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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为公司成立、活动等内容做出了规范,今天就来为你介绍公司法全文的有关知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2-06-09 18:09:33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
1,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盈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特征:
①公司是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法人
③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公司VS.股份公司
1,人数
a,有限公司:1-50个股东
b,股份公司:2-200个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方式
a,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认缴出资)
b,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认缴出资),也可以募集设立(实缴出资、验资)
3,组织机构
a,有限公司:股东会(权利机构)必设(除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外),董事会(管理执行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非必设
b,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为必设机构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规模没有限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①公司可以对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单项投资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注: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长,总经理不行,法定代表人也不行,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如果法人越权代表,债权人善意则合同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债权人善意:债权人对相应机关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如检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式审查只要求债权人尽到必要的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的除外
②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
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借款的限制
①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②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借款(但母公司向子公司的董监高提供借款是可以的,视为一种关怀机制)
程序
(一),公司的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制度
1,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属于设权登记,非依法登记,公司不得成立
①商事登记是法定的登记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的记录,其法律效果可分为设权和公示
a,设权效果:指登记具有使所登记的法律事实成立的效果
b,公示效果:指登记仅具有对已经成立的法律事实予以公开,公告的效果。
2,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类型
③公司经营范围
④公司住所
⑤注册资本
⑥法定代表人名称
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⑧其他事项
3,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①公司章程
②公司经营期限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⑤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⑥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⑦其他事项
4,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公司的营业执照
①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签发营业执照
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③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公司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⑤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的,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公司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6,虚假登记
①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
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相关公司和人员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公司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公司及其厉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③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此予以公示。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公司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7,公司的变更登记
注:期限均为30天
①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发生法定变更事由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发生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事由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④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⑤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
⑥公司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⑦公司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8,公司的歇业
①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③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①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该发起人和相对人。根据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换言之,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则承担连带债务
2,侵权之债:发起人如果因为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担该侵权责任;公司未能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由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内部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3,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出资制度
一,出资概述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且一般性地取消了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②首次出资比例要求、③实缴出资的期限要求、④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⑤强制验资制度
1,认缴制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实缴制: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的总额
二,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
①股东或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②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
a,已被设立质权
b,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c,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3,以境内公司的债权出资
①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持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②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b,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c,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③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4,以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方式:评估作价或协商一致作价
③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三,未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有限责任制度,股东负有的最大义务就是出资,因此衡量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就是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最重要根据。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出资是否按期缴纳;二是实际出资金额是否与股东认缴金额一致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①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财产,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取得股权后,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4,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公司内部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③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含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外(债权人)
①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起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只有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权转让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被除名后,可能造成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注册资本不符的,处理方式如下:
①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将被除名股东认购的股份从注册资本中减除
②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代替被除名股东认购股份
③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应当承担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股东抽逃出资
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1,抽逃出资的形态: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的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以请求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公司可以依法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④公司可以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股东会决议除名
⑤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为由提出抗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排除法):
如果下列人员被选举、委派或聘任,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挪用财产、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或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对该公司或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勤勉义务:指公司管理层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勤勉尽责,也就是说,在执行该职务时应尽最大努力为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服务
2,忠实义务:指公司管理层应当以公司或整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更不得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或股东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偏向自身利益
3,《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记忆口诀:自我交易,章股决议
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记忆口诀:竞业限制,股决议
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的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记忆口诀: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④挪用公司资金
⑤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依下列序号从小到达排列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公司弥补亏,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的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积金
1,盈余公积金:指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①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②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2,资本公积金:指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亏损(注: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是否有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实际出资人想从幕后走向前台的处理方法: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成员,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三,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制度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股权取得方为善意取得,则股权归善意取得方所有,但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方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责任应由冒名方承担
(六)股东权利
一,表决权
1,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公司法未对股东出席股东会最低人数作出规定
4,股东出席股东会,所持每一股股份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示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使用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30%的上市公司应当使用累积投票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注: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操纵董事的选举,纠正一股一票的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大程度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查阅权
1,查阅范围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③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方式作出规定,但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以公司法享有的查阅权
2,查阅资格
①提出查阅请求者应当具备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3,查阅的不正当目的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有限责任公司如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
a,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b,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是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他人一旦获知该信息,公司合法利益即可能遭受损害
c,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前起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4,胜诉股东的便利措施和保密义务
①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②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③公司董事、高管有义务依法制作、保存公司资料。如果董事、高管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司未制作或保存股东有权查阅的资料,造成股东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决定权和比例
①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指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多数(过二分之一)通过后,再由董事会实施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b,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②股利分配诉讼
a,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b,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c,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d,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③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时间: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未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为准;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时间,或者规定的时间超过1年的,公司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完成分配;
注:决议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时间如果超过章程规定的时间,股东可以在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事件的规定
五,增资优先认缴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是法定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并不当然享有公司新股优先认购权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厉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d,如果双方做出相关决议,在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回购协议的,该股东有权自协议作出之日起,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让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七,剩余财产请求权
1,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
2,股份公司:按持股比例
八,临时提案权
1,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人员,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在股东大会召开2天前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需满足一定流程:如果是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应请求监事以公司的名义履行诉讼职责,如果是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应请求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履行诉讼职责,如果股东发出请求后30天内董监高仍未履行诉讼职责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除董、监、高以外的他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
1,诉讼主体和条件
a,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如果有监事会,不得直接请求监事)
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照规定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b,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Ⅰ,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Ⅱ,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照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c,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Ⅰ,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因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Ⅱ,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胜诉利益
a,股东依据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另外,为鼓励股东行使诉讼权利,股东依据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十,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关联交易诉讼: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践中,股东滥用其权利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控股股东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最典型的就是进行关联交易),因此,《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果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他们与控股股东一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果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股东有权依法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没有提起上述诉讼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5,上述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公司又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股东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1-50人)
2,财产条件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②除了特别规定(如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公司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出资期限
3,组织条件
①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指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的公司规范性文件
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a,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b,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并且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组织机构
1,股东会
a,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对比记忆: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对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召开股东大会
Ⅰ,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对比记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知识链接①: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知识链接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知识链接③:无因解除,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公司法》不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时需提供法定理由 知识链接④:离职补偿,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而引起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Ⅲ,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Ⅳ,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Ⅴ,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Ⅵ,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Ⅶ,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Ⅷ,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Ⅸ,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Ⅹ,修改公司章程
b,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Ⅰ,定期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Ⅱ,临时股东会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c,股东会的召集
Ⅰ,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Ⅱ,首次以后的股东会会议(依下列1-3顺序)
1,由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
3,监事会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为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Ⅲ,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d,股东会决议
Ⅰ,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Ⅱ,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生效,包含:
对比记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全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董事会
①董事会的概念和组成
a,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
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当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d,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董事会可以只设董事长一人,也可以设副董事长
f,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对比记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就是3年;独立董事为了保持独立性,连任年限不得超过6年。
3,董事会职权:一般职权是拟定或者制作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董事会的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4,经理
①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
③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
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⑤具体职权包括: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的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由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继续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①户口严格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②组织机构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审计的特别规定(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制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组织机构
①股东会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c,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d,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董事会
a,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应设立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c,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③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④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⑤监事会
a,监事会成员不能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b,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概述
①股权转让只是让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不发生变化。
②有限公司股权转移的形式包括
a,基于股东法律行为自愿转让
b,基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转移
c,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2,股权转让
①对内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做任何限制,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对比记忆:合伙企业对内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但同样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②对外转让:
a,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过半数)同意
b,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c,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a,同等条件:在“同等条件”方面,法院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
b,先买权的行使期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天或者也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既为30日
c,转让股东的撤回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有撤回其股权转让意思的权利,如果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则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如因转让股东撤回转让意思而受到损失的,可以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人民法院对具有合理理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d,妨碍股东先买权的情形:
①如果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致使其他股东无从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以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②其他股东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上述主张,该期限为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先买权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
③其他股东如果仅提出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股权变动无效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e,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如果此前转让股东已经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成立股权转让合同,则转让股东可能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履行该合同。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有权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除非合同预先定有免责条款。
3,股权强制执行的规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继承规则
①在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权转让的程序: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该项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6,一股二卖的处理规则
①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②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六,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态转化
1,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公司法》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①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见,发起人的主要特征是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东
2,设立程序
①创立大会(募集设立方式)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b,创立大会应由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①职权
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Ⅰ,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对比记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Ⅱ,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知识链接①: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知识链接②:无因解除,非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公司法》不要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时需提供法定理由 知识链接③:离职补偿,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而引起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Ⅲ,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Ⅳ,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Ⅴ,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Ⅵ,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Ⅶ,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Ⅷ,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Ⅸ,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Ⅹ,修改公司章程
b,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有的职权
Ⅰ,对上市公司解聘、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Ⅱ,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此类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铜通过)
Ⅲ,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Ⅳ,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Ⅴ,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的提供的任何贷款
3,为资产负债率(借款后)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下列提供担保的,由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须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
a,年度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b,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Ⅰ,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5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Ⅱ,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Ⅲ,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召开
Ⅳ,董事会认为必要召开时
Ⅴ,监事会请求召开时
③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a,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b,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公司法》未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人数和持股比例要求,因此只要满足了提前通知的程序要求,只要有一名股东出席,持有无论多少比例的股权,该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是有效的
c,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受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④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a,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b,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Ⅰ,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Ⅱ,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包含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中,1-4条适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5条适用上市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
4,变更公司形式
5,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公司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总资产30%的
⑤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对比记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2,董事会
①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a,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b,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c,董事会成员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③董事会机构设置
①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
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a,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b,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c,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④董事会会议召开
①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应于每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对比记忆:监事会是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②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c,监事会提议
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以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④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⑤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⑥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⑦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⑧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⑤记录
a,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b,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c,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①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经理
②上市公司中有关经理的特别规定
a,上市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b,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4,监事会
①监事会的概念和组成
a,监事会属于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b,设监事会主席,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c,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③监事会的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其中a-g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行使职权时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f,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g,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h,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无此职权
i,上市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④监事会的召集和决议
a,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对比记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未规定副主席
b,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c,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制度
一,决议的法律特征
1,无论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股东大会只需主持人和出席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换言之,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等,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
2,决议的法律效力
①决议对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包括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股东
②决议对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亦有约束力
③决议要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关系,而不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要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成立法律行为
二,决议不成立之诉
1,决议不成立,是指当时人主张的某一决议,事实上从未作出或未满足程序要求而不构成通过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3,有资格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的人包括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
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果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厉害关系,则也应当承人他们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资格
三,决议无效之诉
1,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有资格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人包括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如果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厉害关系,则也应当承人他们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资格
四,决议撤销之诉
1,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此期限为除斥期间),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具有资格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的人必须有股东资格
3,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回复原状,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公司根据可撤销或无效的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六,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厉害关系人,可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欠款规定诉讼的,可列为共同原告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热爱祖国。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a,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b,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包括: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其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在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任期和免职
1,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6年
2,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4,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时生效
5,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监管规定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如下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下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提议召开董事会
⑤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2,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发表下列意见之一
a,同意
b,保留意见及理由
c,反对意见及理由
d,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如果相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①提名任免董事
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超过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⑥其他事项
六,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样的知青权
2,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3,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厉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上市公司还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职可能引致的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征就是资本被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时,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二,股票的转让
1,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转让场所的限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a,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
a,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
b,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子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c,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d,上述情况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等导致股份转让的除外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
a,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b,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操作程序如下:
a,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b,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操作程序如下:
a,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b,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④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操作程序: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可以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的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市公司实施此行为时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⑤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操作程序: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可以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的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市公司实施此行为时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⑥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操作程序: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可以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的方式持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市公司实施此行为时应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股票质押的限制: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的重大变更、解散、清算
一,公司合并
1,合并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份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通知债权人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分立)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不再需要经过解散清算程序
二,公司分立
1,分立决议
2,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对比记忆:相对合并,分立的时候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债权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券债务的继承
①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②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三,公司增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份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减资
1,减资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减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份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减资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减资的方式
a,返还出资的方式
b,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
c,赊销股权或股份的方式
2,减资程序
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对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④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①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非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②解散的目的是终止法人资格
③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2,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3,强制解散(解决公司僵局)
①有以下事由之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b,公司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一般为先解散再清算,所议一般不同时受理);
④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时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⑤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有厉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调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a,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b,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c,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d,公司减资
e,公司分立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⑧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全体股东有法律约束力
⑨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或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
1,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①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
②公司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处理未了事务,代表公司对外处理诉讼。在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仍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在清算组未成立前,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③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3,清算组及其组成
①清算组
a,应予15日内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b,超过15日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4,清算组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工作程序
①通知、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申报
a,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b,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③清算方案
a,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b,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c,清算方案未经确认,不得执行
④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如果公司发行了优先股,应优先支付有限股的股息及章程规定的分配金额)
6,注销登记
①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②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已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③公司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厉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④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⑤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持股期限和比例要求总结
各类企业的人数要求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除前述以外的对外担保情形,由董事会审批,需满足董事会的一般要求,既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需超过全体董事半数以上,且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即可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此三类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自提议起2个月内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缴全部出自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额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