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论犯罪与刑罚
这是一篇关于论犯罪与刑罚的思维导图,知识点有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法律的含混不清、犯罪、刑罚等方面。
编辑于2022-06-03 22:22:06论犯罪与刑罚
刑罚的起源
为了牺牲部分自由享受剩下的自由,形成君权
君权
法律就是将离群索居的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需要易感触力量阻止法律受到侵害
刑罚权
主权者保护的自由愈多,刑罚愈不公正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所有人无权认定是否违反了社会契约
刑罚的严酷和人们的自由并不矛盾
法律的解释
刑法解释权不属于法官
法官
法律的合法解释者
法律的精神取决于法官逻辑性的强弱
可能将不可靠的结论当做公正的解释
解释能使公民计算出自己的坏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法律的含混不清
人们不能判断出自己的自由和别人自由的界限
法律只能根据公共的意志进行修改
印刷术使整个社会的法律得以保藏
犯罪
刑法同犯罪的均衡性
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均衡
死刑是否真正有益有必要
拷打和折磨能否达到目的
捍卫权利的同时不能拯救暴政
矛盾:刑罚本身就产生犯罪
刑罚标准上的错误
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标准
犯罪的分类
大逆罪
最有危险性
直接破坏社会
奴隶制度的运动
妨碍个人安全罪
侵犯安全和自由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
平民杀人和偷盗
显贵和当权人物同样犯罪
侵犯名誉
通过社会舆论伤害名誉
君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产生私人决斗
平民宁死不愿丧失名誉
上等人之间更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个人安宁
对群众的影响强烈
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机关的主要工作
偷盗
一种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
不涉及暴力:应处以财产权,但最恰当的是唯一可以说是正义的苦役
涉及暴力:应该是身体刑和劳役的结合
寄生者
政治性的寄生生活
普通人怀着毫无意义的敬仰
聪明人怀着轻视的同情心
无罪的寄生者
同富贵、权利和平的进行着沉默的战争
证据不确凿的被告者
应当被驱逐出境
自杀
自杀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因为刑罚只能落在无辜者或者尸体身上
自杀者给社会带来的害处,同永远脱离该国领域的人所造成的恶果相比要小一些
自杀不是针对他人的罪行,而且对他的刑罚也不能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
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的人,并不会被关于子女和亲属的顾虑所打动
走私
走私是地地道道的侵犯君主和国家的犯罪
对于走私要重视取消对走私者的敬重处以引人注目的刑罚,直至监禁和苦役,但应该同犯罪的性质相结合
证人的重要性
犯罪行为越严重,证人的可靠性越大
犯罪行为越荒唐,证人的可靠性越小
罪证和审判的形式
罪证证明力的定理
若证据相互依赖,证据越多,事件发生可能性越小
若证据相互独立,证据越多,事件发生可能性越大
审判应当是公开的
犯罪行为
侵犯人身
受到身体刑
侵犯财产
通过赎买成为暴政的支柱
刑罚
刑罚的目的
阻止有罪的人再次实施危害,给予其他人警告
告密的刑罚
告密和秘密的刑罚不一定是正当的
诽谤者也应受到刑罚
刑讯(拷打)
是一种暴行
为了揭发被告人共犯或清除罪孽
为了强迫招供被告人
对公民是否有罪存在疑问
犯罪行为得到证明,法律会规定刑罚
犯罪行为未得到证明,不应折磨无罪的人
荒谬的理由
除掉污名
口供中有矛盾
唯一目的:通过恐吓的目的制止其他人犯同类的罪
财产刑
刑罚被看做国王的财产
承认自己是罪犯就是承认自己是国库的债务人
刑罚的即时性
刑罚和犯罪间的间隔越小,越有益越公正
公正:免使有罪的人受痛苦
刑罚应当尽可能的同犯罪的属性相类似
对贵族的刑罚
对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当是一样的
刑罚的标准不是罪犯的感受性,而是社会受到的危害
刑罚上的平等只能是表面上的,实际上每个人的感受不同
丑刑
公众谴责的标志,剥夺有罪的人享有的社会对他的尊敬
必须使法律所规定的丑辱,是由事物的本性中产生的
许多人受到丑辱刑等于没有人受到丑辱刑
能用观众的傲慢来制服狂人的傲慢
驱逐出境和没收
没收财产是比驱逐更严重的刑罚,分为三种
没收全部财产
被没收的属于合理继承人
没收部分财产
不予没收财产
轻刑
原因: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只要刑罚的威慑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起作用
刑罚的坚定性
犯罪即得利益的丧失
残酷刑罚具有缺陷
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称关系
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死刑
死刑应该被废除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只有在个别时候才是必要的或有益的
当人被剥夺自由后仍有某种联系和力量影响国家安全
公民的死亡是制止其他人犯罪的唯一的有效手段时
死刑应该被废除的原因
死刑不是必须的,它是非正义的
终生奴役比死刑更可怕
死刑为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
羁押
只有法律才能确定受刑罚的情况,否则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被控告有罪并被关押在监狱中然后又被宣告无罪的人,不应当有任何的污名
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人们是为了那个地点的公共安全采取实行刑罚
制止犯罪
诉讼和时效
制止犯罪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时效应当能使一个公民的不固定的状况得以结束
期限不应当完全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延长
由于证据不完备被释放但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如果发现新的罪证,他还会被拘押和审判
难以证明的罪
因为证明困难便认定为无罪(通奸、鸡奸)
采用证据和半证据
企图减少这个总的数量的那些法律和习惯是无益的、有害的
当法律为了预防犯罪没有使用在该条件下可以为民族所接受的最好的手段时,刑罚也不会被认为是公正的
预防犯罪
将法律制定的明确通俗
国家集中全力去保护法律,不让法律受到威胁
让法律为全体人民服务,而不是为某些阶层服务
让人们畏惧法律而不是畏惧人
传播科学
让光明伴随着自由
为自己而热爱真理
法律的执行机构注意遵循法律而不腐化
组成执行机构的人越多,践踏法律的人越少
每个人享受的权利越小,就对权利越不感兴趣
奖励美德
奖金可以促使人们的美德
完善教育
教育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
最后的结论
刑罚必须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均衡的、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