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条约法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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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定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不排除口头条约的法律效力。
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1: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
国际法主体
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
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
非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实体,经有关国家同意,根据国际规则可以成为某条约的缔约方——并没因此具有普遍缔约资格
缔约权
国内法
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
中国:国家元首、全人常、国务院
美国:总统和国会
日本: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
内部权限限制不得对外——不得以违反国内法无效,除非特别明显
越权代表——不得无效,除非提前将限制通知
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除非另有约定外,谈判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中国全权证书的签署
缔约代表的全权证书——国务院总理签署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部门首长签署
部门首长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
国务院总理签署
外交部长签署
2:自由同意
错误
条约缔结时,嘉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事实或情势有关错误——缔约国自身行为所致的除外(缔约时应知晓
欺诈和贿赂
强迫
3:符合国际强行法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必须符合国籍法强行性规则。——缔结时抵触,自始无效
—缔结时抵触,自始无效
缔结后与新规则抵触,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条约无效但并非均自始无效。
条约的缔结
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4个阶段
谈判
签署
批准/核准
交换/交存批准书(核准书)
中国:《缔结程序法》
条约和重要协定——全人常批准程序
非重要条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核准程序
如某条约本身规定签署对我国产生拘束力,已签署的,不得以须经批准规定拒绝履行条约义务,否则违反国际义务,产生法律责任。
条约的签署
签署姓名的一种行为,意味着初步同意
协商一致或条约本身规定签署构成同意,则签署产生受条约拘束的效果
缔结新条约
条约应当履行批准程序是由国内法确定的,通常与该条约的重要性程度有关,中国《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范围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余的用核准程序
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注意:签署和批准一般针对的是一项新条约,缔约国表示接受该条约拘束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若条约规定签署岁缔约国产生约束力,一般没有国内对应程序:若条约规定批准/核准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缔约国履行批准程序后该条约才可能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
1-6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由国务院提请全人常会作出决定,主席签署——即人常定,主席签
其他协定或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务院定,总理/外长签
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1:加入旧条约(多边条约)
属于条约或重要协定
由国务院提请全人常会作出决定,外交部长签署——即人常定,外长签
属于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务院定,外长签
接受
概念:加入和接受一般是指未参与谈判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但是以加入还是结束后方式进入条约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
条约的公布
条约、重要的协定
全人常公报公布
其他条约、协定
国务院规定
条约的登记: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中国的《缔约程序法》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该章程规定办理。——条约登记事项——由外交部负责
条约的保留
1:概念:指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机组时用时的法律效果。2:条约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以生效的条约。3:
1:条约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需接受自然生效:
2: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阶段后方有效
3: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4: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国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P89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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