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第六章(老师版):行政许可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于2022-05-31 15:39:56行政许可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授益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主要范围
可以设置为许可事项的范围
一般许可
举例:从事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者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特许
举例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或者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认可
举例: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确定或者从事特定行业资质的确定
核准
举例: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登记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为许可事项
备注:一定情况下,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也有可能成为许可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组织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行管理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等其他行政管理
设定
创设
定义:是指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创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行政机关许可审批权利的立法活动
举例:随着交通工具普及,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安全机关发放道路安全驾驶证的权利
种类
经常性许可
定义: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一个已经存在的许可事项,,只有设定该许可的立法文件本身不被修改、废止,这些许可事项就将一直被实施下去
创设主体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特征:相对稳定,一段时间要持续实施
非经常性许可
定义:指的是许可事项设定后,其实施有一定期限的许可事项
创设主体
国务院决定
省级政府规章
创设规章
国务院创设
临时性许可,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一般性非临时性许可:需要长期实施,国务院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规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创设
备注: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许可:通常实施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实施满1年: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特征
实施一个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许可事项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设区市政府规章不得创设行政许可
备注:省级政府规章实施期限只有1年ˊ
下位法创设行政许可规则
适用情形:某类事项尚未出台上位法进行调整,下位法首次就该类事项出台规范进行填补空白的,下位法就可以把这类事项设定为许可事项
备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位法已经出台该许可事项的相关法规,但是并未对该许可事项特设行政许可的,下位法不能设定这种许可
规定
定义:有权国家机关对于一个已经存在的许可事项、许可权力通过制定下位法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化的规范
举例:对于驾驶证的获取许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实施
规定规则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行政规章均可以对上位法已经创设的学科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不得增设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禁止设定的行政许可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限制外地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程序
起草程序
听取意见
形式
听证会
论证会
评价程序
设定机关
定期评价
主要内容:定期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实施机关
适时评价
主要内容: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许可得到设定机关
社会公众
b备注:提出的建议有关机关没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反馈
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被授权组织
授权依据
法律
法规
授权对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实施名义: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承担责任
对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机关
委托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受托对象
必须是其他行政机关
实施名义
受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承担责任: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公告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期限进行公告
便民制度
一个窗口对外
此为“应当”制度,其余为“可以”制度
许可需要某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进行办理的,应当有一个机构进行受理
一个机关对外
许可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各机关意见统一后办理
集中或联合办理
许可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的机关分别实施,本级政府可以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许可集中实施
经过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一般程序
申请
申请
申请方式
自己或者代理人申请(法定应当由申请人申请除外)
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档形式)
受理
补正材料
备注: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允许当场更正
材料不齐全
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形式
不论是否受理申请,应当出具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审查材料
形式审查(书面审理)
一名工作人员核查
实质审查(当面审理)
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核查
跨级审查
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意见和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决定
决定方式
准予许可
作出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决定公开
不予许可
作出书面决定
告知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决定期限
当场决定
条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单个主体:≤30日,法另有规定除外
多个主体:≤60日
跨级主体:≤20,法令有规定除外
注意减免期限
扣除期限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坚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颁证期限
10日内办法许可证或者盖章、盖戳、加贴标记物等
效力
全国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
区域有效
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许可
变更延续
申请期限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默示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
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不收费
例外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费用去向
上缴国库
听证程序
定义: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某些重要的许可决定前,通过听取当事人对于有关事实与法律问题陈述、质证,从而保证许可决定更加合法、合理、公正的制度
启动
主动启动
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许可应听证的事项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备注:该执法事项应当进行公告
采取措施
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被动启动
适用范围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采取措施
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期限
申请期限
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组织期限
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告知期限
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进行公告
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
内容:在与该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
程序回避
内容:在听证之前已经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主持人
备注: 1、目的:避免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形成偏见,对听证程序进行干扰 2、尽管其不能成为主持人,但是要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供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公开
例外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听证内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与质证
行政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听证笔录
应当交付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案卷排他效力原则
许可决定必须一句听证笔录记载内容作出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特别程序
特许
招标
拍卖
认可
赋予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赋予单位特定的资质:考核结果
核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准
不需要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作出认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登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登记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按照受理申请先后顺序对多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决定
子主题
监督
几种监督方式区分: 1、撤销是指对于获得方式违法的许可进行的消灭行为 2、吊销是指对于合法获得的许可,但是用于非法生产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许可消灭行为 3、撤回是指对于合法获得的许可,但是由于政策变更或者情势变化与公共利益,将许可收回的行为 4、注销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对曾经存在的许可形式上将许可完全消灭的行为 5、责令改正是将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的行为
撤销
备注: 1、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是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吊销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撤销许可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被许可撤销许可的事实理由,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
概念
在行政许可的授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由有权机关取消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主体
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撤销
备注: 1、本质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 2、若撤销的后果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公众利益损失或者具有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该许可或将不被撤销
缘由
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
备注: 1、“违法”包括违反相关法律颁布许可和违反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颁发
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
备注: 1、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
撤销情形
许可机关违法
不得撤销:若撤销会损害重大信赖利益
应当撤销:撤销
被许可人收到损失应当赔偿
被许可人违法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共同违法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例外情形:违反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法律责任
限定情形: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后的责任
原则上撤销违法取得的许可证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罚款)
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备注: 1、该处罚适用于已经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形
限定情形:被申请人通过违法手段申请许可,在申请阶段被发现违法
不予许可
给予警告的处罚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撤回
备注: 1、等同于行政行为废止 2、撤回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 3、撤回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补偿
概念
是指合法颁发的许可,基于法定的事由,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补偿
途径
仅主张补偿: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不服补偿决定——复议/诉讼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
调解程序
补偿标准
法定标准
单行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损失标准
单行法没有规定,在实际孙食饭未内确定补偿数额
实际投入标准
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数额定补偿数额
注销
概念
许可机关把一项曾经存在的许可形式完全消灭的手续
注销情形
许可期限满但是没有延续
丧失主体或能力
被撤销、撤回、吊销
备注: 撤销、注销、吊销、撤回的区别 1、撤销是针对行政许可获得存在违法情形做出的行政行为 2、撤回是针对合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出于部分原因对许可进行撤回的行政行为 3、注销是针对没有存在意义的行政许可的完全消灭的行政行为 4、吊销是指以合法的行政许可从事非法的活动说作出的行政处罚
发生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