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定管辖
这是一篇关于法定管辖的思维导图,讲述了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地域管辖(一般特殊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之行政主体知识点,包括资格的认定(要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与行政组织区别、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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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绝大多数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营销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特殊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被告是公民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 法院户籍;被告户口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 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有关夫妻离婚的
一般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住所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
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例外:有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的特殊案件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同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的,以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的特殊案件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其他案件
海事海商纠纷
无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损伤赔偿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庭审
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能口头协议)
适用条件: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等人身关系的民事 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申的案件
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法院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最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最后立案的法院不再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裁定管辖
移动管辖
情形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移动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受移动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间
下列情况不得移送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其不得将案件移动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
概念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审判制度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律上:该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
事实上:有管辖权法院的辖区内发生来不可抗拒的事由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协商不成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由下向上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自己审理(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
下级法院基于特殊原因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需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由上向下
下放转移必须遵行更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
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仅限于三种类型的案件: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理权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 上诉
应诉管理
当事人没提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法院由权管辖,但违背级别管理和专属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