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相关规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编辑于2022-06-01 16:48:38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权力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事登记而获得
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
商事主体的种类
商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一般消费者/生产经营者)
法律特征
商个人作为商法确认的主体,须经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
商个人权力与自然人权力不同
商个人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表现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企业。
法律特征
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具体表现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合作社
商合伙: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事主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法律特征
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
商合伙是非法人企业,这是商合伙区别于商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商合伙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
商合伙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合伙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
具体表现
合伙企业
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征
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统一。
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
商事能力因商事登记而确定。
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名称。在我国,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字号。
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规范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此外,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商标法》中也存在少量关于商号的规定。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商业名称与字号、商标
商业名称与字号
字号通常是指商业名称中的表彰商事主体的特殊文字,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字号是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商业名称和商标
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一定对象的标识,都具有一定的区别功能,有时商业名称中的字号本身就是商标。
二者之间的区别
商业名称用于区分不同的商事主体,而商标则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
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商业名称,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商业名称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可以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及其组合的形态来表示;
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商标,但是必须有自己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的空间效力范围以核准机关辖区为限,而商标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业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商业名称的构成
具备以下要素
行政区划
字号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行业或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的选定
.严格主义: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商业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商业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
商业名称的取得:登记是取得商业名称权的唯一途径
商业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名称的创设登记
商业名称的变更登记
商业名称的转让登记
商业名称废止登记
商业名称撤销登记
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排他效力:商事主体取得商业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商业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业名称的权利。
救济效力: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名称权及其保护
商业名称权,即商业名称专用权,是指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事主体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地域性
公开性
可转让性
时间上的无限性
商业名称权的权能
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商业名称变更权
商业名称转让权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同一商业名称登记的排除:在商业名称的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再登记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商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名称。
同一商业名称或类似商业名称使用的排除: 保护商业名称权的立法模式在各国并不统一,通常是同时适用多种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如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专门法等。
商事登记制度
商事登记概述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事登记的特征
创设性
要式性
公法性
子主题
商事登记的意义
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公示。商事登记的基本作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商事登记的法律规范
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原则
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子主题
商事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登记公开原则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设立登记
我国商事登记的五个阶段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与受理
审查
核准发照
公告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商事登记的效力
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
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第三人的效力
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子主题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