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208)-计208项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209~231)——计23项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232~233)——计2项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34~356)——计123项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57~382)-计26项
六、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383~384)—计2项
七、根据《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进行查处(385~386)——计2项
八、根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运气服务的除外)(387~389)—计3项
九、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390~392)——计3项
十、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393~395)—计3项
十一、根据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396~397)——计2项
十二、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务以及违法生产、销售殡葬设备、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398~401)——计4项
十三、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402~451)—计50项
402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东等相关资料的
403 对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开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行政处罚
十四、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452~453)—计2项
452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53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十五、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设、改建、扩建工程实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454~467)—计14项
十六、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468~469)—计2项
468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469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十七、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470~475)—计6项—均为行政处罚
470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处罚
471 对消纳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的行政处罚
472 对固定消纳场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47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处罚
474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涉及水务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处罚
475 对固定消纳场未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行政处罚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