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情形,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合同无效下,工期延误赔偿的处理知识点总结。
编辑于2022-05-28 13:38:13建设工程工期延误
一、 工期延误的情形
1. 法律规定
(1) 民法典规定
(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3) 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
2. 情形如下
(1) 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延误
I.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符合约定;
II.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III.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材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IV.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条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V.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VI. 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VII.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导致延误情形具体事项
I. 发包人和监理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II.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III. 因涉及变更导致工期延后--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方案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IV. 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信函。通用条款的规定,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V.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VI.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VII. 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此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VIII.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重新实验和检验且结果合格的;
IX.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X. 监理人未能按时参加试车
XI.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XII. 发包人要求提前交付单位工程
XIII. 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XIV. 其他客观原因
i.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ii. 不利物质条件-地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应先克服组织合理措施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iii.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iv.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二、 停窝工损失
1. 法律(民法典)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资金、技术资料;
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2. 承包人索赔程序(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9.1.2款):
(1) 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建立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事件的事由(28日内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详细记载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按照合理事件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4) 索赔事件影响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工期并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停窝工损失的类型及计算
(1)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乙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损失类型
I. 人工费用损失----工人工资、提前遣散人员的遣散费用
II. 机械设备的租赁损失----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起重机、施工电梯、铲车、挖掘机的租赁费用
III. 材料费-----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材料损耗、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IV. 承包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搁置损失----设备搁置在施工现场的损失,可按照设备租赁费用计算
V. 机械设备进场损失--承包人所有或租赁机械设备因停工提前退场支出的费用以及复工后机械设备重新进场支出的费用
VI. 承包人因停工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向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商、发包商等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VII. 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支出的费用----修复工程,照管现场材料、设备、设施等
VIII. 承包人的利润---合理的利润损失
IX. 其他费用-----水电费,退回材料费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
(3) 承包人逾期主张工期延误和索赔并不因此丧失工程顺延和索赔的权利,28日是期限,但并未失权
I. 法律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未能提供顺延工期的签证等书面材料,但能证明工程存在延期开工,不具备施工条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自定的分包工程迟延完工、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的,可以允许承包人相应顺延工期
II. 理由是我国建筑行业并不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占明显的优势地位,承包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许多工作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配合,如承包人在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索赔,将对后面的施工造成许多障碍,失权期限明显过段,实践中存在争议,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与一般理性人的心里预期不符。三年的诉讼时效,也只是丧失胜诉权,而并非丧失实体权利。不利于承包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III.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提出抗辩,即使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意向,承包人并不因此丧失相应的权利,可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并主张停工、窝工等损失的赔偿。
三、 发包人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1. 建筑物不能如期使用的损失(自用,可参照同类建筑物的市场租金计算)
2. 不能适用建筑物的可得利益损失(用于生产经营,应当赔偿可得利润的损失)
3.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登记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将产生逾期交房和办证违约金,
4. 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交付使用,将产生租金损失以及发包人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等损失
5. 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
四、 合同无效下工期延误赔偿的处理
1. 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2. 合同无效下,可综合双方在造成合同无效中的过错,实际损失大小和因果关系确定发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