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法通则-4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然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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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顺序:协议补充——按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编规定
不明确的内容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电子合同的履行——交付时间
没有约定时:
(1)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3)电子合同的标的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
1.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
例外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按份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
按份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连带债权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连带债务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
连带债务的处理
内部关系
①份额划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视为份额相同;
②内部追偿: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因部分债务人的原因而消灭
①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②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③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④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程序: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①提供担保——在先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②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在先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四、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情况的变化;
2.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有重新协商的义务;
3.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考虑变更合同,不行再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