已生效判决可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立案监督
启动
依申请启动
依职权启动
主体
控审部门受理,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移交捕诉部门办理
认为不立案正确的,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对象:应当立案不立案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程序
书面说理
7日
理由不成立,通知(注意不是建议)立案/撤案
15日立案,立即撤案
立案/撤案
公安要求复议
提请上一级检复核
公安什么都没做: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报上一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理由成立,检通知申请人
10日
自侦案件
先提建议再找老大
侦查
起诉
概述
类型
公诉独占主义
刑事起诉权被国家垄断
刑事公诉兼自诉
按原则分
起诉法定主义(起诉合法主义)
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我国
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公诉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嫌在逃的,公安在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共犯在逃的,对在案犯嫌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移送管辖
检与法相适应
属于上级检的,报送
属同级检的应当移送,或报送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属下级检的,交下级
同时通知侦查公安 移送法院也为同级同地
审查方法
决定逮捕
检察长决定
讯问听取
应当问(犯嫌)、应当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应当记,(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排非处理
可以要求重新取证,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审判阶段被法官排除的不允许重新调取
有新事实
2次补侦后又发现新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公
不等新事实查清,先起诉已查清的
漏罪漏人(择一)
要求补侦
要求补充移送
径行起诉
监委移送
监委留置,检先行拘留(公安执行),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拘留后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取保、监居,可延长1~4日,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1日
审查期限
速裁
10日内决定是否起诉,1年以上的15日内决定
一般案件
1个月内决定,重大、复杂的可延长15日
重算
补充侦查/调查后,重新计算
改变管辖的,新收到开始重新计算
认罪认罚
通知值班律师
侦查中,检要求公通知
审查起诉阶段,检通知值班律师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场,犯嫌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应当签名
不需要签
盲聋哑
精神病
大人不同意
犯嫌只要是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签字,犯嫌拒绝帮助的,无需签字
赔偿与从宽
被害方赔偿需求明细不合理的,不影响从宽
提起公诉
条件
犯罪事实已查清
足以定罪量刑
部分罪行查清的,先诉这部分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脏物去向,但其他证据足以定罪量刑的
犯嫌、证人、被害人言词证据主要情节一致,个别不一样但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责
移送材料
全部
管辖错误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管辖错误的处理
检监弄错,和监商
检公弄错,将错就错,不能起诉的再退回
公监弄错,征求双方,没意见的起诉,有意见或不能起诉的退回
不起诉
检察长决定
种类
法定不诉
无罪
没有犯罪事实
刑诉法第16条
显时特告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经特赦令免除处罚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犯嫌、被告死亡
其他
应当不诉
酌定不诉
有罪不罚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可以不诉
存疑不诉
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二次补侦,应当不诉
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可以不诉
没有退回的必要
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退回补侦/补调
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诉
针对未成年人
特别不起诉
同时具备条件
认罪认罚
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
程序
公:撤销案件,层报公安部商请最高检核准撤案,同时通报同级检
检:不起诉,或对数罪中的一项不起诉
及时对查扣冻财物及孳息做出处理
程序
职务犯罪
检自侦和监移送案件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检批准,不起诉决定书由本级检出
宣布生效
不起诉决定书自宣布之日生效,附条件不起诉是作出即生效,其他决定都是作出即生效
程序倒流
发现公监移送的案件罪犯另有其人
作不起诉决定
退回,建议重办
发现自侦案件符合法定不诉
退回,建议撤案
财产处置
书面通知解除
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上缴国库),经检察长批准,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一般是法院)处理,并要求及时通报
法院决定上缴国库
救济
公安不服
同级检复议
上级检复核
公安各种不服,都是先议后核
被害人不服
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级检申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申诉自诉没有顺序,也可以同时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做出的检察院申诉
监委会不服
提前上一级检复议
因为监委会的不诉决定是上级检批的
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
生死钱
无罪免刑;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
余刑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
公安
看守所
余刑3个月以下的有期;拘役
罪犯居住地派出所
剥夺政治权利
各种执行
死立执
执行依据
最高法院长签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与时间
一审法院接到最高法执行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
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由服刑地中院执行
执行监督
执行前3日通知同级检派员临场监督
方法
枪决、注射等
地点
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不包括监狱
临刑会见
应当告知罪犯可申请会见近亲属
近亲属
应当通知
录音录音留遗言的,可以准许
近亲属申请会见,应当准许,罪犯拒绝的除外,罪犯拒绝应告知近亲属,必要时录音录像
其他亲友
可以准许
未成年子女
应当经其他监护人同意,应当有其他监护人在场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
10日内移交执行机关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0日内自行报到、移交材料等
财产刑执行
执行法院
一审法院,可委托当地同级法院
执行期限
6个月,可延长
查冻扣顺位
侦查机关查冻扣的,法院及时续上
法院顺位与侦查机关顺位相同
无需解除手续,可直接裁定处置
裁判文书表达
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赃款赃物追究
善意取得不追缴
执行顺序
1.医疗费;2.被害人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
优先受偿权可以插队,但不能插到医疗费前面
终结执行
撤裁判,死无钱,罚金免
判决、裁定被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或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执行
依照《刑法》53条免除罚金的
各种变更
死立执
暂停
层报最高法
有其他犯罪
共同犯罪到案/改判
有重大立功
怀孕(改无期)
审查后处理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报请高院裁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最高法核准
故意犯罪,重新计算死缓2年,报最高法备案
服刑地中院审判,可上诉、抗诉
暂予监外
条件
有期、拘役
保外就医
省政府指定医院
怀孕哺乳
不能自理
无期
怀孕哺乳
批准、决定机关
执行前,由交付的法院决定
执行后,由监狱、看守所报省监狱管理机关或市公安批准
收监条件
针对交付前就决定监外的,只要违法违规就收监
收监决定书作出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
公安执行
因贿赂、逃脱而在监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程序
重刑犯(死缓、无期)
服刑地高法裁定
需要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同意
有期、拘役、管制、社区矫正
服刑地/矫正地中法
不需要同级监管同意
裁定时间
死缓、拘役、管制的减刑1个月
无期、有期的减刑、假释1+1
社区矫正30日
开庭
可以书面审理
减刑可以提讯,假释应当提讯
应当开庭
重大立功、重大关注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检提出异议
重大功关 破格减刑 不同意见 职务黑金
参加庭审人员
应当组合议庭
应当通知
检(监督)、执行机关(举证)、罪犯
可以通知
证人、不同意见的人、鉴定人、翻译等
没有辩护(执行无辩护)
监督
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不是抗诉
20日内提,20日内裁定不生效
法院1个月内另组合议庭,做出裁定
撤销
新罪漏罪
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悔罪表现
积极赔偿,从宽把握
有钱不赔,从严把握
社区矫正法
机关
法院决定
管制、缓刑、假释;交付前监外
监狱管理、公安决定
交付后监外
监督
检察院
执行地
居住地为原则
10日内报到、移送
管制、缓刑、假释自己报到
监外移送
监督管理
迁居应当批准
可以电子定位
违反禁止令、不假外出、受到警告、治安处罚、收监
3个月,可延长
解除
满期、赦免
终止
收监、死亡
满赦,解 收死,终
因撤缓、撤假收监
法院裁定
可以逮捕、可以申辩(律师)
公安执行
因撤销监外收监
法院、监狱管理、公安决定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矫正、谁决定收监
逮捕无规定,不可申辩
公安、监狱执行
审判监督
程序提起
申诉
主体
被告、法代、近亲属
厉害关系案外人
(委托)律师(代为)
效力
不能停止执行
法定理由
人错、案错
程序
必考
向检察院申诉
不能向终审的下级检申诉
可向终审的同级、上级申诉
同级检移送上级
上级检向同级法抗诉
向法院申诉
终审法院
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二审裁定撤回上诉的,申诉可以由一审法院处理
上一级法
告知回终审法院
移送终审法院
自行处理
上级
应当告知回下级法院
最高法和上级法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同级法对申诉进行审查,制作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死刑
只能向核准法院申诉(核准法院是生效法)
可以由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
也可由原审法院制作审查报告,报原核准法院
期限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应当受理
超过2年例外受理
可能无罪
申诉期内法院未受理
疑难复杂重大
被检/法两次驳回,如无新证据就不能再救济了
启动再审(提起审监程序)的主体
法院
生效法,及以上
生效法院的院长及审委会
生效法的上级、最高法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检察院
上对下,同级抗
上级检、最高检
向同级法抗诉
上对下:生效法的同级检没有再审抗诉权
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原则上不能由原审法院,如由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
基本程序
原则上不全面审查
再审适用程序
一审终审的按一审,可上诉、抗诉
二审案件和再审提审案件按二审
法院出再审决定书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再审时发现漏罪一般应当并案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不出庭
再审不加刑,检抗诉除外,但检抗诉也不加重其他共犯
检在开庭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检无理由不出庭的,裁定撤回
在审期间申诉人撤回的,可以准许,原判确有错误的,不准许。申诉人无理由不到庭,裁定撤回
原审效力
再审不停止执行
但可能改判无罪、刑期届满除外
审限
3个月~6个月
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
直接裁定
纠正/改正后裁定
改
事实没错,法律适用或量刑错误
可改可回
按二审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后改判,也可发回
宣告无罪
疑罪从无
死刑复核
特点
不开庭,采用书面+讯问的方式
程序具有自动性
层报,不能越级
只有高法和最高法有权复核
要求全面审查
死刑立即执行
报核
无上诉、抗诉的,期满10日内报请高法/最高法核准
有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作出后10日内报最高法
处理
维持原判
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发回
提审
复核
对犯嫌:应当讯问
对辩护律师:可以听取(提要求的,应当听)
最高检对最高法:可以提意见
最高法对最高检:应当通报
律师提交手续
10日内提交手续,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可以寄送给最高法,也可以通过高法随案移送给最高法
材料提晚了,应当接收,可能影响结果的,应当暂停或停止执行
二审带复核
复核裁定下发后,受托宣判的法院应在5日内送达
复核后的处理
三二一
三个发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事实、新证据
违反程序
二个核准
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
一个可改可回
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不该死
生效
宣判生效
对附民上诉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
部分上诉,全不生效
死刑的同案犯在终身后即生效,但可暂缓执行,死刑复核讯问后执行
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最高法可以发回一审法院,也可发回二审法院
发回一审,应当开庭,二审可不开
发回二审法院,只能提审,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复核法院的,可提审也可发回
发回一审后,再判死刑,上一级法院不得再发回,除非有程序错误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的应重组合议庭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高院复核
复核不加刑
二审带复核
应当讯问被告
处理
可改可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事实、新证据
改
事实正确,但法律适用和量刑有错
回
程序违法
二审
启动
上诉
主体
被告、自诉人及其法代
被告的辩护、近亲属没有单独上诉权,需有被告授权
缺席审判中的被告近亲属有单独上诉权
附民当事人及其法代
期限
是否上诉,以期限内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判决10日内,裁定5日内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程序
上诉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当审查,符合法规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移送上级法,副本送同级检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级法收到的3日内交一审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3日内移送上级法,副本送同级检和对方当事人
撤回
上诉期内随便撤
过了上诉期,二审法院应当审查理由
死立执不允许撤,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
主体
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理由
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期限
与上诉一样
附民时间也一样
程序
二审抗,下抗上,抗诉书,同级放
检察院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同级对同级),并抄送上级检,上级检出庭支持,原检派员以上级名义参加
原审法院收到抗诉书后移送上级法
上级检认为抗诉不当,应听取下级检意见,听取意见后仍认为不当的,应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
撤回
过了抗诉期要撤回的,应当审查理由,但认为原判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情况的,不予准许,继续重审
生效
期满前撤回,一审判决、裁定在期满日生效
期满后要求撤回并予准许的,一审判决、裁定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批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共同犯罪,上诉没上诉的都审,都要做出裁判
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都审
刑诉、附民都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三八
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都不得加重刑罚
抗诉和自诉人上诉不受限制
一
仅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得加刑,没有例外
三(个可加重)
发回重审后发现新事实,且检补充起诉 发回重审后改判,但检抗诉,此时二审可加重,但不能重过原一审裁判
检抗诉
自诉人上诉
控方有意见
八(个具体)
部分被告上诉,也不得加重其他被告
不能加重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可改罪名,不可加重刑罚
可加罪数,不可加重刑罚
有缓刑的,不得撤销或延长
不得增加职业禁止令,有禁止令的不得增加考验条件
死缓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
原判确实畸轻的,应当维持原判,待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理
应当开庭
事实、证据有异议
死刑上诉,包括死刑同案犯上诉
抗诉
其他被告可不出庭,若出庭可参加辩论
可以不开庭,径行发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地点
可以在二审法院、案发地、原审地
程序
检为派人参加庭审,法院按检撤诉处理
有新证据法院应及时通知对方
程序跟一审一样
保障辩护权
其他同案犯也可委托辩护人
附民二审P276,再听一遍
只对附民上诉,刑事部分裁判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亦然
刑上民错,只改民 民上刑错,一起改
公诉中的附民提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自诉二审提反诉,不可调解,直接告知另诉
自诉二审
调解,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撤
和解,一审裁判裁定撤销
二审后处理
维持原判
改判
事实没错,法律适用和量刑错误
发回
违反程序,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可以多次发回
可改判、可发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能查清的直接改判
不能查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只能发回一次
审限
2个月内审结
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经高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再延长报最高法批
二审宣告生效
法定刑以下
一审减轻处罚的报核程序
一审法院层报最高法
上级同意的继续上报,不同意的发回或提神
有上诉、抗诉的,上级维持原判或改判,结果仍为减轻的,继续上报
特殊减轻的报核
不符合法定减轻情节的减轻
二审可改判法定刑以下,并层报
二审不同意的,可以发回或改变管辖按一审重审
最高法
可发回,可核准
不可直接改判
特殊假释
中院/高院做,层报最高法
高院/最高法不同意可撤销原裁定
最高院出(不)核准裁定书
一审
审判概述
概念
特征
被动性(不告不理)、独立性、中立性、职权性(一旦诉至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
亲历性
法官、陪审员必须亲身经历、全程参与
更换法官、陪审员要重新进行
注重裁判者及裁判程序的稳定、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包含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发现错误时重审的程序
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三秘不公开
商业秘密需当事人申请,其他为应当不公开
未成年人被告看审批时是年龄,不满18不公开
不公开应当庭宣告理由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
法官能直接接触诉讼参与人、直接审查证据、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就是亲历性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庭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
不换人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换人需要重新进行
不中断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
不等于两次审批,发回重审的不算二审
例外
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死刑案件须经过死刑复核
法定刑以下判罚案件,须经最高法核准
审判组织
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合议制
组成方式
7人庭:十无死,重,法三陪四,陪审员只表事实不表法律
5人庭纯法官
3人庭,可以法1法2法3,陪审员都表
只有一审有陪审员
最高法没有陪审员
基中三三七, (高)三五七,三七, 最高三五七, 复三上三五,
前三行是一审
合议庭成员不担责情形
过失
法律认识偏差
事实认识偏差
无过
有新证据
有新法条
有新政策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般规定
即是权利又是义务
准法官
任职条件
应当具备
28岁,高中以上
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不能担任
法律职业禁止
违法违纪禁止
法律老师可以
名额
基法提交同级(区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数量不低于本院法官数量的3倍
中高法没有陪审员名单,根据需要从基法抽取
产生任命
随机抽象为主
开庭7日前确定
申请推荐为辅
不得超过总名额的1/5
任职宣誓
应公开宣誓
任期
5年,不得连任
被告人申请
申请由陪审员参加,法院可以决定是否组成合议庭
参加审判
审判长对陪审员指引提示,不是指示指导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的,算事实问题
意见有重大分歧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委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
应当上
死刑死缓,高院的死缓除外
再审
检抗诉
法自行启动
院长认为不用上审委会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