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红皮《中国法律史》西政教材 汉朝的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红皮《中国法律史》西政教材,主要是关于汉朝的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编辑于2022-04-28 16:35:54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
汉朝法思想的流变——一波三折
秦朝崇尚法家——汉初流行黄老、刑名
治国方针:黄老思想
主要内容
政治上:清静无为
经济上:宽徭薄赋
立法上:约法省刑、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司法上:治狱者务先宽
产生:战国后期诸子思想融合,产生新道家,即黄老学派
流行原因
西汉初期民生凋敝、经济困乏
统治集团扶持(其解决了统治集团合法性问题)
治国方术:刑名之学
黄老与刑名并用,体现了汉初法治的务实风格
独尊儒术,内儒外法,正统法律思想形成
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确立的原因
内忧:诸侯国做大,血缘关系淡化,无为政策推行后豪强兴起
外患:北方游牧民族匈奴时常南下侵犯汉朝边境
董仲舒新儒学:外儒内法
特点:吸收先秦孔孟儒学和诸子百家学说(道、法、名、墨、阴阳五行)
观点
天人感应(灾异警告,限制君权)
王者任德教而不任刑(从根本上否定秦法)
“德主刑辅”观点确立
效法圣人(提出《春秋》为汉法法源;王者法天——司法时令说)
《春秋》决狱即为此观点在司法领域的外化
春秋大一统、轻徭薄赋
作用
为王权存在的合理性提供支撑
利于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将皇权置于无上地位
明申君权,暗中制约
实质:法律儒家化,即引礼入法
开端:汉代
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唐代《唐律疏议》
汉末名法思潮:西汉后期律学兴起
律学:中国传统法学的主要形态
较早的律学文件:睡地虎秦简《法律答问》
早期律学:缺乏系统性、理论性
汉简与汉朝法律的制定
汉朝法律的重点了解内容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二年律令》
《晋书·刑法志》汉律六十篇:九章律9+傍章律18+越宫律27+朝律6
汉朝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变迁
(一)统一前后的立法
公元前206年,刘邦约法三章,只保留三章秦法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萧何作《九章律》,在秦律所承《法经》盗贼囚捕杂具6篇之外,添加兴(征发徭役)、厩(交通)、户(户籍婚姻)。
原来的6篇属于刑律,增加的3篇属于事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是汉律体系的主干、核心,两汉、后世都用。
《傍章律》(叔孙通)十八篇礼仪制度,是汉朝最早的礼仪立法
汉初,礼、律形式区分不严
汉初礼仪是律令的依附品
(二)汉初对秦法的逐步废弃
惠帝:废除挟书律
吕后:废夷三族、妖言令
文帝:废收孥相坐律令,即秦朝的连坐法律;废除诽谤妖言罪、肉刑
景帝:废除磔刑(肢解)
(三)汉武帝改制
张汤:《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法律
赵禹:《朝律》6篇,朝会法律
其他
左官律、沈命法、告缗令、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为加强中央集权服务
(四)东汉删定律典、制定礼典的尝试
汉章帝、汉和帝时,曹褒拟《汉礼》150篇,冠婚、吉凶等,未实行
汉和帝、汉安帝时,陈宠、陈忠父子制定律典,未实行
汉末,应劭撰成《汉仪》250篇,未颁行,为法制的延续与转成提供重要文献基础
汉朝法律类简牍提供的新认识
二年律令
吕后二年时的律令,律27+令1
奏谳书
从春秋至汉初的22个司法案例
反映当时的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
新认识
汉朝法律缺乏后世法典形态
汉朝的立法程序和法律形式
立法程序
创制:创设新的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群臣集议、君主认可)
编纂:在既有法律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进行形式的加工,从而产生新的的法律文件
一般产生比、挈令
有时也用来系统整理、修订原有的律
法律形式
律:基本法
按照内容分为刑律、事律
“法”是律的一种,是灵活度较高的律
令:补充法,来源于皇帝制诏
分类
按照重要程度分——干支令
令甲、令乙、令丙
按照法令内容分——事项令
按照官署分——《xx挈令》
按照地区分——《xx挈令》
律令之间界限不明,施行时间较久的令即可成为律
比:即“决事比”,判例
经国家认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案例,从秦朝的廷行事发展而来
一般用于弥补律令的不足
特点
种类繁多
(春秋决事比、廷尉决事、辞讼比)
数量庞大
造成司法混乱
科、品:律令的辅助法规
科:赏罚细则,有在律令之外课加赏罚的功能
品:有量化的功能
律章句:即“律疏”,用经学章句的形式对律条作出的注释
西汉:以经解律
东汉:以经整理
诸儒章句有十余家,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
经过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定刑量罪的依据(马融、郑玄max,有矛盾时用郑玄)
促进了律令的精确化、条理化,发展了一些基本法律概念
汉朝法律的制度内容
汉承秦制,继承发展
汉文帝、汉景帝刑制改革
汉文帝废肉刑
1.废除肉刑
导火索:缇萦上书
具体内容
黥城旦舂——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废除宫刑,一般用于强奸罪,也可以替换成髡钳城旦舂
景帝后来规定:宫刑是死刑的替代刑,不再作为独立刑种。上古肉刑至此全部废除
2.规定徒刑刑期
秦朝徒刑很多为无期徒刑
改革后,规定所有徒刑经过一定刑期就可以减轻一等,直到恢复自由身份
例如:完城旦舂刑满三年——鬼薪白粲一年——隶臣妾一年——庶人(共五年)
汉景帝减笞数,定《箠令》
减笞数
500——300——200
300——200——100
定《箠令》
箠的规格
笞刑方法
要点
打臀部
不得更换施刑者
评价
1.从法律上废除肉刑,使刑罚制度朝文明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2.残损肢体的肉刑废止,利于保存劳动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笞刑、徒刑的广泛使用,为中国后世“笞、杖、徒、流、死”五刑的确立奠基
汉武帝“大一统”法律举措
打击诸侯
酎金不如法罪(祭酒纯度不好、黄金成色太差)
私通宾客罪(诸侯私自收养门客)、非正罪(违反嫡长子继承制)、事国人过律罪(非法役使诸侯国人)
左官罪(禁止汉朝朝廷人到诸侯国任官,诸侯国人担任京官)、阿党罪(中央外派官员和诸侯结成死党)、附益罪(在朝官员依附讨好诸侯,帮助诸侯获利)
打击商贾,严格治吏
打击商贾
告缗算缗
七科谪
严格治吏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沈命法(官员全部没命)——打击农民起义
强化皇权
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
上请
东汉时,君主优礼宗室(亲、贵)、贤能大臣(贤)的制度
矜恤
老幼废疾妇女犯罪,在量刑、监禁方面优待,关怀弱势群体
高年老人设立王杖制度(免赋税、殴打辱骂者弃市、非首杀伤人不算犯罪)
亲亲得相首匿
汉武帝、刘据、汉宣帝(刘据孙)
一定范围的卑亲可以无条件为尊亲属隐瞒罪行(包括死罪)
尊亲属可以为卑亲隐匿除了死罪之外的罪行,若隐匿死罪则上报皇帝裁决
形成原因
亲属容忍的思想渊源
亲属容忍的制度化
亲属容忍的价值取向
西方有亲属特免权(权利,可以放弃)
后来发展为唐律的“同居相为隐”
复仇
小结
汉代法儒
法家——人人平等
儒家——区别对待
法律儒家化意义
使部分人的法律特权在制度上可以与君权抗衡
其他法律制度
婚姻与继承
婚姻
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开始重视女方血统
改嫁不受歧视,较为开明
七去三不去
七去
不顺父母(逆德)
无子(绝世)
女子40可休
淫(乱族)
妒(乱家)
妻妾不和
口多言(离亲)
即两舌,挑拨离间
有恶疾(不可共粢盛)
有恶性传染病,不能参与准备祭祀
盗窃(反义)
将家中财产占为己有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
受过妻子家恩惠,但是想离婚时妻子娘家无人
与更三年丧
妻子为公婆守丧3年满孝期
前贫贱后富贵
糟糠之妻旺夫
离婚方式
和离:协议离婚,即便是女方要离婚,也要男方写了休书才可以
东汉《白虎通》规定女子不得休夫
休:男方因为各种情况可以自主离婚
离婚之后,丈夫以礼送妻子归娘家,陪嫁财物、奴婢如数归还
继承
身份继承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置后律》
财产继承可由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常采用诸子均分制
汉代遗嘱:先令
契约
买卖契约:券/契券,一人一半
监察
州部从事、郡督邮
州刺史——州部从事
郡守——郡督邮
尚书台、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州刺史、州部从事、郡督邮,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察职官体系
三独坐
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下设)、司隶校尉(武帝时设,管理京畿地区)、尚书令(东汉时设尚书台)朝会时专坐一席,监察百官。
表示皇帝对监察官员的优待
刺史“六条问事”
天下100多个郡国划分为13州部,除了司隶校尉部外,每个州由御史中丞特派一名部刺史监察。
六条
地方豪强违法问题
郡守贪污问题
郡守司法腐败问题
郡守用人腐败问题
郡守子弟违法问题
郡守豪强勾结问题
监察对象首先是郡守,其次是地方豪强
刺史权利从监察扩大到军事权力、行政权力,汉末形成割据势力
三互法
官员回避本籍、回避妻家籍贯、回避相邻地域
形成对籍贯和亲属的回避原则
汉朝狱讼制度的新发展
狱讼职官和法吏风格
承秦而来
狱讼职官的新设(不讲不考)
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游徼(禁盗贼);乡官有听讼职能,是汉朝新发展
法吏风格(守文之吏、酷吏、循吏——法律儒家化的理想官吏类型)
诉讼过程
起诉
起诉方式:告(当事人)、劾(官员)、上书变告(谋反,谋害皇权)
诉讼文书:劾辞、劾状
对诉权的限制4点
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严禁诬告、告不审
一般要求逐级告诉,不能跳
未成年人及罪犯的告发不受理
讯鞫
讯——问清被告人的籍贯和爵秩
辩告——官员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鞫——对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总结归纳
论——宣告被告之罪
上讯、复审
乞鞫
被告不服结果,申请重审;乞鞫不审(如果结果没变),罪加一等
奏谳(疑狱)
难以定夺的案件要层层上报决断
县——郡——廷尉——皇帝——杂治(皇帝和大臣讨论)——皇帝裁决
《春秋》决狱
春秋、诗、书、礼、易、论语都用,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
引用:案例、基本精神、基本原则
基本精神主要内容
“本其事而原其志”,原心定罪强调主观动机对定罪量刑对的影响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诛心)
父子相隐
以功覆过
《春秋》决狱在董仲舒手中得到广泛运用,董仲舒整理《春秋决狱》成册,232案例
汉代运用在司法,魏晋南北朝运用在立法(北魏形成制度),唐代完成儒家化而基本结束
影响与评价
逐渐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的法律观念和原则,促进法礼结合
和汉承秦制的汉初法制相比,量刑相对宽缓,客观上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儒家经典并非法律条文,以它为审判依据有很大随意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天人感应与狱讼制度
录囚(虑囚)
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学说影响,是它们的制度化
录囚制度,始于秦律;皇帝录囚,始于东汉
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
大赦(以及曲赦、别赦)
登基、册后、灾异、立储、改元,都大赦天下
曲赦——针对一个特定地点
别赦——针对一类特定事件
批评:良好的法治“在于明法,不在数赦”(正刑不赦)
秋冬行刑
儒家吸收阴阳思想,形成司法时令说
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死刑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执行(顺天择时、不误农时)
汉代发展“德主刑辅,顺天生杀”制度(春夏为阳,主德;秋冬为阴,主刑)
春秋决狱、录囚、大赦、秋冬行刑→司法的儒家化=汉代司法的法礼结合=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
汉朝法律的得失
积极
将周礼精神与秦律制度结合,开创“礼法”时代
消极
法律文本庞杂
原因
两汉400年积重难返
立法技术落后
价值取向(儒家,春秋决狱灵活度)和制度文本(法家,继承发展秦律)背离,冲击法律稳定性
汉朝重点历代
公元前206年 秦朝灭亡
公元前202年 刘邦统一天下 定都长安 史称西汉 继承秦制、清静无为、休养生息
文景之治 废除许多秦朝苛刑乱法 进入盛世
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引礼入法开端 中国法制史进入礼法时代
公元8年 外戚王莽篡权 建立新朝
公元25年 刘秀重建汉朝 定都洛阳 史称东汉 律学兴起 开始有意识删定律令
传世文献
沈家本《汉律摭遗》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
完善监察法规
六条问事监察针对郡守、地方豪强
三互法形成对籍贯和亲属的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