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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和期间。适用法考复习,法律学习及考试,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
编辑于2022-06-01 11:06:23诉讼时效与期间
基本特征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效力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
完全不适用
支配权(无期间或适用存续期间)✘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部分不适用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普通动产✔
不动产、登记动产✘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适用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
存款本金及利息债权✘
国债等债券本金及利息债权✘
投资而生的缴付出资债权✘
赡养抚养扶养债权✘
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其他普通动产✔
经过的效力《民法典》192、193条
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抗辩权发生说(我国民法采用)
对债权人,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 债务人--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
不丧失起诉权
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予受理
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不可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主张时效抗辩
判决原告胜诉(支持其诉讼主张)
债权人未丧失实体胜诉权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或援用
主张时效抗辩的期间
审判中被告未主动主张,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除二审中有新证据者)
法院支持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
自然权利继续存在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视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权利人受领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义务人履行后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愿放弃实效利益《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19条
《解释》19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视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按其表示的意思重新计算
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实际自愿履行,但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构成中断
时效期间内,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导致中断
计算
时间《民法典》188、594条、《保险法》26条
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3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最长保护期间
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起算《民法典》189、190、191、201条
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01条:按照年、月、日是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止《民法典》194条
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计算6个月
中止事由
不可抗力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计张权利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止事由的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之前
最后6个月之前中止事由消失--不发生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止事由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待事由消失后再接着算6个月
效力
中止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时效再开始计算时,接着算原来剩余的时间, 不足6个月补足6个月
民法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并无限制
中断《民法典》195条
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9条,15-18条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放弃剩余债权 2、对于连带债权人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连带债务人,亦然 3、债权人提起代位之诉,对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 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这一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事由
权利人请求
视为权利人请求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未签字、盖章,但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方式主张权利
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依法律规定或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公告
权利人起诉
视为与起诉有同等效力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诉中主张抵销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承认(同意履行义务)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效力
中断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不计入,时效重新计算
可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保护期间20年
除斥期间《民法典》199、152、541、564条
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诉讼时效解释》5条1款: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概念
法律规定或约定,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是形成权(一方意思表示,不需双方)的存续期间
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通常是法定期间。(特殊情况下有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都 是法定期间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债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
适用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形成权, 不适用于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
适用的常见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个月(90天),1年,5年
债的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1年、5年
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约定
无规定,为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赠与合同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
计算
基本原则
从权利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例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除斥期间的起算
效力
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诉讼中,法院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予以审查
失权期间
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依赖其不会再行使,该权利消灭的制度
可以适用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462条
462条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可以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民法典》574条、580条
574条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可以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民法典》312、318条
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或有期间(了解)
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相应请求权的期间。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提出主张,期间届满,当事人不能取得相应请求权。
《民法典》692、693、694条
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9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存续期间(了解)
《民法典》419条
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间内,某项权利在法律上一直存续,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可以随时行权;逾期,则权利本身消灭
主要适用于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并非所有支配权都有存续期间
人身权一般不存在存续期间
知识产权
商标权、专利权有存续期间
商标权--10年 期满可续展
专利权--20年、10年
著作权
无存续期间--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署名权
有存续期间--发表权(最后一个作者死亡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获得物质报酬权
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
无期限物权
他物权
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间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规则
支配权
物权
所有权
无期间
他物权
用益物权(存续期间)
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人身权
无期间
身份权
人格权
知识产权
部分适用存续期间
专利--20年
商标--10年
作品的发表权--50年
部分无期间
作品的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普通动产原物返还请求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登记动产、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期限
遗失物有2年失权期间《民法典》312、318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占有请求权
返还占有请求权--1年失权期间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请求权
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例外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形成权
适用除斥期间
抗辩权
无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