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备考——民法之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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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概述
概念和调整对象
调整范围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调整对象的性质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限制
法律规定
善良风俗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无效婚姻
离婚法定事由
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怀孕期间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按有利于女方和子女权益的方式分割财产
禁止家暴、虐待、遗弃
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制度
概念特征
概念
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和会关系
特征
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行为
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种类
配偶
血亲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形成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
基于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姻亲
亲系与亲等
亲系
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血亲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姻亲
直系姻亲
旁系姻亲
亲等
亲属的登记,是衡量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指数和尺度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结婚发生
离婚或应死亡而终止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自然血亲
人的出生发生
一方死亡或子女送养他人
拟制血亲
收养
收养登记发生
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终止
继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教育的产生
一方死亡、离婚、终止抚养未成年继子女而终止
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结婚发生
离婚终止
例外: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
结婚制度
婚姻的成立及要件
实质要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男22
女20
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配偶者
形式要件
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944年2月1日
无效婚姻
情形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认为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补正
无效的确定:人民法院宣告
请求宣告主体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对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
同时受理无效婚姻和离婚的,先判决无效婚姻
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一经作出发生效力,不得请求上诉
受理后不准撤诉
无效的法律效力
自始无效
双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
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同居财产协议、共有
可撤销婚姻
法定情形:胁迫
撤销权的主体及其行使
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
登记之日其一年内提出,或回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后果
同宣告无效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
计划生育义务
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书面约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财产制
法定夫妻共同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其他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法定夫妻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除共同财产以外的
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其他
房产归属的特别规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一方的赠与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单独决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重要处理决定,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之间的扶养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原则上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离婚制度
概述
概念特征
概念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
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
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
目的不同
原因不同
请求权人不同
行使权利的期间和限制不同
双方是否生存要求不同
是否有溯及力不同
登记离婚
双方当事人适格
完全行为能力
中国内地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双方当事人具有真实的离婚合意
双方当事人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均已达成协议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诉讼离婚
法定事由
调解无效(程序)
感情破裂(实质)
重婚
同居
家暴、虐待、遗弃
恶习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
限制规定
现役军人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重婚
同居
家暴、虐待、遗弃
恶习屡教不改
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情形
女方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
女方提出
老王
离婚的法律效力
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子女抚养权
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抚养费请求权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
父母有探望权
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不利于身心健康可以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可恢复
绝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的分割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分割
判决分割
隐匿、私藏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
可以请求分割
离婚时
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
可再次分割,从发现之次日(不含应当发现)起2年
共同债务的承担
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以一方名义或夫妻名义所负债务
性质
时间性
目的性
情形
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能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不支持
虚构债务
违法犯罪所负债务
共同债务的清偿
离婚时的救济
经济补偿请求权
分别财产制
付出较多义务
离婚之时提出
经济帮助请求权
要求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
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后没有住处的
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使条件
合法夫妻关系
一方实施了任意法定过错行为
重婚的
同居的
家暴的
虐待、遗弃的
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收到损害
物质损害
精神损害
请求权人无过错
适用以离婚为前提(1年)
收养制度
概念特征
概念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登记为要件
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收养关系的成立
当事人适格
被收养人资格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资格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资格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
限制条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以上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放宽条件
收养亲属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收养成立的条件
成立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
家庭关系
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