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八章行政复议1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八章行政复议1的思维导图,特殊管辖: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于2022-05-24 09:34:27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大题:处罚强制复议诉讼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申请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是行政法律关系
特征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性质
行政性质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2、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组织,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仍要接受法院的监督。
司法性质
1、复议机关以独立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同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类似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
2、行政复议其内容和本质是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即具有司法性质。
3、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比较严格、正规,接近司法程序。
4、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来启动,类似于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原则。
监督性,救济性
行政司法说:本质上追求公正,程序上兼顾效率
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
机构概念:行政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机关特征
1、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是拥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机关种类
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河北省公安厅
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
廊坊市公安局不能自我复议(自然公正原则)
机构特征
(1)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2)复议机构只能设在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
(3)复议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复议权;
(4)复议机构之间无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和审级关系。
机构设置
地方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管辖
概念特征
一般管辖
选择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可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垂直管辖)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多数情况下接受的是双重领导,既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又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是指只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对上级机关负责而不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行政机关。大多是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包括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药监和质监部门则是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政府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原行政机关管辖
3、(原籍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机关管辖)
对这种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国务院的裁决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多级复议)
垂直管辖
特殊管辖(4.除此之外,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权,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多数情况下,派出机构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被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在有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派出机构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4)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被申请人资格的确定就是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只有明确申请人资格才能找到复议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这些申请应由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
条件
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多数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处罚人),有时也可以是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资格转移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刑诉: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被申请人
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等于管辖
其他复议参加人
第三人
概念: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到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1)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3)参加他人的复议活动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
种类
(1)行政处罚案中的被侵害人;
(2)行政裁决的双方当事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等。
注意事项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开始之后,审结之前可通过申请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可以相互转换。
复议代理人
概念:在复议过程中,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或根据有关机关指定或受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以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名义,从事复议活动的人
原则(重点,经常考察)
1.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主体、程序、依据)
(1)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3.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指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一次审结;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权
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
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成为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例外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确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
2、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1、复议选择型
可以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两个诉讼不一样
不能同时进行
撤回复议不可再复议但可以诉讼,撤回诉讼不可再诉讼也不可复议
2、复议前置型
先复议再诉讼
适用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
纳税争议(主体、数额、方式);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
商务部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3、复议前置终局型
直接复议,终局不可诉
适用:1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裁决不服提起的复议,2复议机关是省级政府,3复议决定的作出根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行政复议法》: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4.不适用调解原则
一是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中不得进行调解;
二是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的例外,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赔偿案件时可以调解
5.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该原则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即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机关变更或撤销前,继续执行
例外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感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违法或不当,但又不能肯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违法或严重不当,在未作出复议决定前,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前两个条件加起来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书面审查为原则
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需开庭(对立),也不需当事人到庭辩论;只需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法律文书、笔录等案卷材料、以及证据等复议材料进行书面审阅后,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例外: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7.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作用
(一)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向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不用记)
1.行政处罚争议: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争议: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
3.行政许可: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行政确认: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公民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自主调配、使用、管理自己拥有的人、财、物,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例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但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应符合两个要件:(1)这些义务必须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产生的;(2)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程序不合法,就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以上5、6、7、8三项均以相对人“认为”开头,只要相对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以上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可以申请复议,到底相对人事实上有无受到侵害,由复议机关来进行审查。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行政不作为)
多数情况下,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先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但有时如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而不制止(如警察看见匪徒在抢劫路人却不去制止),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不作为)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人身权和财产权(1-10),受教育权(9),政治权利和劳动权,休息权, 环境权登社会经济权利(11)
1、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来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等;
2、从涉及权益范围: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还包括政治权利和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3、从行使职权的形式来看:作为、不作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部门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行政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这一限制有以下特点
1.限制性;
2.附带性。
这一条款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使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1)对于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单独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其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2)在行政复议中不能审查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排除事项
1、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和考核、升降、任免等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针对其内部公务人员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公务人员不服可以依法向有关人事,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针对外部)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无强制力,无仲裁协议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