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管辖
刑事诉讼法-管辖思维导图:包含立案管辖,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受理的刑事案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审判管辖和立案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其他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分为回避制度,回避的主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程序四个模块。帮助小伙伴快速掌握刑事诉讼法回避内容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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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纵向、上下级之间)
一、一般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1)当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无须判处无期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无需退回; (2)当检察院认为无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时,需要退回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最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
量刑最重的: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二、变通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型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普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2.就高不就低原则
(1)一人犯数罪
(2)共同犯罪
(3)并案审理案件
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区管辖(横向、同级/平级之间)
1.犯罪地
行为发生地
结果发生地
2.被告人居住地
自然人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
登记住所地
主营业地、主办事机构所在地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1.优先管辖:最初受理地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
以最初受理地法院管辖为主,一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三、指定管辖:上级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争议/不明
管辖权不能
特殊规定
网络犯罪的管辖:《解释》第2条
海上发生刑事案件的管辖:《解释》第4条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解释》第11、12条
并案管辖:《解释》第24、25条
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
主体:军人
现役军人
军内在编职工
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管辖:但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告诉才受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罪(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受到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除外)
侵占罪(绝对的、完全的)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三类)
当前公诉转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1.由于被害人缺乏强制取证权利和侦查技术能力而取证难; 2.公诉与自诉交叉,难以协调; 3.可能有违国际诉讼的发展潮流。
1.被害人遭受的侵害限定于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方面的侵害,对被害人其他权利的侵害,则不在该类案件的范围之内;
2.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却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对于上述条件和事项,被害人有证据予以证明。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外情况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4.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受理的刑事案件
1、直接受理的案件:涉及刑法的14个罪名(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2.在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自己侦查或者指定下级一人民检察院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须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监察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类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公职人员的范围:《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法》第十一条: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犯罪,共88个罪名
其他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发生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进行立案。
监狱:对监狱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权范围有所扩大
公、检、法、监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1.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权的限制;
2.公检法、审计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罪的应交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3.公、检侦查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自诉罪时,分情况处理: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告知被害人可自诉;
(2)对于其他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4.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公诉案件,应将新发现的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处理。
5.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罪与罪之间存在关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