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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笔记,包括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的等。
编辑于2022-06-06 21:37:3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 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
类型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从而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超过5人的,由所有申请人推选出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人数上一般为1至5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认为自已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与被复议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为了自身利益参加复议
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
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
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如果经过通知,利害关系人坚持不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告)
特征
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必须是其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的类型
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
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由继续行使该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如果无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的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批准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权名分离:诉讼看名义、复议看实质】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 的行政复议机关
条块管辖、双重领导。两个复议机关。
对于实行条块管辖、双重领导的职能部门,申请人既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的本级政府,又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条条管辖、全国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
对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
省以下垂直领导的,两个复议机关
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当被申请人的,只有一个复议机关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 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 的行政复议机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其他情形下的 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机关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
如果工作部门“条块管辖”的,则设立该派出机杨的部门和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如果工作部门是中央垂直领导的,则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机构的工作部门。
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共同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复议机关: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这些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管辖竞合的处理
①收到申请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②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复议机关在10 日内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③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在10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在10 日内指定其中一个复议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内设设构。
它可以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
不服行政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合法送达情况
①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可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未合法送达情况下的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立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定期限的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方式
书面形式: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口头形式: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审查内容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审查材料补正
补正的原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补正的时间: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的法律后果
①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补正了相关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其申请无须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补正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审查决定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不予受理的救济
行政救济途径:①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②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司法救济途径
①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
②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请求法院对原行为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停止是例外
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组成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由2名以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书面审理与调查证据
原则上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听证审理
适用条件: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般包括:①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②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③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审理程序
寄送提出答辩通知书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到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或者复印件之日起10目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科。
被申请人答复
答复内容: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②事实根据;③证词、鉴定意见、检验勘查记录等。
逾期答复或不答复的后果:视原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查阅材料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情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行政复议期间的鉴定
委托主体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鉴定时间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复议申请的撤回
申请的主体:申请人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的提出时间:案件受理之后,行政复议作出之前。
申请的条件
必须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而不是受到强迫、欺骗、威胁;
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撤回的后果: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
这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理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1)适用范围不同:和解不得适用于赔偿、补偿纠纷,而调解可以。
(2)参加人不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参与,属于案外进行的行为;而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属于案中进行的行为。
(3)效力不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即县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依申请被动审查
申请的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申请人只能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而不得单独或先行提出对其的审查请求。
申请的期限
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审查程序:“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
依职权主动审查
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如果自己有权处理,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
如果无权处理,应当在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理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期限。
延长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和类型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类型:
维持决定: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责令履行决定: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
驳回复议申请决定
附带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如果是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意见书
是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是指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