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0分)
这是一个关于第5章——个人所得税法(10分)的思维导图,包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编辑于2022-05-14 21:05:51个人所得税法(10分)
纳税义务人
定义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分类
居民个人
境内有住所
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
境内所得 (有限纳税义务)
居住天数判定
按个人在境内停留天数计算,居住天数满24小时计入,不满24小时不计入
工作天数判定
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任职、受雇、履约所得
劳务提供地在境内
财产出租、许可各种特许权所得
使用地在境内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所在地在境内或在境内转让财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支付方在境内
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
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计入的有: (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计入的有: (1)独生子女补贴。 (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计入【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除外】
劳务报酬
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担任董事、监事
在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
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劳务报酬
稿酬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取得遗作稿酬的个人也按搞酬所得征税
报社编辑在本单位发表文章
工资、薪金
特许权使用费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
属于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若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从事出租车运营
车归个人
经营所得
车归公司
工资、薪金
以企业资金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
在纳税年度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归还的借款也视为红利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经营所得
其他企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利息免税
财产租赁所得
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注意: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
企业改制取得量化资产
以股份形式获得所有权
暂缓征收,若转让——按财产转让纳税
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不征税
偶然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不竞争款项所得
购买方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
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企业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外的人员赠送礼品
年会等活动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赠送礼品
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
赠送企业代扣代缴
不征税
折扣、折让
消费同时给予赠品
按消费积分返礼品
税率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表5-3)
非居民个人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表5-6)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5-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财产转让所得
20%
偶然所得
20%
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租赁所得
20%
个人按市价出租住房
10%
征税方法
按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按月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
一次性收入
按次
分月支付方式取得
按月
稿酬
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
按次
同一作品
再版所入
视为另一次
先连载后出版或先出版后连载
视为两次
连载取得的所有收入
合并为一次
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或分次支付形式取得
出版和发表后添加印数追加稿酬
合并为一次
在两处或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
各处所得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
经营所得
按月或按季预缴
按月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按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计算
居民个人
扣除项目
基本费用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
5000元/月
60000元/年
在纳税年度工作不足12个月也按60000元/年扣除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
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满3岁的当月起可扣,暑假可扣
按1000元/月
每个子女
可选父母一方扣100%或双方各扣50%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按2000元/月
所有老人
非独生子女
全部子女按2000元/月分摊
每人分摊额不超1000元/月
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指定优于约定,一年内不能变更
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
400元/月
扣除期限≤48个月
职业资格
取证当年扣3600元
可同时扣
本科及以下学历的继续教育
可由父母扣也可由本人扣
大病医疗
个人负担超1.5万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在8万内据实扣
例: 1)个人当年看病花了6万,医保报销2万,个人可扣额=6-2-1.5=2.5万 2)个人当年看病花了12万,医保报销2万,个人可扣额=12-2-1.5=8.5万>8万,当年只能扣8万
可由本人扣也可由其配偶扣
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
住房贷款利息
1000元/月(境内,首套)
扣除期限≤240个月
夫妻双方可约定由其一方扣除,1年内不能变更
婚前各自有首套,婚后
可选其中一套100%扣
1000元/月
各自按自各50%扣
各自500元/月
提前还款,按当年存续【含终止当月】月份×1000元扣除
住房租金
省、计划单列市、直辖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800元/月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
配偶有住房,视同另一方也有住房
不得扣住房租金
只能一方扣除
由合同当事人扣
其他扣除
公益性捐赠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商业健康保险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法)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不含大病医疗】–累计其他扣除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
2020.7.1起实行该政策,目的是提高税收效率,避免汇算清缴时退税
可按5000元/月乘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从1月份起累计减除费用按6万计算
2021.1.1起实行该政策,目的是提高税收效率,避免汇算清缴时退税
累计收入不超6万不预缴,超过6万后再预缴
上年度全年均在同一单位
上年度全年工资收入不超6万
本年仍在该单位任职
同时满足
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若收入小于800时则无需预扣预缴,但该收入额汇算清缴时应当按其80%缴纳所得税
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可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
2020.7.1起实行该政策,目的是提高税收效率,避免汇算清缴时退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可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若收入小于800时则无需预扣预缴,但该收入额汇算清缴时应当按其80%缴纳所得税
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
稿酬所得
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70%
若收入小于800时则无需预扣预缴,但该收入额汇算清缴时应当按其80%缴纳所得税
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70%
预扣预缴率:20%
税额计算
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应退税额=综合所得年度应纳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5-6)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
每月收入额-5000
劳务报酬
每次收入额×80%
特许权使用费
每次收入额×80%
稿酬
每次收入额×80%×70%
创作不易,再打7折
收入额的20%视为成本费用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5-7)
概述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可扣除6万/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时扣】、其他扣除
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适用对象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限额
按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
2021.1.1日至2022.12.31
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个税
划分
个体户
准扣项目
工资薪金(从业人员)
五险一金可扣
相关税费
研发三新购置设备
10万以下直接扣
≥10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扣
生产经营和家庭开销分不清
40%算经营费用
三项经费
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职工福利费
工资总额×14%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总额×2.5%
企税为8%
业主按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
为从业人员缴纳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业主按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
不超过工资总额5%
人身安全保险费
特殊工种人员
财产保险
业务招待费
按营业收入的5‰VS实际发生额60%孰低据实扣
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经营日止,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开办费
广宣费
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据实扣
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据实扣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不得扣项目
“业主”的工资薪金
个税、滞纳金
增值税不得扣
代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赞助支出等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准扣项目
基本同个体户
固定资产混用折旧费
核定扣除
不得扣项目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
个税、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赞助支出等
家庭开销
与生产经营分不清
全部视为家庭开销,不得扣除
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不能享受个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法时产生的亏损不得继续弥补
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2022.1.1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
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60000元/年)×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含转租
扣除项目
相关税费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教育费附加
修缮费
800元为限,超过可结转扣
法定扣除费用
每次收入<4000元
定额减除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
定率减除20%
收入判定不扣除修缮费
公式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许扣项目–修缮费用-800元]×20%
每次收入≥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许扣项目–修缮费用]×( 1-20%) ×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个人住房转让
扣除项目
原值、税金、合理费用(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装修费等)
房屋赠与
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直接承担抚(赡)养义务的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不征个税
非亲属
受赠人按“偶然所得”缴纳20%个税
按赠与合同标明的价值减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纳税
受赠人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按转让收入减原捐赠人的购置成本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纳税
股权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债券转让原值确定
=(购进时的买入价和税费总和/购进总数量)×一次卖出数量+卖出时缴纳的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税收优惠
免征
省政府、国务院部委、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资金
国债、地方债利息
居民储蓄利息
政府特殊补贴、院士津贴,国院务规定免纳的补贴、津贴
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遵照规定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见义勇为奖金或奖品
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五险一金
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相关所得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
不征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住房所得
达到退休条件后取得的工资薪金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共7条)
按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
持有期≤1个月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有期≤1年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期>1年
暂免
中奖所得
单张有奖发票资金
金额≤800元
暂免
金额>800元
全额纳税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彩一次中奖收入
金额≤10000元
暂免
金额>10000元
全额纳税
注意:如商场抽奖所得无金额限制,全额计入“偶然所得”纳税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人员取得的标准内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
减征
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 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019~2023年,每年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既可在预扣预缴也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可减征情形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特殊问题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
包括
年终加薪
兑现的年薪
绩效工资
基本政策
2023.12.31之前可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
税额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12,根据商数查月度税率表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从破产企业取得安置费
免税
其他
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
免税
3倍以上的部分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超出部分×税率–速算扣除数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
个人提前退休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至退休的年数–费用扣除标准60000)×税率–速算扣除数]×至退休的年数
年金
缴费时
单位按规定缴付部分
个人缴付不超过计税基数4%的部分
计税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免
投资时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
暂不纳税
达到退休年龄,领取时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按月(按季领分摊到月)领
找月度税率表
按年领
找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商业健康险
个人购买
允许在当年(月)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购买
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企业开展年会抽奖活动,员工中奖计入工资薪金 企业过年给员工发红包,不征税 个人购买饮料发现开盖有奖,不征税
不征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同时给予赠品
如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购话费赠手机等
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代扣代缴
随机赠送礼品,受赠者按“偶然所得”纳税
消费券、代金券等除外
股票期权
征税规则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行权价低于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日之前转让,以股票期权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行权日之后转让,再转让价格减购买日价格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境内上市公司——不征税
境外上市公司——依法纳税
参与分红——按“股息红利”征税
税额计算
2021.12.31之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算
应纳税额=【汇总股票期权所得(行权–施权)】×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年取得多次,合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个人购买债券和处置债券
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合理税费允许扣除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原始取得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非原始取得
免税
企业改制取得量化资产
有所有权
取得时暂缓征收
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无所有权
不征
利息、股息、红利
不考虑是否拥有所有权
征税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取得
小明花了100万买A公司股权,该公司净资产80万,公司以20万盈余给小明转增资本,这20万本来就是小明的钱
不征
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取得
小明花了100万买A公司股权,该公司净资产150万,其中有70万股本,100-70=30万的部分不征税,150-100-30=20万照章征税
收购价减原股本差额部分不征税
差额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拍卖收入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财产转让所得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原值凭证
海外回流文物
应纳税额=收入额×2%
非海外回流文物
应纳税额=收入额×3%
公益性捐赠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
扣除限额
全额扣除(符合规定)
不符合全额扣除规定,按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同时发生全额扣除和按30%扣除的,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居民个人捐赠支出的扣除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工资、薪金可选在预扣或汇算时扣
其他三项仅在汇算时扣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未扣除的,分情况追补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可选在预缴时或汇算时扣除
非居民个人捐赠支出的扣除
未超当月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扣除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
未实际扣除的,可参照居民个人追补扣除的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采取核定征收,不得扣除
其他特殊情形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 20%) × (1-25%) -城建税及附加
投资相关(非货币资产投资、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创投企业等)、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等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境外来源所得的判定
与境内来源地判断基本相反
抵免原则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额不得超过依【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多缴不退,可结转5年补扣; 2)少缴要补
境外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3年内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不动产,视为境内所得
在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
①分项计算当期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税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税
其他分类所得
②区分来源国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③将上述抵免限额相加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④按境外实际纳税额VS抵免限额孰低抵免
境外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免税或减税的数额视同已缴税额,可作实际纳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超过部分5年内结转抵免
不得抵免
属于错缴或错征的税额
我国规定不应征收的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我国规定已免税的境外所得税款
征收管理
自行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经营所得
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关注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申报时间
取得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
劳、稿、特其中一项或多项所得年收入额减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
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
子女教育
满3岁到博士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
入学当月至结束当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证当年
大病医疗
医疗保障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开始还款当月至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当月(不超20年)
住房租金
租赁开始当月至结束当月
附表
5-3
5-6
5-7
案例集锦
经典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