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卫生法
卫生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能够解决很多问题。所以,不管是广大医务工作者,还是人民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卫生法。 该图共八页,提供给医务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于2022-05-07 10:37:42-郝万山讲稿版- 《伤寒论》是中国医学史上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系统的临床医学著作。以理、法、方、药相结合的形式,记述了多种外感病和许多杂病的辨证论治方法,也记述了大量的中医药剂技术和护理知识。它所创立的六经辨证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有效地指导着历代医家的临床实践,并对中医药学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六经辨证方法的临床应用,使辨证论治的诊疗原则在中医临床医学上确立下来,并作为中医的诊疗特色之一,一直沿用到今天。 它所记述的大量复方,选药精当,配伍严谨,而且据证立法,因法设方,疗效可靠,不仅经得起历代医家从不同角度的推敲,而且也经得起不同时期的临床实践及现代科学的检验,故被后世誉为“众方之祖”,为方剂学的奠基。 仅供学习,不可商用,转载请注明来处
刺法灸法学是针灸推拿必修课之一,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包含了紧急情况处理及针灸禁忌,供中医爱好者及医学生学习。请勿商用。
该书为针灸学课外书,可作为课外补充材料阅读,对开拓思维及临床均是很好的补充。仅供自我学习,请勿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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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万山讲稿版- 《伤寒论》是中国医学史上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系统的临床医学著作。以理、法、方、药相结合的形式,记述了多种外感病和许多杂病的辨证论治方法,也记述了大量的中医药剂技术和护理知识。它所创立的六经辨证体系,长期以来一直有效地指导着历代医家的临床实践,并对中医药学术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六经辨证方法的临床应用,使辨证论治的诊疗原则在中医临床医学上确立下来,并作为中医的诊疗特色之一,一直沿用到今天。 它所记述的大量复方,选药精当,配伍严谨,而且据证立法,因法设方,疗效可靠,不仅经得起历代医家从不同角度的推敲,而且也经得起不同时期的临床实践及现代科学的检验,故被后世誉为“众方之祖”,为方剂学的奠基。 仅供学习,不可商用,转载请注明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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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为针灸学课外书,可作为课外补充材料阅读,对开拓思维及临床均是很好的补充。仅供自我学习,请勿商用。
卫生法基础理论
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
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
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达各种卫生法律,还包括有立法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
卫生法的特征
调节方式的多重性
专业性和技术性
强行性和指导性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健康原则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人人皆有获得有质量的健康保护的权利
开展卫生工作应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平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大健康、大卫生。坚持中西医结合,共同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标准
卫生工作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和准则
法律解释
指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过着批准、承认的某些国际条约
对我国具有法的约束力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的卫生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地位是否平等分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纵向卫生法律关系
指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人之问形成的法律关系。
横向卫生法律关系
指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卫生服务的主体与接受卫生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最主要的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形成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产品
内容
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 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产生、变更、消灭
产生:指在卫生活动中,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人们之间为一定权益的实现而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变更:是指因某种事实的存在而使原有的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消灭:是指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原有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消失和终止。
法律事实的种类
是指卫生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直找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麥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种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快定的制度。
卫生行政赔偿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概述
概念
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适用范围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疠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感
防治方针与原则
预防为主
传染病防治要把预防 工作放在首位,防患于未然。
防治结合
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前提下,实行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相结合。
既符合阻断形成传染病流行的了个环节,即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分类管理
根据传染病不同病种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流行强度,以及对人类健康危害程度的不同,参照国际统一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一种科学管理原则。
依靠科学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发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决策;普及科学知识,加强科学引导;做好科学预防,实行科学治疗:依靠科学技术,组织科学攻关。
依靠群众
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靠力量是群众,工作对象也是群众,所以传染病防治工作必须以群众自觉参与和积极配合为条件
分类
甲类
鼠疫、霍乱
动态调整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13 年10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 H7N9 禽流感纳人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 HIN1 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人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
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处方书写原则
患者一般情況、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字迹清楚,不得涂政;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等含粉不清字向: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面-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有效期和使用限量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了日常用量。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概念
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类
医师资格考试
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是否具备从事医疗行业所必需的资格的考试。
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医师执业注册
准予注册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区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校不合格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被查实曾使用份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销注册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 《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末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医师执业证书》的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本人主动申请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职业类别、职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主要执业机构
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
备案
调离、退休、退职
被辞退、开除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师执业权利和义务
医师执业规则
中医药法律制度
概述
概念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依法重新注册。
立法
目的:为了维护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该法的出台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方针和原则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中医药服务
中医专科的管理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中药保护与发展
中药材
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概念
医疗纠纷的概念
发生于医方和患方之间
因诊疗活动而起
存在争议
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区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分级
一级医疗重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规的概念更具有行政法的色彩,体现的是行政责任问题
医疗损害的概念
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或缺陷医疗产品,对就医患者造成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的概念是民事法律的概念,体现的是民事责任问题
过错,在民法 上是指因故恋或过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法行为。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行为人对受害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缺陷,在《产品质量法》上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者之间的关系
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前者包含后两者,外延依次送减。三者均发生在诊疗活动中;都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区别:医疗纠纷、医疗损害侧重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医疗事故侧重于行政责任的追究:责任人只能是医疗机构区其医务人员;是较严重的人身损害,是因医疗技术而造成的损害;过错形态只有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指医疗机构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特殊主体要件
损害后果要件
违法行为要件
因果关系要件
主观过错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情况
特别案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特殊
患者不配合诊疗
紧急医疗救治
医疗水平限制
一般
患者故意
第三人过错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医疗损害的赔偿
赔偿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最主要形式
确定医疗损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制度
书写
病历资料是判定医疗纠纷责任的重要依据
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
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有医患双方在场
尸检及尸体处理制度
应当在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7日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
协商解决
人民调解解决
行政调解解决
诉讼解决
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在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鉴定人受人民法院新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指派或委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意见的活动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篡改、份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子或者责令给子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或者责令给子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或者责令给子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药品管理法
概述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药品的定义有以下基本特点
①我国的药品概念仅指人用药品,非用于人类疾病的药品如农药和兽药不屈于药品的范畴
②药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方法等均有严格的限定。药品使用必领遵照医嘱和说明书,按照一定方法和数量使用才能达到预防、诊断或治疗人的疾病的目的,从而使药品与食品、保健品相区别;
③药品既包括传统药与现代药,也包括药品制剂及原料药。虽然原料药并不是直接使用的药品,但也作为药品管理
药品的特殊性
特殊用途
药品的用途与生命相关,且具有很强的专属性
特殊的两重性
既可以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又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
特殊的质量
我国对药品有特殊的质量要求、评价标准和鉴定手段
特殊的时效性
特殊的消费方式
药品管理立法
目的: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和公众用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药品批发企业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零售企业购销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 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药品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
执行GCP要求
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必须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必须执行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控制
研究者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有关假药的规定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淮的成分不待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 《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领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淮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关劣药的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调味剂及敷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广告管理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领经路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定义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报告主体
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是上述单位的法定义务
特殊管理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含义
是指列人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且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及处方管理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劣药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 借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步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药品购销中收受非法利益的法律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