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考研法硕民法杨烁第2-6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编辑于2022-05-23 14:22:54第2-6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eg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有时需要两个及以上eg遗嘱继承【立遗嘱的行为+遗嘱人死亡,这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要素
(民事)主体
概念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和集体在某些场合也是。【民法中的主体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当他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和集体在某些场合也是。【民法中的主体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当他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分类
3自然人
能力
概念+要素/类型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内容】的资格【性质】。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也有例外,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要素认定
出生
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民法典》第 15 条)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1eg村里98/99的人都看到该过程 3发生在2后更可能造假
eg1村里98/99的人都看到该过程 3发生在2后更可能造假
胎儿
胎儿(《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是没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腹子的继承问题∶ ①
①《民法典》第 1155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
(1)胎儿的父亲死亡,分割遗产时,胎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只活5分钟也算】,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胎儿的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死亡
自然死亡
【脑死亡说】
推定死亡
(《民法典》第1121条第 2款)
推定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3)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原
推定死亡一: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2 款)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 的人先死亡。
(2)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 先死亡;
(3)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相互不发生继承。
同上
推定死亡二: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总:
先算保险金,用推2规则;再算除了保险金外的其他财产,用推1
eg投保人老公-受益人老婆-被保险人老公--老公死亡,保险公司给老婆100万
1推定老婆先死,所以此时老公还没死,还没有保险金,后老公死,100万就给不了老婆了,而是变成老公的遗产
2夫妻的其他财产就根据1推,若都有继承人则推定同时死亡
eg三个同事----无家庭关系,无继承关系,所以不适用
宣告死亡
详见后"宣告"
补:
住所
根据《民法典》第 25条的规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经常居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监狱算吗??】
民事行为能力【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能力【性质】。
类型 【年龄+智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效果: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欠缺行为能力而被认为无效 eg17周岁,中奖---不算【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17周岁,童星---算
范围
(1)十八周岁以上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18)
视为=不是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未成年人<18)
效果: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因欠缺行为能力而被认为无效
eg17周岁,中奖---不算【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eg17周岁,童星---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效果: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自己单独实施,效力未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4)遗嘱行为,无效 2eg9岁买文具
范围
(1)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8≤未成年人<18)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效果:
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g9岁买文具
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 。自己单独实施,效力未定,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遗嘱行为,无效
eg9岁写遗嘱,把玩具给他女朋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效果: (1)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eg7岁买文具--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eg7岁接受300万赠与--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效】 eg写作品【事实行为】--可获得著作权
范围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8)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效果:
(1)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追认的问题
(2)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eg7岁买文具--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eg7岁接受爷爷300万赠与--无效【法定代理人有效】
eg写作品【事实行为】--可获得著作权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认定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果∶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恢复申请
申请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申请
结果∶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
有关组织∶
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3学校【幼】、4医疗机构【病】、5妇女联合会【女】、6残疾人联合会【残】、7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老】、8民政部门【民】等。
【两会民 老幼病残 女】
只有人民法院能认定
监护
能力不够就监护【保护无&限】
能力不够就监护【保护无&限】
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大类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 ;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监护的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大类
7监护人的设定/类型
1当然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 27条第 1款)
注:
不管是否离婚,都是父和母双方,不是只有一方
3遗嘱监护
无1【意2】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适用前提)
无1【意2】
被监护人的1父母【生or养】2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适用前提)【12都要满足】
eg男立遗嘱让别人监护,不过他死了,女还没死,那那个遗嘱的那部分不能生效,要等女也死了才生效
2协议监护
无1【意1】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适用前提)
无1【意1】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没有当然监护人为适用前提)
4委托监护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意3】 (1)一般委托监护【《民法典》修改】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又称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①主体要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成年人与2其近亲属、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②成立方式 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 ③生效条件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意3】
(1)一般委托监护
【《民法典》修改】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
(又称意定监护、成年监护)
①主体要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6,18)可。。的不可以吗??
②成立方式
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
③生效条件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5顺序监护
无123【法1】 在无当然监护人,也无法通过遗嘱监护和协议监护确定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民法典》第 27 条第 2 款)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或者3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民法典》第 28 条)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123【法1】
在无当然监护人,也无法通过遗嘱监护和协议监护确定监护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民法典》第 27 条第 2 款)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顺未/3+。。【两会民】
补:
近亲属6∶ 配偶、1/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
无1;无2.2;2.1是当然;3比自己小的都不算,所以3
(2)成年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民法典》第 28 条)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因为已成年,所以不是当然监护人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顺成/1+2+3+。。【两会民】
6指定监护
有争议【2->6]【法2】 (1)指定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1+2or2】 (2)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3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4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有争议【2->6]【法2】
(1)指定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或者3民政部门【两会民】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4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4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两会民
(2)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3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4民政部门【两会民法】担任临时监护人。
临/两会民法
(3)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7机关监护
【5->7】【法3】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5->7】【法3】
【兜底】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1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2居民委员会、3村民委员会【两会民】担任。
机/两会民
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
6监护人的职责及行使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4.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6.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 34 条第 4 款)【《民法典》新增】【123不是监护人】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4.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5.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6.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或者3民政部门【两会民】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 34 条第4 款)【《民法典》新增】【单位没有义务】
监护人的责任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无过错责任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3.两种特殊情况下的监护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①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民法典》第 1189 条)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无过错责任
危险+控制力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即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
3.委托监护的责任分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替代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民法典》第 1189 条)
eg学校有无委托监护制度都看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
主体
9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
有监护资格的人 (包括1居民委员会、2村民委员会,3学校、4医疗机构、5妇女联合会、6残疾人联合会、7未成年人保护组织、8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9民政部门等。) 前述主体未及时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监护资格的人
1居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
9民政部门等。)
8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7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3学校、
4医疗机构、
6残疾人联合会、
5妇女联合会、
跟前面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组织基本一样,这个多了7
两会民 老幼幼病残 女
前述主体未及时申请的,
民政部门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
人民法院
3理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效果
(1)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3)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1)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3)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4)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件
(《民法典》第 38 条) (1)主体限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子女” (2)行为要求:确有悔改表现 (3)程序要求:经其申请 (4)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除外条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 38 条)
(1)主体限制∶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子女"
eg爷爷奶奶就不可
(2)行为要求∶
确有悔改表现
(3)程序要求∶
经其申请
(4)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除外条件∶
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监护人资格
宣告
概念+条件+法律效果+撤销+(程序)
宣告失踪
【财产问题】
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3条件/程序
(1)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①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具体的程序: ①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②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③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须有自然人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 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①近亲属6∶ 配偶、1/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
②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具体的程序∶
①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②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 个月。
③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民法典》第 42 条) ①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与责任(《民法典》第 43 条) ①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交税2还债3缴费】 ②责任: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法典》第 44 条) ①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②财产代管人自己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③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 42 条)
①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2+。。/无则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与责任
(《民法典》第 43 条)
①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关乎付钱=管理财产/维护权益/付欠税债费
②责任∶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质上是无偿,所以一般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撤销失踪宣告
(1)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 (2)程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条件∶
失踪人重新出现
(2)程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并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人身+财产问题】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3条件/程序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满 4 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 2 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相同。 (3)法院依法宣告 具体的程序: ①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②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③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的,满 4 年;战争,4 年。【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 2 年。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相同。
(3)法院依法宣告,具体的程序∶
①首先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②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③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法律后果
(1)死亡时间认定(《民法典》第 48 条) ①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1基本就是那时候2保险公司可能认定其不是意外事件而不赔】 (2)法律后果 ①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除; 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死亡时间认定
(《民法典》第 48 条)
①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因为终止之日很难确认】【1基本就是那时候2保险公司可能认定其不是意外事件而不赔】。
(2)法律后果
①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除;
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死亡宣告的要件
(1)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无先后】 (2)程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后果: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2)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无先后】
(3)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1)婚姻关系上的后果 ①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原则】 ②例外: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有1即可】 (2)收养关系上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不然就没人敢收养你的孩子了】 (3)返还财产(《民法典》第 53 条)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婚姻关系上的后果
①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②例外∶ 其配偶再婚【不再自行恢复】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收养关系上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返还财产(《民法典》第 53 条)
①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注:
根据继承编取得的可以要求返还,根据合同则不可
eg基于赠与(合同)的eg妻子把老公的车送给弟弟----不可要求返还-这个要记好,跟去年他讲的不一样
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vs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 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力】2/,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内容】3/的组织【性质】。1/"
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自然人死亡,能还多少还多少,还不了就宣布波产,就算了】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西方分类
公法人
认定公法人和私法人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
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eg人民政府
私法人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西方分类
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
eg公司法人【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eg基金会【--捐助法人--非营利法人】
6vs
成立基础不同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vs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
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vs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行为属于多方行为/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vs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vs财团法人则没有意思机关
目的事业不同
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vs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
解散原因及后果不同
解散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vs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
民法典分类
营利法人
【∈社团法人】
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和3其他企业法人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公司--会慢慢转成前俩】等。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出资责任
(《民法典》第83 条)
出资人对法人、其他出资人的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没过错不用】 (2)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①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承担责任,没过错不用】
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过错责任。
出资人对法人的债权人的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g抽逃出资【刺破公司的面纱】 (2)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范围,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以营利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其设立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3)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就是要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利用法人规避自身责任,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
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突破法人人格】---没滥用的不需要 eg抽逃出资【刺破公司的面纱】
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依据法定的条件和范围,要求该出资人直接向营利法人债权人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以营利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 ,其设立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价值就是要遏制出资人或其他人利用法人规避自身责任 ,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永久剥夺,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法人的独立性。
非营利法人
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1事业单位、2社会团体、3捐助法人。捐助法人又包括1基金会、2社会服务机构、3宗教活动场所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分类
概念+资格取得+【机构+分类+权利+撤销】
1事业单位法人
【∈公法人??】
概念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出资的,以公益或社会服务为目的事业的非营利法人。
分类
事业单位按设立人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类: (1)一类是由国家机关举办,如公办的大学、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 (2)另一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设立人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国家机关举办,如公办的大学、医院、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
另一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法人资格的取得
(1)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2)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需办理登记的,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法人机构
(1)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2)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法定代表人,一般=事业单位负责人】
(1)理事会
是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2)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法定代表人,一般=事业单位负责人】
2社会团体法人
eg佛教道教
【∈社团法人】
概念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人民团体属于特别类型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担负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且无须登记,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属于特别类型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担负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且无须登记,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
法人资格的取得
(1)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办理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章程及机构
(1)章程。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3)执行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4)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当=必须】 【决策机构vs执行机关vs权力机构??】
(1)章程。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等权力机构。
(3)执行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 理事会 等执行机构。
(4)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
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
【应当=必须】
【决策机构vs执行机关vs权力机构??】
eg佛教道教
3捐助法人
eg少林寺
概念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1基金会、2社会服务机构、3宗教活动场所等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1基金会、2社会服务机构、3宗教活动场所等
分类
1基金会、2社会服务机构、3宗教活动场所等
①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②宗教活动场所∶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eg少林寺
法人资格取得
(1)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能登记【见上】
捐助人的权利
(1)查询财产情况。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2)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人行使上述权利,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1查询财产情况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 使用、管理 情况;
2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助人行使上述权利,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决议的撤销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 (1)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2)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
1程序 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2或者决定内容 违反 法人章程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g少林寺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 95 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 1.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3.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典》第 95 条)
①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③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特别法人
承担着某种公权力的权能
【承担着某种公权力的权能】
1机关法人
【类似于公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eg居委会、村委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这个组织,可能由村委会代行】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eg合作社
总分类
营
有
股
底
非
事
社会团体法人
捐
基
社会服务机构
宗
特
机
基
城农
农
机关
设置/类型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1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2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3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不是一切法人都设置监督机关,它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才设置的。 【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是都有的吗??】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
意志的形成
法人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的,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人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的,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
概念
《民法总则》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也有义务正确地组织、领导法人的经营活动,遵守法律和政策,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人的机关中,最主要的是其法定代表人【是机关】。《民法典》第 61 条第 1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
代表行为
《民法典》第 61 条第 2 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61条第 2 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表见代表
《民法典》第 61 条第 3 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61条第 3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该单位发生效力)。"【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对该人发生效力)】
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 62 条 (1)法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追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62条)
(1)法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追偿。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能力
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vs自然人权利能力: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如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原则上,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505 条)
(1)vs自然人∶
不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如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3)受目的范围的限制∶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民法典》第 505 条)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生共死”,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生共死",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予以实现。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504 条)【无过错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504 条) 【无过错责任】
总结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民法典》第 61 条第 2 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代表理论: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61 条第 3 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表见代表理论)
《民法典》第 61 条第 2 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代表理论: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的人格被吸收,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 61 条第 3 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表见代表理论)
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代表理论) 《民法典》第 62 条第 2 款:“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 62 条第 1 款:“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代表理论)
《民法典》第 62 条第 2 款:“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1 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2 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1 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 170 条第 2 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2 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2 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
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民法典》第 58 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民法典》第 58 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成立必备要件
1. 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 有财产或经费【财产是营利法人,经费是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有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1)名称。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3)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法典》第 63 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法人是法律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的团体,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财产或经费
【财产是营利法人,经费是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
“有财产或经费”是指法人应当有与其开展的各项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1)名称。
法人的名称是一法人区别于另一法人的标志。
(2)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3)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典》第 63 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设立的责任承担(Art75)
1.法人承受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法人未成立。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第三人【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民法典》第 75条)
1.法人承受后果。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已成立】;
2.法人未成立。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第三人【合同相对人】有选择权。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即已成立】。
法人独立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 60 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60 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变更
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分立
概念
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分类
1.创设式分立。创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2.存续式分立。存续式分立,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律后果:《民法典》第 67 条第 2 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 创设式分立。
创设式分立,是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2.存续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 67条第 2 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并
概念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分类
1.创设式合并。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2.吸收式合并。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法律后果: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两公司的债全由新的承受】
1.创设式合并。
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2.吸收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法律后果∶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变更
组织性质变更
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
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活动宗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等。《民法典》第 64 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终止
概念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3原因
《民法典》第 68 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根据《民法典》第 69 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事由有: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章程】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股东会】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分合】【不需要清算,∵有承受者(新)】 (4)法人依法1被吊销营业执照、2登记证书,3被责令关闭或者4被撤销;【被动死4】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底】 2.依法宣告破产。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资不抵债】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 68 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根据《民法典》第 69 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事由有∶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不需要清算,∵有承受者(新)】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
2. 依法宣告破产。
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资不抵债】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
清算是指对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算义务人。法人的1董事、2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3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清算义务人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及职权。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行为能力受限】 (4)剩余财产处理。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同前】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法律后果。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清算是指对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行为能力】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律后果】
1清算义务人 。法人的1董事、2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3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清算义务人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及职权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行为能力受限】
4剩余财产处理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 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 的决议处理。 【同前】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非法人组织
优势: 1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人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该企业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2eg在100亿的案子中,就更希望找非法人组织,因为他连带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更看重人(连带)】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起诉、应诉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跟。。无限连带责任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成立的企业,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成立的企业,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法定,不可约定收益分配】的营利性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都A\B\C,也可混着】。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法定,不可约定收益分配】、共担风险【共资合营共益险】的营利性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都A\B\C,也可混着】。
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可以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种类
1概念2设立3执行4入退伙5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都是普通合伙人】
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分类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4)1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2国有企业、3上市公司以及4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连带,∴为了保护1234】 (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有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或者相反的约定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当然,也有不允许约定变更的事项,如禁止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或者5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6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能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得承担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创始合伙人,也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这种是有限合伙企业)【国独有上/公事社】
【∵连带,∴为了保护1234】
补:
国有独资-----只有一个股东-->国家
国有企业------有多个股东-----最大的股东是国家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有与《合伙企业法》不同或者相反的约定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当然,也有不允许约定变更的事项,如禁止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3)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票决】。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全票决,除非另有规定】。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房子使用权---公司不可(财产独立);合伙企业可,反正连带】【物币书债土使(务必赎债土死)劳务】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不能用劳务出资----这种是有限合伙企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事务决议
概念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处理
一般事项
(1)有约定,按约定。 (2)未约定,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有约定,按约定。
(2)未约定,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重大事项
(1)有约定,按约定 (2)全票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全票决:3改3处分1担保1聘任,其他一般过半数】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名)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范围、改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处分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处分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任)【打破人合性质,∴】
(1)有约定,按约定
(2)全票决。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全票决:3改3处分1担保1聘任,其他一般过半数】
①改名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范围 、改地点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不动产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处分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担保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打破人合性质,∴】
全票决:3改/3处分/1担保/1聘任,其他一般过半数
入伙与退伙
入伙
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全票决。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告知义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全票决。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告知义务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 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法律后果
①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签订协议不承担入伙前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有效;对外不可对抗债权人】
①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签订协议不承担入伙前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有效;对外不可对抗债权人】
退伙
概念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事实。
分类
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和3除名退伙
2法定退伙
3除名退伙
1声明退伙、
法律后果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签订协议退伙后不要钱不承担债: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签订协议退伙后不要钱不承担债: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债权人】
责任承担
1.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追偿 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追偿
在内部关系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eg律所】,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eg律所】,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跟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啥区别??
责任承担
(1)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没有的话就没人执行合作事务了】 2.1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3上市公司以及4公益性的事业单位、5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4.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外,还包括∶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为2个以上50 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50]
【没有的话就没人执行合作事务了】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国独有上/公事社】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物币书债土使(务必赎债土死)不劳务】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既想执行合伙事务,又想承担有限责任:把该企业设立为普通合伙人,然后你代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既想执行合伙事务,又想承担有限责任:把该企业设立为普通合伙人,然后你代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责任】。
入伙与退伙
1.原则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2.退伙的法律后果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原则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原则上适用前述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2.退伙的法律后果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要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并且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
内容
概念+(分类+特征)+(行使+保护)
概念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要素【前2】
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
5分类
按权利客体
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综合性权利
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或财产权eg股权
另外还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例如股权等。
按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 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有点限制:存续期间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 人身权【无时间限制】、物权【所有权(无),其他物权(有的有时间限制--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有时间限制--存续期间】
注:有点限制:存续期间
请求权【矛】【原告】
eg债权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也有power,但没形成权那么大,所以给它设定了诉讼时效】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 债权
注:也有power,但没形成权那么大,所以给它设定了诉讼时效
抗辩权【盾】【被告】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得付&没付B】
【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得付&没付B】
分类
1永久抗辩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4一时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3不安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3不安抗辩权、4先诉抗辩权
vs否认权
【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不用付or付过了】
【不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不用付or付过了】
分类
权利障碍的抗辩
eg合同失效、合同未生效等 【不用付】
eg合同失效、合同未生效等
【不用付】
权利消灭的抗辩
【付过了】
【付过了】
注:抗俩辩权都无时间限制,一时的抗辩权有条件的限制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后不得撤销 eg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最有power,不能放任他,所以要有除斥期间】
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后不得撤销
eg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注:最有power,不能放任他,所以要有除斥期间
补:
1保证期间【即,或有期间】
2不变期间:不能变【不能中断不能中止也不得延长】
按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范围
绝对权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同支配权】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
【权利主体确定,义务主体不确定】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例: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同支配权】
相对权
权利义务主体都确定
【权利义务主体都确定】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例∶ 如债权。
按相互关系
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eg担保物权
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例∶ 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
按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
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例∶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行使
原则
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56
诚信原则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4
保护
概念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分类
私力救济
概念
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例∶(1)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等。
分类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等
公力救济
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民事义务
概念
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的约束3/。
特征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
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必须履行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
分类
同权利【5种】
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积极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例∶ 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等。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按照《民法典》第 179 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方式
通用
(8)赔偿损失;
特殊
绝对权
通用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特殊
物权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人格权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相对权
债权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9)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补:
惩罚性[3]
环境污染侵权
侵害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底eg《消保法》
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相对性】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侧重补偿】
3.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协商】
注:刑事不能协商--eg强奸后,不能单纯的赔钱或嫁娶--得承担刑事责任
客体
概念+分类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分类
物权客体
物
2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物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
特征
能为人所支配
eg空气不是民法上的物,是物理学上的物
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
eg把不能随便装卸的假牙打掉--侵犯人身权利【人格性、不独立】 【非组成部分】
eg把不能随便装卸的假牙打掉--侵犯人身权利【人格性、不独立】
【非组成部分】
4分类
按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基本】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不动产
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概念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内涵
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
5外延
①土地②海域③房屋④林木等定着物⑤矿藏
①土地②海域③房屋④林木等定着物⑤矿藏
区分意义
二者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
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例∶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按两物之间的关系
若不属于同一个主体,则无所谓的主从物eg甲的手表和乙的表带
主物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
从物
①增强主物效用(经济)②非主物之成分(独立)③需归属同一人(维护)④主物处分及于从物(任意性规定)(不一定)
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
区分意义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和备胎--主物 从物
两个物eg车和轮胎--是一个物,所以无主从物之说
我的眼镜和你的眼镜盒---不属于同一主体
按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而孳息是物是客体 原物而产生的收益 两个物eg还没掉下来就不是孳息
概念
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分类
天然
依物自然属性,定期、常规性的出产物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已经把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让渡给用益物权人了】
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
注:
依物自然属性,定期、常规性的出产物
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已经把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让渡给用益物权人了】
法定
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
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归属
天然
根据我国现行法之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注:
人只能是主体,不能是客体,而孳息是物,是客体
原物而产生的收益
两个物
eg还没掉下来就不是孳息
按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特定物
1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 2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
①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见例1】
②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见例2】;
种类物
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意义
一是,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二是,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为特定物的,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
三,风险负担不同,种类物特定之前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特定之后才有可能由买受人承担
权利
eg股权质权的客体---质权
债权客体
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
人身权客体
人身利益,如生命、肖像、名誉、隐私等
知识产权客体
智力成果,如作品等
变动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条件
要素的变动
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分类
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分类
2类
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主体的行为】
分类
6民事法律行为
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
【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当事人决定】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第 133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使得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9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取决于一方、双方or多方的意思表示
【以成立作为判断时间点】
单方行为
【一般是形成权】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权撤销、继承权抛弃、解除合同等;(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抛弃所有权或他物权。(仅发生个人权利的变动) eg遗赠【死后才生效,你就算不同意那也是合同成立生效后,那会他也已经不在了】
【全体一致】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权撤销、继承权抛弃、解除合同等;(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抛弃所有权或他物权【eg抛弃抵押权得向抵押人作出】。(仅发生个人权利的变动)
eg遗赠、遗嘱【死后才生效,你就算不同意那也是合同成立生效后,那会他也已经不在了】
注:
一般是形成权
双方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合同、结婚等。赠与也是
【全体一致】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 合同、结婚、赠与等。
多方行为
具有相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合致(平行的合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 例: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社团章程订立行为等。
【全体一致】
具有相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合致(平行的合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共同行为。例∶ 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社团章程订立行为等。
决议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大部分多数决就行】 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全体一致or多数】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例∶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例∶诺成性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性/要物行为【4种】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例:诺成性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实践性行为,如1定金合同2保管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4借用合同等。
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实践性行为,如1定金合同、2保管合同、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单务行为 交钱合同才成立(先合同行为),只有一方还款的义务】、4借用合同等。
借用借款/定金保管
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为
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g遗嘱、买房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g遗嘱、买房
不要式行为
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eg买面包
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eg买面包
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区分意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例: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担保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从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
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较少】。eg票据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甲欠乙钱,乙帮丙做事得报酬,乙让丙直接给甲,后来乙没帮丙,就去跟甲说不还了,不行------得还,乙丙之间的事自己再解决】
区分意义
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而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例: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德国民法学】 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 eg债权合同--使当事人负担义务
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令义务人负担一项义务,是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如买卖合同、租货合同。
eg债权合同--使当事人负担义务
处分行为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权利变动】 例: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物权行为; 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易主,均属准物权行为。【除了物权以外的变动eg债权变动】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对象是一项既存权利。
例∶
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易主,均属准物权行为【除了物权以外的变动eg债权变动】。
一个交易过程,一般情形下,既有负担行为,又有处分行为,如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负担行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处分行为)。
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是否有对价
有偿行为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从对方获取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无偿行为,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律行为是有偿的。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财产对价的行为。
例:
无偿: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法律行为是有偿的。
有偿:仓储合同
可能有偿可能无偿:保管、委托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性质
财产行为
是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财产关系变动的行为。
身份行为
【《》新增】
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发生的后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的行为。《民法典》第 464 第2 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合同编】规定。"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
单务行为
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只有赠与人有义务,受赠人无对应的义务,是单务行为。赠与合同的成立须赠与人、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属于双方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只有赠与人有义务,受赠人无对应的义务,是单务行为。赠与合同的成立须赠与人、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属于双方行为。
双务行为
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 如买卖行为
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情谊行为等不是民法所调整的,所以不是意思表示 选举市长--不是,因为是公法效果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时,表意人所采用的方式。《民法典》第 13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 140 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上位概念。要约、承诺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
1个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有1-多个意思表示【单方行为1个意思表示;双方行为2个意思表示】
形式/种类
明示
口头
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 【微信聊天记录是口头还是书面??】
口头形式,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
【微信聊天记录是口头还是书面??】
书面
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
概念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形式/种类
作为的默示(推定)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例: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因为《民法典》第 734 条第 1 款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例: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因为《民法典》第 734 条第 1 款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作为的默示(沉默)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沉默只有在有1法律规定、2当事人约定或者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 1124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沉默只有在有1法律规定、2当事人约定或者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例∶ 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 1124 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生效和撤回
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概念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规则
1.对话方式:了解主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规则:【不以知悉为要件】 (1)指定特定系统: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了解主义。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对话方式∶
了解主义。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非对话方式∶
【不以知悉为要件】
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规则∶
(1)指定特定系统∶ 到达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 了解主义。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概念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等,类似"自说自话",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告方式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瑕疵
不一致
无外来压力
【无外来压力】
有意
(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概念
(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类型
单独虚伪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原则:有效; 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 ,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 自知非真意 的意思表示。
原则:有效;
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无效 eg阴阳合同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无效
eg阴阳合同
vs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没有效力瑕疵,则有效。
无意
(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概念
(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类型
重大误解
可撤销
可撤销
不自由
有外来压力
【有外来压力】
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受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可撤销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受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可撤销
胁迫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可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可撤销。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撤销。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撤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 (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4特点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作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①30周岁给你车--条件【不一定发生,可能还没到就die】②2021年1月1日给你车--期限】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eg①30周岁给你车--条件【不一定发生,可能还没到就die】②2021年1月1日给你车--期限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3分类
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其权利义务即失去效力。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3.条件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g如果你今年考上北大,我送车给你--不过后来我不想送了,所以我就找人阻止你学习【不正当阻止】
1.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
延缓条件
(1)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成立未生效】
解除条件
(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3.条件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g如果你今年考上北大,我送车给你--不过后来我不想送了,所以我就找人阻止你学习【不正当阻止】
附期限
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分类
1.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才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叫终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
1.延缓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成立未生效】
2.解除期限
解除期限,又叫终期,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
情形
【以成立为前提】
成立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有行为人; (2)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3)有标的,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包括∶
(1)有行为人∶
(2)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3)有标的,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例:要物行为(实践行为):须交付标的物,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例∶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 须交付标的物,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借款定金保管】
针对2种:
要物/实践行为
借用借款定金保管
要式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有效要件
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1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 还须具备形式要件 才发生效力,
1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 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粗鄙认为:已经在上面的特别成立要件里了,无成立就别谈生效了【不过他这又改了?!-还是漏了?!(在导学才有)】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之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具体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狭义法律1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概念
《民法典》第 597 条第 1 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 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此处须与善意取得结合理解。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发生物权变动;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将其所有的 MacBook Pro 笔记本电脑交由乙保管。乙声称该笔记本电脑是自己所有出卖给丙。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乙没有处分权而被认定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 (2)但合同有效并不代表丙能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丙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丙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 (3)若不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未完成交付,则丙不能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此时,如何保护丙的利益?因为合同有效,丙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4)当然,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是可撤销;若有无效的事由,当然无效。
《民法典》第 597条第 1 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负担行为不需要处分权,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若无其他效力瑕疵, 合同有效 。此处须与善意取得结合理解。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 。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发生物权变动 ;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将其所有的 MacBook Pro 笔记本电脑交由乙保管。乙声称该笔记本电脑是自己所有出卖给丙。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因乙没有处分权而被认定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该合同有效
(2)但合同有效并不代表丙能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丙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完成交付,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丙取得该笔记本的所有权。
(3)若不符合《民法典》第 311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未完成交付,则丙不能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此时,如何保护丙的利益?因为合同有效, 丙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4)当然,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是可撤销;若有无效的事由,当然无效。
6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or第三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or第三人】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民法典》第 55 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 55 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包括∶
6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 《民法典》第 14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没有例外规定,即使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无效。当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儿接受赠与,并非胎儿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当然可以有效
【主体】
《民法典》第 14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没有例外规定 ,即使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无效 。当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胎儿接受赠与,并非胎儿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赠与,当然可以有效
(二)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
【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意思表示1】
《民法典》第 146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或双方虚假行为 ,无效。
(五)恶意串通行为
【意思表示2】 《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单纯恶意,尚不能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g甲以1000万把房子卖给乙,丙知道后跟甲说他愿意以1200万买,甲同意--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这是单纯恶意,无串通
【意思表示2】
《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恶意实现了通谋的状态,包含主观上的恶意与客观上的通谋两个要件。单纯恶意,不能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g甲以1000万把房子卖给乙,丙知道后跟甲说他愿意以1200万买,甲同意--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这是单纯恶意,无串通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3 条第 1 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狭义的法律 本条所规定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1金融安全、2市场秩序、3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1监管强度、2交易安全保护以及3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2.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定【允许约定】和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为无效。 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关系必须适用,不能因当事人意思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法律行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直接归于无效。所谓效力性规定是与管理性规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不发生意思表示效果的规定【不得、禁止、命令】;而管理性强行性规定,是指仅规定法律行为应当遵守的公法秩序,却未规定其私法效果的规定。 例:要求企业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即属管理性规定,违反此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其行为不当然无效;但违法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等,即违反效力性规定,其行为当然、绝对无效;反之,超范围经营一般产品的,其行为在民法上有效,因违反管理性规定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
【内容1】
《民法典》第 153 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狭义的法律2
本条所规定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狭义法律3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1金融安全、2市场秩序、3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1 监管强度、2交易安全保护以及3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2.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定【允许约定】和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方为无效。
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关系必须适用,不能因当事人意思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定。法律行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直接归于无效。
所谓效力性规定是与管理性规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法律行为不发生意思表示效果的规定 【不得、禁止、命令】 ;而管理性强行性规定,是指仅规定法律行为 应当遵守的公法秩序,却未规定其私法效果的规定。
例:
要求企业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即属管理性规定,违反此规定超范围经营的,其行为不当然无效 ;但违法经营需要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等,即 违反效力性规定,其行为当然、绝对无效; 反之,超范围经营一般产品的,其行为在民法上有效,因违反管理性规定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
注:3狭义的法律
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上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定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内容2】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内容2】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第 506 条)
【内容3】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般过失免责有效】
【内容3】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般过失免责有效】
法律后果
简答 《民法典》 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 507 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 156 条)
《民法典》 第 157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1.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 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效
4.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 507 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 156 条)
4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未经批准的合同
eg甲乙合同需要报批生效 其中第四条要求乙履行报批义务or承担1%的违约责任;第24条规定了24%的违约责任 ①虽然该合同成立未生效,但第4条独立生效,所以乙有义务报批 ②若乙不报给1%违约金,然后甲去法院起诉要求乙继续履行,法院判了继续履行,乙还是没履行,则视为条件成就,需承担24%违约金 ③若乙报批后,行政机关不同意 a因为迟才。。--乙赔 b不是∵迟--不用赔
【《民法典》新增】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依据《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依据《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狭义法律2
eg地方性法规没用
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后段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 502条第2款后段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报批义务的释明【法考】
1.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拒绝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1)驳回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在未生效合同中,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但其起诉形式上是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缺乏依据。而且某一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人应否履行报批义务等事实,只有在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简单地驳回起诉难以解决实践问题。 (2)可以另行起诉。因为驳回的是一方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而非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诉讼
1.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当向其释明 ,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 。一方变更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拒绝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
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1)驳回诉讼请求,不是驳回起诉。
在未生效合同中,一方直接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但其起诉形式上是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缺乏依据 。而且某一合同是否为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人应否履行报批义务等事实,只有在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简单地驳回起诉难以解决实践问题。
(2)可以另行起诉。
因为驳回的是一方直接请求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而非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诉讼
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违约责任
《九民纪要》第 40 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争议。理论上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9 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认为合同所附的法定条件因报批义务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而拟制成就,从而使另一方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九民纪要》第 40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判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争议。理论上认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9 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的规定,认为合同所附的法定条件因报批义务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而拟制成就,从而使另一方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除合同
《九民纪要》第 40 条后段规定:“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生效。 (2)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后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①如果不能取得批准是因为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所导致,如本可以取得批准,但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取得批准的,报批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②纯粹是因为批准机关不批准所导致的,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九民纪要》第 40 条后段规定∶"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生效。
(2)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后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①如果不能取得批准是因为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所导致,如本可以取得批准,但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取得批准的,报批义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②纯粹是因为批准机关不批准所导致的,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详见前
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详见前
遗嘱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仅损害你们之间的利益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裁定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4情形
∵只涉及当事人,不涉及他人,∴由他们决定,不直接无效 有瑕疵
【只涉及当事人,不涉及他人,∴由他们决定,不直接无效】【有瑕疵】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 10000 元误认为 1000 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 动机错误×。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动机存于内心,他人无法窥知,自不许表意人撤销,而害及交易安全。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 产生错误的理解 ,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 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内容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
客体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 元误认为 1000 元;
内容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
主体
动机错误。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主体、客体、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动机存于内心,他人无法窥知,自不许表意人撤销,而害及交易安全。
动机错误是意思表示缘由的错误,即表意人在其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对其决定某特定内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实 。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当事人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当事人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不管是当事人胁迫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均有撤销权。此处与欺诈有所不同【因为胁迫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请注意。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考过概念】
不管是当事人胁迫或者第三人实施胁迫 行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均有撤销权 此处与欺诈有所不同【因为胁迫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请注意。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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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 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欺诈胁迫/误解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撤销权的主体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则由行为人行使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行使;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则由行为人行使。
撤销方式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撤销权人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撤销的法律效力
撤销具有溯及力。撤销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成立并生效。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
撤销具有溯及力。撤销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成立并生效。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撤销具有溯及力。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须受除斥期间限制,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当然,撤销权也可以因为权利权放弃撤销权而消灭。《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超过5y就不行了,即使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超过1y】
【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 1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
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受5y限制【婚姻家庭编新增】
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不够】
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4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权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 (2)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追认:形成权】
(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
(2)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追认:一般的形成权】
拒绝追认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催告权
相对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不是形成权,度娘说请求权?!】【意思通知】
撤销权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一般的形成权】; (2)应当通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一般的形成权】;
(2)应当通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般的形成权】;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但是表见代理除外。 【详见后】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但是表见代理除外。
自己代理行为
双方代理行为
有权代理B滥用代理权
法律后果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 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归于无效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准民事法律行为
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决定
【有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由法律决定】
概念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分类
意思通知
行为人作出了某个意思表示 eg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行为人作出了某个意思表示
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观念通知
通知对方一个事实 eg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
通知对方一个事实
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
情感表示
eg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
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
事实行为
不需要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效果由法律决定 eg创作作品的行为;发明创造的行为;建造房屋;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行为;侵权行为;先占;无因管理、
【不需要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效果由法律决定】
概念
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发明创造行为、建造房屋、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交货、付款等。违约行为【粗鄙认为主观上不想承担违约后果】
自然事实
与民事主体无关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与民事主体无关】
概念
1.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分类
事件
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eg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不当得利等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不当得利等。
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持续 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的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概念。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搭乘便车、请人吃饭、相约玩游戏、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等。
法律效果
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能产生侵权责任。
eg甲请乙喝酒【情谊行为】,劝酒把甲弄醉了【由于先前劝酒行为,而产生了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送到家门口没送进去导致冻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甲回家路上摔死了【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刑法是吗【刑法敬酒无义务,灌酒才有--∴刑民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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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他,那他得赔】,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 1217 条)
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顺路代为投递信件(or替人购买物品)
约定情人吃饭
相约玩游戏、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
为人指路
婚约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支付彩礼"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彩礼,原则上不能请求权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
支付彩礼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原则上不返还,ex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机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之外的空间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eg起床;友情关系,师生关系,爱情关系
起床、刷牙、散步;友情关系、师生关系、爱情关系等,属于法外空间,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预言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婚姻中的忠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戏谑行为【缺乏真意】
戏谑行为,就是戏言,是指表意人基于游戏目的而做出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意。戏谑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目的意识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有正当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
【有正当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
一般人
eg某作家跟记者说“我的书绝对没有错别字,有的话,1个字¥1k”-记者当真了,把它登报上,总的找了¥100000=====这只是戏谑行为【一般人思维】
eg在微博上这么说,还@好几个大v,说绝对不会像上面那个那样不讲诚信----悬赏广告【赔】
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
法律效果
不产生合同关系,所以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能产生侵权责任 eg甲请乙喝酒【情谊行为】,劝酒把甲弄醉了【由于先前劝酒行为,而产生了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送到家门口没送进去导致冻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甲回家路上摔死了【所以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