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15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之第一审程序知识总结,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判决、裁定与决定等等。
编辑于2022-05-02 08:25:25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
审查范围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书中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审查方式
应为书面审查,即通过审阅起诉书等方式来审查。
审查内容
处理结果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3)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刑诉解释》第二十四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4)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5)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庭前准备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4、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书,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如果是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不受上述庭前送达期限的限制。
庭前会议
召开情形
依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①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③社会影响重大的;④需要召开庭前会的其他情形。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主要内容
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③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④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⑤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⑥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⑧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⑨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⑩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证据异议
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参会人员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会议方式
—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会议结果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般不在进行处理。
出庭要求
公诉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刑事被告人
—般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庭,不允许对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
被害人
经传唤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
诉讼代理人
经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
辩护人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法庭审判
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开庭
书记员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这些人不得旁听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以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宣布诉讼参与人的人员名单,包括法官助理、诉讼代理人等
(4)告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5)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向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惇。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就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4)审判人员讯问(询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证据
证据只有经过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核实证据应当从控方向法庭举证开始。
(1)证人出庭
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出庭例外
①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拒绝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发问证人
证人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其后,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方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鉴定人出庭
出庭条件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结果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3)侦查人员、调查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由﹐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申请由专门知识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由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5)出示宣读其他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6)质证
举证放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突袭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调取新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诉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一般不会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除非―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考虑到被告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合议庭调查合适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①案件起因;
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④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⑤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⑥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⑦其他情节。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孽息的拳术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孽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法庭辩论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
①公诉人发言;
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③被告人自行辩护;
④辩护人辩护;
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量刑辩论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附带民事
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恢复调查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可以制止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应当制止
(1)陈述内容藐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2)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评议与宣判
1、判决类型
有罪判决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证据不足,不能惹你当被告人有罪,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不负刑事责任判决
(1)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麦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2、宣判
(1)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2)宣判的两种形式
当庭宣判
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
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裁判文书
签名问题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裁判理由
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明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送达文书
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领取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提供。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被告人系外国人且在境内有居住地的,应当送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法庭审理的特殊情形
撤诉问题的处理
公诉
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自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不管公诉还是自诉,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照《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同安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若无法出庭,应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依据前款难以确定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首选“老大”,其次选“其他”,最后选“编外”
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带人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②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遗漏单位当事人的处理
对应当认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做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追缴或扣押、冻结相关财物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被告单位注销、变更的处理
单位没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变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财产及收益为限。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
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训诫无效的
责令退出法庭。
3、拒不退出的
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4、情节严重的
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5、违规拍摄的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适用即时工作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戒指,删除相关内客。
6、构成犯罪的
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擅自退庭的;
(二)无正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三)被拘留或者拒绝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概念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方式
“决定”延期审理
期限计算
一般计入审理期限,但特殊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如﹑补充侦查的情形。
中止审理
概念
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逃脱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方式
“裁定”中止审理
期限计算
中止审理的期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
终止审理
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情形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终止审理的情形,而是判决宣告无罪
方式
“裁定”终止审理
审理期限
2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交通不便的边缘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未知数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考点:人民法院改娈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考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受理条件
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滇剧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
5、由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受理程序
起诉方式
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案件审查
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不属于《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后,就同—事实再行告诉的。
⑧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⑨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说服自诉人撒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情形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救济
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裁驳回起诉 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程序
1、自诉人经过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自诉案件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自己调取证据有困难,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认为必要,应当及时调取。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5、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自诉案件第—审程序的特点
1、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2、可以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类自诉案件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
4、可以和解与撤诉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允许撤诉,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强制恐吓等原因而被迫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5、可分性
被告人可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人可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或者是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6、审限特殊
被告人未羁押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被告人已羁押
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概念
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适用条件和范围
积极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对未成年刑事案件,需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禁止范围
①被告人时聋、哑、盲人的
②被告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程序特点
审级限制
只是用第—审程序
法院限制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审判组织
3年以下
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超过3年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理期限
3年以下
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超过3年
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程序启动
自诉
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
(1)符合建议程序条件的,法院可以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需征求被告人同意。
公诉人出庭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辩护人出庭
被告人由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程序简化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
(2)庭审可以简化
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
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④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转化事由(应当)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⑤不应当或者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其期限的计算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经确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概念
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适用条件
审理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审判组织
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启动方式
(1)法院依职权决定;
(2)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申请。
不适用的范围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的;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上市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④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⑥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⑧其他不适宜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特点
送达简化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通知可以采取简便方式;
公诉人出庭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般不再讯问被告人;
庭审简化
—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较短
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组织简化
应当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集中审理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速裁程序的转化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⑤其他不适宜用速裁程序的
速裁程序的二审
1、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2、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判决、裁定与决定
判决
对象
专门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问题。
类型
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主体
只能由法院作出
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效力
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时限为10日)
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1个(未生效的判决可以由多个)
裁定
对象
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类型
程序性问题
终止(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驳回起诉
实体性问题
减刑/假释/撤销缓刑/i减免罚金
主体
只能由法院作出
方式
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
效力
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上诉、抗诉为5日)
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由若干个
决定
对象
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类型
是否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主体
公、检、法都可以决定
方式
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效力
—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1次
数量
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可以有若干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