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法考三国法】
21年法考已过(客观221,主观131),分享出来,希望能帮到各位考友,此笔记整理归纳了历年真题考点,作为资料查询比较方便,自己也可以修改归纳
编辑于2022-05-24 09:15:27国际公法
渊源效力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
绝对豁免 习惯国际法规则
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财产不得被查冻扣
除非放弃:明示/默示, 一案一放弃:自愿、特定、明确
限制豁免
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不享受管辖豁免
仍有执行豁免
管/执分离原则: 放弃管辖≠放弃执行
政府间国际组织
联合国
大会
不是立法机关,不具法律约束力
可以讨论任何机关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安全理事会
15个理事国,5个常任:中法俄英美
一国一票表决:争端当事国不能投票
总计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没有反对)
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国籍法律责任
空间划分
领土
海洋法
专属经济区
200+12领海=188海里
没有主权,只有管辖权(须宣告)
只管自然资源专属勘探开发
有权拘捕:迅速通知船旗国,有担保迅速释放
不得监禁/体罚
个人
国籍制度
国籍取得
因出生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原则
我国规定
父母有一方是中国人:即有中国国籍
例外:1中国公民父母定居在外国+2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无国籍/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
申请加入+获得批准=取得中国国籍,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丧失
自愿为主、自动为辅
1定居外国+2自愿加入取得外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申请丧失+得到批准
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退出中国国籍
冲突
中国人:不承认外国国籍
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
外国人
外国人出入境
外交保护
引渡制度
引渡:国际司法协助行为,非义务
我国要以条约/互惠制度为基础
双重犯罪原则(不要求双方都侵犯利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应当拒绝:本国民、非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程序酷刑缺席判
程序
联系:外交部
公法联系:外交部 私法联系:司法部 国经联系:商务部
决策:
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主动请求引入
最高法决定量刑承诺 最高检决定限制追诉承诺
联系机关:外交部
接收机关:公安部
庇护制度
针对外国人,2要件
①准予其入境&居留+②拒绝引渡
不得庇护: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属地管辖
域外庇护(使馆):国际法不认可
外交关系 & 领事关系
外交关系 使馆 政治职能
非馆长可同意绝对不能进入
领事关系 领馆 非政治
必要时可进入
区别 & 相同
豁免
外交人员(参赞):完全刑事豁免,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除非正当防卫
领事官员:仅职务行为不受管辖、无作证义务
人身不得侵犯,严重罪行已判执行除外
均免纳直接税
均不免:间接税、遗产税、服务税
共同点
外交被拒:不受欢迎的人
行政/服务人员:不被接受的人
条约法
国际争端 解决方式
战争 武装冲突
国际经济法
导论
国际货物买卖 法律制度
海陆空三种运输中,只有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铁路运输:完全过失责任,从接到交,连带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
EXW:工厂交货 EX Works
DDP:完税后交货 Delivered Duty Paid
海运/河运 风险转移:装运港 手续: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FAS:船边交货 Free along 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到装运港:交易成本
CFR Cost & Freight 到目的港:成本+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到目的港:成本+运费+保险 保险无特殊要求:平安险
铁路/航空 风险转移:交第一承运人 交货地点:装运地
FCA Free Carrier 交易成本
CPT Carriage Paid to 成本+运费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运费+保险
两个新增:运到指定目的地
DAP:运到目的地
DAT:运到+卸下
各路段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口诀
1.术语后加注地点的含义:EF(装运),CD(目的)
2.运输:卖CD,买EF
3.进出口手续:除去两头,“买进卖出”
4.保险
带“I”的有义务(卖方出钱)
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
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
5.风险转移(交货时)
D组在目的地,其余装运地
自有运输工具
FCA+DAP/DPU/DDP
DPU包邮
水运
FAS(船边交货)
FOB/CIF/CFR(船上交货)
其他即可陆运、也可水运
货交承运人(FCA、CPT、CIP)
FOB买/卖方义务:1买方安排运输以后通知卖方及时交货, 2卖方交货时要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买保险
未尽义务承担损失责任
国际货运 &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海运承运人的货损责任 每年必考
承运人违反最低限度义务(不适航/延迟交货/管货不当):赔偿
承运人免责
无过失
过失
管船过失
①航行过失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免责
《汉堡规则》:赔偿
②过失火灾
企图救助
承运人赔偿
管货过失
责任期间
钩至钩
海牙
海商法
装到卸
集装箱
接到交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平安险
不赔
自然灾害单独海损
要陪
共同海损
船外+海上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单独海损
一切险
水渍险+附加险(船内管货+提不到货)
国际贸易支付
银行信用证 UCP600 国际商务惯例
性质:银行信用
开证行义务&权利
义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向受益人(卖方)付款
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
银行审单
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结果
单证/单单不服:可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申请人放弃不服点:可以释放单据
开证行免责
1单据实质免责 2传递延误/遗失免责 3不可抗力免责 4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免责
保兑信用证
有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保兑行=开证行(连带责任)
信用证欺诈例外
只能由法院发出止付令 法院收到申请:48小时内裁定是否颁发
1有欺诈的确凿证据 2有可靠、充分的担保 3任何一家关联银行均未善意付款/承兑
总结:有效信用证只有2种情形可不付款—1单证/单单表面不符、2法院止付令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法》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发起
需要证明:1进口倾销+2造成损害/阻碍+3因果关系
调查程序:
启动:需国内生产者支持>50%,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
或者商务部主动
立案前
先通知
措施:
立案调查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
进口经营者承担
仲裁决定不征:退回临时税
追溯征收的:多退少不补
价格承诺
出口者可以做出,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初裁之前不得寻求/接受
反倾销税
进口者缴纳,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
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延长),期内措施不变
反补贴措施
基本同反倾销
承诺
①出口国政府:取消补贴
②出口经营者:承诺提高价格
未经出口国政府同意,不得寻求/接受价格承诺
立案前
须磋商邀请
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补贴税
进口经营者承担
仲裁决定不征:退回临时税
追溯征收的:多退少不补
保障措施 公平贸易
提高关税、限制数量
期限:4~10年,超过1年逐步放宽
不可连续实施,必须间隔2年以上
不能出国调查
立案前后
可通知
两反一保 涉及税收
商务部建议并公告
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实施
世界贸易组织 WTO
WTO主要法律制度
WTO基本原则
基石: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外国人=外国人
修改:需全体成员同意
例外:边境贸易、区域经济安排,反倾销/反补贴
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本国人
WTO争端解决机制
只能由成员方提起
基本程序
①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②专家组审理:非常设,审理内容须与主张一致
上诉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③
未上诉→③
③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通过报告:无约束力,反向一致原则,一票通过
④裁决:执行&监督
⑤拒不执行裁决,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其他产品,损害程度相等)
WTO无强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目的:维护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性投资措施(必须取消): 1当地成分要求、2贸易平衡要求、3进口用汇限制、4国内销售要求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
海商法
国际私法
导论
国私主体
自然人
经常居所地认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作为生活中心
例外:就医、劳务派遣、公务
法人
国籍:登记设立地 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多个:纠纷最密切联系地)
冲突规范 准据法
国际民商 法律适用 国私70%
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只有法律明确授予意思自治的,选择才有效(授权性) 选择仅指该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法、程序法 意思自治选择:应查明&提供该国法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各方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异议:视为达成意思自治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选择/变更
不得损害中国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无法查明的:适用中国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兜底性原则
民事主体法律适用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
除外:婚姻家庭继承有专门规定
法人:登记地法
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按准据法
识别案件类型:法院地法
代理:意思自治优先
内部关系:关系发生地
外部关系:行为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关系发生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
1意思自治→2事实发生时的动产所在地 (被诉方获得该争议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
例外
船舶
所有权、抵押权:旗国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期间设立抵押权:原登记国法
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国法
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运输中动产
意思自治→目的地
有价证券
权利实现地/最密切联系地
权利质权
质权设立地
债权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
第一顺序 意思自治
例外
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消费者合同:
无意思自治,消费者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消费者不选:
①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 ②无经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
如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
中国法
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法→不能确定:主营业地法
无意思自治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者工作地/劳务派遣地法→不能确定:用人单位主营地/劳务派遣地法
第二顺序:最密切联系原则
侵权之债
按顺序: 1意思自治 2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例外
船舶、民用航空器侵权
1船旗国法:同一国籍船
2侵权行为地法
a不同国籍船撞与领水/内海
b对地面/内水/领海第三人侵权
3法院地法
a不同国籍撞于公海
b公海对第三人侵权
产品责任
被侵权人只能选:侵权人主营地/损害发生地
被侵权人不选
①经常居住地有经营:居住地 ②无经营→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
侵害人格权、网络侵权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
知识产权
1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2被请求知产保护地法
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知产归属
被请求保护地法
转让/许可
参照合同之债
知产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婚姻关系
结婚
结婚手续:一方经常居所/国籍国法,均有效
结婚条件:1共同经常居住地→2共同国籍国法→3婚姻缔结地法
离婚
离婚协议
①协议只能选: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不能突破实际联系)→
②共同经常居住地→③共同国籍法→④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1共同经常居住地→2法院地法
财产关系:1只能选: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2共同经常居住地→3共同国籍法
最密切原则兜底
扶养/监护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①共同经常居所地→②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扶养
一方居所/国籍/主要财产所在地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包括:父母对子女抚养 子女对父母赡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中: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
仅3类案件选择适用时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1父母子女的人身财产纠纷、2监护、3抚养
涉外收养
程序要求
转交申请:外国人应通外国人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直接不办)
亲自
外国人应亲自来华办登记,夫妻共同收养:
应共同来,一方不能来,书面委托另一方
书面:外国人来华收养,应签订书面收养协议
法律适用
条件&手续:收养人&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
解除: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院地法
保护弱者
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均可):国籍、经常居所地、遗嘱行为地法
遗嘱效力(立遗嘱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
法定继承
动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
遗产管理
遗产所在地法
绝产继承(没人要)
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
不能选择法律
权利质权
设立质权地
有价证券实现权利
权利实现地
劳动合同
工作地
经居地(主营业地)
派遣
工作地
派遣方经居地(主营业地)
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
未选择
消费者经居地
无经营
服务提供地
有经营
消费者经居地
选择
服务提供地
产品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
未选择
被侵权人经居地
无经营
主营业地/侵权事实行为地
有经营
消费者经居地
选择
主营业地/侵权行为地
夫妻人身关系
共同经居地
共同国籍国
两反一保三安全
反倾销、反补贴、劳动权益、食品、药品、金融安全
结婚
条件(有顺序)
共同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一方经居地、国籍国)
手续(都可以)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婚姻缔结地
离婚
协议离婚
可以选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
没有选
共同经居地、国籍国
离婚协议提交地
离婚财产
可以选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
没有选
共同经居地、国籍国
最密切联系地
诉讼离婚
法院地法
父母子女
共同经居地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有利保护弱者)
扶养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有利保护弱者)
监护
一方经居地、国籍国(有利保护弱者)
收养
条件和手续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居地
效力
收养人经居地
解除
被收养人经居地
继承
法定继承
不动产
立遗嘱时/死亡时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立遗嘱时/死亡时
死亡时经居地
遗嘱继承
遗嘱效力
立遗嘱时/死亡时
经居地、国籍国
遗嘱方式
立遗嘱时/死亡时
经居地、国籍国、遗嘱行为地
知识产权
侵权
只能选择法院地法
未选择
被请求保护地法
内容归属
被请求保护地
转让/许可
可以选择
未选择
合同
履行方经居地
人格侵权
被侵权人经居地
民事权利能力
经居地
民事行为能力
经居地+行为地
行为地(行为地认为是完人):婚姻继承除外
票据
行为能力
本国法+行为地
行为地(行为地认为是完人)
拒绝证明、提示、期限
公示催告
付款地法
出票
支票可以协议
付款地法
出票地
追索权
出票地
行为 背书担保
行为地
宣告失踪
经居地
法人
登记地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
登记地、主营业地(经居地)
代理
外部关系
可选择
未选择
代理行为地
内部关系
可选择
未选择
代理关系发生地
信托
可选择
未选择
信托关系发生地
信托财产所在地
最密切地
未选择
海商
民航
最密切地
合同
特征履行义务方经居地
最密切
独立保函
法律适用
涉外
纠纷
可选择
开立人、受益人
未选择
开立人经居地
分支机构登记地
欺诈
可选择
当事人
未选择
共同经居地
开立人经居地
分支机构登记地
止付保全
中国法
国内
不可选择
纠纷
开立人经居地
分支机构登记地
欺诈
共同经居地
开立人经居地
分支机构登记地
管辖法院、仲裁
都可选择
纠纷
独立保函中
欺诈
须单独书面协议
独立保函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不予考虑
未选择
开立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欺诈认定
虚构交易
伪造单据
债务人无付款责任(法院判决)
债务已经履行/未到期
申请中止支付
申请人、开立人、指示人
提出
诉前
30日未诉讼应当解除
诉中
条件
欺诈高度可能
情况紧急
提供担保
应当裁定中止支付
欺诈+未善意付款(指示开立人)
救济
复议
裁定送达后10日
作出裁定法院
10日内审查询问
信用证欺诈:上级法院复议
不应中止支付
交易违约
已经善意付款
依指示开立人追索权
国际民商 争议解决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
申请人
当事人/外国法院
仲裁只有当事人
受理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财产所在地
程序
期间:2年
承认&执行:可同时提,可分开提
只申请承认,2年申请执行重新计算
承认&执行条件
1有双边协议/互惠关系 2判决已生效 3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 4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
缺席审判需合法说明
离婚判决不需要条约互惠关系(只限解除身份关系部分)
申请被驳回:无权再提,可另行向中国起诉
承认&执行出结论之前,不能另行起诉
区际司法协助
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