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罗翔系列
关于刑法学讲义,刑法的历史,刑法里的同意制度,法治的细节四本书的介绍,作者以及大概内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下载收藏哦~
编辑于2022-05-28 21:20:57罗翔系列
作者介绍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入选法大2008年以来历届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十四年司考培训经历,曾参与司考题库设计和供题。授课幽默妙趣横生,结构清晰,让人在不知不觉间理解和掌握刑法的艰深理论,因为故事里犯案的嫌疑人老被称作张三,罗翔很多次都说“把张三处以‘犬决’”(古代一种刑罚,即拖出去喂狗),“法外狂徒张三”成为爆笑名梗。b站上有2000多万粉丝关注,他讲课当然不是单纯的搞笑,还有深层的思考。他说:“不要对防卫人过于的苛求。”
经典语录
责任和幸福谁更重要,责任显然更重要,只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更喜欢追求幸福。
“这世上没有什么是绝对的对,也没有什么是绝对的错。”而这个观点本身就是绝对的!
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有朋友让我谈谈虚伪,我说自己就很虚伪。但惟有人会虚伪,动物不会。当你意识到自己的虚伪可能意味着你愿意朝着更高的标杆去前进。虽然这种前进反而会让你更深刻的认识到虚伪的本性,不断地督促你正视自己内心深处的幽暗。这种幽暗翻江倒海,稍有不慎就会外泄成灾,所以需要去倾听他人的批评和自己内心的责问,不做狡辩,日拱一卒,每天离虚伪远一点。
经典案例
播放量1500多万的“粪坑案”:上个世纪80年代冬天,一个女的骑车到半山腰遇到歹徒。歹徒想要猥亵她,女的见打不过,急中生智,说:“大哥,我们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吧。”男的一听挺开心,女的就把他带到了一个冰面。女的说:“脱衣服。”男的一听更开心了,于是脱衣服,脱衣服把眼睛捂住了。女的顺势一推,把男的推进了粪坑。男的拼命往外爬,女的跺了男的手一脚,男的掉进去。男的又爬,女的又给一脚。罗翔发问:“大家觉得这个女的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换我,我踩了几脚还得拿块砖往他头上砸。”“大家觉得合不合适?合适得不得了! ”声音战术变调,语句诙谐幽默,让人立马理解到正当防卫和事后防卫的区别。
“前段时间居然有人问我,我当场崩溃,他说如果熊猫咬你,快咬死了,能不能进行紧急避险”“我说熊猫是什么呀,熊猫是畜生,那人跟畜生哪个更重要”“熊猫是国宝,那我们是什么呢?我们是人,那不过是个宝贝罢了”“人是无价之宝,人永远高于动物”“我二十天没吃饭了,我快饿死了,看到一只熊猫能不能吃”“当然能吃,烧着吃烤着吃都行”“如果没有衣服穿,快要冻死了,把熊猫皮剥下来穿在身上这叫什么,紧急避险。当然了,我说的是危险情况下”“20天没吃没喝下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每天吃一只”
一个人闲极无聊在等女朋友,拍了一下ATM机,结果ATM居然吐出一张100块,他被吓坏了,不过又拍了一下,最后拍出三万多拿回了家里,被判无期徒刑,提醒大家千万不要随便拍,是他肯定先回去戴个墨镜带个帽子再回去继续拍。他能用略带调侃的语气讲述自己做为一个“俗人”的基本操作。
图书介绍
可用话术(仅供参考)
看法律类的书籍挺枯燥的,但是这本书不一样,这是一本轻松就能读懂的法律通识书,法律,离我们普通人其实是挺远的,尤其是刑法,很多人知识体系中根本没有,是我们普通人最缺失的一块,同时又是最严肃最枯燥的领域之一。但是又是和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息息相关,罗翔用诙谐幽默的话语让读这本书的人懂得法律,属于群众入门的法律书籍
即便是非法本的人也很推荐阅读此书。《刑法学讲义》最大的魅力在于书中观点保持中立,王道荡荡,不偏不党,赋予读者宽广的想象空间,当你融会贯通其内容,体会到其中的深意,并经过自己的分析后,你会将刑法中的智慧与哲学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化于心,外化于形。正如黑格尔所说:“人类能从史学中得到的教训,就是人类无法从历史中得到任何教训。”因为人类的悲哀是得到就丢在一旁,而从不吸取。阅读自然是好的,格物能致之,不过中间还得要有一个自主思考的过程。
罗翔的书我个人认为具有五个特点: 第一是专业性,不管是法理还是案例,都是认真严肃的分析,没有哗众取宠之意,同时也体现了罗老师深厚的法学功底。 第二是通俗性,把高深的和专业的法律知识用老百姓可以认同的话语娓娓道来,引人入胜。 第三是生动性,把枯燥的法律问题通过具体案例讲得非常生动,但又不乏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是简洁性,每一个问题就控制在相对短小的篇幅,不像长篇大论那样让人望而生畏。 第五是公允性,分析问题、提出观点和结论,都是选择选择比较执中的态度,对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点到为止,只可意会。
这本《刑法学讲义》就是延续了罗翔老师在B站一贯的风趣讲课风格,通过各种现实中的社会事件,用一个通俗易懂的说法把各种专业的法律知识串联起来。让你轻松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引发了对生活的各种思考。
罗翔这本《刑法学讲义》是一本让人不觉得枯燥的法律书籍,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多具体的案例,既没有透露当事人的信息,又把故事讲得清楚明白。这是一本没有专业人士的傲慢,重视普通人的良知的普法蓝书。
刑法学讲义
一、即使不犯法,也需要懂法 现实中很多人都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又不想犯法,法律与我有什么关系?”但是事实上,正因为很多人不懂法,往往会在不经意之间触犯了法律。 例如一个男子在炎炎的六月穿着人民警察秋季制服在派出所门口招摇过市。该男子见到警察上前盘查,神色立马变得慌张,民警便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该男子交代自己是没有人民警察身份。他为了网络直播获取粉丝量,便在网上购买假警服,然后为了直播更加逼真,来到了派出所门前。冒充人民警察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也有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条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法律不仅仅可以惩罚犯罪的人,更可以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相信很多人应该都看到过商家说:本活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类似话语。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霸王条款一律无效。另外说一句,商家如果对充值卡设置了消费时限过期归零,也是违法的。
二、控制自己内心的恶魔,法不容情 有时候我们对犯罪的人受惩罚的程度经常感到意外,甚至无法理解为什么他们罪大恶极却还有律师辩护?为什么会有“存疑不捕”的情况出现?为什么人人希望他被判死刑,然而法院却不这样判? 罗翔老师通过《刑法学讲义》给大家传达一种重要的法律精神,让普通人理解法律,正确看待每个法律事件,避免被带节奏。 在《刑法学讲义》当中,罗翔老师多次提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其实在量刑入罪的时候,法官往往会考虑到实际道德生活中,人们的表现。什么是属于道德谴责,什么是构成犯罪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张扣扣案,张扣扣在大年三十杀害一家几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较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大家都觉得张扣扣不过是为母报仇,在情理上是可以接受,恶性没有那么严重,因此舆论就向张扣扣倾斜。但是一审依然判处张扣扣死刑,因为复仇的说法,虽然被情理所接受,却为法理所不容。刑法最基本的要义就是以刑罚来替代复仇,倘若我们认同了复仇的正当性,每个人都可以执行私刑,那么社会就会乱套。所以在看待类似张扣扣这种社会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只考虑当事人的立场,还需要用理性的思考去判断,否则法律就是一张废纸而已。这就是罗翔老师经常说的:“法律要倾听民众的意见,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三、学法不是为了钻漏洞,而是认定法治的理念 今年陆陆续续爆出的各种未成年犯罪的社会事件,就明显反映了我国刑法上的漏洞。这些社会案件引起社会的重大关注,我们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社会的发展与法律滞后性这个矛盾是会一直存在的,因为法律必须保持他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带来的危害往往更大。法律往往带有时代特征。如果你认为14岁不负刑事责任已经不符合当代发展趋势,那么你就调研论证,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还包括医学层面,心里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所有的犯罪都会有一定的社会原因,现在这些社会事件愈加得到大家的关注和重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与这些社会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随之修改,以保证社会的稳定。
刑法的历史
中国刑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贯穿了两种发展趋势。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制旧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 旧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以肉刑为主,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旧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刑罚都是对肉体的直接摧残,受刑后无法复原。《尚书·吕刑》记载:“墨刑之属千”。如商鞅变法之时,太子触犯新法,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商鞅把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让太子的老师脸上带着记号行走于朝廷,变法运动得以顺利进行。 大家都知道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他为李陵开脱,触怒汉武帝,他处以宫刑。这对他是最大的羞辱。司马迁选择忍辱负重,忍受着“刑余之人”的极大痛苦,终于完成了《史记》这部著作。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这是中国刑罚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性事件,肉刑废除期间充满着坎坷与波折
第二个阶段是封建制新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封建五刑逐渐发展成熟。北齐和北周出现了新五刑的萌芽,北周五刑:杖、鞭、徙、流、死。流放是古代五种主刑之一,古代的交通不发达,远离故土,一去不返,对于乡土观念极中的古人,就像现在死亡后,遗体也运往故乡,与先世祖宗共葬一地,流放对他们来说最大是精神折磨。流刑的目的是惩戒与戍边并重,流人徙边为兵。如汉代的“屯戍法”,就是讲罪人发配边疆,从事农业生产,供应军需,同时本人又作为士兵,抵御匈奴。唐朝将流刑定位三等,分别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成为三流,以剧家乡的远近来确定刑罚的轻重,又创立了加役流作为部分死刑的替代刑。随着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交通条件的改善,明代有新的流放形式,即口外为民与充军。明初充军主要针对军人,到了洪武中期,开始适用于普通民众。
第三个阶段是近代新五刑的发展成熟阶段。 近代以来,清朝通知摇摇欲坠,封建五刑趋于解体。西方先进的刑罚理念影响了清朝,于是清政府修订了清末修律。宣统二年十二月正式废除封建五刑制度,确定了近代史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新中国成立以后,更是将五刑体系发扬光大。中国历史还有赎刑,犯人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减免其罪。赎刑对刑罚的严苛有所缓和,为肉刑转变为自由刑提供了平台,体现了刑罚从野蛮向文明的进化规律。但是它也有弊端,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倡的平等理念。
野蛮的刑罚并非毫无意义,它毕竟告诉我们刑罚是要给人带来痛苦,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如果人道主义的刑罚让刑罚不再成为痛苦,那么人到主义也可能带来反人道的灾难。——罗翔
人类的经验当然存在局限,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从每日不同的经验中,我们依然可以对未来进行一定的预测。——罗翔
《刑罚的历史》这本书不仅讲述刑罚的历史,让我们了解到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可谓荆棘遍布,艰辛无比。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 : 从性侵犯罪谈起
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同意标准”不止简单的YES OR NO,向读者传递自我保护的法律力量。“ 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性同意年龄、强制手段、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一:心智不全与同意 心智不全之人,一般缺乏对性的理解能力,因而不能对性行为作出有效的同意。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并防止有人利用被害人心智缺陷来攫取性利益,因而与这类群体发生性行为,各国刑法一般都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52条第5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残疾人保障法的这种规定可以看作是一种附属刑法。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在讨论心智不全这种特殊被害人的时候,往往都习惯于使用“缺乏性防卫能力”这个概念,当然这个概念本身可以反映出被害人反抗概念的重要性。然而,正如反抗规则是为了说明不同意这个本质特征,“缺乏性防卫能力”同样也是为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因为被害人心智不全,缺乏性防卫能力,因而无法反抗,从而她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如何理解性同意能力呢?心智不全者是否一律没有性同意能力?精神病人之所以会缺乏性同意能力,主要是不能正确了解性行为的意义。然而,精神病人由于患病程度不同,他们并不必然缺乏对性的理解能力。精神病人的成因很复杂,但一般可以归结为大脑某个部位的器质性损坏或发育不足。但是由于疾病成因和表现的复杂性,许多精神病人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还有可能优于一般人。另外,有些精神病人虽然在其他方面正常,但很有可能在性问题上缺乏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不能一律认为精神病人就缺乏性理解能力,更不能纯粹从医学上来看待性同意能力问题。应当结合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综合判断被害人的性同意能力。在医学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对被害人附加心理学上的判断。对于心理学上判断的具体标准,各国做法不太相同,但大致形成了如下观点: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②她是否能理解行为的道德属性;③她是否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她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与精神病人在婚姻内发生的性行为一般不应该看成犯罪,一般说来婚姻内所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利用对方缺陷的情况,因而没有侵犯对方的性自治权,所以不具有惩罚的正当性。具体说来,这又可以细分为如下几种情况:被害人婚前患有精神病,而行为人不知,在结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有精神病,但仍然与之性交,性交的发生并没有利用对方精神缺陷,因此刑法对这种私人生活不应该干涉;被害人在婚后患上精神疾病,病后夫妻双方仍有性行为的发生,对此情况,也不能以犯罪论处;行为人知道对方是精神病人,但仍然与之结婚,婚后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与前两者不同,婚姻的成立利用了对方缺陷,性行为的发生自然也利用了对方缺陷,因而对精神病人的性自治权有一定的侵犯。
二:身体无助与同意 当被害人由于疾病、昏睡,或者被酒精、毒品等麻醉,处于身体上无助的状态,显然无法作出有效的同意。如果行为人利用了对方这种无助状态,把对方当成满足性欲的客体,那显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治权,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应受惩罚。被害人事前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表明她会同意无意识状态下的性交,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无意识状态,就具有惩罚的正当性,被害人的无意识状态没有必要是行为人造成的。另外,无意识状态本身就表明了被害人无法对性行为作出有效同意,被害人事前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表明她会同意无意识状态下的性交。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种案件,卖淫女同意和行为人发生性交,但行为人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使用麻醉药品,将卖淫女迷倒,然后发生性交。对这种情况,女方虽然同意发生性交,但是并没有同意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此种行为。人们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等于对任何形态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人们完全还可以在性行为发生前,发生中改变自己的意愿。将女方迷倒,让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显然是剥夺了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所拥有的拒绝自由,当然是对性自治权的侵犯
三:年龄与同意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过早的性侵害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为了民族的利益,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要受到限制。要特别注意的是,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其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因此,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但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系对 2006 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重申,主要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此处表述里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但主要是为了与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应准确把握。需要指出的是,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买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 严重伤害幼女身心 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述规定亦是对我国司法机关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一贯所采取的刑事政策的延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在 《1955 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曾明确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十四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的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纪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后多项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文件一直采取这一立场,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四:性史与证据 在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主张对同意有认识错误,往往会以被害人在性生活方面不检点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这些被告人看来,既然被害人平素对待性放荡不羁、非常开放,甚至还曾经和自己发生过关系,那么对所指控的性侵犯行为持同意态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司法实践中,在证明女方控诉是否可信的时候,被害人的性史证据被大量使用。由于这种证据具有可采性,一旦性侵犯罪进入司法程序,控诉人往往会受到无穷无尽的诘难,她们不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警察、检察官、法官面前痛揭伤疤,而且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为了证明或反驳她们控诉的可信性,还要对她们的隐私加以详细的调查。为了避免在追诉活动中的二次伤害,很多性侵犯的被害人不愿意报案,因此性侵犯罪可能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当然,导致报案率低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对性史证据的盘查却可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性史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
五: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并依实体法被确定有罪以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对于性侵犯罪,检控机关首先应该提供“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下列事项:①性行为的发生;②性行为是被告人所为;③被害人不同意性行为。如果检控机关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无须主动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同意的,更无须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检控机关提出了上述证据并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为了避免不利地位,被告人就必须承担提出责任,比如他可以提出被害人没有任何反抗,其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合理怀疑”即可。如果他提出了这种证据,审判人员就有义务进行调查,证明责任(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同时再一次转移到检控机关,检控机关必须提出证据来否定被告人的主张,如检控机关必须证明被害人达到了“合理反抗的程度”、行为人的误解缺乏合理性等,当然其证明标准也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业务部门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登载的陈某强奸案为例:性行为是否得到女方同意就成为证明的关键。显然,女方不同意的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应当首先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应该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主张她是出于被迫与陈某发生关系。如果公诉机关提出此种证据,陈某保持沉默,那他可能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陈某想取得有利的结论判决,他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女方是同意的(提出责任),其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只要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即可。比如陈某可以提出两人关系很亲密,曾手挽手进入电梯,女方没有喝醉,身体上没有伤痕证明她有过合理的反抗。当陈某提出了这些证据,就会产生性行为可能是在女方同意情况下发生的“合理怀疑”。此时,证明责任(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就应转移到控方,控方必须再次组织证据并超越合理怀疑地说服法官女方进行了合理反抗或者基于合理原因无法进行反抗。显然,在此案中,控方的无法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相反,还有大量的证据让人怀疑女方是否拒绝了性行为的发生。所以,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陈某无罪。
法治的细节
第一章在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法律约束人的行为,道德约束人的内心。说实话,我们从小到大,被教诲了数不清的圣人行为,而这些行为也在要求我们,可是我们真的能够和那些书中的圣人一样吗?我认为内心拥有幽暗成分的人,才会是真正的人。承认自己的幽暗面,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张三,但是不去逾越道德的围栏。“法律的最重要的目标是维护秩序,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我认为这是在为我们画下那个圈,将人们圈在那个圈中。正如康德所言,“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第二章《法理的思辨》中,在对于多个话题进行辩证性的讨论,我觉得这是在说法律的多元性。法律从来都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首先是关于幸福,什么是幸福,“如果提前知道你将面对的人生,你是否还有勇气再来一遍?”说实话,我不知道自己的答案,我总是在事后才发现自己可以做得更好,但是当真的可以重来一遍的时候,还是在踌躇的。第二个问题在讨论,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法律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而第三个问题则是在告诫我们,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犯罪,那么在道义上就要对他施加惩罚。第四个则是在讨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所有的正义都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否则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的恶果。
第三章在思考关于正义的实现。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法律所追寻的正义是有限的。法律的正义不可能是完美的正义,有时追求最优解反而会事与愿违,甚至会适得其反。因此,程序正义应该高于实体正义,我们要通过既定的正义去追求有限的正义。虽然我们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完美的圆是存在的,我们通过正确的手段不断地完善这个圆。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来实现正确的目标。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法律必须要考虑民众当前的道德认知。这里突然想到了陈独秀他们的新文化运动,先启发民智,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和认知水平,然后再进行革命。
第四章关于性刑法的讨论,我觉得最能突出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因此我们最需要的是对于其他人的尊重,这不仅仅是关于两性,还是应该是对于所有人。我们每个人都活在偏见之中,我们需要思考,自己能否跳出出身、种族、地域、性别的偏见,去从其他人的角度去思考。
这是一本适合所有人阅读的法学随笔,罗翔老师用法律的思维与视角去自省,去看待这个世界,理性的探讨之余不乏人文关怀的温暖。本书包括了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6大板块,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内容包括辛普森案、电车难题、性同意制度等法律基本常识,或N号房、张玉环案等时事热点的案件,让普通人也能培育出法律思维。除了对法治的思考,书中还收录了罗老师从少年时期到教师生涯的个人经历:少年时曾请乞丐吃饭、大学时对求助者施以援手、第一次意识到所学法律可以影响他人的一生,以及求学时挥之不去的遗憾……以及在爆红后的心路历程,正是那些戳中内心的记忆,让他认识到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