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侦查
侦查思维导图:包含侦查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等等
编辑于2022-05-05 16:21:44侦查
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不包括监委的调查,也就意味着侦查≠所有刑事案件必经之路
特征
公诉案件必经性
诉讼阶段独立性
主体法定性
程序法定性
内容多样性
强制性
强制性侦查
强制措施
非强制性
活动隐蔽性
对象双重性
证据
嗯人
价值双重性
犯罪控制(为主)
人权保障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的必经程序
主体:2名侦查人员
地点
被羁押的
刑事:看守所、公安机关询问室
行政、戒毒、刑罚:执行场所
未被羁押的(传唤、拘传)
指定地点:办案场所--所在市县内
住所(或医疗机构)
现场:口头传唤
时间
传唤、拘传
立即讯问
12小时内
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小时
被拘留、逮捕的
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不得变相拘禁,连续传唤、拘传,变相拘禁
步骤方法
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先行陈述
应当告知
享有的诉讼权利
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人权保障)
如实回答义务:无关的有权拒绝回答
录音录像
应当录像
无期、死刑、重大
要求:完整性
未有录音录像的后果:排除或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笔录
可以自书
逐页签名
讯问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提出侵权意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阅读讯问笔录
补充陈述≠为准
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女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嫌疑人
可以通知适合成年人
条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共犯
范围:其他近亲属、学校、范围、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提出侵权意见
阅读讯问笔录
无权: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补充陈述
讯问证人(被害人)
2名以上侦查人员
地点
侦查机关:“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而非“传唤”(当事人)
住处
现场
单位
证人提出的地点
提住侦现单
程序
如实作证义务
个别讯问
自书,同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人
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无“补充陈述权”
勘验、检查:一般性问题
种类
勘验:现场、物品
检验:尸体
检查:人身
程序
2人以上,侦查人员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
见证人:与案件无关的人(不一定有)
录像:重大案件现场--应当录像
笔录:记录过程+现场绘图+现场照片
人身检查(物理状态,与搜查不同)
目的: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
对象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内容
体征
指纹
血液、尿液、唾液、毛发等生物样本
强制检查
对象:犯罪嫌疑人
禁止🚫:被害人
检查妇女
女工作人员
医师(不分男女)
尸体解剖
死因不明
决定权:公安机关
通知:家属到场,在通知书上签字
侦查实验
条件:必要时候
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程序:负责人批准
要求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笔录
见证人:不一定有
搜查
主体:2人以上侦查人员
目的:证据、犯罪人
对象
身体、物品、住处、其他地方
没有范围限制--嫌疑人的与其他人的
条件:无,只有目的
程序
搜查证(有例外:情况紧急)
执行逮捕、拘留时
情况紧急时
在场原则
被搜查人或者家属➕见证人👁🗨
笔录
搜查妇女
仅限女工作人员
查封、扣押
对象:与案件有关(有罪、无罪)
查封:不动产、大型动产
扣押:动产
邮件、电报:需经公安或检察院批准
权限
查封:公安机关负责人
扣押:不一定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是侦查部分负责人、现场指挥人员(可救济)
程序
见证人👁🗨(必须有)
查点
当场开列清单
刑诉:一式两份
公规:一式三份
留存清单
制作笔录
保管
退还:无关的,3日内
查询、冻结
是查询、冻结(侦查手段),不是划扣(处分手段)
证件:批准决定书、协助通知书
程序
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
期限
存款、汇款:6个月
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2年
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所得价款继续冻结
解冻:查证与案件无关的,3日内
鉴定
主体
个人(专门机关指派、委托;自发的无用)
鉴定机构(单位)
侦查机关:不得对社会接受委托
省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名册
专门性事实问题(不包括法律问题)
结果: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
性质
个人行为
独立鉴定
多人鉴定
分别签名
不同意见:注明
后续程序
告知
前提:用作证据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内容:鉴定意见
申请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自费)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总期间
辨认
程序
主持:2人以上侦查人员,0个侦查人员则排除证据
辨认人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多人辨认:分别进行
辨认对象(混杂辨认)
物品、文件、尸体、现场、犯罪嫌疑人
先描述→后辨认
不得暗示
被排除:不是侦调来主持,指示遇见个混混
辨认对象数量
目的:保证客观性
5物7嫌10照片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数量不限制
见证人
公规:应当有
检规:必要时,可以有
辨认笔录
签名
录像:必要时
★技术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
概念:公安、人民检察院立案之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者查获犯罪后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时间:立案后(不适用于“初查”)
主体
决定:公安、检察院
实施:公安机关
条件:侦查犯罪需要
严格批准手续:设区的市以上(公);无(检)
种类: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
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重大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检察机关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追捕(定位):不受案件范围限制
被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追捕所必须
公安危恐黑毒严 检院职权侵人权 监委贪贿职务犯 所有追捕在逃犯
扩大
公安机关:严重暴力、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电信、计算机、寄递、可能判处7年以上的
人民检察院: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或情节特别恶劣的 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的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报复陷害等
对象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批准决定
种类
对象:人
期限
法定:3个月;延长:经批准每次不超过3个月(3+n个3)
不需要的:即时解除
执行程序
主体:公安
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销毁:与案件无关
结果:刑诉证据
限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禁止行政、民事
不限于本案
需要查证
质证:不暴露有关人员信息、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
核实:必要时,可庭外核实
秘密侦查
主体:公安(禁止检察院)➕县级负责人
目的:查明案情
前提:必要--侦查需要+人员安全
执行
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
手段:机会提供型≠犯罪引诱型
结果:刑诉证据
控制下交付
主体:公安(禁止检察院)+县级负责人
目的: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
条件:侦查需要
案件类型
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毒品、走私、假币
结果:刑诉证据
通缉
概念: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主体
决定:公安➕检察院
执行(发布):公安机关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越狱被告人、罪犯(此时,不属于侦查措施)
使用条件
应当逮捕
符合逮捕条件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已经决定拘留而在逃
已经决定逮捕
已经执行逮捕
在押解期间逃跑解
从被羁押场所逃跑
在讯问期间逃跑
权限
辖区内,超过辖区,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撤销
侦查终结
概述
概念:结束侦查--根据事实和证据 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 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后哦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特征
实体
是否犯罪
是否追责
程序
作出处理
提出处理意见
地位:侦查程序结束的必经阶段
侦查与侦查羁押期限
已经逮捕的:有
未逮捕的:没有
侦查羁押期间起算标准:逮捕(不包含拘留)
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
2个月:逮捕后
延1个月
案情复杂
送请同级层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再延2个月
重大复杂(交集流广)
送请同级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
再再延2个月
可能有期服刑10年以上
省级检察院批准
≠逮捕期限
特殊期限计算
侦查期间发展另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
另有重要罪行
不同种
同种但影响:罪名、量刑档次
程序:制作通知书--报检查院备案
身份不明的:查清身份之日起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特殊原因: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结果
移送审查起诉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
侦查机关应当听取的
批捕未成年
审查起诉中
二审不开庭
死刑上抗案
移送审查起诉
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手续完备
程序
移送:同级检察院
起诉意见书(自愿认罪情况)
案卷材料
证据
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若有)
告知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
特殊事项:自报名、共同犯罪
撤销案件
条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含证据不足)
缺乏犯罪构成要件
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自愿如实供求+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
程序
撤销案件决定书
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给予行政处理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检察院的侦查
拘留权
事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决定权:检察院
执行权: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结果
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
撤销案件意见书
决定权:上级(≠上一级)
条件: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负刑事责任、非犯罪、非该人
补充侦查
概念: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性质:侦查活动,受侦查程序限制
程序:侦查程序
需要补充侦查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漏罪
漏人
补充侦查的阶段
审查逮捕: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可退
公安
应当退回公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人
1次2个月
最多2次
两次后,不符合起诉证据条件的--不起诉
两次后,发现新的事实,新的移送立案侦查,已查清的依法起诉
自侦
应当退回自侦部门,必要时自行侦查
监委
应当退回监委,必要时自行侦查
可自查
审查起诉期限内,交由--捕诉部门
对公安管辖的案件无侦查权但有“补充侦查权”
审判阶段
主体:检察院
应当自行
可以要求补充或协助(漏罪、漏人)
法院:不可补充侦查,若发现应当通知
期限:1个月
次数:2次
程序:建议延期-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补充以后:提请恢复审理或别人 --否则,依法裁判
法院与补充侦查
原则上:不得主或要求退回,只能被动同意检察院的建议
例外:有利于被告人
可以建议补充侦查:限于“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应当通知移送:发现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案卷没有相关证据
侦查救济
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期满不放人、不退保证金、违法查扣冻、贪挪私调用
救济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程序
先:原机关:申诉或控告
再:检察院申诉
原来不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同级
原来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