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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讲述了民法典合同编概述、合同订立等方面的内容,收藏下图参考学习吧!
编辑于2022-05-29 14:57:47合同法律制度
通则
民法典合同编概述
合同的分类
按法律、法规是否赋予其名称并作出明确规定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按法律、法规或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合同具有特定形式和手续
要式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不要式合同
一般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按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
按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买卖、租赁合同等
从合同
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
按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
预约合同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
本约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1.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2.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劳动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订立(★★★)
订立形式
1.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订立方式
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 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
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子内容具体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主题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确定、完整,即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区别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
1)要约生效的时间(考点)
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到达)
一般情况
“到达”受要约人时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进入该特定系统时(到达)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 其系统时(知道到达时)
当事人有约定
从其约定
②到达≠看到。
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物理空间”:包括“地址、住所”等。
送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虚拟空间”:包括“电子邮箱”等。
2)要约的撤回
时间: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销
时间: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 承诺前“
通知
对话方式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非对话方式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
(1)要约人以“ 确定了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失效
(1)要约被“ 拒绝”;
(2)要约被依法“ 撤销”;
(3)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
承诺与新要约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由 受要约人作出。
在有合法的委托手续的前提下承诺可以由代理人作出
②必须 向要约人作出。
③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④必须在 承诺期限内作出 并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要约的方式
信件 一般情况信件“ 载明的日期”;信件未载明: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 寄出的邮戳日期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信方式
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时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 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 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新要约”
②“迟到”是“ 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 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
承诺的生效
以“ 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与要约的生效时间完全相同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 同时”到达要人。
因承诺到达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
承诺内容的变更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订立的其他考点(★★)
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理方式包括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 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所有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理解有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按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合同
①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③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 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 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⑤实际履行原则: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 对方接 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特殊合同
要式合同,自“ 要式完成”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具体规定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住所地 ②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约定→“ 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3)特殊合同
要式合同,“ 完成要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1.定义
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区别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之前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无效等
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之后
生效合同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