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知识产权法完整版2021(含专利法2020新增)
知识产权法完整版2021(含专利法2020新增)复习资料,自己整来期末考试用的,法考也可以用,具体的专利著作权商标都涉及了法条原文
编辑于2021-07-02 13:10:09知识产权
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准确认识)
(一) 内涵:知识产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创造性成果、标记性成果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蕴涵有智力因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历史:17c 比利时 卡普佐夫提出 18c 德国最早在宪法中使用 1893年以【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成立为标志被国际社会接受 1987《民法通则》中国首次正式在法律中使用
(二)主要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界定:
A.《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 ,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performances of performing artists,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s ),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 ,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scientific discoveries) ,即发现权;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industrial designs) ,即外观设计权;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commercial names and designations ),即商标权、商号权等:
(7)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all 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 scientific, literary or artistic fields )。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版权与相关权(就是邻接权)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2.商标权Trademarks
3.地理标志权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支持者认为地理标志权具有a.产地信息 b.质优信息 c.有人的智慧投入,属于智力成果 其纳入对知产理论有冲击,因为 a.知识产权是私权,但地理标志是集体概念,其中的人满足了生产工艺标准都可以用 b.知识产权是有期限的,但地理标志的使用时间无限,这样生产者才更有动力维护标志的声誉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Industrial Designs
5.专利权Patents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Layout-Designs (Topographie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7.未披露的信息权(我国表述为商业秘密)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8.反不正当竞争 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ces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概念一起答)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或非物质性:基础特征,不同于有体物但和有体物密切关联。物权一般有物质载体,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而且具有公共性,可复制且同时使用,因此发现困难
(二)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①创设明确法定 ②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取决于法定
(三)知识产权独占性或者专有性:是绝对权,独占性和专有性特别强。但排他性排的是同类型的物而物权仅排的是同一个物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原因:①为了弥补权利人研发的成本,利用利润促进创新动力,推动社会进步;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具有非物质性,很难灭失,又有独占性,不受物理时间限制,所以要法律规定时间,不能千秋万代地保护
(五)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在授权的地域和范围内有效。时间和地域是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制。 原因:主权的保护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创造、获权、归属、利用以及维权等诸方面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同时包含有某些公法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同时包含有涉外法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是实体法,同时包含有程序法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萌芽阶段(13~14世纪)
1、特征:有少数国家开始以君授特权的形式给某些工匠艺人对其创造成果一定期限的特权。
2、标志: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了波尔多市的一个市民制作各种有色布15年的特权——最原始的专利。
(二)初创时期(15~17世纪)
1、特征:某些国家变君授特权为具有制度性的程序授权。
2、标志: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专利法规》——知识产权制度初露端倪; 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三)发展时期(18~19世纪)
1、特征: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版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
2、标志: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四)国际化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70年代)【重点】
1、特征:国际上相继缔结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将各自为政的国家保护连接成一个整体。
2、标志:这三个我国都参加了,且制度影响特别大
1)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指一个成员国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
B.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
C.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
D.优先权原则——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创造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一定期限内,跨国有效)
2)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A.国民待遇原则,
B.独立性原则,
C.自动保护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保护
3)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机制
(五)网络化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1、特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严峻考验,许多新的问题要求法律尽快的给予解决。
2、标志:
1996年《WIPO版权条约》;
1996年《WIPO表演与唱片制作者条约》
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不用背历史事实,但要有清晰脉络)
(一)封建社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1.1898年光绪帝钦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1904年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3.1910年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
1、1944年《专利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2、1923年《商标法》44条及细则37条——我国真正付诸实施的第一部商标法。
3、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及1928年国民党政府《著作权法》。
(三)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修改都改了什么)
1、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后经1992年、2000年、2008、2020年四次修订;
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后经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订;
3、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经2001年、2010、2020年三次修订;
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概述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体
知识产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分为:原始主体、继受主体。 二者区别: ①权利内容不同:人身权利不可转移,财产权利可以选择打包转移或者拆开转移 ②产生方式不同:创作和转移 ③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客体
知识产权客体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
四、内容
知识产权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双轨制)
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1.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知产纠纷的专业性
2.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面临的问题(价值评估、损失界定等)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1.专利确权、宣告无效、假冒专利的打击
2.版权自愿登记,盗版的查处
3.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驰名商标的认定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双轨制对效率的不利影响:效率低下,历时长
第二部分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法律关系
(一)客体 (是不是作品)
A.条件: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1)特定的内容(实质要件)
即作品必须有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的思想、理论、概念、感情、构想、情节、人物形象等内容。
(2)一定的表现形式(形式要件)
即必须以诸如图书、绘画、雕刻、讲课、演说、戏剧、音乐、舞蹈等形式将作者的构想、观点、思想、感情表现出来。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不同类型的作品而言各有不同。
英美:注重保护财产权,要以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将口头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方便取证 大陆法系:人格权的体现,不一定要物质载体
( 3)作品的【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客体的必备条件
对作品“独创性”的理解有二:①独创性与创造性紧密相连,因此作品应当与以往的截然不同,强调作者全;②原创,没抄别人的就行了,要求较低(我国)
注意: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其官方译文等。 (国家作品,降低获取成本)
(2)单纯事实消息。(原创性小,公众有知情权)
(3)历法、数表、公式和通用表格。(集体智慧的结晶)
B.著作权客体的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能受著作权保护,保护期短)
(6)视听作品(eg.电影,短视频)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区别:美感-美术作品,工业效果-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原因是专利传统理论中,专利是保护人类基于自然法则的发明创新的,应该有①创新,②人造,③符合自然规律的特征,以前认为不符合自然规律是无法实现的,所以计算机软件这种纯粹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 。缺点: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形式,即源代码,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和功能没有得到保护;优点:保护时间长(但没啥用,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快),所以我国在实践中写成方法专利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以前著作权形式法定,是闭合的,现在开放了)
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戏种和剧种不是作品,所以没有著作权法律关系,也没有署名权
(二)主体——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1.作者: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创作】:为作品实质性特点进行创造性工作
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要件:法人希望创作;体现法人意志;责任由法人承担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化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其他著作权人——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合同受让方、单位、国家等。 (取得时间比作者晚,内容范围比作者小)
3.特殊情形下著作权归属的判断:
①演绎作品 :改编、汇编、翻译、注释。演绎作品著作权鬼演绎者所有,受原作者著作权限制(授权),未授权的改编,演绎者仍有著作权(无因性),但原作者可以索赔
②合作作品 :主体为两个或以上。类似共有,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词曲分开,但也没法按份),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一起写,体现了共同意志的)
③委托作品 :有委托协议(基于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优先,如果没约定,谁是创作主体谁就是作者
④视听作品 :视频,鬼制片人所有(制片人是投资方),其他人有署名权,经济收益通过和制片人的合同实现
⑤美术作品 :特殊之处在于原件价值远高于复制件,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有展览权(所有权),原本载体的交易不涉及著作权的转移,但由于原作者卖了原件,也没法拿出来展览,而原作者再画一件也和原来不是同一件了
⑥职务作品: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上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a.单位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b.对外由单位承担责任 c.形式上有列举)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新增,这些人运用了平台的身份资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内容
A.《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7种)
人身权(能否取得人身利益):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判定:不是公众是否知悉,而是是否置于了公众可知的状态,一次行使即告终结。属于人身权是因为会产生舆论评价,而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外化)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表明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对作品的评价即对作者的评价。作者有署名的决定权,署不署名,署什么名)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主动积极修改,积极作为)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消极权利,抵制他人对作品的不当侵害)
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合法地出版,经济利益现实化)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这两种可能造成对销售行为的替代,所以要分经济利益给著作权人,知识产权中只有著作权有出租权)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改编作品的表现形式也算,1314经常一起),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不应该是语言文字的简单转化,而有译者的投入)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谷歌税”)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B.权利的保护期 【重重重点】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人身权利永久)
2.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即【财产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代为行使了人身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财产权)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和组织作品一样)
三、著作权的限制 【重重重点】【概念,各自表现形式,保护期,要会判断】
(一)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许可+不付费
1.概念:指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其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对公众:可能成为侵权的抗辩事由;对权利人:限制措施)
2.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原因:
①普遍,②限定词:个人,使用量不大+不盈利 ,③文明的创造以学习传承为前提,而且对这个设置障碍成本太高)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否则替代料原作的市场)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目标是公开传播)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改编、汇编、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公办学校,公益事业单位,文明传承;盈利目的的机构不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公务利用行为)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不允许两个图书馆之间复制交换)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观众没付费+表演者没拿钱,繁荣文化生活,难以控制,街头卖艺视为盈利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创作的不行)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许可 :不经许可+要付费
1.概念: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同样不经许可,但区别:合理使用是合理的,法定许可是法律授权的
2.表现形式:
(1)义务教育教材(作为一种肯定,作者大概率不会拒绝,国家有付费标准,对著作权人的意愿是推测的):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四、邻接权法律制度 【重点:是什么,表现形式,限制】
(一)概念
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在中国,还包括出版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
区分邻接权和著作权:权利里有“主体”概念的,全部都是邻接权
创作——表演——录制等——播出——出版
(二)表演者权
人身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许可他人获得)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注意:职务表演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人身权——演员,财产权——约定/单位)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五)出版者权
1.专有出版权 (基于和著作权人的出版合同——许可来的权利,合同明示,时间约定)
2.修改权 (内容不同,出版者修改范围有限)
3.版式设计专有权 (10年)
(六)保护期限
1.表演者权中人身权的部分没有期限。
2.邻接权中【财产权的部分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首次完成传播行为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4.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五、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1.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eg. 水印、密码等)
2.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国家公务)
(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科研目的,无明显非法属性)
3.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4.责任【重点:为什么要承担,哪些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①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52条集中列举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侵权行为 【和权利相反的行为,以前:填补原则,现在惩罚性赔偿:1-5倍,法定最高赔偿:500万】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②行政责任:《著作权法》第53条列举了8种需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③刑事责任: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卖盗版)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部分 专利法律制度
一、专利权的概念 【重点】
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通民事主体)依法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控制、利用并支配的专有权利。 (没有区分人身、财产权,或者说无人身权,专有性技术性强)
二、专利法律关系 【三要素重要】
(一)主体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辨析)
(1)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和作者的区别:要申请了专利才有专利权,作者写完了天然就有)
(2)专利申请人:即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
(3)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专利权的归属 【归属原则四种,著作权六种】
(1)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 【本人所有】
(2)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更倾向于归单位所有,因为在著作权关系中,作品表达作者的意志,但专利创新成本很高,投入多,发明设计人在专利证书上有人身权,专利权和这个人身权无关)
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③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④由此,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委托发明
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4)合作发明
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专利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若合作发明人怠于申请,也不能略去其名字,也要分成)
(二)客体
1.发明: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以下特点: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
发明是在产业中直接可以加以应用,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技术效果的智力成果。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创新性是发明的本质特征。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作出的改进,与现有技术比较必均须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原创和改进)
(3)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才能完成的。
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操作工艺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
(4)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应该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实施,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且具有可重复性。
(5)发明还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①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②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
③实用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①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②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③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与发明专利相比更为简单、快捷
④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于发明专利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具有如下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2)外观设计是一种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4)能够适用于工业上应用
(三)内容
1.实质条件
(1)消极条件 【重点,要记】
A.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Art5:①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按法律规定要利用遗传资源得审批)
B.科学发现; (发现是客观存在,只能揭示;有一个科学发现权)
C.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eg.游戏规则,例外:软件、商业竞争方法)
D.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专利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冲突,药品有专利,诊疗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因为其不可产业化)
E.动物和植物品种; (原因a.创造性水平还不够,b.谨慎、担忧安全性考量,c.动物危险性大于植物;有一个植物新品种权10年保护期)
F.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 (油之类的)
G.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为了提高专利质量,也可以用其他法保护)
(2)积极条件
A.发明与实用新型 【专利三性,重点】
I.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公众是不特定公众)
②抵触申请:甲申请时审查池子里没有乙,而乙已经先一步申请只是还未公开,但乙会导致加丧失新颖性
③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被提前公开的,不能超过这六个月,公开之后应尽快申请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这三条都是为了尽早公开让同行知悉,避免重复开发、避免浪费)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人已经是受害者了)
II 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产生新的特点,审查员总结的标准:①从0到有,②巨大利润,③攻克难关,④和以前的理论认识不同,不能完全消除主观性)
III 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高污染高能耗有害人体的不行)
B.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I 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II 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III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3条第3款)
2.程序条件
(1)申请的原则
①书面申请的原则: 必须以制式的书面申请提出请求书(正式表达意愿)、说明书及其摘要(重要技术文献,要准确且详细,否则技术公开不充分,这是无效事由,但也不能事无巨细,同行技术人员能实施即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一一对应,法律文件,专利保护划分范围的依据和解释标准,拿侵权行为和权利保护要求对比)
②优先权原则
√国际优先权 :巴黎公约的内容(工业产权)。一份申请跨过有效,对首次申请日的特殊保护(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外观:6个月)
√本国优先权 :+统一技术12个月内再次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区别:
a.两次申请都发生在中国
b. 只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2020外观设计(我国多,影响大)
c.原因:背景是先申请原则,前一次不是太完备(怕晚了先申一下占个坑)
③单一性原则
④先申请原则
(2)审查制度
①形式审查制 :主体资格、表格等。优点:效率高;缺点:专利质量无保证,受让方要警惕
②实质审查制 :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专利三性。 优点:质量高;缺点:效率无保障
③延迟审查制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3)发明专利授权程序:
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排除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最长:18个月,对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早期公开(①同行尽早知道动态 ②接受公众监督)——实质审查(要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过滤一部分,提高效率)——授权公告
两次申请之间至长不能超过三年,否则撤回
18个月,3年:约束:行政主体、申请人;起点:申请日;截止日:早起公开、实质审查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授权公告 :形式审查、问题多
(5)专利复审程序 (专利授权前)
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复审请求。当事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期限都对相对人,没对行政部门设时限)
(6)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授权以后)
主体: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要求有利害关系)
事由: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和本法有关规定的,(宽泛)都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时间:任何时间(无时间规定)
无效:(自始不存在)①返还;②无争议的不返还;③若能证明有恶意——全部返还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3.权利
(1)专利实施权:即将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用于生产实践中,使之产生效果的权利。
1.发明和实用新型:
①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②方法: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没有制造,因为可以声称制造方法不同)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和许可权 :转让:直接卖掉了,许可:自己还能留
(3)标记权 :标明其受专利保护,警示侵权
4.义务 【重点,只有专利法有义务规定】
(1)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精神&经济
(3)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的维持费(20年内持续交,不交视为放弃,提前公有,年费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
5.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限制,重点,都还是要付钱的】
(1)计划许可 (一直存在)
《专利法》第49条规定:“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是国家的,所以该主体特殊)】的②【发明专利】,对③【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④法定程序,严格),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开放许可 (新增)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①便利;②享受专利年费减免)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3)强制许可 (来自巴黎公约)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并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包括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及从属强制许可。被许可实施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且必须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决定的范围和方式实施该专利并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强制许可不是免费的,不是独占许可,不能转授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特殊强制许可: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是要出口到其他国家的)
3.从属强制许可: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②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交叉许可了,推动技术进步,专利联营,也可以冲抵现金流)
6.权利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十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十五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①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新增:专利有效期补偿制度】
②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三、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 (法定)
1.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用了,真的)具体包括:制造侵权行为、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侵权行为、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及对方法专利的侵权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没用、假的)具体包括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他人的专利号或在合同中、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或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行为。
(二)侵权判断的依据 (对比,等同原则)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不能简单看数字,具体分析)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侵权的排除
1.权利穷竭。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 (著作权不会琼竭,所以有出租权)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科研试验使用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部分 商标法律制度及商业秘密
第一节 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种商品或提供的同种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二)商标的特征
商标具有【从属性及显著性】的特征。
(三)商标的分类
(1)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与声音商标
分类标准:商标的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构成要素法定(要注册只能使用法律规定的这几种要素,别的不行)】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分类标准:商标使用的对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
商标服务分类表
(3)一般商标和特殊商标
分类标准:商标是否具有【特殊功能】。
1.一般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主体与另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特殊商标则是为了指明商品的性质、特征,统一集体成员之间的商品质量,增强集体信誉,或为给商品质量提供证明而使用的。在我国,特殊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类。
①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重点是表明集体组织的身份 )
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使用主体,而属于集体组织;
二是集体组织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项服务的能力均不影响该组织申请集体商标,并取得专有权;
三是集体组织通常不得使用该集体商标,也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由该组织内的成员使用,但集体组织必须对其成员的适用进行监督。
②证明商标:重点是商品的质量
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殊性在于:
一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自己不得使用该商标,但应履行控制职责;
二是使用的目的在于证明他人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特征,以与未经过如此证明的商品和服务相区别。
三是凡是满足了证明商标的标准和使用条件的主体,经过规定程序后都可使用证明商标。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1.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使用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
2.l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四)商标与其他标记的关系(要会区分)
1.厂商字号即商号,是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和一定的行业中区别不同企业主体而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联系:在使用的过程中,都可起到区别商品产源的作用;且有许多企业就是用自己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的。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专有权状况不同(注册/未注册)
(3)专有权效力不同(地域)。
2. 商品装潢是商品或其包装上以文字、图案、绘画、色彩等构成的装饰。
联系:区别产源,美化商品。
区别:
(1)功能层次安排不同。
(2)专有权性质不同。
(3)稳定性程度不同。
(4)构成要素的要求不同。
3.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商品种属而使用的商品的称谓,一般有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之分。前者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同类商品的一般名称,因而不能用来区别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后者是对某种特定商品的称谓,如茅台酒、五粮液等,可用来区别不同的提供者。
联系:都可用来区别商品,特定名称还可注册为商标。
区别:
(1)区别商品的效力不同。
(2)专有性不同。
(3)显著性不同。
二、商标权法律关系
(一)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具体包括原始主体与传来主体两大类。不要求有商事主体资格,但要以使用为目的(要证明自己从事商业活动) (未注册的商标可使用、受保护但缺少专属权)
1.原始主体,指对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传来主体,指依法或依合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权利承受主体。
(二)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即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并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
具体而言,注册商标应具备以下要件
(1)积极条件:
1.显著性
2.以使用为目的(第四条)
(2)排除性要件:(重点)
1.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九条)
在先权利主要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业已存在的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姓名权、肖像权、已受保护的厂商名称等权利。
2.不得申请注册的特定形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使用以下特定形状(第十二条):(看和品质有无关系)
①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
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3)不得使用的标志
《商标法》中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的标志(11种)有明文规定,可概括为三大类。 (有印象即可,这11种不用全背下来,能判断能不能注册就行)
第一,混同类。(误以为和标志拥有者有关)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第二,违法类。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C.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由其他不良影响的。
前两类都是使用的禁止(未注册使用也不行)
第三,缺乏显著性类。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A.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其他缺乏显著性的。
注册的禁止,使用没有禁止
(4)注意事项: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5.不得混同于他人已注册商标
商标混同是指商标相互之间相同或近似。商标不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这也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之一,否则商标不能获准注册。
应当注意,判断商标混同应以两个以上的商标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类别或类似商品为前提。否则,将不存在混同的可能性(驰名商标的保护除外)。
(三)内容
1.商标注册程序
(1)商标注册的原则
A.自愿注册的原则
B.申请在先原则
C.优先权原则/展会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本国优先权)和巴黎公约的优先权不一样,商标法中也有区别,商标法包括了展会优先权
(2)程序
a.基本流程: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准并公告
b.时限规定: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注意:发明专利的早期公开没有实质审查,但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进行了实质审查,之后就不再实质审查了)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目的是接受公众监督,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如果是三个月的靠后期有人提了异议,还未审查完成,权利人无法及时拿到商标,而异议理由经审查并不成立(恶意争议申请行为),发证日期写的是公告期满的时期(不会推迟)
c.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D.无效(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需以使用为目的以及商标要素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绝对无效,商标局主动的,有异议找商评委)。绝对无效:所有人都可提,无时间限制,审查九个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对无效:利害关系人能提,五年之内,驰名商标除外 ,审查12个月 )
D.无效(二)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混同、恶意注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相对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商标撤销:行政处罚的内容
2.权利
(1)独占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别的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
(3)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许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注册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4.撤销程序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有效保护,抵御不当侵权)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重点)与特征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定义是重点:1.有地域性,在中国知名度高 2.相关公众:与产品的生产服务消费有关的特定人群,非该群体不知道不影响 3.高的知名度+良好评价 4.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征:
第一,驰名商标具有地域性。在外国驰名,未必在中国驰名。认定驰名商标,要看该商标在中国是否驰名。
第二,驰名商标未必是注册商标。也即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驰名商标。
第三,驰名商标是变化的,因为相关公众是变化的,市场也是变化的。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认定也是重点)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机构有三(主体):
(1)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商标局(行政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 (行政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都是个案认定,有一个处理一个,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请求 eg.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
2、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不是满足了就一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要和其他材料配合,综合考量,可以在判决书的分析说理环节认定,但不能写入判决主文,驰名商标的主体也不能对驰名商标这一身份进行宣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现在法律不允许了,因为企业会把重点放在做驰名商标上,而不是质量上,出现驰名商标造假)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三个待遇)
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定义上就没有排斥)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商标法》“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意思是未注册的也受保护)。”《解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
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或者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的。驰名商标则不然,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因为驰名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便于识别的要件,当然应予注册。 (由于其长期使用,且质量好,消费者能够直接联系到该商品上,其实有了识别的功能)
3.扩大驰名商标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却有权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除非根本不会引起混淆。《商标法》“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也不能使用,如果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想让人用,可以注册防御商标,但注册麻烦,且3年内不使用可能会被申请撤销)
四、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对商标权禁止权的侵害,但近似商标司法判定有困难;类似商品的判定,也不能完全根据分类表判断,要看会不会混淆,看销售渠道消费习惯目标人群)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环节)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前几条对象是商品,这一条对象是标识)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换牌/换标,很多是国际贸易中的,国内也有)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注意: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五、商标侵权的责任形态:(综合责任形态)
(一)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4.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行政责任:第六十条 没有提起诉讼而是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1)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13)(同一商品同一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214)(犯罪要求明知)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15)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重点是概念和侵权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概念是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其它不正当竞争打击力度更大,形式上在反法里,实质上在IP法里)
(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要件:
1.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实际上通过有资质的查询主体出报告
2.实用性:具有商业价值,有的尚未实施没有收益,所以没有可供证明的发票,但也有保护的诉求,所以措辞上写的是具有商业价值
3.主体采取了积极保密措施:保密条款、制度措施
(3)【表现形式:】
1.经营秘密,即指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或信息。
Eg.客户名单是综合性质的,是经过了搜索和筛选的,是别人搜不到的,有没有名单在市场中的竞争成本,主体有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保护对象不一定是技术,不一定是新的,可能是信息集合体,所以不能用专业的标准审查
2.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技术秘密又叫专有技术,在英文中被称作“know—how”。
没有选择用专利保护,而是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好识别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的主体不一定和(一)的一致;使用的主体一般是竞争者,目的是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允许他人使用和使用的效果一样,后两种的损害没有第一个大)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二)的区别在于,该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这其实还有违约的情势,有责任竞合问题)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是直接侵权的主体,但为他人的侵权提供了推动作用,构成了共犯关系)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主题一般是经营者,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要件不以经营者为限)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eg.允许别的公司的前员工使用前公司的商业秘密来生产)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责任形态)
1.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惩罚性赔偿
法定最高赔偿额:五百万元
①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以前原告的举证责任特别重,现在只要提供初步证据就可以
③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初步证据的类型】)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以前要实在的损害才行)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2.行政责任: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刑事可以一起用,500+500w,叫停效率更高)
3.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前门槛个人50w,现在30w;以前法人2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