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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的思维导图,包括法的实施、法的效力、立法、法律关系等的详细内容。
编辑于2022-05-03 01:52:27法理学
1. 法的概念
法的含义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
调整对象: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统计阶级/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
规范性
约束行为规范
针对不特定对象 反复适用
普遍性、程序性
国家强制性
可诉性
法与社会
法与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治建设各个环节 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法: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集中群众智慧制定的
法与道德
法律
道德
法律与道德都具有一定强制力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道德的要求更高,调整的范围更广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指引自己
评价作用
评价他人
预测作用
相互间
教育作用
教育案件之外的一般人
强制作用
制裁、约束,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社会职能
法律体系
全部国内法所构成的, 一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
国内法 / 国际法
依据 创制主体、适用范围
成文法/ 不成文法
依据 表现形式
根本法/ 普通法
依据法的地位、效力等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其它所有法
一般法/ 特别法
法的效力范围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程序法: 规范流程、手续为主要内容
2. 法律关系
含义
要具有合法性, 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含义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规范所规定
人死、人伤,财物损坏的事实
法律行为
能够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A去杀人,伤人的行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始行为
构成要素
主体
参与者,权利享有、义务承担者,
一般包括公民、法人、国家
权利能力是享有行为能力的前提,享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eg:≥18岁的非完人 (先有权利,在看履行义务的能力)
客体
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人身权益、行为、智力成果、权力本身
内容
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3. 法律规则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复合规则
权利规则= 授权性规则
权力性规则、
职权性规则
义务规则:要求人们作为 / 不作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复合原则: 权力义务复合规则
确定性规则、不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明确规定行为规则
不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委任某一机关、机构
准用性规则: 准许援引其它规则
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主体必须作为 / 不作为,一般与义务强相关 eg:受教育,劳动
任意性规则:规则适用与否 由个人自行选择:遗产是否要继承
4. 法律责任
概念
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
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违约
刑事责任
5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4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违宪责任
违反国家机关制定,从事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行为 活动,
责任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 立功免责 、有效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 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情势紧迫的自助行为)、 人道主义免责(没能力履行责任)
法律制裁
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前提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强制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
5. 法的渊源
即“法源”,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制定主体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它基本法律
全国人常
其它法律
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限于: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立法权
位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下级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冲突与解决
一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法不溯及既往, 有利溯及除外, 原则:从旧兼从轻
具体解决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旧不一的,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 VS 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 →适用部门规章的,再提请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间,由国务院裁决
6.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属人、保护主义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
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
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终止时间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
7. 法的实施
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司法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具有国家权威性
司法公正 公民一律平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专属、独立、合法性
守法
主体:所有社会成员 范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源,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宪法基本理论
1. 概念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确认、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2. 特征
1. 国家根本大法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
法律效力最高
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宪法修正提案
人常,或1/5人大代表提议
宪法修正表决
2/3 以上人大代表通过
2. 公民权利保障书
3. 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 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 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3. 法制原则
依法治国
4. 权利制约原则
民主集中制度
监督原则,相互制约,公正执法
4. 宪法历史
世界宪法
最早施行宪政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
宪法的背景是资本主义革命
中国宪法
旧中国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新中国
临时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第一步社会主义性质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
12月4号为宪法日
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
1999年
2004年
2018年
2018年
新思想最科学 新时代大复兴 党领导最本质 社会最生态 改革加和谐 价值观特重要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新发展理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具体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确立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个人层面
爱国、敬业、诚实、友善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变“法治”
2004年
代表搞建设 人权社保人大五 征收征用给补偿
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中特道路,政治文明
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基本制度
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建立健全社保制度
国家对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并补偿
国家经济政策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依法监督、管理
具体制度
人权入宪
特区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5年每届
“戒严”改“紧急状态”
乡级政权“三改五”
国歌——《义勇军进行曲》
1999年
邓论法治基本经 私营非公要统分 反革命变危害国家
指导思想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基本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经济政策
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管理的态度
农村集体经济是双层经营体制
具体制度
“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1993年
初级有特色 计划市场变 国营变国有 联产政协增
指导思想
处于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长期存在和发展
基本制度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经济政策
“国营”改“国有”
联产责任制是集体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具体制度
县级政权“三改五”
1988年
私营是补充 土地使用可转让
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
土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国家经济政策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引导、监督、管理
具体制度
国家基本制度
1. 国体与政体
1. 国体(国家性质)
1.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体现国体
2. 基本经济制度
1. 公有制为主体,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 公有制经济
全民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水、城土——国家
宅基自留(山、地)——集体
农村、城市郊区土地——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国家
土地所有权归 国家 / 集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态度:巩固、发展
3.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态度:鼓励、支持、引导
3. 特别行政区制度
1. 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需要报人常备案,不可立基本法
独立司法权、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2.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人常、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问题法律,人常可以发回(发回之日立即失效) ,不能撤销
特区法律只需报人常备案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外交事务
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其它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院长
(香港为律政司)
3. 特别行政区长官任职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即连续任期最多10年
要求:
年满40岁
在特区连续居住满20年
永久性居住的中国公民
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 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旗)
自治乡不是自治地方
2. 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旗)的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3. 部分领导任职要求
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2者其中1个是
为民族自治区域的公民
自治区主席、州长、县长,都必须是
为民族自治区域的公民
4.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
报全国人常批准,不用备案
自治州、县人大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批准
报全国人常、国务院备案
使用本民主语言文字
治安权
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队
其它
变通执行、变通执行税收、开支自主、对外贸易、财政自主、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管理本地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文化遗产、民族文化
5.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 村委会
性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
职责
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调节纠纷、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建议
运行
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提出 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村民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无领导关系, 担任指导、支持、帮助工作角色,不干预村委会范围内工作
2. 居委会
同村委会
6. 党政、政协制度
1. 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2.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 是参政党, 执政党是中国共产党
4. 政治协商会议性质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不是国家机构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7. 选举制度
1. 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年满18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无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精神病人
2. 平等原则
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到隶属地还可以再投,eg:济南投票→山东投票)
无特权
同票同权原则
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3.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镇、乡人大代表,选民直接选出,受选民监督 对选民负责
全国人大代表、省、直辖市、自治区 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对原选举单位监督 并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县、乡一级人大代表 直接选出 全国人大、省 市一级人大代表,间接选出
4.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选择: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可委托信任的人代写,可书面委托他人代投、每个选民被委托≤3人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1. 司法平等(平等享有、履行义务)
2. 守法平等(平等适用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 监督权
1. 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权
4. 取得赔偿权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
5. 宗教信仰自由
1. 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 内心信仰自由,不是宗教自由
3. 不强制、不歧视
4. 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6. 人身自由
1.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注/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身
3.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可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4. 住宅禁止非法搜查、入侵
5.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7.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2. 劳动权
劳动既是公民权利 也是公民义务
国家对就业前公民进行必要劳动就业训练
3.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 受教育权
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也是公民义务
5.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社会中获得物质帮助 无自然灾害情况下
6. 文化权利和自由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他文化活动
2.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利益
4. 服兵役
1. 年满18周岁
5. 依法纳税
6. 其它基本义务
1.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
2.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3. 成熟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国家机构
1. 概述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中央领导地方
2.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及地位
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组成与任期
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
总数≤3000名,每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最少1名,(同票同权原则)
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职权
修改宪法;
提案:人常,或1/5人大代表提议
表决: 2/3 以上人大代表通过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其它议案人大代表过半数表决
选举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决定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员;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等国务院领导的人选
选举:三席两长一主任 决定:总理及其他国务院
审查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报告;
国家预算及其报告
改变/撤销人常不适当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决定特区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平问题
会议制度:
常规:每年1次,由人常召开
临时会议:人常认为必要或 1/5人大代表提议
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性质、地位
人大的常设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
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组成、任期
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人常人员不得任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2届,其它没有届数限制
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修改除人大制定法律外的其它法律;解释法律
人大闭会期间,审查、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报告;
国家预算及其报告
的调整方案
监督其它机关工作
撤销
国务院制定的不当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省一级行政机关不当地方性法规、决议
根据各机关一把手提名,决定
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
根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它组成人员人选
任免监察委副主任、委员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
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全国总动员、局部总动员;全国或个别省一级进入紧急状态
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特赦;
规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荣誉称号;规定军人、外交人员衔级制度
国家主席
国家机构
性质、地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据人常决定,授予重大功勋人荣誉奖章、光荣称号
根据人常决定,宣布批准、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宣布任免国务院主要领导工作人员;
据人常决定,派出、召回驻外大使
代表国家 礼仪性职责 公开宣布、发布职责;荣典权
(副)主席任职条件
中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45周岁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及地位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主席对全国人大、人常负责,不做报告
行政机关—— 国务院
性质、地位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对人大负责并报告;闭会期间,对人常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组成、任期
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委员连任≤2届,秘书长等其它没有届数限制
人大闭会期间,人常根据总理提名,可决定其它人员任免?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成员一起开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委员、秘书长一起开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制
职权
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人大/人常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各委会任务与职责,领导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省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具体划分
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
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工作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
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国防建设事业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利益
改变/撤销
各部、各委不当命令、指示、规章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当决定、命令
批准省一级区域划分,市、县一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一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法律、法规、规章
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
法律修改
全国人大
全国人常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人常
设(区)的市的人大,人常
规章
部门规章
各专业职能部
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
我国行政体系
国
国务院
部
省
省政府
厅
市
市政府
局
县(区)
县政府
局
乡
乡政府
区分
一动员——全人常
二紧急状态
全人常
全国+个别省一级
国务院
省一级部分地区
三建置与区域划分
全人大
省一级建置
国务院
其它
省级政府
乡、镇一级建置和区域划分
2个派出
派出机关
独立,属于一级政府, 能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相应决定
行政公署≈市政府
街道办≈乡镇政府
派出机构
不独立,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
派出所,隶属于上级公安局
监察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组成及任期
设国家、地方各级(省、市、县)检查委员会
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
领导体制
国家领导地方各级,上级领导下级
国家级对人大、人常负责 地方各级对各级人大、人常,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审判、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地位
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国——最高院
省——省高院
一审案件
市——市中院
县——基层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森林等
领导体制
监督关系
审计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特殊除外(涉密、涉隐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民检察院
性质地位
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全国——最高
地方各级
专门:
军事、铁路运输等,同人民法院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双重负责制
最高院领导地方各级,上级领导下级
各级对各级人大、人常负责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人大代表的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
提名权
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
乡一级直接选出
本级人常、人民政府领导、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省一级30人以上
社区的市、自治州20人以上
镇、县、乡级10人以上
选举权
成功被选举必须双过半
来人过半
过半选举
质询权
提出罢免案权
1/10 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案
发言表决免责权
人大会议上各种表决、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乡、镇人大代表被批捕,执行机关应立即报告本级人大
刑法概述
1. 概念
1.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 基本原则
1. 罪行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人人平等
3. 罪责刑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当、罚当其罪
3. 适用范围
1. 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为主, 兼采其它
领陆、领空、领水
我国船舶、航空器内
特殊: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形式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原则
中国公民在外国犯法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外国犯法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上海我国公民
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犯之罪在犯罪地也受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国际犯罪:毒品但最、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义、贩卖奴隶、战争罪、灭绝种族等
2. 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
从旧且从轻原则
对生效前未定罪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具有则为有溯及力,否则为无
犯罪概述
1. 概念及特征
1. 违反刑法,危害社会、依法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2. 三个特征
1. 严重社会危害性
1. 本质特征
2. 刑事违法性
3. 应受惩罚性
2. 犯罪构成
四项缺一不可
1. 犯罪主体
1.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责任年龄阶段
满16周岁
相对负责年龄阶段
14岁≤X<16周岁
犯罪:烧杀抢掠、伤贩爆投需负责
12岁≤X<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 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需负责
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2周岁
其它
<18周岁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6周岁不予形式处罚的,监护人管教/ 专门矫治教育
≥75周岁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其中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必须从轻/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全疯不负责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 应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应负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它规定
醉酒的人,应付责任
又聋又哑/盲人犯法,应负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单位
特征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必须在单位主体意志下实施: 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且是单位集体/ 其负责人做出犯罪决定
刑事责任
单罚制
只处罚个人
双罚制
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判刑罚
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2.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漠视)发生
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却未预见
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无罪过事件:行为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故意/过失,由于不能抗拒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天灾人祸、生老病死),eg:突发高血压,晕倒,摔坏
3. 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是抽象的 某种权益受到侵害,是构成犯罪必须的,
犯罪对象:具象的,具体的物品、生命、自由, 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
4. 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 及造成的结果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
积极作为:不为而为之
消极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该尽义务,却不做
法律义务:抚育、赡养
先行行为引起:把小孩放在危险地
职务/业务要求:医生救人
危害结果
具体侵害事实 是定性、量刑的标准
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因果法律关系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
是定性、量刑的标准
3.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他人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采取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现实不法侵害
时间:正在进行中 ing状态
主观:防卫的心理
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未超过必要限度,防卫与侵害程度相适应
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付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特殊防卫
对无限侵害的超限防卫,不负责任 eg: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避险
概念
合法权益危险,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保护较大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对象:无辜第三者权益
主观:避险意图
限度:损害利益应<所保全利益
生命>健康>财产权
避险过当
避险超限,应付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不适用人群
不适用于职务、任务上负特定责任的人 eg:警察、消防员等
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不属于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犯罪的
犯罪未遂
已经实行犯罪,未得逞
犯罪中止
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
偷窃物品,再返还,仍属于犯罪
5. 共同犯罪
2人及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
一人犯罪既遂 另一人也既遂
涵义
主观:故意
有共同意思达成的联络
二人:两个以上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和单位; 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种类
主犯
组织领导
起到主要作用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②其它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起到次要/ 辅助作用的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
视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不是具体罪名,定罪依据被教唆人实际所犯的罪处罚定罪
刑罚概述
1. 概念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使用的限制/ 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 种类
1. 主刑
只能独立 一罪一刑
管制
性质
限制自由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关
不关押
待遇
同工同酬
限制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23
关押折抵
关押:拘役=1:2
拘役
性质
剥夺自由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就近关押
待遇
参加劳动的,酌量给予报酬,每月可回家1-2天
限制
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161
关押折抵
关押:拘役=1:1
有期徒刑
性质
剥夺自由
执行机关
监狱
未成年人——未成年管教所
剩余3个月以下刑期的——看守所
关押
待遇
强制劳动改造
限制
6个月-15年,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35年,最高≤20年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35年,最高≤25年
关押折抵
关押:拘役=1:1
无期徒刑
性质
剥夺自由
执行机关
监狱
关押
待遇
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
死缓
不是一个刑种,是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由监狱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剥夺生命
由法院执行
需要关押,无偿参加劳动
死刑不适用对象
犯罪时<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75周岁
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
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 都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2年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 附加刑
既可独立 又可附加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涉及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领导职务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权利
执行和期限
附加于管制
同时执行,期限相等
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
从主刑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算,主刑期间也适用,剥夺时间为1年-5年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时间3年-10年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
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3. 具体应用
1.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故意
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犯前罪时≥18周岁
前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的发生,必须在前罪的主刑执行完毕/赦免之后5年内
特殊累犯
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前后国控黑
前后罪刑罚种类、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的发生无时间限制
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
2.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后,未被发觉、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3. 立功
供述他人罪行
4. 缓刑
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构成要件
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18周岁;怀孕的妇女;≥75周岁;应当宣告缓刑
情节较轻,
不是累犯、不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1年,但需≥2个月
2个月-1年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5年,但需≥1年
1年-5年
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后果
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期间表现差,不遵守法定条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5. 减刑
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判处无期徒刑的,≥13年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1/2原刑期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6. 假释
适用对象:
子主题
假释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有期徒刑已执行1/2以上原刑期;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法核准
不得假释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犯罪,且被判10年以上的
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
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
十年
4. 追诉时效
概念
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后,司法机关不能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不再追诉期限:
法定判X<5年的,经过5年
法定判5年≤X<10年,经过10年
法定判X≥10年,经过15年
法定判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若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延长
机关逃避侦察、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被害人再追诉期提出控告,机关当立案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起算
刑法分则
1. 概念
侵犯的同类客体,分类犯罪行为
10大类犯罪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⑤危害国防利益罪
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⑦侵犯财产罪,⑧贪污贿赂罪
⑨渎职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
2. 危害国家安全罪
构成特殊累犯
1. 罪名
武装叛乱、暴乱罪、间谍罪、刺探、资敌等罪
3.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概念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事前无法预料和控制。 特征为:不特定性
2.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酒精血液浓度≥80mg/100ml, 否则不构成犯罪,受到行政处罚
飙车,情节恶劣
未致人死亡情况下,依然构成犯罪
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
3. 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 不限交通工具 不限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死三伤
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致人死亡
虽仅有逃逸行为,仍处交通肇事罪,7年以上有期
肇事后逃避追究,隐藏被害人致死/残疾
处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肇事后,某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
某人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4.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毒药等,对象不特定
5.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重大伤亡
过失犯罪
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肆意挥霍;携款潜逃; 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
集资后,各种不还款
主体包括单位、组织或个人
2.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3. 信用卡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恶意透支
银行2次催款后,超3个月不还款
冒用他人信用卡
损害银行/持卡人权益
其它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
拾得信用卡并盗刷得(= 冒用他人信用卡),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4. 保险诈骗罪
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主要情形
虚构保险标的;虚假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事故损失;编造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
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 故意伤害罪
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
3. 强奸罪
保护女性的 性自主权 受害人为女性 主犯为男性 女性可为从犯 教唆犯
14周岁具有 性分辨力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一般处3-10年有期;奸淫<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以下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强奸、奸淫情节恶劣;强奸、奸淫多人
公众场所,当众
二人以上轮奸
奸淫<10周岁幼女,造成幼女伤害
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
特殊:对14周岁≤X<16周岁未成年女性
未成年女性同意该性行为,依然构成犯罪
有照护职责的,按【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3年以下有期 情节恶劣的,处3-10年有期
4. 强制猥亵罪、猥琐儿童罪
适用于女性侵害男性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侮辱他人/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拘役
猥亵儿童,处5年以下有期,以下情况处5年以上
猥亵多人/多次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造成儿童伤害;手段恶劣
5.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定罪, 没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
为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这类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定罪
6. ★绑架罪
刑罚较重 勒索财务 控制受害人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情节较轻,处5-10年有期,并处罚金
★杀害人质、故意伤害人质,致其重伤、死亡的,仍按绑架罪定罪,处无期或死刑,并没收财产
偷盗婴幼儿的犯罪行为
勒索财务为目的,按绑架罪
出卖为目的,按拐卖儿童罪
无特殊目的,按拐骗儿童罪
7.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从控制住妇女、儿童时,算犯罪既遂
8.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暴力取证,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9.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家庭成员,虐待罪为亲告罪,除非无法告诉司法机关情况
10. 遗弃罪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老幼病等,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
6. 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强调暴力手段 当众进行
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3-10年有期,并处罚金 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恶劣情形:入户抢劫、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等、多次抢劫、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紧急公众物资
▲ 手段暴力,获取财物,控制受害人而未把受害人当作人质
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聚众“打砸抢”,损坏公私财务的首要分子
2. ★盗窃罪
强调数额 及次数 私密进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掉包构成盗窃罪
数额标准
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
数额较大
处3年以下
财物价值3W-10W以上
数额巨大
处3-10年
财物价值30W-50W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
处10年以上
多次标准
2年内盗窃3次以上
3.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
4. 诈骗罪
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5. 敲诈勒索罪
使受害人受到威胁,感到害怕
受害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物
6. 侵占罪
亲告罪
代为保管、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交出的,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7. ★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并不想还钱
8.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借贷给他人
想还钱,但未还完/按时还上
7. 贪污贿赂罪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1.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并不想还钱
国家工作人员再工作中接受礼物,当交公不交的,数额较大时,按贪污罪定罪
2.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借贷给他人
想还钱,但未还完/按时还上
3.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
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4. 行贿罪
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个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8.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罪名
1. 妨害安全驾驶罪
VS 危险驾驶罪
两者取其重
对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2. 催收非法债务罪
3.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3年以下
用枪、刀、车撞等严重危害生命的,处3-10年有期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教育入学、公务员录取、就业安置待遇的
高空抛物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辱罪
★信用卡
盗窃真实有效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盗窃假/作废信用卡
对自然人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ATM机取款
盗窃罪
明知是他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共犯
盗窃而信用卡,并不使用
不构成盗窃罪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捡拾他人信用卡
ATM机取款
信用卡诈骗罪
亲告罪
侮辱罪
诽谤罪
侵占罪
虐待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VS 危险作业罪
民法概述
1. 概念
1.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人身关系
人格
身份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
财产流转
2.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 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自愿
3. 公平
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及义务
4.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5.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适用规则
1. 处理民事纠纷,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3. 其它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它法律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民事主体
1. 自然人
1. 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时间:
始于出生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时间>其它证据
终于死亡
关于腹中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分娩时为死胎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 民事行为能力
能否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18周岁,精神正常
≥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人)
≥8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行使纯获得利益的,小额消费 其它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
<18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eg:疯子,精神病人
由其代理人行使 未经代理人确认的,无效
3. 自然人住所
户籍登记处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
4. 监护
1. 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
有监护能力的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
其它按顺序的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个人/组织
2. 法定监护人(成年限制人)
按顺序的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个人/组织
3. 指定监护
监护人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4. 遗嘱监护
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的遗嘱
子主题
5. 意定监护(成年协定监护)
“完人”,提前与其近亲属/他人,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成为成为非“完人”后的监护人
5.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3个月
时间条件
下落不明≥2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有关机关确定的时间
法律效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债务
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人代管
失而复归
申请后,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移交并报告财产相关情况
2. 宣告死亡
时间条件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4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2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时间限制
法律效果
死亡时间
一般情况,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婚姻关系
自死亡之日婚姻关系消灭,可以再娶/改嫁
财产关系
遗产继承
亡者归来
申请后,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自动恢复,除配偶不愿意之外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未经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失效”
财产关系
第三人返还,否者给予适当补偿
2. 法人
1. 概念
具有并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行为、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2.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经费
设立法人
3. 民事责任承担
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对抗善意相对人(即不知情的乙方)
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 分类
1.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它企业法人
2.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
3.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 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依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等
2. 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偿债的,其出资人/设立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依法清算
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g:拟定、签订合同
分类
单方/双方及多方
以双方及多方为主 单方 eg:遗嘱
有偿/无偿
无偿 eg:赠与合同
诺成性法律行为(交付实物)/ 实践性法律行为
以诺成性为主 实践性法律行为 eg: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主法律/ 从法律
从法律行为依附于主法律行为
生效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德
有能力、意思真、不违法、不背德
无效行为
无能力、意思假、违法的、背德的、恶意串通害他人
可撤销行为
相对无效民法行为,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均可请求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
一般及胁迫,1年内
重大误解,90日内
最长5年内
当事人明确表示弃权
无效/ 被撤销的民法行为自始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行为
限制人超越能力行为
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30日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
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权
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追认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有效
相对人无过错、不知情
附条件、附期限行为
附条件
可能发生 /可能不发生
附期限
一定会发生
民事权利
1. 物权
1. 物的概述
概念:物体/自然力
特征
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分类
能否移动
动产
不动产
产生收益物与原物关系
原物
eg:母鸡
孳息
自然孳息
eg:鸡蛋
法定孳息
eg:利息、租金
2. 物权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 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2. 物权法定原则
3.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时,将变动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情
4. 优先效力原则
同一物设有物权和债权时,优先实现物权; 同一物设有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物权
4. 物权变动
变动主要原因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善意取得;法定继承;合法建造/拆除;取得孳息;添附(加工、混合);无主 动产的先占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 判决等
动产交付
转移标的物占有
不动产登记
依法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登记完成之后,所有权才成功发生转移; 但是未登记时,合同是有效的
特殊情况: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
依法属于国有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所有权
5.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是最核心的权利
分类
国家所有权
无限电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野生动植物资源;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无居民海岛——由国务院代国家行使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等
私人所有权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取得
原始取得
生产、无主物先占、孳息、添附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2年内,支付受让人获得遗失物所付费用
善意取得
原物由合法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获得所有权,
条件:出于善意、价格合理,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原则上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买卖、交易、赠与、继承、受遗嘱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服务设施等,业主共有 属于城镇道路、城镇公共绿地除外
业主大会
一般事项
制定条约;选举委员和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使用建筑物维修资金
面积人数双2/3双参与,表决人数双过半
特殊事项
筹建维修资金;改建、重建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从事经营活动
面积人数双2/3参与,表决人数双3/4
共有
动产、不动产可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
其它,eg:公司股份
共同共有
eg:家庭财产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处分份额
无须经其它共有人同意,可以转让享有的不动产、动产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处分共有物
变更用途/性质、修缮共有动产、不动产,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外部关系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它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内部关系
重大修缮,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约从约、无约共担;收益共同享有;
共有物的处分次采用一致决定原则
外部关系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6.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不能处分
种类
居住权
获得方式
合同方式
遗嘱方式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地役权
地役权人按照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承包期30-70年
7. 担保物权
2. 债权
3. 知识产权
4. 财产继承权
遗产概述
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生/养)父母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 第一顺位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会轮到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儿死在父前
由儿的直系晚辈学亲代为继承, 即:儿先死,孙法定继承爷遗产
转继承
再次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特殊情况
5. 人身权
浮动主题
民事责任
概述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婚姻家庭关系
1. 结婚
结婚登记与婚姻关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无强迫,无外人干涉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年龄:男≥22 ;女≥20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
胁迫的
受胁迫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时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疾病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在婚前如实相告,否者 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时间:知道/ 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 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为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
3. 遗嘱/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某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约定财产
使用书面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
3. 离婚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民法典新增内容: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登记后<30日,任何一方不愿的,可撤回 前款届满后再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先申请离婚登记 满30天后 再30天内申请离婚证 全程最长60天办理完成
诉讼离婚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
1. 重婚/ 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屡教不改
4. 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6. 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1年,②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的子女及财产问题
子女问题
<2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2≤X<8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8周岁的,应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财产问题
子主题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孕期、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除外
4. 收养
被收养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
同时具备条件:
无子女/只有1名子女
无子女的可收养2名子女
有子女的只能收养1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g:强奸罪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两者年龄差>40周岁
收养≥8周岁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8岁在民法上已为限制人)
收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赡养义务消除
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