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通则-1基本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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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理论
适用范围
“合同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
无名合同在适用“通则”中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交付才成立
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合同相对性
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即只在甲乙双方间产生)
例外
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消权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单式联运合同: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