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常识必备法律知识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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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5-12 15:13:35刑法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任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主权)
领域
领陆、领空、领水
驻外使领馆
Eg: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属地管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属人管辖原则(国籍)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原则(利益)
且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最低3年以上
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Eg:贩毒、海盗、劫持航空器、恐怖活动、贩卖奴隶、灭绝种族等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行为人)
犯罪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特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主要)、违反刑事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g: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不满12周岁
不负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情节恶劣
条件:最高检核准追诉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制造爆炸物不属于
完全责任
16周岁以上
其他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全疯
→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半疯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减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特别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概念
为本单位或全体(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特征
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处罚
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例外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听之任之
犯罪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遇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最终没能避免
PS意外事件
含义:不可能、不应当预见
后果: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抽象,抽象的社会关系
Eg: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制度
犯罪对象具体,具体的人或物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按照侵犯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将犯罪按照同类客体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
一般:单一客体——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殊:复杂客体——直接侵犯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
分类
作为:积极的行为,“不应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应为、能为、不为而消极未实施
应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Eg:不赡养家里老人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Eg:消防员看着不管、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Eg:签了合同的保姆不好好照顾孩子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g: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
危害对象
即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现实危险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要点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合法权利(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事前、事后不属于正当防卫
现实存在(不能假想防卫)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打架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自卫行为
本人(不能伤及无辜)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没有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也属于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保大放小
概念要点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避险过当
无避险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故意犯罪的形态
完成
犯罪既遂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未完成
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买刀、踩点、蹲点、苦练本领、出发在路上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欲而不能
实施阶段+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
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被发现、本领/能力不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
犯罪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意志以内(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完成后,事后补救的不成立中止
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
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
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故意
共同意思联络,主观上为故意
共同行为:共谋、分工协作
排除情形
同时犯(偶然遇见、不约而同)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利用无权责人;利益他人不知情,将他人作为工具)
共犯分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至少3人
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次要、辅助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且起较小作用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照从犯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刑罚
种类
主刑
管制
性质:不实行关押,限制自由
执行机关:社区矫正
是否关押:否
待遇:参加劳动,同工同酬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先行羁押折抵
1日折抵2日
拘役
性质: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
是否关押:就近关押
待遇: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受刑人每月回家1天至2天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先行羁押折抵
1日抵1日
有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
执行机关:监狱
期限
一罪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不进行刑期折抵
死刑
执行方式
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死缓变更
没有故意犯罪
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25年
故意犯罪
情形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情形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不适用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从羁押到执行期间怀过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但除外
核准程序
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附加刑
罚金
罚金≠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上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限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全家财产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外国人
刑罚的具体应用
累犯
一般累犯
罪过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主体条件
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刑种条件
前罪、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特殊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此三类罪的
排除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处罚
应当从重,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A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行
特别自首
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因为犯了A罪被抓,如实供述犯了B罪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坦白
因为犯了A罪被抓,如是供述了A罪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缓刑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情节较轻、悔罪、没有危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禁止令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结果
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漏罪:数罪并罚
减刑
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
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法律后果
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述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体
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常考情形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
为了发泄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危害公共安全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
前提: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客:行使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
司机: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较重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
前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时空:公共交通领域
主观方面:过失
交通肇事罪 VS 故意杀人
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7年以上
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伤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故意
区分:吸毒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作业罪【新增】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事项
主体包括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非法集资: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作出虚假承诺回报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范围
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法定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用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例外规定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 定盗窃罪
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定抢劫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种情形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
犯罪主体:负有照顾职责的人员——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犯罪对象:少女—— 14~16女性
不考虑少女意愿本身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与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重重处罚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遗弃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扔孩子):看有无救助的可能
把小孩扔到人多的地方——遗弃罪
把小孩扔到人少的地方(深山老林)——故意杀人罪
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压制反抗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迷晕、灌醉、关禁闭)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 VS 盗窃罪
盗窃秘密安宁
盗窃罪
和平手段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教大
1k-3k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以和平手段骗取不具有相应理解能力人的财物
既遂标准
财产脱离主人控制
常见情形
调包、调虎离山、骗取不具有理解能力的幼儿或者精神病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抢劫罪VS抢夺罪
抢劫先控制人,再取财;抢夺不控制人,直接针对财
诈骗罪
骗的一定是钱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行为构成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的损失
诈骗罪 VS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行为构成
行为人实施敲诈→被害人害怕→基于害怕处分自己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袭警罪【新增】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罪
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新增】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罪
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屁罪
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高空抛物罪【新增】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催收非法债务罪【新增】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增】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工,数额巨大,定贪污罪
贪污罪 VS 职务侵占罪
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嫖娼)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如炒股、创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如看病、整容)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VS 挪用资金罪
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 VS 贪污罪
“还”与“不还”,贪污是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 VS 挪用特定款物罪
将特定款物;公款公用
主体:单位犯罪
受贿罪
两种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他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承诺包括明示、暗示
财物
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贪污罪 VS 受贿罪
贪污罪
公共财物
受贿罪
他人财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九、渎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任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主权)
领域
领陆、领空、领水
驻外使领馆
Eg: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属地管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属人管辖原则(国籍)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一律追究
中国人国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利益)
且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最低3年以上
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该受到刑罚处罚
外国人国外侵犯中国人
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Eg:贩毒、海盗、劫持航空器、恐怖活动、贩卖奴隶、灭绝种族等
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行为人)
犯罪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特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主要)、违反刑事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Eg: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
不满12周岁
不负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情节恶劣
条件:最高检核准追诉
杀伤死或残惊动最高检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制造爆炸物不属于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完全责任
16周岁以上
其他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八过失翁——应从减老翁故意半疯癫——可从减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除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以从减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特别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概念
为本单位或全体(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特征
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处罚
原则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例外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不以单位犯罪论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
犯罪
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听之任之
犯罪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遇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最终没能避免
PS意外事件
含义:不可能、不应当预见
后果: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抽象,抽象的社会关系
Eg: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制度
犯罪对象具体,具体的人或物
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一定有犯罪对象
按照侵犯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
我国刑法将犯罪按照同类客体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
一般:单一客体——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殊:复杂客体——直接侵犯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
分类
作为:积极的行为,“不应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应为、能为、不为而消极未实施
应为义务的来源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Eg:不赡养家里老人
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Eg:消防员看着不管、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Eg:签了合同的保姆不好好照顾孩子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g: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
危害对象
即犯罪对象
危害结果
实际损害、现实危险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引起与被引起,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要点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合法权利(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事前、事后不属于正当防卫
现实存在(不能假想防卫)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打架斗殴、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自卫行为
本人(不能伤及无辜)
防卫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没有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特殊防卫(无限防卫)
正在进行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
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概念要点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
避险过当
无避险过当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适用
职务、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
保大放小
故意犯罪的形态
完成
犯罪既遂
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未完成
犯罪预备
准备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买刀、踩点、蹲点、苦练本领、出发在路上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欲而不能
实施阶段+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
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被发现、本领/能力不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能而不欲
犯罪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意志以内(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完成后,事后补救的不成立中止
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成立条件
二人以上
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
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故意
共同意思联络,主观上为故意
共同行为:共谋、分工协作
排除情形
同时犯(偶然遇见、不约而同)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间接正犯(利用无权责人;利益他人不知情,将他人作为工具)
共犯分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至少3人
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次要、辅助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且起较小作用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照从犯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刑法
刑罚
种类
主刑
管制
性质:不实行关押,限制自由
执行机关:社区矫正
是否关押:否
待遇:参加劳动,同工同酬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323
先行羁押折抵
1日折抵2日
拘役
性质: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
是否关押:就近关押
待遇: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受刑人每月回家1天至2天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161
先行羁押折抵
1日抵1日
有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
执行机关:监狱
期限
一罪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不进行刑期折抵
死刑
执行方式
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死缓变更
没有故意犯罪
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
期满后减为25年
故意犯罪
情形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情形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不适用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从羁押到执行期间怀过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但除外
核准程序
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附加刑
罚金
罚金≠罚款
剥夺政治权利
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口诀:一串重罪是可以国安死无是应当
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上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限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全家财产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
外国人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
刑法
刑罚
刑罚的具体应用
累犯
一般累犯
罪过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个故意
主体条件
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
刑种条件
前罪、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个有期
时间条件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5年之内
特殊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国恐黑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
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此三类罪的
排除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处罚
应当从重,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A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A罪行
特别自首
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因为犯了A罪被抓,如实供述犯了B罪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坦白
因为犯了A罪被抓,如是供述了A罪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缓刑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情节较轻、悔罪、没有危险、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禁止令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的法律结果
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漏罪:数罪并罚
减刑
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
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不得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法律后果
未违反相关规定,假释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计算
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述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体
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客体
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常考情形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
为了发泄不满,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危害公共安全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
前提: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乘客:行使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危及公共安全
司机: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较重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
前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时空:公共交通领域
主观方面:过失
交通肇事罪 VS 故意杀人
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7年以上
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伤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80mg/100ml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主观方面:故意
区分:吸毒驾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危险作业罪【新增】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事项
主体包括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非法集资: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作出虚假承诺回报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区分: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范围
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法定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用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例外规定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且使用 定盗窃罪
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定抢劫罪
保险诈骗罪
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种情形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
犯罪主体:负有照顾职责的人员——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犯罪对象:少女—— 14~16女性
不考虑少女意愿本身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与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本罪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重重处罚
虐待罪;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告诉才处理
遗弃罪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扔孩子):看有无救助的可能
把小孩扔到人多的地方——遗弃罪
把小孩扔到人少的地方(深山老林)——故意杀人罪
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压制反抗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迷晕、灌醉、关禁闭)
转化犯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暴力、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 VS 盗窃罪
盗窃秘密安宁
盗窃罪
和平手段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教大
1k-3k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以和平手段骗取不具有相应理解能力人的财物
既遂标准
财产脱离主人控制
常见情形
调包、调虎离山、骗取不具有理解能力的幼儿或者精神病
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抢劫罪VS抢夺罪
抢劫先控制人,再取财;抢夺不控制人,直接针对财
诈骗罪
骗的一定是钱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行为构成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的损失
诈骗罪 VS 盗窃罪
敲诈勒索罪
行为构成
行为人实施敲诈→被害人害怕→基于害怕处分自己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告诉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区别:是否想要归还
刑法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袭警罪【新增】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招摇撞骗罪
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新增】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罪
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为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屁罪
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
高空抛物罪【新增】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催收非法债务罪【新增】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增】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工,数额巨大,定贪污罪
贪污罪 VS 职务侵占罪
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嫖娼)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如炒股、创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如看病、整容)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VS 挪用资金罪
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 VS 贪污罪
“还”与“不还”,贪污是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 VS 挪用特定款物罪
将特定款物;公款公用
主体:单位犯罪
受贿罪
两种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取+他人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三者之一即可)
承诺包括明示、暗示
财物
货币、物品、财产性利益(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贪污罪 VS 受贿罪
贪污罪
公共财物
受贿罪
他人财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九、渎职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