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通则-2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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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程序
要约
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效力
(1)生效
要约的生效:对话方式,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到达对方时生效。
(2)撤回
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撤消
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
①对方方式:对方承诺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拒绝、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注意区别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承诺
含义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变更(理解)
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承诺的期限
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书面合同
同时签字: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异时签字: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要式合同的履行治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4.数据电文形式
无约定为收件人的先主营业地再住所,签订确认时成立
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专门针对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1.前提: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2.时间: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3.行为:不诚实信用
4.结果: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是可期待利益损失,一般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