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
21年法考已过(客观221,主观131),此笔记整理归纳了历年真题考点,分享出来,希望能帮到各位考友作为资料查询比较方便,自己也可以修改归纳
编辑于2022-05-24 09:21:34刑事 诉讼
立案
概念&特征
材料来源&条件
材料来源
报案
一切单位和个人
有犯罪事实
举报
被害人以外
事实+人(详细)
控告
仅被害人
事实+人(详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事实+人(详细)
可书面 可口头
应先接受再审查
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宏观 条件
符合管辖范围
具体立案条件
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检/法对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
再决定是否立案
不属于自己管辖:应移送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初步调查:可采取非强制性、任意性措施
只能适用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辨认等任意性措施
不能适用
讯问、查封、冻结、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窃听)、通缉等强制性措施
认为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公安决定不予立案: 应书面通知控告人 立案→侦查后撤销 (只能自诉)
公安:复议/上级复核
检察院:立案监督↓
法院:提起自诉
有证据证明不予追究就行(非一定要不立案决定)
3种救济 无顺序限制
检不起诉
1向上级检申诉、2向法自诉
法判无罪:判决未生效→申请检抗诉,判已生效→申诉
立案监督
主体
控告人
行政执法机关
可找原单位复议
不能复核
可申请立案监督(检)
被害人
检察机关
对象
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公/检已经立案后撤销的,只能找法院自诉附民
尚未作出立案决定
移送公安处理
程序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检察机关发现上述情况:应先要求公安①书面说明不立案/立案的理由
公安应在7日内说明
理由不成立:②应通知公安立案或撤销
公安收到通知应:
15日内立案
没有异议应立即撤销
公安不立案/不撤销
检察院:③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职权范围内才可自侦
司法人员14罪
国机权大省
仍不纠正:④报上级检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报检察长批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报检察长决定
侦查
侦查概述
概念
公、检→刑事案件
没有法院
原则
比例原则
犯罪轻重:侦查措施轻重
司法控制
侦查措施
强制性
事前审查
会导致侵犯人身、财产权
我国较特殊:只有逮捕事前监督
须检批准
强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通缉措施等
任意性
只接受事后审查
侦查机关可自行决定
勘验、检查、鉴定、询问、调取证据
初查阶段只能适用任意性
侦查行为救济
当事人、辩护、诉讼代理、利害关系人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①向该机关申诉/控告
②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自侦:上一级检申诉
条件: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侦查行为 侦查到犯罪证据 应当初查
讯问犯嫌
立案后
立案前初查,不能讯问
地点
未被羁押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可传唤到住处
被羁押 (拘留、逮捕后)
看守所
已送看的看守所
内容:
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应告知有权委托律师
犯嫌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应当准许
应如实回答
我国没有沉默权
限制自白任意性原则
同案犯嫌: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询问应分别进行
包括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委托辩护人)
例外:当庭对质(法官讯问)
疲劳审讯:超过12小时
非法应排除
讯问未成年人
法代必须在场,或合适成年人,否则排
男女朋友不是核实成年人
没有讯问次数限制
女性未成年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中,律师不得在场
讯问笔录
犯嫌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不能单独做定案根据
讯问时录音录像
公安
可以录音录像
应当录音/录像
死、无、重大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重大犯罪案件
检
监委
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证人/被害人
地点
提、住、侦、现(亮证)、单(亮证)
应当 个别进行
不能拘传,不能传唤(可以通知)
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
一次为原则
应当通知到场
法代
合适成年人
代行部分法代诉讼权利 不代行未成人诉讼权利
女孩(应有女工作人员)
不排除、可补正
勘验(现场)、检查(人) 公检法都能
必须持证
侦查人员主持
可专门人员勘检
勘查现场:公安机关不得少于2人 应当邀请无关公民做见证人,无见证人签名需合理说明
死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有权解剖,并通知家属到场(不需同意)
强制检查
犯嫌拒绝可强制检查
证人、被害人不得强制
检查妇女:应由女工作人员/医师除外
复验复查:检要求复检复查,应当
检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禁止足以造成危险、有伤风化的行为
勘验对象是死的 检查对象是活的
搜查
必须是侦查人员
强制性
原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其他见证人在场
女性对女性
2人/与案件无关
未签名
记录合法
未记录,可补正
搜查对象:死活都有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 物证/书证
仅限于与案件有关:有罪/无罪的,应当查封、扣押
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退还
原主不明:公告6个月,上缴国库
邮件电报
公、检批准,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
通常在勘验、搜查中(不是一定)
查询、冻结 存款/证券
不得划扣、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期限
存款、汇款:6个月
证券:2年
需要延长:在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期限不变
对冻结的证券:有权申请出售
可出售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
无需扣押证
需要制作物品清单
需要制作查扣笔录
程序
检可决定或解除查扣冻
检察长批准
不可分割
查扣冻
结案后变卖、拍卖,非违法所得退还
拒绝签名,在查扣笔录上注明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权属明确
及时返还
须拍照、鉴定、估价、附卷
权属不明
裁判后,比例返还
获赔部分扣除
鉴定
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资质(机构可不签)
多人鉴定:不同意见应注明
没有少数服从多数
鉴定意见告知: 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 应及时告知犯嫌、被害人/法代 不包括诉辩
专门知识人
有意见
可交送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提意见
出庭方式
控辩申请
法庭认为有必要
依职权通知出庭
费用
依职权
法院承担
依申请
委托人承担
应当补充鉴定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 发现新的证物
应当重新鉴定
程序违法、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技术侦查措施
内容
可以适用 没有必须
必须在立案后
追捕被通缉、须逮捕的在逃犯嫌
公安(决定并执行)
国、恐、黑、毒、严
严重危害社会
其他包括
严重暴力、集团性/系列性/跨区性、电信/网络/寄递、其他可能判7年以上的
在逃犯
检察院(决定)
重大贪污、贿赂、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
经过严格批准→可交公安/国安执行(检不能执行)
监委(决定技术调查)
贪、贿、职务犯
可交公安/国安执行
对象
犯嫌/被告
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员(对非嫌疑人也能用)
机关
决定
公安/国安、检察院
监委
技术调查
执行
公安/国安
批准决定
3+3X
3个月内有效,每次延长不得超3个月,不限次数
变更:种类/对象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秘密侦查:隐匿身份
不得
诱人犯罪:没有犯意,引诱产生犯意
诱使他人犯罪、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毒品/违禁品:可以控制下交付(能抓却放,欲擒故纵)
诱惑侦查:本身有犯意,侦查人员只是迎合犯意
报请程序
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
报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隐匿身份
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同案犯)
控制下交付
县级公安负责人决定
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上庭不需要转化
如直接使用危及人身安全或其他严重后果
可以庭外核实(不暴露卧底身份)
3密保密、无关销毁、不得他用
通缉
决定发布
公安、监察委、检察院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决定
执行发布
公安
限制出境(并扣押护照)
决定
公检法
县级
监委
省级
执行
公安
限期离境
公安部、省级公安厅(授权)
公安执行
辨认
主持、预见、个、混混
数量
主持人不少于2
少于2人违法(可补)
0人要排除
公安
7人、5物、10照片
检察院
7人、5物、10人照、5物照
无数量限制
尸体、场所、独有特征物
防止预断
应详细询问特征
避免预见
辨认记录
应做笔录: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应拍照:辨认对象
必要时:录音录像
检自侦案件
辨认犯嫌:应经检察长批准
形式
主体(辨认人)
被害人、证人、犯嫌
个别辨认
对象
不是辨认对象
被害人、证人
物品/文件/犯嫌
场所/尸体/独有特征物
无数量限制
应当有见证人
查、扣、勘、检、搜、辨
侦查终结
条件&处理
终结条件
事实查清,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案件处理
《起诉意见书》:县级以上公安批准(不需检同意),移送检决定
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嫌&辩护律师
已逮捕,释放的:通知原批准检察院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意见,律师提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侦查终结前的核查询问制度:重大案件,检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同步录音录像
自愿认罪:应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在起诉书中写明
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中逮被逮捕→ 侦查终结的期限
2+1(上级检)+2(省检)+2(流结多+10年+省检)+X(最高检报全人常)
不得超过 2个月
上级检批准可 延长1个月
省级检批准可 再延2个月:
交通不便 重大犯罪集团 流窜作案 涉及面积广 重大复杂
可能判10年,省级检批准 可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 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可无限制延期审理
提请延长程序:届满7日前提出,检在届满前决定
重新计算
另有重要罪行:发现之日重新计算
报检备案,无需批准
身份不明:查清日起算
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
一般规定
终结的处理
侦查期限
补充侦查
概念
检决定
公/检实施
种类
审查批捕阶段 侦查阶段不限期
批准逮捕=不需要补侦
检不能自侦
只有不批捕,才能通知补侦 (不是决定退回补侦)
检不批准逮捕:应说明理由;需要补侦:应同时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需要补侦
退回公安
退回监委
1个月内补侦完毕 2次补侦为限
补充完毕移送检:重新计算期限
可不起诉
不补侦
补侦1次
应当不起诉
补侦2次
可自行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
法庭审理阶段
只能检自行侦查
1个月内补侦完毕 2次补侦为限
补侦完移送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不得退回公安补侦
必要时要求侦察机关协助
法院不会主动退回补侦
唯一法院可以建议补侦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发现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人要求补侦,可以同意:延期审理
侦查监督
监督方式
检发现公安侦查中违法
情节较轻:口头提纠正意见、要公另行指派调查人员重新取证
也有权自行取证
情节较重:纠正违法通知书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的救济
核准追诉
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犯罪,已过20年时效,如果认为必需追诉:报请最高检核准
侦察机关核准之前可强制措施
检可批准逮捕,不停止侦查
未经核准,不得提起公诉
起诉 有新增必考
概述
概念
刑事公诉理论
现代分类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排除自诉)
刑事公诉兼自诉
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原则
起诉法定主义
必须起诉
起诉便宜主义
自由裁量
我国: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要求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内容
全面审查
方法
检察院介入:监督审查方式是否合法
应当问、应当听
犯嫌/辩护,被害/诉代的意见
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排非后处理
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重新调查
必要时检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补充侦查、核实
公安移送的案件
可退回补侦,也可自行补侦
监委会移送的案件
依照《刑诉法》&《监察法》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期改变管辖后的补侦
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公安补侦
2次为限
应在1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也可自行侦查
补侦2次后发现新罪
移送侦查机关另行侦查
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检移送管辖
侦查终结,公安移送同级检,由检移送管辖
应通知公安机关
监委会移送案件决定强制措施
已采取留置的→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
拘留后10日(+4特殊)内决定 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决定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比其他批捕审查起诉多14天
留置:3+3(月)
折抵刑期
管制
1:2
拘役、有期徒刑
1:1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当签署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
应当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
已有辩护人,只能辩护人在场(不得安排值班律师)
无需签署
盲精未(法辩不认罚)
1盲聋哑、2精神病、3未成年法代有异议的(大人不同意)
部分在逃,在案仍诉
在逃:需到案后再审查起诉
共犯在案的:依法进行审查起诉
审中到案:检追加起诉
不需法院同意
检起诉的法院必须受理
期限
审查期限
30+15(复杂)
公/监移送案件:1个月
重大复杂+15日
10+5(超1年)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10日内
可能判有期超过1年:15日
重新计算
改变管辖:收到起算
补侦:移送起算
提起公诉
条件
1犯罪事实已查清,2证据充分,3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已查清:
单一罪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已查清
数个罪行:已查清的罪行就起诉
证人证言、犯嫌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诉: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不影响)
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全部
不宜移送的实物
大宗、不便搬运
清单、照片、封存、地点
易腐烂、霉变、不易保管
清单、照片、变卖凭证
枪支弹药、剧毒等违禁品
清单、照片
量刑建议
检可提量刑建议,在法定幅度内
诉辩可提量刑意见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犯嫌认罪认罚:检应当提量刑建议
不起诉
种类
法定
没犯罪事实
时间、地点、人物
显、时、特、告、死
未成年人法定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2、具备情形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酌定
犯罪情节轻微,检可以决定不起诉
被告可向原检申诉
法定不起诉
起诉
证据不足(存疑不诉)
先天不足
侦查/补侦后:不符合起诉条件
后天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后:可补充侦查/不起诉
存疑不诉后有发现新证据,可提起公诉
特别不起诉
1犯嫌自愿如实供述 2重大立功/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3最高检核准
公安可撤销案件 检可决定不起诉
程序
检察长、监委会都有权决定
决定自公开宣布之日生效
附条件不起诉:是作出之日起算
检察长批准
法定不起诉
不构成犯罪
没有犯罪事实
情节显著轻微
时、特、告、死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
有犯罪事实
证据不足不起诉
二次补侦或补调
应当作出
一次补侦或补调(没有再补必要)
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
被害人/近亲属/诉代、被不起诉人/辩护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
程序倒流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嫌所为(另有其人)
先决定不起诉,后建议公安重新侦查
在押:应立即释放 应同时解除:查、冻、扣
需行政处罚/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移送有关机关
检无权处理涉案财物
救济
公安不服
只能先复议后复核
同级检复议
上级检复核
被害不服
收到决定书7日内:上级检申诉
法定、酌定、附条件不起诉
无证据不足不起诉
提起自诉(一般基层)
附条件不起诉不得自诉
仅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维护名声)
收到决定书7日内:原检申诉
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没有申诉权
监查机关不服:上级检复议
《监察法》:检退回监查机关2次补侦,不能直接决定不起诉,需上级检察院批准
刑事起诉书
主观题
提起自诉的程序
管辖
刑事审判概述
概念
概念
亲历性
法官必须亲自参与办案,接触审查证据
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
特征
程序
模式
审判中心主义
障碍
卷宗中心主义
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第一审:原则公开
全过程,除了休庭
例外
应当不公开
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不公开
商业秘密
当事人申请
应当庭说明不公开理由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
法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应在场,否则审判无效
采证采证
法官必须亲自、当庭调查证据
言辞原则
庭审需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辩论原则
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集中审理原则
【人不换、事不断】不换庭、不换人、不中断
特殊情况:换庭/换人/中断(评议前需重新审理)
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
要求:当庭宣判(迅速审判权)
不体现终局性
审级制度
概念
四级两审
两审终审制
二审后不能上诉
例外
1、【最高院】一审就生效 2、【死复核】二审不生效 3、【减轻判】法定刑以下判刑罚:需最高院核准
审判组织
独任制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第一审
合议庭
组成方式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法官
人陪不行
助理审判员
临时担任审判员
院长提名、审委会通过:助理审判员可担任审判长
一审
基层、中级
法官
3
法官+陪
3、7
高级
法官+陪
3、7
法官
3、5、7
最高
法官
3、5、7
二审
法官
3、5
复核
法官
3
再审
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
二审
基层简速可独任、 其他通通合议庭 法官低3高到357、法陪通通3或7 最高专院不用陪、 地方一审可以陪 二审法官3或5、 复核法官仅3人 再审具体看几审、重审另组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情形:
无主观过错,就无责
1法律理解偏差 2事实和证据认识偏差 3新的证据 4法律修订/政策调整 5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
导致:改判、发回重审
合议庭组织讨论
1、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2、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3、情形: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我国人民陪审员VS西方国家陪审团区别
分工不同
陪审团只负责:定罪,法官:量刑
我国陪审员负责:定罪+量刑
3人:事实+法律
7人:事实
不参与法律表决
作用不同
陪审团:制约法官
我国陪审员:准法官
遴选机制不同
陪审团:各方面限制
我国陪审员需:年满28周岁
适用案件不同
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仅不到10%进入正式审判
我国是否需要配人员:需考虑具体个案诸多因素
人民陪审员制度
是否适用 法院决定
依职权
3人庭
7人庭
5人庭(高院、最高院):没有人陪
依申请
非机关都行
条件
2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
不能担任:法律职业禁止/违法违纪禁止
名额
陪审员名额:由基层法院提请同级(基层)人常决定
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的3倍
产生任命
随机抽选
候选人:辖区常住居民,拟任命数5倍以上
申请/推荐
推荐产生的陪审员,不能超过名额数1/5
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基层)人常任命 陪审员都是基层的,中/高院需要应从基层随机抽取
任期
5年,一般不得连任
组成合议庭
参审案件:地方一审(最高法院没有)
发回重审(一审无独任)
有人陪
再审
一审
有人陪
二审
无人陪
3人庭
法官担任审判长
1+2/2+1
7人庭
只有3+4(3法官+4陪审员)
死无十重、征环药益
可能判处10年以上
无期、死刑
中院
且社会影响重大
被告申请 陪审员参加
由法院决定
参加审判
指引提示
审判长应履行指引、提示义务,不得妨碍陪审员独立判断
同法官同权
例外
7人合议庭法律表决
法律可发表意见,不表决
陪审员不得担任
审判长
独任
最高
二审
复核
可有人陪
减刑假释(3人庭)
列席审委会
庭外调查
附民调解
人陪不得参加
非诉程序
特别、督促、公示催告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法律
裁定不予受理、不开庭
程序
以人民调解员先调解过的
参前不参后
参加3人庭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不能参加5人庭
参加7人庭
对事实认定共同表决
法律适用只能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合议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分歧写入笔录
重大分歧,陪审员/法官可:要求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人员变更
评议前
重新审理
评议后
署名宣判
职务免除
1本人辞职
2职业禁止/违法违纪
3拒绝参加审判,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4徇私舞弊
可以公开通报、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保障
给予补助(按工作日,交通/就餐)
仅陪审员/证人
审判委员会
应当上
死立执(中高院)、死缓(中院)
本院错误裁判、需要再审
审监再审抗诉
抗死要再审
可以上
重大分歧/新类型/影响重大/疑难复杂重大/有必要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
人陪可以要求
提请院长决定交审委会讨论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审判员应当执行,不同意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庭前审查 7日
审查处理
公诉应受理 应当退回检
管辖错 人不在 无新证 时特告死 亲告罪
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不在案
开庭前:被告人不在案
又来
无罪、撤诉后没有新证据/事实,重新起诉
时/特/告/死
退回检(开庭前)、裁定终止(开庭后)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知被害人有权起诉
需要补充材料
通知检:3日内补送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使被告身份不明,也应受理
按自报姓名审判
检察院移送,都要受理 审判阶段:不能再退回检察院(只能自己撤)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0日前
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辩护人
5日前
交换证据
通知当法诉辩,提供证据
3日前
传票、通知书
当法诉辩、证人、鉴定人
通知检开庭时间、地点
庭前会议
参加主体 无被告
控、辩、审
可通知被告参加(并非权利)
法院决定
可以开
1申排非(只申不排)
宣布排非审查结果:宣读起诉书后
2证据多
3影响大
会议内容
只处理程序事项 (管辖、回避、排非)
不能审查案件事实/证据
附民可调解
立案、—二审、再审判决前都可以调解
证据展示
定罪量刑,有争议的:单独质证
有异议的: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质证可简化
证据需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庭审判
开庭
旁听禁止:精神病、醉酒、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
被害人、诉代不到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未到庭:被告同意,可以继续开庭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除外(盲精未死无缺)
不公开审理:应当庭宣布理由
法庭调查
1、说一说 (宣读起诉书→双方陈述→排非审查结果→宣读附民) 2、问一问 (对被告讯问发问:所有控方问完,辩方问,审判问) 3、看一看 (举证质证:先控后辩,先人后物)
发问规则:先控后辩
(所有)控诉方询问完毕后,被告方发问
经审判长允许:被害人/法代/诉代可就公诉人询问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证人出庭条件
1对证言有异议、2提申请、3法院认为有必要
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可作为证人出庭
证人可以不出庭
1疾病、2离得远、3在国外、其他
可视频作证
证人拒不到庭 (无正当理由)
证人强制到庭
应当出庭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证人不能拘传/传唤
训诫,情节严重:10日以下司法拘留
法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时 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条件↑)
鉴定人拒不到庭
鉴定意见不做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人:不得旁听(产生偏见)
中立,须回避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双方可申请
同类意见出庭不得超过2人
有多种鉴定意见可相应增加
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证据突袭
公诉人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辩护方异议:应说明理由
成立且必要:应准许
辩护方需要时间准备,可以休庭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对证据有疑问,可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法院不能搜查、刑拘
调查量刑证据
定罪/量刑相对分离
美国:绝对分离
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应质证
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除非双方无异议
单独质证
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
补充侦查
公诉人发现需要补侦、延期审理:应当同意
2次为限
补侦期满,通知检,未移送:可按撤诉处理
法院自行发现新量刑证据
检移送案卷中没有:应通知检移送
审判中被告提新立功线索
法可建议检补侦(法唯一建议补侦)
法庭辩论
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被告人最后陈述
检在发表公诉意见(公诉词)时:向法提出量刑建议
总结评价(起诉书是事实陈述)
被告认罪: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被告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有权最后陈述
多次重复:可以制止 藐视法庭、损害他人、无关:应当制止
评议
最后陈述后,休庭,合议庭评议
宣判
宣判前,检撤诉:应当审查理由
宣判前,检可变更/追加/补充
发现事实&起诉书不符:可变更起诉
发现漏罪/人:可追加、补充起诉
要求一并审理
宣判时,被告必须到庭
缺席审判除外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
一般应采纳,例外:
1不构成犯罪/不应追责 2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被告否认 4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不一致
宣判情形
同一事实,定性不同(罪名不一致)
按审理认定的罪名
不同事实,按指控的罪名判决
法院可建议变更/追加/补充
检不同意/7日内未回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判决/裁定
疑罪从无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被告不满16周岁/精神病: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不判有罪/无罪
庭审活动笔录:书记员制作/签名,审判长签名
相关人员认为庭审记录有误: 可申请补充/改正,改正后应签名,不签记录在案
庭审中陈述不准改
公开宣判&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当庭宣判
5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立即送达判决书
单位犯罪案件审理
同被告人
延期/中止/终止审理
决定延期
时间:仅适用于庭审中(中止:受理至判决前) 原因:诉讼程序自身障碍
一般都计入审限
裁定中止
不计入审限
终止
裁定
时/特/告/死
休庭
计入审限
法庭纪律
情节较轻
警告&训诫
不听警告
责令退出法庭
拒不退出
审判长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情节严重
报经院长批准: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不服可上级法复议,不停止执行
对决定不服:上级复议
构成犯罪
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暂扣存储介质/设备
律师更换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辩护人后没有辩护人:另案处理;其他被告庭审继续
一审期限 2→3→6
应在2个月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3个月
+3:可能死刑/附民/交集流广重大复杂+上级法院批准
检察院出席一审法庭&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公诉人发现违反程序:休庭后告知检察长
检察长在庭审后提纠正意见 (检察院的名义,不是公诉人/检察官)
不能当庭提出
自诉案件
范围
一:亲告罪
侮诽暴虐侵
二:有证据证明轻微:3年以下
三:公检不予追究:公诉转自诉
包括国恐:中院管辖
受理、审理
自诉案件
亲告、轻微
可以调解、反诉
公转自
不可以:调解、反诉
都可以:和解撤诉(一审、二审)、简易程序
审查处理
方式:口头、书面
自诉人无法告诉(丧失能力、强制、恐吓)
法代、近亲属代为告诉,应当受理
法院审查时间:15日内
立案前
先软后硬
先说服撤诉→不撤: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
可软可硬
说服撤诉/裁定驳回
自诉权处分
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只诉部分:告知后果
判决后再诉其他共犯: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告诉:应通知其他被害,不来告知后果
判决后再来:不予受理
但可另提起民诉
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亲告罪、3年轻微刑事、公转自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
新证据,可受理
(7)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审理程序
和解/调解/撤诉:审查自愿性
撤诉
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
胁迫、恐吓、非自愿:不予准许
准许撤诉后
强制措施应立即解除
多个自诉人,部分撤诉,继续审理
和解
一审
撤回自诉
二审
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调解
一审
制作调解书
二审
制作调解书,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撤附民:不审查
审理时发现被告同时有自诉/公诉犯罪行为:可一并审理
先公后自:不告不理
先自后公:另案移送(公)
自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说明理由,有必要的:应及时调取
法官自行调取
公安
已经收集证据
法院可以要求移送
未收集
不能要求公安调取
自诉人不到庭
2次传唤不到:按撤诉
反诉
提出:判决宣告前
分别判处刑罚,不能相互抵销刑罚
一审
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
二审
被告二审提反诉:告知另诉(不受理、不能调解)
二审提附民:调解不成,告之另诉
二审附民提反诉:调解不成,告之另诉
附民:同民诉
审限
被告被羁押:适用一审
2+1+3+X
被告未被羁押:6个月
判决书
简易程序
概念
特点
仅一审、基层法院
当事人申请、检可建议适用,法院决定
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适用范围
基清认、无异议
1、基层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认罪(对事实没异议)不要求罪名 4、被告对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适用
盲精大、无罪啊
1盲聋哑 2精神病 3重大影响 4不认罪/有异议 5无罪辩护 6可能不构成犯罪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自诉案件:国恐(不得简易)
未成年人
应当征求被告&法代&辩护人的意见
决定适用&审判程序
决定适用
应当庭讯问被告,告知适用简易,确认是否同意
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可以合议庭/可独任
普通程序没有独任
可能判处超过3年刑罚:合议庭
公诉人
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庭
辩护人
被告有辩护人,应当通知出庭
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庭前送交书面辩护意见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认罪≠认量刑,仍可能存在:法庭调查&辩论
自愿认罪且知悉法律后果,审理可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简易转普通 普不能转简
应当转
无罪/无责/否认/不清
被告可能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 否认犯罪事实(非对罪名异议)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限从决定转为普通:重新计算
宣判&审限
一般应当庭宣判
被告最后陈述:不可简化
审限
20+25(超3年)
速裁程序 独任制 新增必考
适用条件:可以适用 检可以建议适用
基3清、认同1
基层法院 3年以下 事实清楚 被告认罪认罚 同意适用速裁 独任法官1人
不适用
盲精未 大影响 共异议 未赔偿
(1)盲精未
(2)大影响:社会影响重大
(3)有异议: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有异议;
(4)未赔偿: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自诉案件
不能速裁(没有认罪认罚)
中院
国恐无死没缺
审理程序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判决前应当听取
辩护人意见
被告最后陈述
必须当庭宣判
例外:附民案件
审限
10+5(超1年)
速裁转普通
应当转
无罪、无责、违意愿 否认、疑难、争议大
速裁也可转简易
独任,可继续审
延期审理、重组合议庭、重新审
只要法院开庭:应当通知同级检派员
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指派公诉人集中审理
简易 VS 速裁
相同
基层、一审 被告自愿认罪 被告同意适用 检可建议适用 被告最后陈述不可省略
不同
1未成年可简易,不能速裁 2简易适用所有,速裁只适用3年以下 3简易只需认罪,速裁需认罪&认罚 4简:公诉人应出庭,速裁无要求 5简可组合议庭,速裁只能独任 6简化调查/辩论,速裁一般不进行 7当庭宣判:简易一般应当,速裁必须 8审限:简易20日~1.5月,速裁10~15日 9转普: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清楚/不情愿
判决/裁定/决定
救济:
判决:上诉/抗诉期10天
法院
书面or口头
判决可有多个,生效只能有一个:实体问题
裁定:上诉/抗诉期5天
法院
书面or口头
裁定也适用与执行阶段;程序问题/少量实体问题(减刑、假释)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管辖异议 中止审理 减刑 假释
终局性裁定,可以上诉
决定:程序问题
作出即生效:可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
公、检
书面
二审程序
提起
主体
上诉(无需理由)
被告、自诉,及他们的法代(被害人)
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上诉 没有独立上诉权
附民当事人&法代:对附民部分
抗诉(确有错误)
检察院
被害人、法代请求抗诉
只能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抗诉
社会契约论: 被害人权利被公诉人吸收
二审庭前审查
死刑上、抗诉
应当
讯问被告人,听上诉理由或辩解
听辩护人意见
必要时
询问证人
补充收集证据
鉴定意见有疑问:可以重新、补充鉴定
可以
听被害人意见
方式
口头/书面
以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期限
判决:10日
裁定:5日
民诉:15/10(附民按刑诉)
程序
上诉
通过一审法院
期满3日内移送上级
直接向二审法院
收到3日内交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收到审查,3日内移送上级
抗诉
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抗诉
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抄送上级检
申请撤回
上诉
期限内撤回:准许
期限后撤回:应当审查
死立执,开庭后申请撤回:不予准许
抗诉
抗诉期内撤回:一审法院不再向上级移送
抗诉期后申请: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期满前撤诉:原审期满生效 期满后撤回&准许:二审裁定书送达时原审判决生效
审判
二审审判原则
组成合议庭
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抗诉范围限制
共同犯罪:上诉的被告死亡,其他被告未上诉,仍对全案审查,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附民:只有附民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应当全案审查
上诉不加刑
仅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不得加重
部分被告上诉,同案其他共犯也不得加重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不当:可以改罪名,不得加重刑罚
数罪并罚:执行刑罚不得加重,可以加重单个刑罚/增加罪数
缓刑:不得撤销、延长考验期
不能增加禁止令
不得限制减刑
原判畸轻:不得直接加重,不得发回重审
只能审判监督再审(代价:冤假错案)
检对部分被告抗诉/自诉针对部分被告上诉:不得加重其他共犯被告
二审发回重审:不得加重
检抗诉/自诉人上诉,不受限制
例外:可加刑
新的犯罪事实,检补充起诉
被上被抗可加刑
审理
审理方式
可以不开庭
二审决定不开庭的
应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可以询问被害人
径行发回重审
事证、程序违法
应当开庭 原则
死、抗、事、证
1事实、证据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2死立执的上诉(包括同案被告) 3检抗诉 其他
发回重审,可不开庭
事证纠程序
死刑复核发回二审
同级检应当派员出庭
最高检可派员
地点
可到案发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二审法院也可以)
程序
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应派员
法院应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查阅案卷(检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
不开庭:同级检不需 阅卷、派员
死、抗诉必开庭
抗诉案件,检不派员出庭,未说明原因:按撤诉处理
特殊
开庭审上诉/抗诉:1宣读一审判决/裁定书,2抗诉检读抗诉书/3上诉人读上诉状
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法认为没必要,可以不传唤出庭
同案未被上诉/抗诉的被告:要求出庭,应当准许
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二审自诉案
可调解 可和解
调解应制作:调解书
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
裁定准许撤回&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一审驳回起诉:可以上诉 二审自诉反诉:告知另诉 二审附民增加请求、反诉:调不成,告知另诉
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判
裁定
改判
应当
事实没错,法律有错/量刑不当
事实没错,不能发回重审
事实错了,才发回重审
可改判、可发回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重审(可不开庭)
应撤销原判
可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发回(程序违法)
违反公开审判
违反回避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剥夺/限制诉讼权利
发回不限次数
应当重组合议庭
按照一审程序,可上可抗
原则:只能发回一次(第二次必须改判)
二审发现新事实
可审理,不可认定
代为宣判、送达
可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送达
委托的,二审法院应直接向同级检送达判决/裁定书
审限
2+2+X
1可能死刑 2附民 3交集流广、重大复杂 经高级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报请最高院批准:无限延长
高法解释:
只对附民上诉:刑事部分上诉期满后生效
反之亦然,但如果发现附民有错:可以再审(提审:按二审程序再审)
审理附民,发现已生效刑事部分有错: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民刑可以合并审理
附民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调解不成,另诉
二审自诉提反诉:告知另诉(不能调解)
二审附民提反诉:调不成,告诉另诉
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核准
报核程序
未上诉、抗诉
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法复核
上一级同意:层报最高法核准
有上诉、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应层报至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
核准裁定书
发回/指定
二审改判至法定刑内:不用层报,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上级法院不同意的处理方式
裁定发回重审
改变管辖按一审重新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
概念、特点
死刑复核特点
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不开庭
检不阅卷不派员
死刑 立即 执行
死刑核准权
最高法
审判员3人
全面审查: 责任能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法律正确 减轻情节、程序合法
死立执层报核准
中院一审未上未抗→期满10日报高院复核
同意
10日报最高院核准
同意
最高院长(非审委会)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执死令,层交判决死刑的法院执行
刑场
指定羁押场所
不包括监狱
不予核准
不同意
提审
发回重审
死立执复核程序
应当问,可以听
应当讯问被告;可以听辩护律师意见;提出要求,才是应当听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意见,复核结果应当通报最高检
《最高法死立执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管理办法》
有权查询立案信息
最高法应立即答复,不能应在2日内答复
担任死刑复核按辩护律师的
应在受委托
10个工作日内向最高法提交有关手续
1.5个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 承办法官应及时安排
承办法官+书记员听取 /合议庭+书记员听取
具备条件,法院应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 在场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宣判后5工作日内: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死立执复核后处理
处理情形
1原判正确
直接核准
2原判有瑕疵,死刑无不当
纠正后核准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④新的事实、证据
⑤事实正确,依法不应判死立执
死缓限制减刑
6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不予核准(只能用)裁定 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重组合议庭
事实没判错 (←④⑤) 不重组合议庭
4、新事实/证据
5、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数罪并罚:
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部分犯罪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可以改判
对其他应判死刑的罪:判决核准死刑
共犯
部分被告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可以改判
对其他应判死刑的被告:判决核准死刑
改判死缓可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部分被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一个错,全部发回 事实都没错,才可改判 改判后,核准也用判决 未改判,发回只能裁定
最高院不查案 事实见错就发
核准:裁定 不予核准:裁定 改判:判决 部分改判:一律用判决
最高法不予准许:可发回一审/二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应当开庭
二审法院重审
能否发回
高院复核
可以再发回
高院二审
不得再发回
应当开庭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正程序违法
事证纠程序VS二审:死抗事证
可不开庭(直接改判)
事实没错、量刑不当
高级法判死不被准许
可按二审程序提审
或发回重审
死缓2年复核程序
中级法判死缓:高级法院核准
应当问,可以听
应当讯问被告
可纠正核准
维持原判
裁定宣布后生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新事实,新证据
裁定不准,撤销,发回重审
改判
事实正确,法律有错
应当改判
不得加重刑罚
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共犯
死立执,继续上报
死缓及以下,终审判决,宣告后生效
应当及时交付执行
但参与了有关死刑之罪,应在最高法复核讯问被告后(不需提讯)再交付执行
高院判死缓,不用再复核
二审带复核
法律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称为:一事不再理
我国没有确立以上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指导思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一追到底
但我国在司法解释已经体现禁止双重危险的精神: 除检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上被抗可加重)
提起
材料来源
申诉
申诉主体
当事人/法代/近亲属(独立申诉)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律师(受委托)
对象
生效裁判
接收机关
法、检
效力
不停止执行
不必然引起再审
启动再审后
再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原裁判
改判无罪/减轻后刑满
法定理由
新证据证明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
上诉不需要理由
程序
向检申诉
原则找终审同级检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越级申诉
向上级检申诉
可交生效裁判同级检受理
重大/疑难/复杂
可以直接受理
决定不予抗诉
申诉
上一级检应当受理
两级申诉制
经两级检,且省级检已复查,没有新的事实/理由
不再复查
除外:可能无罪/重大错误
不服死刑裁判,尚未生效,申诉
由监所检查部门办理
检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
报请检察长/检委会决定,需要抗诉:
提请上一级检抗诉
向法申诉
原则找终审
二审撤回上诉/对一审判决申诉;可以由一审法院审理
直接向终审上级法申诉:
告知向终审法院提
直接交终审法院,告知申诉人
重大/疑难/复杂
可以直接受理
直接向终审上上级(越2级)申诉
告知:向下级提
两级申诉制
终审法驳回
向上一级法申诉
两级法院复查均驳回
上一级法再审维持原判
应当驳回 or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除外:新理由+可能无罪
异地指令审查
最高法、上级法
指令终审以外的法院审查
应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层报最高法或上级法
死刑案件申诉
核准法院
可以交原审法院
应制作审查报告,提出意见
层报最高法、高院
法院对申诉的受理
①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应当受理
②执行完毕超过2年
不予受理
应当受理
1可能无罪 2期内申请未受理 3疑难复杂重大
审查期限
3+3(不超6个月)
处理
提起的主体
法院
本院
本院审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死刑:不核准不生效,生效裁判
死立执——最高院 死缓——高院
上级法、最高法
特殊:有权提审
事实正确、法律错误
疑难、复杂、重大
不宜原审再审
原则:指令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必要时可提审
检察院
终审上级检→下级法
最高检→最高法
向同级法院抗诉
向谁抗、谁来审、事实不清可指可提
1先找终审法院、2找上级法院、3抗诉同级提、4上抗下
基层检
无权提再审抗诉(没有下级法)
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1上级法发现下级法判错: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2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上级法应指令原审以外的法院
3原审法院更适宜:可以指令原审法院
应当另组合议庭
区别发回重审,法律错误可不重组
法:生效法、及以上 检:上对下、同级抗
基本程序
1原则:不全面审查
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决定再审的理由
2再审适用程序
一审案件(生效)
依照第一审程序
二审案件
依照第二审程序
3、再审开庭
应当开庭
一、抗、事证(事实)、加重罚
不管什么程序
只要审事实,就应当开庭
只要事实错误,就应发回
只要发回重审,就应重组合议庭,除了未审或死核事证没错
只要开庭,同级检就应派员
同级检应派员出庭
可以不开庭
原审被告/上诉人
死亡/丧失责任能力
边远地区服刑
抗诉须经检同意
事实正确、法律错误
79年以前裁判的
通知2次,检不派员出庭
4除抗诉外,法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5强制措施:法/检,谁启动谁决定
6再审没针对的被告可以不出庭
7、中止与终止
原审被告(上诉人)
下落不明
收到抗诉书后不到庭
应当中止审理
到案后恢复审理
超过2年仍无下落
应当终止审理
8再审不加刑
抗诉除外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
法院启动,也有可能加重
9检申请撤回抗诉
开庭前撤诉:裁定准许
不派员出庭:视为撤诉
申诉人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准许
拒不到庭/中途退庭:视为撤诉(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除外)
原审效力
1可能改判无罪 2可能减轻至原判刑期满
可以决定中止原裁判执行
审判期限
3+3(不超6个月)
审理结果
没问题
维持原裁判
有瑕疵
纠正后维持
事实没错,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查清后改判(能查清)
发回重审
已查清/无法查清,不能认定有罪
撤销原判,判决无罪
身份信息有误
裁定更正
《最高院方冤假错案意见》
疑罪从无原则
量刑证据存疑:从宽
只有被告供述:不能认定有罪
庭前会议质证
庭审举证/质证适当简化
以审判为中心
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原判事实不清,二审查清:不得发回重审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能发回一次,上诉不得再次发回
不得通过降低管辖级别规避上级监督
不得就事实、证据问题,请示上级
执行
概述
概念
依据
裁判发生效力后
执行机关
法院
生死钱
无罪或免除、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剩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
看守所关未决犯 监狱关已决犯
公安
拘役(拘役所/看守所)
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
自行报到
可电子定位
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请逮捕
原审法院、执行地法院
各种裁/判的执行
死立执:执行&变更
执行依据
最高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
第一审中院执行
执行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
申请+提供联系方式:应当通知 近亲属申请会见:应当准许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
服刑地中院审判并层报最高法核准死刑
执行时间
收到执行死刑命令7日内
执行场所
指定羁押场所
不是监狱
执行变更
停止
最高法签发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暂停情形
1可能有其他犯罪 2共犯到案/暂停 3重大立功 4怀孕
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
并立即层报最高法
最高法院 停止执行死刑后处理
怀孕改判
怀孕
不死发回
其他犯罪
立功
还死继续
没有错误/没有立功
立功不影响执行
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
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由公安将罪犯交付执行
裁判生效前未被羁押:法院根据生效裁判,将罪犯交送看守所羁押
缓刑、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减为无期、有期
应改为3-10年
死刑、无期,应剥夺终身
拘役
6个月-1年
刑事财产部分执行
财产执行法院
第一审法院
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执行财产期限
6个月
院长批准可延长
侦察机关已经查冻扣
法院可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无需解除
查冻扣顺位:法院与侦察机关顺位相同
合法财产
没收财产
立即执行
罚金
期满未足额缴纳
强制缴纳
应当随时追缴
已处分涉案财物
应予追缴
非法财产(非自愿给的)
恶意取得
不予追缴
善意取得
不知是赃物
支付合理对价
30%范围内
接受清偿正当债务
被害人主张权利:告知诉讼(附民赔偿、请求返还)
查扣冻
法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查扣冻
财产不足支付,执行顺序
民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的正当债务:优先受偿权
2退赔被害人损失
3其他民事正当债务
经债权人请求
刑
4罚金
5没收财产
中止/终止
中止
1争议的标的物
2案外人异议
民诉:须异议成立
终止
1裁判被撤 2死后无钱 3罚金被免
变更程序
死立执
死缓
暂予监外执行
可以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
1疾病需保外就医 2怀孕、哺乳 3生活不能自理,没有危害
无期
怀孕/哺乳
怀孕、哺乳均可以监外执行
死缓不能监外执行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
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
监狱
书面报:省级狱管批准
看守所
书面报:市级公安批准
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监外)
监督
意见/决定/批准监外执行:副本抄送检察院
收监
执行前被监外
原决定监外的法院
收到执行机关收监执行建议书 15日内应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收监执行决定书:作出即生效
没有复议、复核
收监由公安执行
交付执行后
监狱(省狱管)/看守所(公安)
不计刑期的情形
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逃脱期间
减刑、假释的审理
服刑地法院裁定
死缓
无期
服刑地高院裁定 根据省级狱管同意减刑建议书
有期
拘役/管制
服刑地中院
裁定时间
拘役/管制
死缓
1+1月(重大复杂)
无期
有期
1月
生效时间
20日
检未提纠正意见
生效
检提纠正意见
审监
提纠正意见
1月内重组合议庭
最终裁定
应当组成合议庭 (3或7:有人陪)
不得独任
应当开庭
重大攻关 破格减刑 不同意见 职务黑金
1重大立功 2破格减刑 3公示不同意见 4检有异议 5社会影响大/关注度大 6职务/黑社会/金融犯罪/重大
应当出庭
检、执、减刑/假释罪犯
执行无辩护:不能请律师出庭
可以出庭
证人、不同意见人、鉴定人、翻译
开庭应当庭宣判,可以择期宣判
书面审理
减刑案件
可以提讯罪犯
假释案件
应当提讯罪犯
检认为减刑/假释不当:20日内提书面纠正意见
执行不能抗诉
法院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最终裁定
材料审查
(1)减刑、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6)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
监狱提供、不全补送
缓刑、假释:撤销
又犯新罪
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
书面通知原审法院
缓刑:法院应该核实居住地,交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
撤销一经做出,立即生效,没有救济
发现漏罪
原审法院
审理漏罪的法院可直接撤销
原审、执行地、犯罪地
决定收监执行/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终止
期满、特赦:解除
矫正机构 申请撤销假释
原审法院
执行地法院
提请逮捕
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
执行阶段:法院决定
新罪&申诉
新罪、漏罪
交检察院处理
发现错判、申诉
检/法
检对裁判执行的监督
未成年刑事案件
一般规定
12未满18周岁
审判时未满18
应当不公开审理
应当法援
其他情形:犯罪时未满18
犯罪记录封存
不组织旁听
附条件不起诉
简易程序:问法代、诉代
相关制度
1应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难以判断年龄: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已逮捕的,保证义务教育
2应当讯问、听取
检审查批捕、法决定逮捕
应当问,应当听
审查起诉
应当听取
犯嫌法代、辩护
被害人/法代
4合适成年人制度
无固定住所、无保证人
法应指定合适成年人
讯问
应当通知法代到场
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
其他成年亲属 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 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
可代行部分法代的诉讼权利 不能代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可以提出意见,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亲属的朋友不是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明确拒绝,可以准许,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讯问女未成年犯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犯嫌/被害/证人
应当通知法代到场
3使用戒具
一般不得使用
确有人身危险性可以,危险消除应立即停止
5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检可以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参考
应当随案移送法院
辩方也能做
7补充陈述
只有法代可以补充陈述
不能代替
辩护人不行
8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未满18:一律不公开
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经同意可派代表到场(不违反不公开的规定)
10简易程序应征得同意
征求:被告、法代、辩护人
提出异议:不适用简易
12少年法庭(未成年审判组织)
应当
犯罪时不满18,法立案时不满20
被指控时不满18,立案时不满20,被指控为首要分子/主犯
可以
立案时不满22的在校学生
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的
更为适宜
其他(共犯)
院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基层法院设置
13未成年被害/证人出庭作证
应采取保护措施:有条件可以通过视频质证
14法院帮助未成年被害申请法援
未成年被害人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法院应当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只帮助,没义务
15未规定的内容,适用普通程序
会见、通话
起诉中、未成年在押
法代、近亲属等,与案件无牵连
经公安同意,检可安排会见、通话
开庭前、休庭
法庭可安排与其法代、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
判决后、批评教育
法庭可邀请:诉讼参与人、其他亲属、代表、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
附条件不起诉 (非终局)
适用条件,同时具备:
未成年、四五六、一起悔
1犯罪时未成年 2涉嫌:《刑法四五六章》 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3可能判1年以下 4符合起诉条件 5确有悔罪表现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可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接受教育
检决定前:应当听取意见
公安
被害人、法代、诉代
被告人、法代、辩护人
可以对成长、原因和教育社会调查
和解不是必要条件
不和解,也可以不起诉
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应释放/变更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法代有异议
应当做起诉决定
但是提出无罪辩解,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作法定不起诉
被害人有异议
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
不能自诉
考察机关
检察院(不能委托/移交)
迁居:检要求迁入地检协助考察(责任不换),考察结果函告决定检察院
考验期限
6个月~1年
在法定范围内(6-12月)可适当延长/缩短
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限中止)
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正式不起诉决定是:宣告生效
不能折抵刑期
附带条件
1、各种禁止,各种公益,各种学习,各种报告,各种赔偿
2、可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事先经过检察院批准
应守义务
1服从监管 2报告情况 3离开城市应报批 4接收矫治/教育(禁止令)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应当撤销
违规严重(不听话)
新罪漏罪
作出不起诉决定
期满没违规:应当决定不起诉
记录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时未满18,被判5年以下
检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终局)
应当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未终局,不封存
公开审理需要封存的案件:不得组织旁听
宣告判决应公开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概述
和解的条件&结果
和解条件
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也可以和解,但不适用公诉和解程序
2真诚悔罪
3获得原谅
4被害人自愿和解
实质条件
1民间纠纷,2《刑法四五章》人身、财产,3可能判3年以下(故意)
2过失犯罪:除渎职外,可能判7年以下的
民间、人财、3年下,7年过失渎职外
不能和解情形
5年以内曾故意犯罪
不属于民间纠纷
1、雇凶伤害 2、涉黑 3、寻衅滋事 4、聚众斗殴 5、多次故意伤害
雇黑寻聚多职
达成和解
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部分和解也应当
侦查阶段和解
公向检
可建议:从宽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和解
轻微
检可决定不起诉/非监禁刑
检向法
可建议:从宽处理
审判阶段和解
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其他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的作用
和解的内容
1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不能代为履行
2被害方是否要求/同意公/检从宽处理
双方不得协商: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
代为和解
被害人
死亡
非代为和解
近亲属可以自己直接与被告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
应经处于同一顺位所有继承人同意
无/限制行为能力
法代/近亲属可代为和解
以被害人名义(不得以自己名义)
被告人
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赔礼道歉:需本人履行
参与和解协商
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代、亲友等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签署后应立即履行全部,最迟在检决定从宽处理前
被告难以一次性履行:
法院应制作附民调解书:可担保/分期
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反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缺席审判程序 2019新增考点 超级重要
适用对象
国恐贪、病半年 死无罪、死再审
1逃境外
贪污、贿赂
国恐
须及时审判,并经最高检核准
非贪贿国恐,应终止审理
2严重疾病,中止超过6个月
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同意
3被告死亡,有证据证明无罪
4审判监督再审,被告死亡
判重了,应继续审
管辖
中院
离境前居住地
最高法指定中院
犯罪地
送达&开庭
应当组成合议庭
可以有陪审员
传票&起诉书副本
送达被告
仍不到案
应开庭
无送达不缺席
辩护权保障
被告有权委托辩护,近亲属可代为委托
没有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通知指派法援
判决送达&救济
判决书送达:被告、近亲属、辩护人
可对违法所得、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救济
独立上诉
被告/近亲属
有权上诉(不同于二审)
非独立上诉
辩护人
经被告/近亲属同意,可以上诉
抗诉
到案后处理
起诉中
重新审查
核准中
撤回报请 重新审查
国恐,最高检批准中
审理中
重新审理
裁判生效后到案
交付执行
应告知有权提出异议
提异议:应重新审理
判错的财产应当返还、赔偿
犯嫌/被告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019新增司法解释
适用条件
应当追缴
1贪/恐/重大犯罪,在逃通缉1年不到案
2犯嫌/被告死亡
贪恐重大逃1年,死了直接收脏钱
没收对象
犯罪所得财物&孳息
追缴
查扣冻
非法财产
合法财产,担保,可不查扣冻
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启动程序
市级公安、监委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市级检察院申请
中院审理
犯罪地、居住地
合议庭审理
法院不能主动启动
申请参诉
犯嫌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参加诉讼
应在公告期间提出申请
期满后申请:合理说明+证据材料,应当准许
利害关系人承担合法举证责任
主张财产权利,无需举证合法
开庭与否
应当开庭
利害关系人或诉代参加诉讼
可以不开庭
没有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诉代拒不出庭
公告期限
公告6个月,期满后没收
财产保全
必要时,法院可以查扣冻没收财产
审理结果
认定非法财产
只需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财产非法举证责任
检察院
裁定结果
没收财产
驳回申请
解除查扣冻
不服救济
可上诉
5日
被告近亲属
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抗诉
终止审理
审理期间,投案、被抓
终止审理,转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参照一审、二审程序
公告期间、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1实施暴力 2危害公共/人身安全 (财产犯罪不适用) 3鉴定为精神病 4有继续危害可能性
公暴继定 缺一不可
适用主体
启动主体:检、法
公安无权决定
写意见书,交检察院
交送强疗机构执行
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只能公安执行
依申请
检申请→法决定→(非精神病)退回检起诉
被申请人
依职权
(公诉)必须起诉,法才能决定
被告人
法不决定,不可强制医疗,可鉴定,可治疗
检察院监督
发现使用不当,提纠正意见,法院另组合议庭
适用程序
申请程序
基层检申请,应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审理程序
管辖
基层法院
暴力行为所在地
居住地更适宜
应当开庭
应当组成合议庭(有人陪)
请求不开庭:审查同意除外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不出庭
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诉代到庭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可出庭自己发表意见
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没有委托代理人
不是辩护,不是援助
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结果
被申请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决定执行强疗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驳回申请,责令家属严加看管
有刑事责任能力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判决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严加看管
有刑事责任能力
继续审理
审理期限
1个月内决定
不服救济
无上诉、抗诉、无二审
复议主体
被决定强疗人
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
5日内上一级法院复议
复议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审发现
可选择强疗程序
可裁定发回重审
解除程序
初次申请不受限 再次申请隔半年
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提出解除意见
报决定强疗法院批准
被强疗人&近亲属
向决定强疗法院申请解除
驳回,6个月内再申请:应当受理
复议法院不是决定法院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概念
适用案件范围
外国人、在外国
我国驻外使馆:拟制领土,非外国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国籍确认
无法查明:按无国籍人对待
管辖法院
除国恐无死没缺:基层
适用法律
中国刑法
没有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语言文字
应为外国人提供翻译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附外文译本
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人通晓中语,拒绝翻译:应出具书面声明
委托辩护
应委托中国律师
外国人可能成为辩护人
文书送达
对居住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委托我国使/领馆代送达
外交途径送达
外国送国内
该国驻华使馆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院
最高院审核(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法院办理
国内送国外
经高院审查后报最高院审核
最高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
不予送达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刑事司法协助
公安:层报公安部
检察院:层报最高检
法院:层报最高法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期间
期间VS期日
期间
时间段,只规定一方
法定:不得变更
期日
时间点,规定双方
公检法指定
计算
计算方法
月:下月同日
(不存在:下月最后一日)
半月:一律15日
收到裁判文书:第二日起算
特殊情况
最后一日为节假日
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在押除外:期满释放,不得因节假日延长
期满前交邮不算过期:以邮戳为准
入邮筒不算
诉讼文书:司法机关之间传递时间
扣除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重新计算
仅适用:公检法的办案期限
当事人耽误了期限,只能申请恢复期限
羁押期限:发现另有重罪
报批捕检备案
起诉/审理期限
公安补充侦查完毕送检察院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送法院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收到起计算审限
检/法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
自收到起重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计入审限
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
7天
被告在押
犯嫌、被告就医时间
休庭
应当休庭
被告最后陈述后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另行委托
可以休庭
对证据有疑问/证据突袭/必要准备辩护时间
延长审限
已羁押
届满7日前,向高院申请
未羁押
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申请
延期审理
一般都计入审限
申请回避
特定:不计入审限
不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
精神病鉴定
一个月
追加/变更起诉
补充侦查
重新计算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鉴定人有理由不出庭:延期↑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
可以中止审理
1严重疾病
2被告逃脱
3不能抗拒
改变管辖
重新计算
二审检察院阅卷
1个月
没收程序
公告期间、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耽误&恢复
当事人因不能抗拒/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继续已期满的诉讼活动
法院裁定
送达
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可由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代收
留置送达
拒绝签收
可邀请见证人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
拍照/录像
有或无见证人都可
送达回证:必须有
必须有签名
附带民事诉讼
概述
成立条件
刑事诉讼已成立
刑事诉讼终结,附民跟随终结(可另诉)
提起
理由
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医药费(有发票)
人身伤害
财物毁损
有发票的
不赔
间接损失
可期待利益
精神损害
可另提民诉:精神损害不受理
职务侵权
国家赔偿
提附民:不受理
提起附民:不予受理
财物未毁坏(可追赃)
善意取得不追缴
民诉请求返还
附民、单独起诉赔偿精神损失
一般不赔
也有受理赔偿的
非法占有、处置的(没有破坏):应追缴/责令退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财产:(渎职犯罪)应告知国家赔偿
附民当事人
原告
被害人、法代
被害人死亡
近亲属
以自己名义
被告
被、共、监、继
刑事被告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共同侵害人 被告监护人 共犯死亡的遗产继承人 (无共犯:刑事终结→不能附民)
可以允许 代为赔偿 (量刑情节)
被告亲属、朋友
同案在逃的:不能列为附民被告
到案后可以
已足额赔偿除外
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
二审宣判前
二审调不成,告知另诉
起诉条件
财产保全
诉前 未提附民
诉前只能依申请
应责令提供担保
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
裁定采取:应立即执行
法院选择多
情况紧急可在附民诉前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2被申请人居住地 3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15日内不提附民诉讼:解除
诉中 开庭前
可申请、可依职权
原告、检察院可以申请
收到申请,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裁定
法院在必要时可决定:可查冻扣
可以责令担保
不提供: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
仅限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一般为被申请人财产
受民诉限制
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刑事&附民应一并审判
防止刑事审判延迟:可在刑事审判后,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民
权利告知
受理、立案
7日决定
当事人不到庭
原告:应当按撤诉处理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
刑事被告必须到庭 被告人以外(共/监/继)的附民被告
附民被告可强制到庭(非应当)
可以缺席审判
也可延期
权利放弃
原告放弃其他共同侵权人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告知后果
一审宣判:彻底放弃
另起民诉
检察院提起附民诉讼
国家集体财产损失,受损单位未提附民
附民原告为检察院
管辖法院
民就刑
民事公益诉讼为中院
一审附民不服
上诉
刑事部分是抗诉
举证责任
赔偿数额
基本同民事侵权赔偿
没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
调解、和解
调解
3方
可分期
有强制力
签收生效
未签收应及时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已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民诉讼,不予受理
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和解
2方
公检法都可组织
不可分期
无强制力
如要分期,应采取调解
量刑情节
刑事被告无罪/公诉人撤诉
调解不成
不构成犯罪:调解不成,可一并作出附民判决
检撤诉:调解不成,裁定驳回
可另诉
二审提起附民
第二审提起附民: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其他规定
附民不收诉讼费
刑事诉讼法优先
其他适用民诉
被告人确实没有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法律文书
强制措施
概述
主体
公
除逮捕外:都有权决定
执行机关
检
法
对象
犯嫌/被告
剥夺权利
人身性
不强制财产
查扣冻是侦查行为
目的
预防性
时间
临时性
可变性
解除
释放
变更
不同强制措施种类之间
保证人、保证金是同种(保证)
扭送
有犯罪(现行犯、在逃),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
公检法应当接受
lv1拘传 lv2取保候审 lv3监视居住
1拘传
传唤VS拘传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仅适用当事人(可口头) 非必经程序
不得对证人
对证人:强制证人出庭令(法警)
拒不出庭,可罚款、拘留
拘传:是强制措施 仅适用犯嫌(必须出示)
《拘传证》(公检) 《拘传票》(法)
机关
公、检法 都能决定 都能执行
必须经过公安局长、检察长/监察院长批准
程序
现场发现犯嫌,可以口头传唤
拘传不可以口头
(12-24小时) 拘传、传唤时间
不得超过12小时
民诉8小时
行政8小时
可能拘留,24小时
重大复杂24小时
不得连续传唤,间隔不少于12小时
连续审讯不得超过12小时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诉处理
附民原告
1次
可以另诉
自诉人
2次
2取保候审 限制不剥夺自由
适用条件
是否使用:主要看无社会危险性 1【徒刑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 2【无危险】可能判有期,没有社会危险性 3【病孕哺】病(不能自理)、孕哺,无危险的 4【羁押超期】羁押期满,案未完结
不适用取保
累、主、残、暴、严
累犯、集团主犯、自伤、暴力犯罪、其他严重
除外:病孕哺、羁押超期
机关
决定机关
公(国安)、检、法
检:《取保候审决定书》/法:《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方式
保证金数额
酌定义务
执行机关
公安(国安)
国安案件均由国安执行
罚款
取保方式
保证人(1-2名)
适用情形
老、幼、没钱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无牵连、有能力、有权、有房又有钱
保证人义务
监督、报告
未履行义务
1公安认定并罚款(1千-2万) 2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执行机关负责
保证金:交退找银行 法院可申请银行将保证金移交法院: 退赔、赔偿、财产刑。剩余移交银行
保证金 (1000/小500起)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并管理
提供保证金应存入指定银行专门账户
考虑:案件情节\危险性\刑罚轻重\个人经济状况
不考虑当地经济水平
没收、退还
执行机关做
新罪
暂扣
判决后
故意犯罪
应当没收
过失或不构成犯罪
应当退还
凭证到银行领
违规 违反义务
没收保证金
全部或部分
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保证人
取保期间累计计算
变更强制措施
可监视居住
逮捕
可先行拘留
应当逮捕
新罪逃杀串毁证 还要打击报复他
义务
应当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得离开居住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24小时内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市县报告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
公检法可酌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护照、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不用交无身份证)
场所、人员、活动、证件
程序规定
(每个阶段)12个月
同一阶段:连续计算
不同阶段
分别计算
重新办理手续
启动
依申请
当、法、近、辩
依职权
公检法
解除
认为超期可要求解除
当、法、近、辩
上交证件
护照、驾照
执行机关未要求,非(应当)主动上交
监视居住:上交护照、驾照、身份证
3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 VS 监视居住
子主题
适用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 1疾病、2怀孕、3唯一抚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满,案未完结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机关
决定:公、检、法
执行:公
程序
地点
应当在犯嫌/被告:住处
有家在家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
国、恐:住处执行有碍侦查 上一级公安批准,也可指定
仅在侦查阶段
指定居所三步判断 1、没家;2、国恐;3、侦查
指定居所监督
①公、法:捕诉(决定)、执检(执行)
②检:申控(决定、执行)
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
侦查
不需通知原因和处所
审判
须告知原因和处所
不得要求支付费用
义务
未经双许可:公批准+检同意,不得离开
期限
最长6个月
指定居所应折抵刑期 在自家不折抵
限制自由(管制、监视居住):1:1 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2:1
上交证件
护照、驾照、身份证
执行机关未要求,非(应当)主动上交
lv4拘留
条件
原则:应出示《拘留证》
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先行拘留(先拘后办手续)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1正在实行犯罪(包括预备) 2被害人/在场人指认 3身边/住处发现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5有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 6不讲身份/住址,身份不明 7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机关
决定:公、检
法院只司法拘留 不属于强制措施
证人拒不出庭
法庭秩序
执行:公安
异地拘留、拘传
应当通知当地公安
不需批准
程序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其计算期限
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 不分先后顺序 谁决定、谁通知、谁讯问
送看
逮捕应立刻送看
讯问
确认是否抓对人
通知家属
例外
①无法通知 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通知有碍侦查
期限
公安机关
3+7(报批)
7+7(复杂报批)
30+7(流结多)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重大嫌疑分子
检批准可延长至30+7日检决定是否逮捕
检批捕:都是7天
检察院
自侦案件
7+7(一般)
7+10(复杂)
侦查阶段
10+4(监委移送)
监委会(已采取留置)移送案件先行拘留
决定是否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审查起诉阶段
三个拘留比较
lv5逮捕
机关
决定:法、检
(市级)检自侦阶段
侦查部门送审(15+5)
先行拘留,7日送审
捕诉部门决定
监察留置
市级领导集体决定
首长决定:军队、政府
市级以下(县、乡)报上级批准
省级报国备案
审判阶段
批准:检
侦查阶段
县级公安申请批捕
执行:公安
条件
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证据已查证属实
基本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事、2有人、3属实
应当逮捕
基本条件+10年
基本条件+徒刑+曾经犯罪/身份不明
不宜取保候审
转化逮捕(不需徒刑)
非羁押影响诉讼:可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严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
新罪、逃杀、串毁证、打击报复
程序
批捕中
应当讯问情形
1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2犯嫌要求当面 3侦查可能违法 4重大疑难复杂 5认罪认罚 6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
疑、面、违、难、认罚、盲精未
听取辩护人意见
可以听
应当听
提出要求
未成年人
审批结果
批捕决定
发现应逮捕未报
先要求公安报捕
不报
决定逮捕
通知公安执行
可不经过公安
决定逮捕
审查起诉
不批准逮捕
只有不批捕,才能同时通知补充侦查
检不得自行侦查
已拘留必须立即释放或变更
救济
复议
同级检
复核
上一级检
补充侦查
重新提请批捕
决定期限
已被拘留
检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未被拘留
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最多20日
审查决定逮捕 检自侦案件
已被拘留,下级检应在7日内报上级,上级7日+3(特殊)内决定是否逮捕
14+3同拘留
未被拘留:上级15日内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最多20日
逮捕执行程序
县级公安签发《逮捕证》:没有先行逮捕
有先行拘留
逮捕后24小时内
应立即送看
拘留是24小时内
讯问
通知家属
逮捕书写明:逮捕原因、羁押处所
仅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外国人
(国安)特别坏的老外
层报最高检批准 征求外交部意见
根据批复,再决定批捕
可直接做不批捕决定
一般老外
自行决定批捕
报上级检备案 通报同级政府外事部门
逮捕人大代表
县级以上报批
开会主席团;闭会人常
拘留报批,逮捕不再报
上级层报、下级直接报或委托报
乡镇只须报告
县级检报乡人大
两级分别报
外地委托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
仅针对逮捕
无继续必要时,建议释放或变更
审查主体
同级检察院:捕诉部门
启动方式
依申请
犯嫌/被告、法代、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
依建议
看守所:建议及时释放或变更
依职权
侦查、审判阶段
公安批捕、法决定:建议及时释放或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
检决定:立即释放或变更
谁决定逮捕、谁决定变更 (检对公、法只有建议权)
初审结果
立案
检察长批准
不立案
检察官决定
审查
公开审查
例外(3密+1小)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儿童
审查结果
释放、变更
应当建议
无证据、无徒刑、无危险、已超期
可以建议
预中从过防初小,老和病孕认唯一
(1)预备或中止 (2)从犯或胁从犯 (3)过失犯 (4)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未成年或已满75周岁 (7)自愿和解且已履行或提供担保 (8)认罪认罚 (9)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10)怀孕哺 (11)不能自理唯一扶 (12)一年以下或缓刑 (13)其他不需继续羁押
审查期限
立案后:10+5(工作日)复杂
刑诉仅此处规定工作日
审查结果
继续羁押
检察官决定
通知公、法
变更羁押
检察长决定
报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建议书,10内回复
10内未回复:报检察长批准,纠正违法通知书
强制措施撤销与变更
变更
变更为逮捕
逮捕变更为非羁押
谁决定逮捕、谁决定变更
公安变更
须通知批捕检察院
可以变更
疾病、孕哺、唯一扶
应当释放
无罪无责
一审(未生效)判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
应当变更/释放
非自由刑
一审(未生效)判处管制、缓刑、单独附加刑(刑罚轻微)判决
超刑期
羁押时间已超过刑期
超审期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没有怀孕、哺乳、疾病
令状
必须有令状
拘传、逮捕、勘验检查、通缉
可后补令状
口头传唤、先行拘留、搜查
搜、拘、传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85%)
概念、属性、意义
基本属性 少一个即可排除证据
客观性 真实性
客观存在:为正也是证据(有争议)
关联性 证明力
与案件事实:客观联系 关联形式:最常见的是因果关系 联系越紧密,证明力较强
类似行为无关联性
合法性
非法不是证据:非法材料
种类&分类
种类
1物证
外观、特征
有体物
笔迹:痕迹
无体物
香味
载体不改变种类
照片
2书证
不是来源于34567,才算书证
单独物品特写照:书证(反应图案内容&思想)
形成于诉讼前后(案发中),不会在诉讼中形成
通话记录清单(纸质载体),或者银行收支明细单均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
只要能正确表达,不看其他因素
主观推断或臆测不得作为证据适用
4被害人陈述
5犯嫌/被告供述&辩解
供述给公检法才算
载体不改变种类
6鉴定意见
公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勘验笔录】
侦查机关在勘查现场时所制作的图表,拍摄的照片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 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辨认笔录】
应当排除
1、主持
无侦查人员
应当排
1个侦查人员
可补正
2、预见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个别
没有个别进行
4、混杂、数量
5、暗示
(其他可以补正或解释: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民诉(不得单独定案)
网络聊天记录
电子形式记载的3、4、5,不是电子数据
形成于案发中(包括前),才是证据
破案线索不是
证人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近亲属
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可向公检法请求保护
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 黑社会 毒品犯罪
不公开个人信息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人身、住宅专门保护
国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
不适用
侦查人员
作为证人(受保护)
不得担任见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
有利害关系
证人可以有利害关系(不可替代)
行使刑诉职权的:公安、司法人员
理论分类
原始VS传来
第一手
证人证言
间接
复制、转述的证言
有罪VS无罪
量刑证据都是有罪证据
言辞VS实物
言辞
鉴定意见
实物
直接VS间接
单独、直接证明主要事实 (人+事,能定性)
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孤证不能定案
肯定性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
片段,不完整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条件 仅言辞证据也能定罪
1查证属实 2相互印证 3形成完整体系 4结论唯一,排除合理怀疑 5符合逻辑&经验
决定审查:应先当庭调查
原则&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 资格
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所述:非亲历事实\非法庭陈述 (文件中主张,侵犯质证权)
原则不能作为定案事实 除非有其他证据补强
自白任意规则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
自由供述
如实回答,有一定限制
排非规则提供保障
认罪认罚鼓励自愿供述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客观陈述自己的感知
不能提出定性意见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除外
适用鉴定人
鉴定意见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尽量提供原件
非原始材料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否则不可采
不适用物证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
仅适用 物证、书证、言辞证据
犯嫌/被告供述
暴、限、胁 引诱、欺骗不排
应当排除
暴力+痛苦 变相肉刑
连续讯问超12小时
损害合法权益 暴力威胁+痛苦
限制自由 非法拘禁
无痛苦要求
刑讯逼供之后的重复性供述
例外
侦查换人后自愿供述
检/法告知后果,自愿供述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应当排除,均无程度要求
物证、书证
不符合法定程序
1非法搜查/扣押
2手段恶劣、故意
3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排除
不适用排非规则
鉴定意见、勘验、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也可排除,但不属于排非规则)
侦查合法手段、犯嫌非法行为
侦查程序中
依职权:侦查机关
依申请:向检察院
检察院向侦查机关提纠正意见
同时可以要求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过程中
启动
依申请:向检察院
依职权:检察院
后果
排除的证据随案移送,写明为排除的非法证据
证据不足:不逮捕、不起诉
侦察机关(公安、国安)救济:导致重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辩护
审判中
权利告知
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告知排非权利
申请时间
应在开庭审理前
庭审期间发现的除外
庭前会议
申排非:应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移送检察院
申请受理后应召开庭前会议
非法证据调查
有疑问:庭审中调查
没有疑问可不再调查
确有必要:可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宣读起诉书后:应宣布合法性审查&处理情况
庭审中申排非,应当说明理由
为防止延迟,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方法:公诉人对合法性证明
1234567......
调查结论
调查后可当庭决定
也可宣布休庭,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庭审中排非证明标准
确认违法:排除
有疑问,检察院不能证明合法性:排除
排非后果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无罪判决
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认定该部分事实
二审
处理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非法证据申请未予审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法改判
事实没错、法律错误
一审-事实审 二审-法律审
证明力 程度
关联性规则
首要条件,关联性与证明力成正比
不具有关联性:品格、类似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补救)
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一般为言辞):需要其他证据补充
补强证据具有独立的来源,不能是派生关系(同一来源)
真题考点
【证据规则】
第一,调整证据能力 (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第二,调整证明力(证明作用大小)
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收集、审查、运用
一般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自白任意性规则)
不被强制供述
不等于沉默权
行政证据转为刑事证据
公安机关调取行政机关的证据
言辞类证据需重新收集
勘验笔录除外
(实物类)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
监委调查证据
照单全收
根据供述取得的物证、书证
2个条件
供述与证据互相印证
排除串供、逼供、诱供可能性
被害人提供证据材料
须侦、检:审查后可作为证据
不符合证据要求: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或者直接自行调取
各种证据
物证 书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证据死亡)↓ 未付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
↓瑕疵状态(证据生病)↓ 经补正、合理解释,才能采用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不能正常感知/正确表达的证人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
未个别询问证人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签章 不通晓当地语言,没提供翻译
1单位不能作证人(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2证人不可替代,证人作证优先 3需经过质证 4当庭、庭前证言矛盾,以合理解释+印证的为准
证人证言
意见证据规则
推断、臆测不得作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辩解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
应提供翻译没提供的
例外:外国人,通晓中文+书面声明
1只有被告供述,不得定罪,需要证据 2供述/辩解存在反复:采信与证据相印证的
鉴定意见
稍有瑕疵,就排除
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超出业务范围
鉴定人应当出庭(有异议有必要)
①有正当理由,延期审理或更换鉴定人
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专门人提意见
同一种类的鉴定意见,最多2个专人提意见
申请出庭(非法院主动)
不是鉴定意见,只是参考
新增:专人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可作为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 侦查实验等笔录
明显不合法:不能解释说明
辨认笔录作废情形 1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0人) 2辨认前是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没有个别进行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数量不符合规定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
主持、预见、个、混混
没签名:瑕疵(可补正)
勘验笔录
也可能是物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 增加、删除、修改(一改就死)
最高法、检 电子数据解释规定 新点已考,可考性低
收集、提取
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储存介质,制作笔录 介质在境外: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注明原因 无法提取:打印、拍照、录像
冻结
情形:数量达、提取时间长,网络可直观展示
方法:1完整性校验值,2锁定账号
移送、展示
封存状态移送,制作备份一并移送(移送两份)
拆封过程应当录像
程序、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应付说明
【电子数据专门性问题】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刑事证明(15%)
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证明主体
公诉机关、当事人(需要提出诉讼主张)
都是诉讼主体
证人不是证明主体(无证明责任)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定罪
身份
是否犯罪
是否被告实施
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
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起因
量刑
法定
自首、立功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
酌定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都须达到确实、充分
量刑证据存疑
有利于被告处理
量刑证据不足
死刑证据不足,不得判处死刑
定罪证据存疑
疑罪从无
有罪、罪重:确实充分
无罪、罪轻:标准略低(疑罪从无)
程序法事实
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
免证事实
1常识 2生效裁判 3法律法规 4不存在异议的程序 5法律推定 6定律
证据事实 不是证明对象 是证明手段
验证证据本身的来源、构成
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
公诉案件
专属公诉人(有罪、无罪、最轻) 犯嫌、辩护人不举证(包括辩解)
排非:公诉人须证明合法性
犯嫌被告承担部分证明责任 (仅提出、不需说服)
少数持有型案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法官依职权取证
不承担证明责任:须质证
民诉
依职权取证
不需质证
依申请取证
需要质证
自诉案件
谁积极主张、谁举证
否认/消极不举证
积极主张须举证
证明标准
刑诉
有证据+属实+排除合理怀疑
民诉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遗嘱、赠与
辩护&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有效辩护原则
体现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覆盖
整个刑诉过程,每个阶段(同等重要)都应保障贯彻(执行无辩护)
我国辩护制度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间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起
被告
随时
侦查期间: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亲属可能共犯:串供/销赃)
必须在押
监护人、近亲属可委托(自己名义)
会见后犯嫌再委托
辩护人接受委托:应告知办案机关
指派法援、近亲属又委托的:被告人确定
告知时间 有权请律师
侦:第一次讯问、采取强制措施 检:收到案件3日内 法:受理案件3日内
委托要求的传达 在押时,公检法应及时传达
公
在押犯嫌向看守所提
看守所应及时传达给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及时委托
提不出具体对象
办案部门及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无监护/近亲属:通知律协/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检
法
法律援助辩护
义务主体
公检法
种类
申请
经济困难/其他原因 本人/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检法不介入) 符合条件应当指派
应当法律援助
口诀:盲精未、死无缺
公检法应当
盲/聋/哑 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正常) 无期死刑(可能) 未成年
法院应当
缺席审判案件
法院可以指派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不是辩护人 2019新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可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法、检、看:应当告知有权约见
被告:1没有委托辩护人+2法援机构没指派律师
值班律师为犯嫌被告提供
法律帮助
咨询、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
会见
阅卷
不能复制、摘抄
不能出庭
无辩护权
不得调查取证
无权带律师助理
阅卷
开庭
可同时为多人帮助(包括同案犯)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在场
范围与人数
人数
委托:1~2名辩护人
不得辩护2名以上同案被告/未同案但存在关联的
辩护人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 团体/单位推荐人 监护人、亲友
司法局可以
不可以担任
被执行刑罚
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无/限行为能力
绝对禁止
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外国人/无国籍
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辩、诉
被开除公职/吊销职业证书
相对禁止
现、陪、利、外、离、开
监护人/近亲属 可以担任辩护人或诉代 (非律师身份)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诉讼代理人
永远:不得在原任职单位担任辩护/诉讼代理人
离职前: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担任......
近亲属/监护人身份可以
辩护人诉讼地位
责任
权利
审前
辩护人权力
本人、近亲属无权
【辩护意见(可口头)】
公、检、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多需书面形式。
诉讼参与人:可口头,也可书面
(如书面,侦查机关应当附卷移送)不得要求必须书面
阅卷权
阅卷时间
审查起诉 侦查无阅卷
侦查终结:通知犯嫌、辩护律师(不通知?)
阅卷
核实证据
国恐会见无须许可
可随时委托诉辩
阅卷内容: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庭审记录可以
不可以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有权查阅调整/补充的证据
允许刻录、下载
不收费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检察院 公诉后:法院
非公安机关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
提出阅卷要求
原则:法/检当时安排
例外无法当时安排:3工作日内安排
可带一名助理(无人数限制)
应核实助理身份
涉密保密:国家秘密
应通过法/检同意&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不得披露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协助:非监督
会见、通信权
会见权
无会见权
中国公民近亲属
有会见权
外国人近亲属
经省高院批准
侦查阶段
有辩护 无诉代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做辩护人
直接会见
国恐需侦查批准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
非律师须申请(法、检)
律师会见需持3证:1律师证、2律所证明(介绍信)、3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安排:不超过48小时(内保证见到)
不得附加条件,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未预约拒绝
一般不限制时间、次数
会见室不足: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用询问室(应关闭录音/通信设备)
限制会见:仅限侦查阶段
国恐:需侦查机关许可
核实证据
只能在侦查起诉阶段
侦查阶段不可以(串供)
不被监听
侦查人员不得在场,允许监视
讯问:辩护人也不得在场
通信权
往来信件,可必要检查 不得:截留/复制/删改/提供内容
危害国家/公共/他人安全,涉嫌串供/毁灭证据除外
调查取证权
狭义调查取证权 律师专有
经被调查人同意可以(无需检法同意)
向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需要双许可:被调查人+法/检同意
检法:7日内答复决定 书面提出的-不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可口头答复
申请调查取证权 侦查结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后
律师申请检察院代为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申请法院代为取证 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调查取证本人不同意,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同意代为
直接申请代为:认为有必要、不宜律师收集,应当同意代为
申请检/法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也可申请检向公安调取
检法:3日内答复决定 书面提出的-不许可应书面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可口头答复
庭审中
提出意见权
审判阶段辩护权
可带助理参加(辅助)
出庭须法庭同意
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同等对待
与检察人员同等
保障律师发言权
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例外:案件无关、侮辱诽谤威胁、扰乱秩序
可同时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无罪辩护的:可当庭就量刑问题辩护
申请重新鉴定、对程序提异议
原则:休庭
驳回:可提出复议
复议后应服从法庭安排
不服可:1作为上诉理由、2向同级/上级检申诉、控告
辩护人违反法庭纪律
责令退出、强行带离、1000罚款、拘留
自行辩护
非强制法援
休庭
继续担任诉辩
处罚:具结保证书
拘留、强行带离后 再次责令退出、强行带离
另行委托
另行指派
强制法援
另行指派
强制法援
另行委托
非律师限制
侦查阶段不得委托
无调查取证权
会见、阅卷须法检同意(起诉、审判)
维护自身
律师维权
侵权:投诉
该机关/上一级
不履行义务/不作为:申诉、控告
同级、上一级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
妨害司法公正、干扰诉讼活动
由案件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公/检发现:应当报请上一级办理或指定其他侦查机关
不得指定办案机关及其下级
其他犯罪
可由案件侦查机关(或下辖)办理
知情权
1、侦查终结
通知犯嫌、辩护人
2、决定开庭
起诉书副本,开庭10日前送犯嫌、辩护人
3、开庭时间
开庭3日前通知辩护人
法定及时告知义务
无罪事由
不在场、未达责任年龄、精神病 应及时告知公/检
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实施(国、公、他人身) 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应为辩护律师保密
代理前的犯罪都要保密
拒绝辩护
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利用律师
从事违法活动 隐瞒重要事实
委托事项
违法
庭审过程中拒绝,应准许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人
拒绝2次自己辩 拒绝1次
一般被告
第一次拒绝 应准许
拒绝后 另行委托/自行辩护
再拒绝 自行辩护
法律援助被告
第一次拒绝 理由需正当
拒绝后 另行委托/另行提供
再拒绝 不予准许
拒绝后没有辩护人:应休庭 另行委托:休庭15日 可自愿缩短
律师退庭
被动出局
可继续做辩护人
主动出局 司法拘留 再次被动出局
不可再做辩护人
1、擅自退庭 2、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3、拘留、强行带离后再次责令退出、强行带离
刑事辩护的内容&分类
刑事代理
含义&种类
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权利
真题考点
公职律师(可法援)不得有偿法律服务
回避
概念&适用人员
口诀:公、检、审、书、翻、鉴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包括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司法警察适用回避
法警不回避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包括专门知识人)
理由&种类
理由
利害关系
粉丝不具有
请客送礼
需要举证
违法会见
推荐/介绍:辩护/诉讼代理 索取/接收利益(宴请,借用)
参前不参后
检察院自侦案件
侦查人员:不得审查逮捕/起诉,监督
侦查/起诉人员调至法院:不得审判
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除外
发回重审
特别程序
种类
自行
口头或书面
申请
当事人、法代、辩护、诉讼代理人
申请主体:当、法、诉、辩
口头或书面
职权指令
程序
期间
各个阶段
申请&决定
决定方式
口头或书面
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
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回避之前做的工作是否有效:决定回避机关决定
法检应停、侦查不停
检察人员
一般人员: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检委会决定
申请公诉人回避
有理由
休庭、通知检察院
无理由
当庭驳回、不再复议
审判人员
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
院长:审委会决定
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管辖的,可请求移送上一级 上一级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谁聘请、谁决定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
法院
检察院
公安
找原决定机关(不是上级)
复议主体
当、法、诉、辩
复议1次
当庭驳回
不具有回避理由、不再复议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
国安
军队营区内
全案军队管
监狱
监狱内刑事
海警局
监察委员会
贪贿、渎职
行贿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贪、玩、滥、舞、责、其他
对象
公务员
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工青妇
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管理人员
职责
监督、调查、处置
政务处分决定、问责、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监查建议
检察机关
都是可以自侦
司法职权
司法工作人员
14罪:拘、搜、逼、暴、虐;滥、玩、私、枉、失;执滥、失脱、私放、舞弊
设区的市检侦查
基层检发现,报市检决定侦查(可交基层侦查/基层协助)
机动侦查
公安管辖的国机工利用职权的重大犯罪
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省检可以自行侦查
可指定下级检侦查
公、机、权、大、省
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中
可退回、可自行补充侦查
县级检
法院直接受理 专属定罪权
亲告、轻微、公转自
告诉才处理:自诉案件
侮、诽、暴、虐(家庭成员)、侵(绝对亲告) (不告诉或撤回告诉)
侮辱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除外(有暴力)
诽谤
散布能使人相信的假信息,致他人名誉受损(没暴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致死除外
虐待
家庭成员
致重伤/死亡除外,虐待被监护人除外
侵占
绝对亲告罪
只能找法院
法院退回检,并告知有权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轻伤)
重婚
遗弃
非法侵入住宅
侵犯通信自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
4、5章(人身、财产)3年以下
轻微案件、可公可自 正在公诉、不能自诉
应当受理
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
认为可能判3年以上
应告知向公安报案/ 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转公诉)
3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 曾提出控告
公/检不予追究(包括重罪)
公/监/检/法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检VS法
公检办案,发现告诉才处理的:告知被害人直接自诉
法院2、3类其他自诉案件 (轻微、公转自)
1可立案侦查,与公诉一并移送法院
2不提起公诉,直接移送法院
法VS公/检
自诉案发现公诉案件,另案移送公、检、监
公诉案件:法院不诉不理
公、检竞合
该谁给谁
无管辖移送
主罪管辖机关主侦查,其他机关配合
监委会与公检法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职务犯罪
全案交监委
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检协助)
监委会应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
检监竞合先沟通 全案归监或分管 沟通情况应上报
检监竞合:①沟通②全归监委/各管各的(不能全归检)
监检竞合:全归监委(职务犯罪全覆盖管辖)
监公竞合: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不归监管辖)
检自侦(市级\都是可以管):
司法人员(搜拘滥私逼、暴虐枉玩执、放假监脱逃)
公安管辖(公机权大省):公安管辖+国家工作人员+重大+省级检批准
公检法竞合监委:一般应当以监委调查为主
并案处理
公检法:职责范围内
1数罪、2共同犯罪、3共犯他罪、4多案有关联
数人数罪存关联 共犯还有其他罪
审判管辖
级别
最高
高级
中级
国、恐、无、死、没、缺
1国家安全 2恐怖活动 3可能无期(档次足够) 4可能死刑(档次足够) 5没收程序(逃逸、死亡案违法所得) 6缺席审判(国、恐、贪)
中级受理后,认为不是无期/死刑的,不再交基层
数罪/共犯:一罪/一人属于上级的:全案上级管辖
就高 不就低
例外
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 共同犯罪
一般应当 分案起诉 分案审理
可同一审判组织
可不同级别法院
基层
除上述以外
地域
犯罪地(主)
行为地
包含预备地,持续犯罪:途径地方都有管辖权
结果地
居住地(辅)
被告人
户籍
经常居住地
连续1年以上(住院除外)
被告单位
登记
主要营业地
主要办事机构
网络犯罪
沾边就管
网络运营、服务器所在地
证据收集(有条件才录音录像)
移送、指定
移送管辖
↑
1重大复杂 2新类型疑难 3法律适用普遍指导
不可直接移送 法院不告不理 通过(检)移送
上级法院
同意移送
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不同意移送
基层依法审判
决定书
指定管辖
↓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只能法院指定移送 检察院不能
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向原审下级提起公诉: 下级应当层报至原二审法院:可决定移送原一审/指定其他法院
只能指定,上级法院能不能把原本属于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
存在影响案件的都不适宜管辖
须层报到上级法院指定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的
审理期内 协商不成
层报共同上级
必要时(主要犯罪地)
特殊情况管辖
国外/中国船舶
最初停泊地、登陆地、入境地
初停、登入地
国外航空器
最初降落地
国际列车
按签订协定
没协定:始发/前方停靠
中国驻外使、领馆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
中国公民国外犯罪
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
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由现前管
普遍管辖 国际条约规定的罪
被抓获地
登入地
只能在我国境内+公海
正在服刑,发现漏罪
原审地(原则)、服刑地、犯罪地(更适宜)
服刑,再犯新罪
服刑地
死缓期内犯罪
服刑地中院
在逃期犯罪
服刑地
例外:犯罪地管辖
犯罪地被抓+在逃期间犯罪 (抓获&发现必须同一地)
刑事诉讼主体 刑诉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3大4小)
行政机关、军队:首长负责 其他机关:都是集体负责
公安机关
性质
行政
组织体系
部、厅、局、分局
领导关系
职权
立案权
侦查权
执行权
缓刑
管制
强制措施
技术侦查权只能由公安/国安机关行使
其他侦察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专属,不受公安领导
只要刑事案件发生于部队营区内,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
监狱
刑罚执行权
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发现漏罪移送检察院
虐待被监管人属于职务侵犯,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公安
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监狱提出,法院裁定
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执行后)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
中国海警局 (2018新增)
主要侦查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检察院
性质
监督\公诉\自侦
组织体系
最高检、省、市、县、专门检(铁路、军事)
领导关系:检察长
检察长不满:要求复核、或直接决定,或检委会讨论
检察官不满,书面意见,否决应继续执行
办案组织:1名检察官独任;2人以上办案组
可配备辅助人员
捕诉合一
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
逮捕、起诉属不同管辖,另行指派
侦诉分离
参前不参后
职权
立案、侦查、公诉、法律监督
法院
性质
唯一审判机关
司法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可设立巡回法庭)
地方各级
高级 中级 基层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军)、海事(中)、 知识产权、金融
上下监督
监督与被监督 审判监督方式: 程序: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 法律:解释法律、工作检查 不包含事实/证据问题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无权干涉 不能就案件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职权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直接利害关系 控告、 回避、 法庭调查、 民族语言、 申诉
被害人
就是控告人(被害知犯嫌)
报案(不知犯嫌)
举报(无关知犯嫌)
公安不立案
公安
原公安复议
行政机关移送
不服复议,上一级公安复核
仅限控告人
同级检察院
申诉
立案监督
法院
自诉
撤销案件
法院
只能自诉
检察院不起诉
上一级检察院
7天申诉
法定、酌定、附条件
法院
自诉
未生效判决不服
不能上诉
只能求检抗诉
生效判决不服
可以申诉
法院
同级、上一级
检察院
同级
对申诉不服:找上级检、法申诉
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之日
权利
申诉权
对:公安部不立案(找同级检)、检察院不起诉(找上一级检)、生效裁判(找同级检、法或上级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日起) 向法院直接自诉 作证安全被保护 有权对报案要求保密 有权得知不立案原因 有权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对强疗决定不服:上一级法复议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可申请抗诉) 不报食宿费用
义务
如实陈述、接收传唤、遵守纪律
自诉人
权利
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直接自诉
和解或撤诉
可以调解
公转自诉,不能调解
申请取证
提供线索材料,法院调取
网络侮辱诽谤,法院要求公安协助
义务
举证责任,不得伪造......
犯嫌/被告
权利
防御性 常规
用本民族语言、申请回避、辩护、拒绝回答无关问题、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自诉案件提出反诉(公转自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救济性 违规、有错
驳回回避申请复议、控告侵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诉、对酌定不诉提申诉(原机关)、对一审裁判上诉、缺席判决异议权
其他
获得公正审判、不受非法取证/强制/侦查、上诉不加刑
附民诉当事人
附带民事部分,法庭调查和辩论
双方都能委托代理人
公诉
起诉日
自诉
随时
双方上诉
和解或请法院调解
诉讼保全、先于执行
仅限附民部分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嫌/被告
诉讼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法代/主要负责人可以拘传(委托其他人不能拘传)
法代/主要负责人 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 或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
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其他人必须有委托)
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下落不明
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代表,单位也可另行委托
不能委托作证义务人(证人优先)
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可委托辩护人
申请法援
保证执行
法院可以先行查冻扣被告单位财产/或被告提供担保
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单位已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应当继续审理
未清算注销,继续审理
合并/分立:原单位列为被告
对被告在新单位的财产&收益范围内判处罚金
单位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没有必然厉害关系
法、诉、辩、证、翻、鉴
法定代理人
无、限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代权利≈被代理人权利
可补充陈述
不能代替
陈述案情
服刑
独立行权、不需同意
诉讼代理人
所有人都 可以担任
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公职人员)
经授权可代替陈述案情
都可委托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委托协议、限于授权(代言人) 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
公诉
被害人、法代
被害人近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自诉
自诉人、法代
附民
当事人、法代
随时委托
辩护人
委托主体
犯嫌\被告、法代
近亲属
仅对犯嫌/被告 独立地位
公诉
自诉
法代、监护人可同时担任辩护人
证人
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限自然人)
诉讼外了解案情
向专门机关陈述
可产生与案发前后
不能做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身体精神缺陷、年幼也可以
作证人员(包含证人)
见证人、专家证人
单位
可做被害人
权利
作证支出补助(交通、住宿、就餐等)
谁叫的谁给(国家机关)
没有误工费
单位不得扣钱(民诉给误工:败诉方)
被害人无补助
查阅证言、笔录
人身安全保障
国、恐、黑、毒
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
信息、音、容、接、住、他
证人不适用回避 (不可替代)
证人优先原则(证人>法官)
注意重点
证言不一定可信(弱需补强)
证人必须到庭(须同时满足)
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法院通知)
例外
小孩、有病、太远、国外
不出庭可作证(视频)
拒绝作证的后果
强制
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无兄弟姐妹)不可以强制
训诫
拘留
院长批、10日下、上一级复议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无理】不出庭或出庭不作证
没有个别询问
没有让证人核对证言
该翻译没有提供翻译的
鉴定人
有特长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稍有瑕疵,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一种类的鉴定意见 最多2个专门人提意见
提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是证据
专人报告可作为证据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
鉴定人必须签名盖章(单位可以不盖章)
限自然人
证人、鉴定人
应无利害关系
否则回避
可替代
法院通知 应当出庭
有异议(先书面)—还有异议再出庭
不出庭后果
拒不出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决定延期或重新鉴定
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不得从事司法鉴定
故意犯罪
职务过失犯罪
开除公职处分
撤销鉴定人登记的
品格污点,没有素质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
(法定)只有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独立鉴定,签字/盖章,对鉴定意见负责
没有法定鉴定机构,可以用检验补充:作为参考,不是证据
民诉、行政诉讼可以
证人、鉴定人比较
翻译人员
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公/检/法
鉴定人员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旁听人员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特点
基本规律
控权保民
必须法律明确规定
刑诉原则也可体现于指导思想、任务等
一般贯穿全过程
审判公正原则:仅审判阶段
2类基本原则
一般原则
特有(独立)原则
辩护:只对刑事诉讼
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规则,可援引裁判
基本内容
专门机关权力
权力分工
公安机关 (行政机关)
侦查权
除公安外,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海警局(刑事)
执行
检察院
监督
贯穿全过程
检察权
自侦、批捕、提起公诉
法院
审判权
专属定罪权
执行权
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无罪释放
权力专属
除法律特别规定,排他行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程序违法后果
搜集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一审程序
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缓复核
死刑复核
应当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
启动再审纠正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独立:检对外、法内外
独立主体特点
法/检作为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负责
合议庭不独立
没有公安,没有法官,没有检察官
独立的根据
宪法/法律
独立的对象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仍接受党的领导
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人民群众、媒体、舆论的监督
对比差异
检察院(领导关系)
检察一体化:整个检察系统独立
可请示、汇报、指导、命令、撤销
上级对下级
法院(监督关系)
事前不得干涉
不可请示、汇报、指导、命令
内部独立:单个法院独立
事后监督
二审、再审、改变管辖
分工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公、检、法
检察院法律监督
公权力
监督贯穿刑诉始终
监督职权多表现为“建议”“通知”,非决定权
3家唯一一家贯穿全程
监督方式
口头纠正
违法通知书
检察建议
追究刑责
情节较轻,口头纠正
情节较重,检察长决定,发违法通知书
普遍性违法,检察长决定,提检察建议
构成犯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监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要求7日说理,理由不成立,检察长决定,通知15日立案
不当立案,而立案
要求7日说理,理由不成立,检察长决定,通知立即撤销案件
先要求说理,再通知
监督侦查
介入侦查
公安
直接介入(不需同意)
公安商请,可派员介入侦查(重、难、杂)
监察
须商请同意
派员介入职务犯罪侦查
发现侦查已涉嫌犯罪
有管辖权,(都是)可以立案
司法人员14罪
监委不属于司法
公安立案
搜、拘、滥、私、逼 暴、虐、枉、玩、执 放、假监、脱逃
公、机、职、大、省
不属于检察院,移送
监督报捕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批捕;不提,自己决定逮捕,送公安执行
先求报,后自决
建议本院侦查部门逮捕,不采纳,报检察长决定
先建议,后决定
监督审判
庭审活动
事后监督
庭审后,检察机关名义,书面提出
一审裁判
二审抗诉
下抗上
一审未生效,同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
生效裁判
再审抗诉
上抗下
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
死刑裁判
死刑复核
最高检可对最高法提意见;最高法应把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特别程序
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
抗诉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书面纠正意见
缺席审判程序的判决
抗诉
监督执行
各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族语言文字诉讼
谁有权利
各民族公民
当、辩、证、鉴
谁有义务
公检法
少数民族聚居区或杂居区
用当地通用语言侦查、起诉、审判,发布判决等文件
提供翻译
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语言,应当为他们指定或聘请翻译
外国人精通中文,须书面声明拒绝翻译,可不提供翻译
犯罪嫌疑人/被告 有权获得辩护
犯嫌/被告:有辩护权
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剥夺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辩护权
告知义务
提供保障;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提供援助辩护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无罪推定(有沉默权):假定无罪
只有法院能确定有罪 公、检只能确定无罪
我国没有无罪推定原则
立法体现
共诉前:犯罪嫌疑人 / 公诉后:被告
举证责任 控方举证
被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持有型犯罪
疑罪从无
存疑不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检法有义务保障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不包括:①没有犯罪事实;②证据不足
显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
时
已过时效
特
特赦、免除刑罚
告
告诉才处理的:没告/撤回
死
犯嫌/被告死亡
其他法定
精神病
公检法都有权的用决定
侦查阶段
不予立案
撤销案件
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
无罪
显
终止审理
时特告
死
无罪
缺席判无罪(包括再审)
有罪: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
例外
外交特权、豁免权
外交途径解决
不受欢迎人:责令出境,宣布驱逐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只要求承认犯罪事实,不要求认罪名 (不认罪,只成立自首坦白)
事实评价
承认主要事实
自首、坦白(从宽):只需事实评价
价值评价
承认触犯刑法
制度价值
公正基础效率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文关怀)
探索非对抗的诉讼格局
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制度内涵
何为认罪
主动供
被动认
个别事实异议、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认罪 数罪未全部供述,不是认罪
不真诚悔罪,不适用
何为认罚
实体认
接受罪名、量刑
程序认
包括认可简化程序
1、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简化程序,不影响认定认罚 2、表面认罚,实际干扰作证、转移财产等不是认罚 3、不接受赔偿数额,悔罪不积极,不是认罚 4、数罪,部分认罪认罚【全案不适用】,可以酌情从宽(坦白部分) 5、共犯,部分认罪认罚,对部分适用
何为从宽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重复评价
实体量刑从宽
程序上轻缓
是可以从宽,非一律从宽
杀人犯可以不从宽
减免处罚,应于法有据
主动认优于被动认
早认优于晚认
彻底优于不彻底
稳定优于不稳定
从宽幅度大于坦白
制度体现
适用范围 无禁区
诉讼全过程
法律帮助
没辩护人
公检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符合强制法援,应当通知法援指派律师
盲精未、死无缺
有辩护人(律师/非律师),不得指定
被害人权益保障
应当听取意见 不需要同意
被害人及诉代
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考虑因素
促进和解谅解
被害方异议处理
不同意从宽,酌减
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和解,应酌减
积极赔偿,但被害方要求不合理,未和解,不影响从宽
强制措施
罪行较轻
不提请逮捕
不批准逮捕
不同阶段
侦查阶段
应当告知权利与规定
书面
应当告知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和认罪认罚的规定
自愿认罪,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不得作出量刑承诺
起诉阶段
应当告知权利与规定
书面
应当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
犯嫌、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诉代
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规定
从轻、减轻、免除等建议
案件审理的程序
其他意见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愿、常、理;告、明、诚;违意愿,可重来
签署具结书
辩护人、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犯嫌、辩护人、值班律师,都要签名
有辩护人,必须是辩护人
不需要签
盲、精、未(法辩不认罚)
不影响从宽
提起公诉与量刑建议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一般为确定刑,也可提幅度刑
审判阶段
审查真实性、合法性
审判长应当告知权利及规定
量刑建议采纳
一般应当采纳
例外
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责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否认指控的犯罪
罪名不一致
其他
无罪、无责、违意愿、否认、不一或其他; 量刑建议先调整,仍然不当依法判
量刑建议调整后,仍明显不当,应当判决
速裁程序适用
基三清,认同一
简易程序适用
基清认,无异议
当庭认罪认罚
不再通知调整量刑建议
庭前未认罪认罚,应当听取双方意见
二审中认罪认罚
确定从宽幅度区别一审要小
可以免于处罚
自愿如实供述
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
公安: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一项或多项
反悔处理
起诉前
具结书失效、全面审查起诉
不起诉后
没有犯罪事实,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轻微,可以维持原(酌定)不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撤销原决定,公诉
审判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裁判
需要转化程序,按规定办
不再适用认罪认罚
概述
概念与特征
公检法(3大4小)主持
2种人参加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依照法定程序
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官告民
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
实体法
刑诉
程序法
工具价值 程序服务实体 提供各种保障
公检法: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提供基本架构,实体法适用有序提供保障
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手段&收集、运用证据提供程序规范
为规范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
避免案件实体误差,提供准确保障
案件繁简分流,提供效率保障 【效率原则】
1、集中审理(审判公正与效率)
2、速裁
基三清、认同一
审限10日+5日(1年以上)
不适用
盲精未、大影响、共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3、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看守所)
4、网上开庭
5、诉讼期限
6、轻罪不起诉
7、简易程序
基清认,无异议
未成年、轻重罪都可以
不适用
盲精大、有异议、无罪啊
独立价值 程序制约实体
本身
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制、人权精神
弥补
弥补实体法不足,创制实体法功能
影响
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
阻却定罪、影响量刑
真题考点
【工具与独立价值判断】
1、实体—实体(无价值)
譬如:发现被告人自首,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2、实体—程序(无价值)
譬如:庭审中被告人声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程序—实体
(独立)(程序制约实体:定罪、量刑)
排非、和解、上诉不加刑
(工具)(程序服务实体:证据规则)
为了保障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
4、程序—程序(独立)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静态的刑诉
刑诉程序条款,构成宪法人权保障核心
刑诉是动态的宪法
维护宪制:①保障刑法实施②刑诉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基本理念
论述题素材
惩罚犯罪VS保障人权
并重
惩罚犯罪
强化警察权
保障人权
规制刑罚:无罪不受追诉;有罪应受惩罚;诉讼权利保障行使
例: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实体公正(结果)VS程序公正(过程)
并重
实体公正
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有错要纠正
程序公正
保障诉讼权利;严禁非法取证;独立行使司法权;程序公正透明;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诉讼效率VS司法公正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制定目标&任务
制定目的
任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全体公民 刑诉-更关注刑诉参与人 特别是被告人&被害人的人权 重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基本范畴
目的
内容
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惩戒犯罪&保障人权
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
惩罚+效率 ≈4
2正当程序模式
权利+程序 ≈5
3家庭模式
国家&个人和谐关系
国家关怀
4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
实体优先程序(不放过)
消极
也考虑保障无辜(不冤枉)
5正当程序主义
认定事实,应以正当程序为前提
价值
公正
(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核心价值,终极目的
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
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效益
效率、收益
公正优先、追求效率
相互依存、作用、制约
工具价值
保障刑法实施
独立价值
制约定罪量刑
考点
主体
专门机关(3大4小)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
监狱
海警局
政府:代表行政利益
检
公共利益 刑诉唯一
检察监督 介入侦查
公安:自主
监委:须先商情
法
司法利益
诉讼参与人(2种人) 不包括公、检、法
当事人 (直接关系)
公诉
被害人VS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
自诉人VS被告人
附带民诉
原告VS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诉、辩、证、翻、鉴
非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见证人、值班律师
专门知识人(参照鉴定人)
与鉴定人只有诉参区别
职能
控诉(指控有罪)
侦查
广义
检察机关
被害人
辅助控诉
自诉人
附民原告人及其法代、诉代
无控诉职能
证人
近亲属
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
贯穿刑诉全过程
审判
法院
控审分离
不告不理
证人
不具备控诉、辩护或者审判功能
构造
概念:控、辩、审,三方地位/关系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构造仅存于审判阶段
考点
种类
古代
弹劾
纠问
现代
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陪审团,法官消极被动
保障人权为目的 效率低
职权主义
大陆法系(德国):主动权委与法官
适用实体真实的目的 高效率,公正略显不足
混合式(先职权后当事人)
日本、意大利
二战后,职权主义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
我国
“控辩式”诉讼构造
控、审 分离
控、辩 平等对抗
融合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侦查阶段(控辩)
审查起诉阶段(控辩)
审判阶段(控辩审)
阶段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监察案件
立案、调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审查起诉,才算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自诉案件
起诉、审判、执行
没立案、侦查\调查
划分标准
①直接任务②参加机关和人员构成③诉讼行为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⑤总结性文书
程序特点
有先后(一二审)、可跳跃(复核)、可回转(发回)、可夭折(撤案、不起诉)
总结
应当/可以
为了效率
补充侦查
检察自侦
都是可以
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条件:有应当
基本
有犯罪、有人、查证属实
径行逮捕(不需逮捕证)
基本条件+10年以上
基本条件+徒刑+曾经犯罪或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不需徒刑)
非羁押影响诉讼:可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严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
新罪、逃杀、串毁证、打击报复
其他:都是可以
应当听(辩护人)
批捕未成年
检、法
审查起诉
速裁
二审不开庭
死刑二审
上诉、抗诉
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
有应当、有可以
应当之外都是可以
权利主体
当法诉辩
回避
申请、复议(原机关)
庭前证据交换
5日前
判决书应当送达
可以送近亲属
当法近辩
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当法近
委托诉辩
1-2人
1-2人
委托诉辩人数
保证人数
取保
同种鉴定意见出庭专家人数
每个种类1-2人
简易、速裁区别
讯问、询问
对象未签名,一律排除
主体未签名,可补正
无期+死刑
中院一审
强制法援
录音+录像
公安:死无重大
7人庭
死无十重,征环药益
复议
上级复议
法院
拘留
证人
10日
旁听
15日
强制医疗
刑诉
罚款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管辖异议
民诉、附民
法庭秩序
诉讼法通用
检察院
自侦
监委对不起诉
同级复议
回避
申请回避、复议主体:当法诉辩
先于执行
保全
民诉、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