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合同篇
2022司法考试-民法典合同篇,包括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几个方面展开了非常详细的介绍,有利于司法考试复习,建议收藏哦。
编辑于2022-05-01 18:36:16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又称:契约)
效力范围:平等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财产性(人身性质的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
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合同分类
单务/双务
是否互负给义务
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为单务
有偿/无偿
是否需要向对方支付对价
赠与、借用、无息借款、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等为无偿
委托合同、保管合同,可无偿可有偿
诺成/实践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用为实践
要式/非要式
是否必须符合特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属于要式
本约/预约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义务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
关键词: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
违反预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但不可强制订立本约
其他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已设定特定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存在的为从)
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
合同的订立
成立三标准
当事人、标的、数量(其他可以漏洞补充)
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电子邮件属于书面,拍卖会举牌子属于其他形式合同
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件
内容具体确定+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要约人有受要约的意思
内容具体确定
接收承诺,受其约束
效力
一经发出即生效,要约人要受其拘束
对特定人
非对话:到达可控领域;对话:相对人了解
对不特定人
作出时生效
撤回
作出撤回的通知+比要约通知先或同时到达
撤销
对话:作出承诺前受要约人知道;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
确定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合理履约准备
判断方法:回答好的,看是否成立合同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只能向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内容与要求内容一致+承诺需在承诺期限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
作出承诺的通知+比要约通知先或同时到达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以通知方式作出
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的迟到
概念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但承诺到达超出期限
后果
原则有效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迟延
概念
在承诺期满后才发出
后果
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新要约
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的要约
超过承诺期限(承诺的迟延),原则上为新要约
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包括形式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内容如符合要约要件的,构成要约
商品房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具体确定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具体+对合同订立及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说明,属于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合同,也为合同内容
价目表
悬赏广告
性质有争议
通说认为是单方允诺, 也有人认为是要约
问定性:客观题选要约;主观题观点展示
问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看到广告的人,完成了广告行为,有没有权主张报酬,回答:可以
合同的内容与履行
格式条款
免除或减轻自已责任条款
需要提示与说明
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若没有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
直接无效(提醒注意也无效)
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普通条款
免除人身损害赔偿和故意/重大过失财产损害赔偿→无效
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常理解释>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双务合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均无现行履行义务
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提出的
先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先履行一方提出的
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可以中止自己履行义务,除非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
确切证据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
合同订立过程中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借缔约之机侵害对方商业秘密;以批准手续为生效要件,恶意不办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范围
遭受的固有利益损失+合理的信赖利益
合同的相对性
相对性为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向债权人担责
由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未履行,由债务人担责
因第三人违约
由债务人担责(担责后可找第三人追偿)
合法转租
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承担合同责任(但出租人可向次承租人主张侵权责任)
承揽合同
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仍由承揽人担责
行纪合同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使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由行纪人承担合同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突破相对性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
买卖不破租赁
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质量纠纷
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劳动报酬纠纷
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
可以合法转让
不得转让情况
债权性质不允许
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允许
法律不允许
债务
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
通知债权人,过期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终止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情形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其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特殊法定解除权
双方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不定期租赁;合伙;物业服务合同
一方有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寄存人、托运人
违约方起诉解除
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其他常考情形
分期付款未支付>1/5;借款人未按约使用借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承揽人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情事(势)变更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重新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权行使
性质
形成权
期限
当事人未约定,解除人自知道或应知1年内/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解除通知
通知解除
原则上,通知到达时解除
起诉解除
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之日解除
对方异议期间
约定/法定的3个月
未提出异议则解除成立
效果
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如买卖)有溯及力;继续行合同(如租赁)无溯及力
责任
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不影响担保责任
未解除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自提存之日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则同归一人
又称为 混同 。例如:公司合并中 债务人债权人同归于一人
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违约行为+免责事由
只能找合同相对人(名义)承担
不能找代履行的第三人、代理人、已经脱离合同关系的原债务人
原则:无过错责任
第三人导致违约不免责,意外事件不免责
唯一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迟延履行除外】
继续履行
不能履行除外【例如已经没有物权】
金钱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补救措施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可得利益
减损规则: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
损益相抵;过错相抵(混合过错);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金
需要明确约定,不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
不可以和定金、损害赔偿并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可以】
违约金约定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增加、增加不超过损失
一般约定不超过30%(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者增加)
违约金高于损失30%
可以调低【不一定等于损失、可以大于】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定金
作用:担保
成立: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才成立,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
数额:不超过主合同20%(超过部分无效)
双倍返还
惩罚性损害赔偿
限于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食品安全)
可以和其他赔钱的违约责任并用
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风险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等
非买卖合同
所有权人自行承担风险承担
风险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种类物不发生转移
交付后风险转移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没有关系,如所有权保留、不动产买卖
孳息归属
除另有约定外,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需要运输的
有约定地点的
到达指定地点风险转移
没有约定地点或约定不明
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电子合同
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签收时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
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若成立时知或应知毁损、灭失,却故意未告知→不移转
违约
买受人迟延收货
约定交货之日风险转移
出卖人迟延交货
可拒收、风险不转移
根本违约
不发生风险转移,买受人可拒绝接收、解除合同的
非根本违约
不影响风险转移,如单证不交付不影响风险转移
试用买卖
成立未生效,买爱人认可时生效
期限
试用期内认可
约定,无约定且依《民法典》510条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定
方式
明示认可(口头或书面)
试用期届满,沉默/支付部分价款/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方式:视为同意购买
到期不买
合同不生效,返还出卖人,不支付使用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风险负担
试用期内出卖人负担
样品买卖
样品不能隐有瑕疵,还需符合通常标准;实际货物需跟样品的质量规格等一样,不符的,违约
分期付款买卖
至少分3次
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全部价款1/5,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所有权保留买卖
仅适用动产、交付时风险转移
卖方取回权
具体情形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
不得取回
买受人已支付价款75%以上、第三人善意取得
买受人的赎回权
合理期限内消除取回事由,可赎回
买受人不赎回,出卖人可出卖
扣除未支付价款及必要费用后有剩余的,返还原买受人
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出卖人处分(有权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保留所有权已登记
所有权不转移
未登记
第三人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善意
现实交付
第三人继受取得所有权
指示交付
买受人和第三人谁先付完款,谁取得所有权
买方未付清即处分
无权处分、可善意取得(登记除外)
买受人检验及通知义务
买受人检验及通知义务
约定检验期的
约定期限内检验
未约定检验期
应当及时检验
外观和数量瑕疵
收货时检验
质量等其他瑕疵
有保质期
保质期内通知
无保质期
自收到标的物起2年内(不变期)
出卖人知道或应知不符合约定的,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赠与合同
概述
特征
无偿、单务、诺成合同【需要相应行为能力】
附条件赠与
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生效与否的功能
附义务赠与
所负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任意撤销权
赠与财产权利转让之前
赠与人的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利转移前)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不得撤销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经过公证的
法定撤销权
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条件:受赠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不履行抚养义务
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义务
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
赠与人:自知或应知1年内
继承人/法代:自知或应知6个月内
瑕疵担保义务
原则上不承担
例外:附义务赠与/保证无瑕疵/故意隐瞒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贫困抗辩权
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有权不履行
借款合同
性质
自然人之间
单务、实践(交付才成立,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
企业/银行间
双务、诺成、要式
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企业内部集资借款合同的效力
有效
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 涉嫌犯罪,或已生效的裁判 认定为构成犯罪
并不当然无效,应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合同效力法条进行判断
担保人以前述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据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无效事由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利息
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算
有约定
法律最多保护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利率,超过无效
各类利息约定都可以,只要总额不超过上述规则即可
无约定
视为无息(不区分自然人或企业)
约定不明
自然人无息
企业有息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也要支付)
逾期利息可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一并主张,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租赁合同
承租人:使用、收益(没有处分权)
租赁期限
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届满可以续订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性质
有名、诺成、双务、有偿、继续性合同
备案登记
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风险负担
所有权人负担
书面形式:
6个月以上
不定期:
可以随时解除,但是要留出合理时间
双方未约定、未做书面形式
情形
6个月以上未书面且无法确定租期
对租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民法典》第510条仍不能确定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异议
双方可任意解除
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义务
适租义务:交给承租人并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人主张权利
及时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维修;负担维修费用(否则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租人过错除外
承租人义务
妥善使用、不得破坏
否则违约和侵权竞合
支付租金
保管义务
保管不善毁损、灭失要赔偿
返还义务
租期届满要返还
法定解除权
出租人
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擅自转租
知道或应知6个月未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承租人不支付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擅自扩建变动+不恢复原状
承租人
租赁物毁损、目的不能实现(不可归责于承租人)
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承租人明知也可解除
一房数租、查封扣押、权属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租赁物无法使用
双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
转租
经过同意
情形
出租人同意或追认、知道转租之日起6个月未提出异议
合同相对性
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承租人不按期交租,次承租人可代为交租,超过部分,可追偿
次承租人损坏租赁
违约责任:承租人(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次承租人
未经过同意
出租人追认
知道或应知6个月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出租人解约
转租合同有效
但无法继续履行,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出租人权利
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租期内转租不构成不当得利;解除合同后转租,属于不当得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承租人的特殊权利
优先购买权(仅房屋)
出租人出卖、协议折价、变卖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未通知或妨碍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应赔偿,但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拍卖
拍卖前5日内通知,承租人未参加,视为放弃
不享有:共有人、近亲属优先;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第三人购买且已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按份所有人>近亲属>承租人
优先承租权(仅房屋)
同等条件,房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承租人死亡,生前共同居住、经营、合伙的人可继续租赁房屋
一房数租
各合同均有效
占有>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未能承租的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装饰装修、扩建、违章建筑
装饰装修
经过同意【不构成侵权】
未形成附合
协议>承租人拆回,恢复原状,无费用补偿请求权
形成附合
租期届满
不予补偿
合同无效
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现值损失
提前解除
出租人过错: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过错:承租人承担
双方过错:过错分担
双方都没过错:按公平原则分担
未经过同意
违约或侵权竞合
扩建
未经同意
承租人负担费用,出租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经同意,扩建费没约定的
办理合法建造手续的,出租人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造手续的,双方按过错承担
违章建筑
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前,取得许可或经批准的认定为有效
无效效果
当事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但不得收取租金
融资租赁
出卖人的义务
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所有权
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归属,无约定的仍归出租人
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款的,期满归承租人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力
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出租人选择或干预选择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交租金
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不擅自处分租赁物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赔偿
妥善保管,并自行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是出租人选的)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租人承担责任
租赁物损毁灭失
承租人承担风险,出租人仍可请求继续支付租金
谁选的租赁物,谁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无效、解除
无效
转包、无资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违法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分包后,再次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
解除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原发包合同
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承包人解除
后果
无效的情况下需要收缴非法所得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
参照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无权请求按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相对性例外
工程质量问题【优先保护】
工程质量问题【优先保护】
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被告
拖欠报酬
前提: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但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垫资
未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没约定垫资利息视为无息
工程价款优先权
消费者已交付的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
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优先受偿
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没有保证或者保证不明确的都是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先起诉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才找保人要钱
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直接找到了保证人,而保证人可以进行抗辩:必须先找债务人,找不到了你才能找我。这种保证人进行抗辩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具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上述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合同约定)
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人
没有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保管合同
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者有过错,保管者担责
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未声明(按照一般物赔偿)
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
业委会或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此合同终止
委托
可以部分专项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委托给别人后,依然要对该部分负责
禁止全部转委托;禁止将全部肢解后分别转委托
业主
支付物业费
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提前60日书面通知
解聘物业服务人
服务期限届满
续聘
届满前签订合同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
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另有约定除外
双方无决定,物业继续提供服务
原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
双方均有解除权
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保理合同
形式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虚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不能对抗保理人
保理人明知虚构除外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不能对抗保理人
追索权
约定有追索权保理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也可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
约定无追索权保理
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有剩余也不返还
履行顺序
登记(先登记>后登记)
未登记,但通知>(最先到达转让通知中载明的)
未登记> 未通知 (比例)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和服务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受益人承担必要费用和直接损失
不得要报酬
必须有特定受益人
注意
违法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误将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自己的利益,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减损 要返还
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500元 属于不当得利
一般如内容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则为要约一般内容向不特定人发出,则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