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点记忆,包括: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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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直接责任
学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
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
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
学校-管理教育措施
予以训导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要求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旷课
及时联系父母
夜不归宿
及时查找,向公安机关报告
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
予以训诫
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责令接受社会观护
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申请专门学校矫治
监护人、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的情形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
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分别关押
继续接受教育(义务教育或职业教育)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
升学、复学不得歧视
犯罪记录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
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
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学校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教唆、胁迫、引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