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恒定。
编辑于2022-05-07 10:22:17民事诉讼法 管辖制度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第18条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第19条
另有: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案件《民诉法》第21条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第22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8条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2条
例外: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第23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6条
特殊:原告或被告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9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2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6条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管辖
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合同实际履行
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
没有约定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解释》第18条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9条
6、以信息网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支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20条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18条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约定履行地在一方住所地的,被告住所地和约定的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管辖
一般侵权: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民诉解释》第24条
特殊侵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人住所地《民诉解释》第25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26条
在新闻媒体侵权纠纷案件,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5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1条
运输纠纷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运输赔偿: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民诉解释》第22条
海难救助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海事事故请求损失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共同海损: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3条
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4条
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诉法》第34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加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诉解释》 第28条
涉外案件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273条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地域管辖,第一审的级别管辖以及第二审法院的管辖不得适用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35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30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的第2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互联网法院若干规定》第3条
经营者适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诉解释》第31条
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协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第130条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6条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适用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法》第37条
适用情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动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民诉解释》第36条
指定管辖
适用条件
1.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或者法院辖区内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2.该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法》第37条
适用情形
依照《民诉法》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民诉解释》 第40条
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民诉解释》 第41条
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39条
自上而下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第39条规定的,可以在开庭前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解释》第42条
管辖恒定
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民诉解释》 第37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民诉解释》 第38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由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单位饭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民诉解释》 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