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
法考根据柏神讲解归纳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主要内容有: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法处罚措施、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编辑于2022-05-20 20:11:56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刑法措施
主刑
附加刑
非刑罚处罚措施
赔偿损失,职业禁止等
单纯宣告有罪
主刑
特点
独立使用,一个罪只能一个主刑
管制
概念
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采取社会矫正的刑罚方法
劳动问题
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期限问题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起算: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期间,应计入刑期
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期限
可以等于或者短于管制、缓刑考研期限
不得少于3个月
判处缓刑的,禁止令不得少于2个月
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禁止令仅用于管制和缓刑
对管制应实行社区矫正
与刮胡之、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一致
拘役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期限:判决之日起执行
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执行,执行期间,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
劳动问题:酌量发给报酬
特殊:拘役无假释
有期徒刑
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
总和刑期<35年的,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
折抵
判决前羁押的
一日抵一日
总结
同一种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
羁押1日
折抵管制2日
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被监视居住
监事居住1日折抵管制1日
2日折抵拘役、有期1日
特殊:非指定居所、取保候审,因没有剥夺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被同意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海关扣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
扣留1日
折抵管制2日
折抵拘役、有期1日
执行机关
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
交付前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比较
劳动的强度不同
获得报酬方面也不同
无期徒刑
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法
执行机关
监狱
特点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概念: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
立即执行
缓期2年执行
适用对象限制
只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3类人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怀过就算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同怀孕做扩大解释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保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结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对2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期限问题
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法判决意外,都应该报请最高法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附加刑
罚金
概念: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法方法。财产刑的一种,与行政罚款不同
适用方式
单科式
针对单位犯罪
选科式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并科式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并科或者单科式
3年以下尤其图形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没收
概念:将罪犯个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
没收财产的范围
个人、合法所有、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未成年子女、成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执行结构
一审法院执行
执行顺序
第一位:赔偿被害人
第二位:民事债务
第三位:财产刑
适用方式
选科式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科式
必须并科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可以并科
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罚金的并罚
合并执行,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没收财产的并罚
数个犯罪中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
各自执行
数个犯罪中宏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
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一个罪判处罚金,一个罪判没收部分财产,不能吸收,分别执行
罚金可以分期缴纳,罚罪犯未来的前,可以减免;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财产,且不可减免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法方法
内容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适用对象
必须附加刑
主刑为死刑或无期
可以附加刑
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报告扎、投毒等严重迫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严重的经济犯也可以用,即只要要是严重的犯罪均可使用
起算时间
独立使用时
刑期从判决执行开始之日起计算
附加于管制时
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
附加与拘役、有期(包括死缓、无期改判有期)
从拘役、有期执行完毕后起算
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减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但减少后不得少于1年
总结
在刑期上
附加于拘役时
1年以上5年以下
附加于管制时
与管制期限一致
起算方式
附加于拘役
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附加于管制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驱逐出境
适用对象
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方式
独立适用
犯罪情节轻微,没必要判主刑的
附加适用
犯罪情节较重,主刑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非刑法处罚措施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职业禁止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报应刑(责任刑)
客观:犯罪目的、动机、行为时间、地点、行为次数、行为对象、犯罪结果
主观: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被害人过错
目的刑(预防刑)
犯罪前的表现
加重:累犯
从轻、减轻
初犯、偶犯
犯罪后的表现
加重处罚
毁灭证据、负案潜逃
从轻、减轻
自首、坦白、立功、反省、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累犯
概念: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
前后罪都满18周岁
刑度条件
前后罪都是有期以上
后罪的发生时间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前罪问题
主刑执行完毕
赦免也算
后罪问题
5年以内再犯罪不要求犯完整的罪
特殊累犯
前后罪的种类要求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前后不要求一致
不要求的事项
刑度
时间
特殊:多数观点认为年龄要满18周岁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时间
被动归案前
犯罪过程中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未发现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和嫌疑人都乙被发现,但对犯罪人尚未发布强制实施的命令
警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尚未缉拿归案,嫌疑人仍在逃亡
犯罪后逃跑,在被缉拿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证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种
潜逃到异地,被盘问中主动交代罪行的
投案对象
司法机关
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投案方式
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就属于自动投案
亲首
亲自自首
坐等警察上门服务属于自首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
代首
委托他人自首
送首
监护人或亲属送到司法机关
如犯罪嫌疑人明显防抗则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可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从轻处罚
首服
告诉裁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丙自愿归案
行政拘留期间、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相当于自动投案
典例:因嫖娼被拘留期主动供述强奸事实
投案意愿
自动性
投案彻底性
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特殊情形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又回来,算自首
被动归案后又逃跑,然后有跑回来,不算自首
如逃跑构成逃脱罪,可以就逃脱罪构成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
标准:和客观事实基本相符即可
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
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
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一审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
准自首
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人
如实供述
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罪行
必须是司法机关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不同种罪行
同种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注意
前后罪一般以罪名区分,不同罪名便是不同罪行
但根据司法解释,罪名不同,但两者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吸收犯、牵连犯)仍属于同种罪名的范畴
所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指的是司法机关已经证明的罪行
自首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自首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数罪并罚的自首
自首几个算几个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逃逸后又归案的属于自首,没有逃逸、直接主动报案归案也是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坦白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基本要求
实质标准
法律上看
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降低
政策上看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立功时间
司法解释:到案后(考试只考司法解释)
理论上主流观点:犯罪后
立功的类型
揭发犯罪
揭发他人“犯罪”
客观阶层是犯罪即可
揭发“他人”犯罪
不能是共同犯罪人,但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可以
“揭发”他人犯罪
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
协助抓捕犯罪人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吸收了某个刑的意思不是不执行这个刑,不是吸收进来一并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
死刑+死刑=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
有期+有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有期=(超过35年,最高不超过25年)
单个有期6个月到15年
拘役+拘役=1-6-1
管制+管制=3-2-3
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
附加刑种类相同的,累加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当已判决的是两个罪,漏罪和前两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对漏罪判处拘役
直接吸收,无影响
对漏罪判处管制
不能吸收,继续执行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基本要求
性质: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对象条件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包括3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亦可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贩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
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优待对象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四的人
应当适用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缓刑考验期可以适用禁止令
缓刑考验期内应实施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
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决定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缓刑应适用于主刑
判决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相当于原判刑罚不在执行(缓刑无累犯)
失败的缓刑
发现漏罪
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再决定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
条件允许可以继续缓刑
又犯新罪
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再决定刑期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都要撤销缓刑(即时新罪已过诉讼时效,也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只是不在追诉新罪
缓刑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可能构成累犯(因视为不在执行)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无论是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都要撤销缓刑,理由同犯新罪
应遵守的规定
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行使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在执行管制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犯罪分子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减刑
基本要点
减刑体现
减轻刑种
无期减有期(有期不能减为拘役或管制)
减轻刑期
减刑种类
可以减刑
应当减刑
类似措施比较
减刑不同于改判
减刑不同于减轻刑罚
与其它减刑处罚的比较
死刑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可成为特殊减刑
附加刑的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但不得少于1年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
无论什么刑种,故意过失还是轻罪重罪,都可以减
缓刑能否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但如果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短缓刑考验期 缩短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对严重的死缓犯,没采取限制减刑的决定,那么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如果不是严重的死缓犯,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后,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实际执行的为死缓的2年,再加15年,即判决死缓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确有悔改、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有罪犯服刑地高院根据统计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做出裁定,案情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次数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减刑后,其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该13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因为是无期,之前羁押的不能折扣刑期)
特别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刑处罚情节,欲减轻处罚的,经最高法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总结
假释
对象条件
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管制、拘役不能假释(本身没有剥夺自由)
禁止适用的对象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总结
暴力犯罪的范围,不限于以上几种,故意伤害等也算
数罪并罚的情形
暴力性犯罪<10年并科非暴力犯罪后,超过10年的
可以假释
其余情况均不可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时减刑到10年以下,也不得假释
普通死缓犯,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
不在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假释期间应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已执行刑期和考验期限
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限制
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也即不得缩短假释考验期
假释的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首先撤销假释
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
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就不能撤销假释
都要撤销假释
撤销假释的一般不得在假释,其中对于发现漏罪而取消的,如果罪犯对漏罪曾经如实供述但原判未认定,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缓刑和假释的比较
发生阶段不同
缓刑发生在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缓刑不累不减
假释发生在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假释有减有累
成功的效果不同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不在执行
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执行完毕
刑罚的消灭
追诉时效
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次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
5年
满5年不满10年的
10年
法定最高刑满10年的
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
20年
追诉时效的计算
追诉期限的起算日
犯罪之日
实害犯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危险犯实施行为之日就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的截止日
犯罪之日起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只要在审判之日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就能追诉
追诉时效的延长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下你只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再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中断
注意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互不影响
牵连犯中,前手段行为的犯罪追诉期限会被后面目的行为中断而重新计算
前罪继续向前,后罪已经到期的情形
后罪依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并存时,指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空间效力
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
时间效力
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处罚的全部或者部分法律制度
特点
特赦的对象基本是战争罪犯
特使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