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级社工法规第三章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中级社工法规第三章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包括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等。
编辑于2022-05-19 15:58:19中级社工法规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3.1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社会救助
定义
公民因为自然\社会或个人原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
政府和社会
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
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分类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与政策
专项救助法规与政策
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
应保尽保、积极推进
精准实施、确保兜底
一、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制度建立原则
目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
宗旨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实施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水平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作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及时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各部门(卫健委、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部分统称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村委会、居委会
协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特点
政府领导
民政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配合
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救助资金
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不得挤兑挪用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二、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工作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形式
捐赠(资金)
提供志愿服务(人力)
设立帮扶项目(短期)
创办服务机构(长期)
优惠政策
财政补贴
税收减免
费用减免
政府购买服务
委托
承包
采购
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融入
能力提升
心理疏导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
未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
服务类型
社会融入
能力提升
心理疏导
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需求发现报告机制
服务承接机制
服务转介机制
支持机构和工作者参与救助管理与服务事务
在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机构加强社工岗位开发设置
三、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建立信息核对平台
查询、核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实施监督
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申请途径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
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公告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
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该受理不受理
该批准不批准
不该批准的批准
泄露个人信息
丢失篡改援助数据
不按规定发放物资或提供服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政处罚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物资
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
没收
负责的主管和管理人员
处分
骗取救助
停止救助
责令退回
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3.2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
持有当地长住户口的居民
非农村户口申请城市低保
农业户口农村低保
无户口划分地区
申请城市低保条件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
居住超过一定期限
无承包土地
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成员包括
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包括
连续3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个力解读或宣告失踪人口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例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家庭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包括
工资性收入
全部劳动报酬
各种福利
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经营净收入
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
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
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交友其他机构、单位、个人使用
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转移净收入
转移性收入
国家、机关、其实也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扣减转移性支出
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
包括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接受捐赠和继承遗产,当月算收入,之后算财产
不包括
国家规定的有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
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家庭财产
不动产
房屋、林木等
动产
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
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须财产可予以豁免
2.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
家庭为单位
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或网上申请
单独申请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
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县级以上任命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申请人义务
提交相关材料
承诺信息甄士、完整
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积极配合开展经济状况调查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
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备
一次性告知不起所有规定材料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获获取的材料
已受理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语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委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近亲属
配偶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
低保经办人员
设计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
全部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
调查
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日期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
方式
入户调查
特殊时期可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邻里访问
特殊时期可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信函索证
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核对
接受到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程序
查询户籍、纳税记录、社保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
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
通过家庭用水、电、燃气、通信费用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触过旅游等情况进行辅助评估
不符合条件及时告知
申请人有异议,提供相关作证,象是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复查
4.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示
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7天
结果
无异议
及时将材料、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有异议
重新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结束后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审核审批
10个工作日内内审核完毕
有举报等,要入户调查
不批准3日内书面通知说明原因
批准后下个月开始按月发放,10号
一般自受理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复杂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6.低保动态管理
收入较稳定
每年一次
收入不固定,有劳动能力
每半年一次
家庭内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
连续三次拒绝推荐停发或减发其个人低保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
无劳动能力包括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未满18周岁且未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情况
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状况条件
财产状况条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或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
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小于8周岁)、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状况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确定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按标施保
坚持属地管理
坚持城乡统筹
坚持适度保障
坚持社会参与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申请
申请人
本人
委托村级委会,他人代维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主动发现告知,帮忙申请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情况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调查核实
20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结果
符合条件
批准
不符合条件
不批准
书面告知原因
终止
不再符合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或供养单位审核
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
满十八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的
继续供养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
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救助
危房改造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配租公共租房
义务教育阶段给予教育救助,高中、普通高等教育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标准
由省,自治区,市辖区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形式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5.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模式
公建公营模式
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管理
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评价指标
工作管理
工作保障
工作效果
工作创新
评价步骤
自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和财政部
实地核查
国务院财政部,民政部
综合评价
国务院财政部,民政部
结果自评、核查、数据
通报
国务院财政部,民政部
优秀良好的
表扬
不合格
约谈
3.3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原则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社会救助
受灾群众自救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
组织、领导
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负责全国工作
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行政区域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工作
村居委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
协助
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防灾减灾应急活动宣传
2.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队伍、物资、预警预报报告、应急响应、救助、重建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县以上政府
交通、通信等装备
物资储备制度
国家
建立制度
国务院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规划、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部门县政府
建储备库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县以上政府
场所标志设立
完善通知公告程序
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县以上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
需设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3.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
预警措施
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一级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责成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紧急拨调、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场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建立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制度
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任命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造成特别重大或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及时报告,必要时可报告国务院
灾情稳定前
每日逐级上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灾情稳定后
县政府及综合协调机构
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选址原则
交通便利,避开危险区域,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住房重建
对象确定
本人申请或居民小组提名
村居委会民主评议
公示
乡镇政府街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及应急管理部门
10月底前
确定、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合适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
经本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上级应急部门备案
5.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拨调、分配、管理物资
采购程序
救灾准备、灾后重建的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招投标
应急救助和重建时的紧急采购
按有关规定执行
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
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
由该组织应用与自然灾害救助
救灾款物使用
用于受灾人员的
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生活救助、i了就住
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恢复重建
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
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面向社会公布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检查
6.自然救助的法律责任
处分
迟报、谎报、瞒报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未及时组织转移安置,或工作中不力造成后果的
截留、挪用、四分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不按规定给予补偿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处罚
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退回,刑事责任
抢夺或聚众哄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公安机关
治安处罚,刑事责任
7.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协调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
效率优先,就近就便
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社会力量参与就在工作的重点范围
根据工作不同阶段特点,引导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工作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农村
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给予补贴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
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3.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额医疗救助
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各界资源捐赠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基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1.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保险报销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直接给予补助
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原则是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一般情况
医疗保障部门
经财政部门审核
从社保基金专户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救助对象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地区
参保参合对象
只需结算个人承担部分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费用
其余部分上报补贴
医疗保障部门
审核提交
财政部门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转账
支付给药店医疗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及时结算及需要事后救助的
救助对象出具
报销补偿申请单
结算单,发票
上报
医疗保障部门
审核
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给个人
统筹地区
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金额度
减免对象住院押金
未统筹地区
支出户
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主要用途
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
支付支出款项
利息收入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通过转账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结余
当年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15%
接受监督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
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地方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等部门
对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抽查
5.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
加强保障对象衔接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人费对应
足额缴纳
及时参保
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加强支付政策衔接
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加强经办服务衔接和监督管理衔接
工作原则
精准测算
无缝对接
结算程序
保险在先
救助在后
3.4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和标准
教育救助的含义
教育救助
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适当教育救助
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教育救助的形式与标准
形式
减免相关费用
发放z助学金
给予生活补助
安排勤工助学
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居住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
申请
向就读学校提出
由学校按照国家对丁实施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
持有农村五保供养正的未成年人
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目标
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子女
在义乌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
免杂费
免书本费
补助寄宿生活费
高中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重点
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核实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重点
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
重点
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
确保其接受教育
城乡最低生活报帐户、农村特困户
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高等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
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国家与地方共同设立
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始运行教育券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中等职业没有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毕业后资源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
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
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免费教育的范围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
学校的责任
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
用于
学费减免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勤工助学
校内无息借款
校内奖助学金
特殊困难补助
教育救助政策的发展
逐步加快托达到非义务i奥羽阶段
救助方式不断完善
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教育救助进一步规范化运行
二、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住房救助含义、对象、标准
含义与救助标准
对象
住房困难的
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救助申请
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
财产状况
家庭收入
住房保障部门
家庭住房状况
住房救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投入
用地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
原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调整为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原租赁补贴的资金
继续用于租赁补贴
中央用于廉租房建设补助资金
调整为租赁住房配套基础建设补助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机制
考虑因素
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
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
保障对象支付能力
原则
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运营
差别化租金
符合条件可减免
社会投资建设运营
补贴
动态调整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租房补贴政策
合理制定准入条件
分档确定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
不超过60平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3.5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就业救助法规与政策
就业救助的含义
对象
低保家庭中
有劳动能力但处于事业状态的成员
形式
贷款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费用减免 公益性岗位安置
至少保证1人就业
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申请
住所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审核登记
社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
就业服务
社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
内容就业岗位信息
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
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
应接受介绍的工作
连续3次拒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停发或减发低保
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小额贷款保证
税收优惠
二、临时救助法规与政策
临时救助含义、程序与标准
临时救助含义
国家对
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
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
家庭或个人
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总体要求
应救尽旧
适度救助
公开公正
制度衔接
资源统筹
临时救助对象
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部门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
本地户籍、当地居住证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其他
当地政府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县级无救助管理机构
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主动发现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紧急程序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
先救助后补齐手续
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
发放实物
提供转介服务
标准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应
县级以上
合理确定标准及时调整
省级政府
统筹推动
临时救助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
工作机制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重点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
配套措施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最新规定
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急难型
支出型
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加强与慈善救助机构合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形式
救助站救助
临时性,不超过10天
内容
食物
住处
疾病救治
联系亲属
乘车证明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自愿原则))
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
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
终止救助
已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
提供虚假信息
自愿放弃
擅自离开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最新要求
各地加强身份查询
多元化安置渠道
三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的政策
含义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对象与范围
代理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视频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皮怀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再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期,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手里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非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告知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发现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3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在3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申请机关
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
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非诉讼事项
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
劳动报酬
公司所在地
社会保障等
义务机关所在地
赡养抚养费用
义乌人所在地
见义勇为等
被申请人所在地
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24小时之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法定代理人侵犯其权益
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
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由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的审查程序
经济困难人的
如实说明经济困难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实
信息共享查询
申请人个人诚信承诺
有证明下列之一,免查经济状况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优抚对象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程务工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子收到申请7日内进行审查
给予援助的
做出决定3日内指派援助人员
不给予援助的
书面告知
材料不齐全的
告知一次性补齐
未按要求补齐
视为撤销
先行援助
距法定时效或期限届满不足7日,需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国家司法救助政策
含义
对收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自主,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型救助
坚持公正救助
坚持及时救助
坚持属地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
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
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
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知识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印加害人四海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
因举报、作证、鉴定收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收到上海或财产收到重大损失
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
因被执行人没有V型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清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
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不包括
对案件有重大过错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湿湿的
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
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社会组织,法人
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
主要方式
支付救助金
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
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急想配套
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有条件的
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
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
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
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标准
以案地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突破救助限额的
严格审核控制、
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