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编辑于2022-05-26 21:27:09监护
分类
当然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协议监护: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在没有当然监护的前提下,协议确认其他监护人,同时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遗嘱监护: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监护人委托他人
附条件委托/意定监护:
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方式:书面形式
生效条件: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
顺序监护
未成年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
成年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
指定监护:对监护人有争议
机关监护:没有监护人的,由机关监护
职责与责任
职责
代理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其他
按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除保护之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责任
无过错责任:如果尽了监护职责,可以减轻
委托监护职责:受托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撤销与恢复
撤销
受理机构;人民法院
后果:父母,配偶,子女依法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理由:
1.严重损害监护人身心健康
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导致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严重侵害监护人合法权益
申请撤销主体:有监护资格的人/民政部门
恢复
主体:被撤销资格的父母或子女
要求:有悔改表现
后果: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人民法院决定
限制:故意犯罪不可申请
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概念:挣钱且分配
责任:
对内:对法人,其他出资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对外:对法人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营利法人
概念:挣钱,不分配
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基于社会发展需要;看情况登记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基于会员意愿;看情况登记
捐助法人:公益为目的;必须登记
特别法人
概念:不挣钱,不分配
类型: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意思表示
沉默视为同意
638试用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适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18承租人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出租人转租。
575债务人的骨气: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债券部分或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522新债务人的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拒绝的,视为同意。
522债权转让的抗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1123继承:继承开始,遗产处理前,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视为同意
621货到验收: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没有检验或怠于通知,视为质量合格。
沉默视为拒绝
478要约失效;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145催告: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30天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有权以通知方式撤销
171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天内作出表示,为未示的视为拒绝
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经批准的合同
1.效力: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其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
2.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
(1)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请求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条件拟成就)
(2)解除合同:
1.行政机关予以批准,合同生效
2.行政机关没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报批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1)不能批准的原因是报批义务人怠于履行导致的,报批义务人承担
2)如果因为批准机关导致的,报批义务人无需担责
附生效条件/始期的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1.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第三人与受托人的,委托人不会自动介入
委托人的介入权
概念;当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条件:
1.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履行义务
4.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5.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回订立合同的情形
第三人的选择权
概念: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人行使权力
1.2.点同上
3.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不能履行义务
4.第三人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主张权利,选择后不可变更。
时间合集
起算方法
按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按年,月计算的,到期月的对应日未期间的最后一日
休息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天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撤销权主体: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由受害方行使;重大误解由行为人行使
方式:属于形成权,须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效力:具有溯及力
撤销权消灭
1.欺诈,显失公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
2.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3.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限:3年
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有争议:4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诉讼时效:5年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存续期间最后6个月内
所有权取得
返还原物请求权
只限于未登记的动产:3年
占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2年,2年内所有权不发生移转
遗失物自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归国家
不动产登记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起诉
预告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90日内申请本登记
按份共有
转让人通知义务:最少15日
未通知的
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5日内
无法知道到的,自转移之日起6个月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
土地经营权:一年内不登记;五年以上未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50年,商业40年
时间合集
留置权
留置财产后债务履行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60天以上
合同的解除
1.解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内行使
2.对方有异议的,须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3个月内起诉
赠与
1.赠与人知道应知:一年
2.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知道应知:6个月
房屋租赁
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15天通知承租人;拍卖的,应当提前5天通知承租人
知识产权保护期
著作权
1.不受限制的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自然人作品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终生及死后50年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发表权——作品完成后的50年
著作财产权——首次发表后50年,不发表的创作完成后50年
4.视听作品
同第三点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5年
商标权
自注册之日10年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特征: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分类
形成判决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
共有物分割案件所形成的生效判决书,裁判书,调解书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判决书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等文书
给付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确认判决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继承
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引起物权变动后,进行宣示登记,宣示登记本身不发生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后,进行设权登记,登记的效果本身发生物权变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特点
内容
专有权
共有权
参与有效性:由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业主且人数占2/3以上业主参加
双绝对多数
双3/4同意有效
内容:筹建资金—改建—-改变用途
双简单多数
双过半同意有效
撤销:受侵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起诉
管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内容
对内
互换—发包方备案;转让—经发包方同意
主体—内部;设立—合同生效时
登记对抗
对外
范围: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1.经村民会议2/3或村代2/3同意。2.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期限
承包人权利:简答题
土地经营权
流转程序
1.方式;出租,入股等
2.初次流转向发包方备案
3.再次流转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流转合同
1.书面合同
2.一年内可以不签
3.5年以上,登记对抗
承包方单方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2年以上
3.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承包方怠于履行,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4,其他
土地经营权担保
1.承包方担保向发包方备案
2.土地经营权人担保需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3.合同生效时设立
4.登记对抗
5.优先受偿权
无效情形:强迫—直接无效
抵押权
概念和特征
设立
抵押合同效力
流押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期满之前,约定到期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有争议的抵押财产,构成物权处分的,法院依善意取得规定处理
非营利性机构不得提供担保,但有例外:
1.购入或融资方式承租的设施
2.以设施之外的动产,不动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3.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机构设立担保
抵押财产;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
效力
抵押物的范围
从物
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前——可抵押
产生于抵押权设立之后——不可抵押,仅一并处分
添附物
添附归第三人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
添附归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有权在范围内主张
添附归抵押人和第三人共有的—抵押权人有权主张份额共有
实现
抵押权与诉讼时效
1.期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不予支持
2.期满后,抵押人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予以支持
3.期满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但在判决生效后有效期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4.期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主张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不予支持
5.债务人或第三人请求以物抵债的,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期满
实现条件;实现方式
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1.无需债权人同意
约定不得转让但没有登记的
转让合同有效
财产交付或登记的,发生物权变动,恶意第三人除外
抵押权人有权请求违约责任
约定不得转让且登记的
转让合同有效
财产交付或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清偿债务除外
2.通知义务
3.抵押权人的举证责任
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会损害抵押权的,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转让后价款归抵押权人,不足的另交
转让
出租
先租后押: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已经登记的:打破
打破条款其二:先查封后出租
未登记的:不打破
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债的分类
意定与法定
判准;债的发生以及内容是否以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决定
简单与选择
1.选择之债的确定顺序
1.有约定按约定
2.标的物多项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3.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做选择——经催告后仍未选择,选择权转移给对方
2.选择之债的性质
形成权,选定不得变更
3.选择权行使
1.通知行使(要达到)
2.不得变更
3.优先选择能履行的标的
按份与连带
连带债务
内部效力:追偿
1.实际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超出部分对其他债务人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权利。其他债务人也可以对其主张抗辩
2.被追偿的债务人不能履行负担的,其他债务人在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外部效力:债消灭
履行,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债权人受领延迟
连带债权
比例返还: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担保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顺位
不动产
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动产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2.都登记,先优于后
3.都未登记,顺位相同,按比例清偿
担保物权的顺位
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竞存
1.后设立留置权
留置权优先
2.先设立留置权
动产所有人在设立质权,抵押权的,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人再设立质权,抵押权的。后设立的抵押权,质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抵押权竞存
看谁先公示
质权—交付即公示
抵押权—登记即公示
超级优先权
416: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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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及相对性
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
1.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对方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约合同: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根据是否有具体内容,判断合同性质是本合同还是预约
相对性
1.坚持合同相对性
1.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甲债权人,花店老板债务人,甲女朋友第三人)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突破合同相对性
1.利他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
2.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债权人代位权
4.债权人的撤销权
5.间接代理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原则:期后行使
例外:期前,债务人债权存在1.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2.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债权
怠于: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
前提: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非专属性权利,可以强制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
概念
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4.债务人以其他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5.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无偿无效
6.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概念
8.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要求第三人是恶意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若债务人有偿,需相对人是恶意的
合同的担保
保证合同
特征;成立要件;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及保证之债的诉讼时效
画图
保证期间:6个月
1.起算点
履行期届满之日(第二天起算)
未约定的,自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2.保证期间约定
约定
未约定的,6个月
3.保证期间经过的后果
1.一般保证:不起诉,不仲裁——期间经过,保证消灭
2.连带保证:保证期不主张——期间经过,保证消灭
3.保证消灭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签字——签字无效
4.保证消灭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签字——签字有效(诉讼期间届满,债权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3年
1.一般保证:主债务人被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2.连带保证:从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保证的效力
保证的范围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
2.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有权主张抗辩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消权,保证人在范围内拒绝担保
4.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5.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履行能力,债权人放弃的,保证人在范围内不担保
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的从属性
1.效力的从属性
2.债权转让与保证
1.通知义务
债权人全部或部分转让,未通知保证人,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约定禁止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务承担与保证
1.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的,保证人在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保证不受影响
4.变更主合同内容与保证
1.变更主债务内容,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保证人对变更承担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人责任,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担责
4.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允许,对保证人不发生影响
共同担保
混合担保
1.有约定按约定
2.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不担责
3.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第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担保的追偿与分担
概念
追偿:是指向债务人追偿 分担:是指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
1.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可以请求分担
2.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署名可以请求分担
3.担保人受让债权
同一债务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认为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定金
特征
1.约定担保方式
2.金钱担保
3.实践性合同
4.从属性
效力
1.担保债务履行
给付方不履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证明合同成立——定金的交付可视为合同成立的依据
3.预先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
并用规则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并用
3.定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概念
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该由那一方履行价金风险问题
规则
1.买受人受领延迟——延迟起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亲自提货——违约时买受人承担
3.指定地点交货——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货交第一承运人——约定不明确的,交由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在途货物买卖
1.货物已经在途,风险由买受人自合同成立生效时承担
2.货物已经在途,因货物毁损灭失,出卖人有义务不告知的,买受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义务。
6.种类物特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不具体显示的,买受人不承担毁损风险
7.出卖人根本违约
1.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
2.在条件一之后,货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买受人承担风险责任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留所有权买卖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动产
出卖人的取回权
(1)一般情形
1.未按约定付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付款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情形
3.将标的物出卖或作其他不当处分
(2)例外
1.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
2.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3)取回方式
1.协商
2.协商不成,适用担保程序
回赎权
1.回赎
2.再买:期限内不付款,出卖人费用多余可还,不足的由买受人补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权利义务
权利
1.一定条件下瑕疵担保免责权;干预选择除外
2.风险承担免责权
3.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
4.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义务
1.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内容
2.交付租赁物
3.保证承租人占有适用租赁物义务
4.向出卖人付款的义务
5.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
承租人权利义务
权利
1.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2.对出卖人的直接索赔权
3.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价值返还请求权
义务
1.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使用,维修
3.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
出卖人权利义务
权利:向出租人收取贷款
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物归属
保理合同
概念
本质:债权转让合同。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获得融资
1.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资质
2.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3.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类型
1.回购型:有追索权的(低风险)
1.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2.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3.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2.买断型:无追索权的(高风险)
1.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部分,无需向债权人返还。
债权实现顺序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2.均登记的,按先后顺序
3.未登记的,按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
4.未登记为未通知的,按比例取得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的合同
1.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2.违法分包——无效
1.将主体工程分包
2.将工程支解后分包
3.分包人再度分包
4.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3.承包人无资质
4.挂靠
5.强制招标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补
物业服务合同
内容范围: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委托:禁止全部服务转委托
合同终止
1.解聘物业服务人
双简单多数规则
书面通知,提前60天告知
赔偿损失
2.续聘
物业不同意的,90天前书面通知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类型
委托开发合同
1.未约定的,申请权属于开发人
2.开发人转让专利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共享申请权
2.当事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风险负担
未约定的,合理分担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未约定,专利权归改进方
专利权
1.概念特征2.客体4.内容
3.主体
(一)一般情况
(1)发明人
1.只能是自然人
2.不要求有行为能力
3.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创造性贡献
(2)受让人
1.方式:合同/继承
2.受让人不能称为发明人
3.发明人不因此丧失人身权利
(3)先申请原则
(二)职务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申请权归单位
(2)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有约定按约定
(4)发明人权利——署名权+报酬权
(三)委托发明创造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
3.受托人转让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四)合作发明创造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
1.申请权双方共有
2.一方放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放弃方可以免费使用
3.一方不同意申请,其他人不得申请
5.取得
(一)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家展览上首次展出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申请前6个月出现的例外情形
2.无抵触申请
创造性
实用性
(二)外观设计
新颖性
区别性
非冲突性
合同的担保
担保合同的效力
特别法人提供担保
原则不行,批准例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担保
1.保留所有权买卖或融资租赁,有效
2.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有效
3.营利法人提供担保,有效
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担责
2.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