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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2 15:10:07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特征
概念
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国家根本法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根本
形式
法律效力最高
制订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修改:全国人大
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1999年);“法制”变“法治”(2018年)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宪法的历史
世界宪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的历史
旧中国
清政府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
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四部宪法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七五宪法
1975年
七八宪法
1978年
八二宪法
我国当前现行宪法,1982.12.4
五次修改
1988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私营是补充,对其引导、监督、管理
1993
指导思想:处于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改革开放,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基本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经济政策:“国营”改“国有”,联产责任制是集体经济
具体制度:县级政权“三改五”
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
1999
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发展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是双层经营体制
法治邓论分配多
具体制度:“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指导思想:三个代表
基本制度:国家对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并补偿;建立健全社保制度
经济制度: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制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乡政权任期“三改五”;国歌
2018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制度
国体和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根本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城市的土地
无居民海岛(《民法典》规定)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民法典》规定)
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物权法》规定)
口诀:荒岛海域无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
口诀:集体宅山地自留
其他既可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会议补充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挥之日起立即失效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党派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民主党派(8个)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四民二公,三九胃泰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根本保证、最高准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政协
不是国家机关,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领导担任
政府一把手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有一个少数民族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变通执行权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治安权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变通执行税收权
开支自主权
对外贸易权
财政自主权
民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性质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任期5年,可连任
不属于国家机构
关系
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村委会的性质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的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的运行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选举制度
原则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
死刑、无期徒刑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一人一票)
实质平等(同票同权、城乡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
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间接选举
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间接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选民登记长期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方式和经费
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制度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委托投票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委托其他选民+每一位选民最多首3人委托
当选
直接选举双过半
过半的选民来投票,选举才有效
获得过半的选票,才能当选
间接选举单过半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允许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
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适用法律
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
参加政治生活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
评判、建议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行为
控告、检举、申诉权
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获得赔偿权
国家侵权→赔偿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仪式自由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生命权
宪法无明文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检批法定公安执行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侵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外
两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两原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刑事犯罪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出版是政治自由,不是文化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
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名族都应该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名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会议制度
每年举行1次会议,由全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会议
临时会议:人常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开会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全国人常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人事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口诀:修宪监督制基本;三席两长一主任;审批预算战与和;还有批准省建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
全人常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法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制订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监督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人事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命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据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国家检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检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事项决定权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治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人大代表的权利
审议权
表决权
提名权
选举权
质询权
提出罢免权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发言表决免责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求
人身特别保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
国家元首,独立的国家机关
任职条件
中国公民、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任期
每届5年,无限制
职权
公布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任免权
宣布任职或免职(国务院的人)
外事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荣典权
根据全国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礼节性职责
主席缺位替补制度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以前,全国人常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名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委
性质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机构设置
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市、县)
四级:国省市县
组成和任期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每届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上级领导下级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
全人大和全人常
地方监察委员会
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对象
国家党政机关的公务员
被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
我国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四级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领导体制
上下级监督关系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1、上级领导下级,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国家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特征
概念
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国家根本法
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根本
形式
法律效力最高
制订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修改:全国人大
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1999年);“法制”变“法治”(2018年)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和民主集中制
宪法的历史
世界宪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的历史
旧中国
清政府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
一个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四部宪法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七五宪法
1975年
七八宪法
1978年
八二宪法
我国当前现行宪法,1982.12.4
五次修改
1988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私营是补充,对其引导、监督、管理
1993
指导思想:处于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理论、改革开放,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基本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经济政策:“国营”改“国有”,联产责任制是集体经济
具体制度:县级政权“三改五”
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
1999
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发展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是双层经营体制
法治邓论分配多
具体制度:“反革命”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
指导思想:三个代表
基本制度:国家对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并补偿;建立健全社保制度
经济制度: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制度: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从事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乡政权任期“三改五”;国歌
2018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制度
国体和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根本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城市的土地
无居民海岛(《民法典》规定)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民法典》规定)
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物权法》规定)
口诀:荒岛海域无wifi,水军守城把矿开
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
口诀:集体宅山地自留
其他既可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挥之日起立即失效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党派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民主党派(8个)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四民二公,三九胃泰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根本保证、最高准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政协
不是国家机关,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领导担任
政府一把手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至少有一个少数民族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不用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变通执行权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治安权
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变通执行税收权、开支自主权、对外贸易权、财政自主权、民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性质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任期5年,可连任
不属于国家机构
关系
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
村委会的性质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委会的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委会的运行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允许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
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适用法律
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参加政治生活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监督权
评判、建议权
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行为
控告、检举、申诉权
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获得赔偿权
国家侵权→赔偿
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仪式自由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生命权
宪法无明文规定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检批法定公安执行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侵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外
两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两原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刑事犯罪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
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文化权利和自由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出版是政治自由,不是文化自由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法服兵役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
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制度
选举制度
原则
普遍性原则
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选举权)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
死刑、无期徒刑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精神病人(实际上有选举权)
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一人一票)
实质平等(同票同权、城乡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
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间接选举
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县乡两级直接选省市全国间接选
秘密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间接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
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选民登记长期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方式和经费
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制度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委托投票
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委托其他选民+每一位选民最多首3人委托
当选
直接选举双过半
过半的选民来投票,选举才有效
获得过半的选票,才能当选
间接选举单过半
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
国家机构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组成和任期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一少数名族都应该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别少的少数名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会议制度
每年举行1次会议,由全人常召集,主席团主持会议
临时会议:人常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开会
职权
立法权
修改宪法
全国人常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人事权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重大事项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口诀:修宪监督制基本三席两长一主任审批预算战与和还有批准省建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和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组成和任期
全人常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解释法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制订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监督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人事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命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据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国家检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检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事项决定权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治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人大代表的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
提出罢免权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发言表决免责权
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求
人身特别保护权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
国家元首,独立的国家机关
任职条件
中国公民、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任期
每届5年,无限制
职权
公布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任免权
宣布任职或免职(国务院的人)
外事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荣典权
根据全国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礼节性职责
主席缺位替补制度
主席缺位,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以前,全国人常委员长暂代主席职位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名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中央军委
性质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与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一把手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机构
监察委员会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机构设置
国家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市、县)
四级:国省市县
组成和任期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每届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体制
上级领导下级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对象
国家党政机关的公务员
被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
我国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四级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
领导体制
上下级监督关系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1、上级领导下级,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易混易错点
职责
一动员
全人常
二紧急状态
全人常
全国+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省内部分地区
三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人大
省一级的建制
国务院
其他
省一级区域划分
市、县
省一级政府
乡镇建置和区域划分
任期届数
有届数限制
正副职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正职
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
全人大、全人常
上下级政府
上下级检察院
上下级监察委
监督关系
同级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
上下级权力机关
全人大和省人大
上下级法院
宪法章节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易混易错点
宪法章节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职责
一动员
全人常
二紧急状态
全人常
全国+个别省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
省内部分地区
三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人大
省一级的建制
国务院
其他
省一级区域划分
市、县
省一级政府
乡镇建置和区域划分
任期届数
有届数限制
正副职
全人常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
正职
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
全人大、全人常
上下级政府
上下级检察院
上下级监察委
监督关系
同级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
上下级权力机关
全人大和省人大
上下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