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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全十余个章节,知识点全面详尽,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法学体系中的法理学。
编辑于2022-06-12 15:52:55法学与法理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
1.应当包括先验的理想法、正义法、理性法或自然法,法学要以”应当是怎样的法“为研究对象
2.实在法,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本身的内容和结构
3.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
4.法律的价值、形式和事实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法律概念、法律制度、法律功能和法律效力
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
法学体系
法律部门的角度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认识论的角度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法学体系中的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的含义
宽泛地说,”法理“指的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理,法理学就是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精神与一般原理的学问;而严格地讲,”法理“仅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和原理,法理学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一般原理的学问或法学分支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法律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及其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技术和规律,如法律创制的技术、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推理与论证)的技术,法律的功能机制以及法律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超越了法律现象的地区性、民族性、局部性、具体性
法理学是法学的根本理论
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性问题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学习法理学的必要性和意义
法理学有助于我们树立科学的法律观
法理学是形成法学思维方式、提高法学思维能力的基础
法理学是学习和掌握各部门法律知识的钥匙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法律的词义
中国古代“法”的原始意义
中国古代“律”之语源
西方及当代中国“法”和“法律”的区别
法的本质
法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力量对比与消长的产物
利益是导致社会内部分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力量这种分化,起初很可能仅仅是一些个别性的不满与反抗,随后逐渐发展成为群体性和集团性的不满、抗争与对立
国家乃是分化了的社会力量相互矛盾、对立达到白热化程度时的产物
正是社会力量的分化,决定了法的产生
任何时候,法律的内容(即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配)都反映了占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或利益集团的利益
法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规则化
法是一种权威性价值准则
一般而言,价值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需要为尺度的一种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和适、相接近的关系。
法的基本特征
本质的外在表现
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
法直接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过问行为主体的身份或地位
法(特别是现代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而不直接调整人的内在思想
法只调整人的社会行为,而不过问纯粹个人的行为
法是对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调整
法在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这既指法律规则的全域约束力,也指法律规范的反复适用
法具有制度化的强制性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法律程序则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它指的是法(尤其是法律,成文法)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力的可能性。
法
自然法
民间法
习惯法
宗教法
政党法
国家法
成文法
判例法
习惯法
超国家法
独联体法
国际法
区域法
世界法
法律的核心内容
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概述
对权利的传统解说
资格说
权利就是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利益说
权利乃法律所界定、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自由说
权利乃是受法律所保护和限定的自由
可能性说
权利乃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的基本内涵
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
权利的前提是自主
权利的基础是资格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和自由
权利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
权利的结构
内在结构
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做出一定行为,可称自主行为权
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可称要求他人权
当权利收到侵犯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可称保护请求权
外在结构
人身权利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人格或者身份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生存权
健康权
婚姻家庭权
人格权
自由权
平等权
政治权利
公民个人依托或监督国家权力而在政治活动中行使的权利,又称民主权利。
知情式民主权利
参与式民主权利
压力式民主权利
监督式民主权利
经济权利
自然人等法律主体在经济活动或市场交换中所享有的权利,因而也被称作市场权利。
独立的财产权
自主的劳动权
自愿的交易权
社会权利
社会权利是指自然人基于社会公平和互助共济而以群体性社会成员的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社会救助权
社会保险权
社会福利权
环境权
文化权利
文化权利主要是指自然人在各种智力开发和娱乐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
教育或受教育权
休闲娱乐权
审美权
创造权
法律救济权利
程序权利主要是指实体权利一旦遇到障碍或不法侵害而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因而通称法律救济权
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权利和自由是两个部分交叉重叠的圆
自由的主体仅指公民,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主体,除公民外,还有法人和国家
消极不作为——积极作为
权利对国家既有限制的一面又有依赖的一面
人权理论及其历史发展
人权的含义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特别地位
人权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权利,即一切人都不加区分地被同等对待,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基本自由都被一视同仁地同等尊重
人权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它的存在依据并不是实然法,而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权是一种综合性和本源性的权利,即人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由众多权利构成的开放性权利体系
人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天赋人权
法律权利说
否认自然权利
社会权利说
人权内容的历史发展而
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等三大自由相关的具体权利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始于20世纪初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主要指全面禁止武力使用和武力威胁而出现的和平权,由殖民地独立运动而出现的民族(人民、国家)自决权与发展权,由公害事件而确立起来的环境权等集体人权
人权的法律保护
人权的法律保障方式大致有如下六种:
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
权力制衡的机制
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
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
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
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律权力
权力的法律内涵
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讲,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众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的特点
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
权力指向的是公共领域,并对客体表现出强烈的支配性;权利指向私人领域,围绕客体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
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和对象
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随意放弃
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
微观层面
权力主体
即权力的具体归属,也就是谁拥有或行使权力
权力客体
即权力控制和支配的对象
权力内容
即权力的内在构成,包括自主行为权、支配他人权、单向惩罚权
权力范围
也就是权限,它既包括地域和时间上的范围及限度,也包括横向和纵向的范围及限度
宏观层面
权力结构则是指权力的表现形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现代社会
社会权力
各种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所拥有与行使的权力
国家权力
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母体与基础
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有可能异化为个人权利的最大侵害者
超国家权力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现代法治社会,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互相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个人权力
要么是指因事实上依然存在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一个人对他人的支配力或影响力
要么是指个人因处在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中的管理职位上而依法享有的一部分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即职权,它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国家权力的类型
纵向角度
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
横向角度
立法权
三种意义
将立法权作为立法机关(议会或其他代议机构)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将立法权理解为立法主体(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将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其内容不限于制定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国家普遍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权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权力的基础和母体,是高于其他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
从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因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才能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力
从法治角度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
性质来说立法权是一种议决权
中心内容
立法创议权
通过法案权
法律修正权
行政权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性质 管理权
特征
执行性
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主动性
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
优益性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司法权
狭义的司法仅仅指审判权,即司法机关通过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以执行法律的权力;广义的司法权则除审判权之外,还包括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和审判监督权)等方面的权力。
判断权
特征
专属性
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以国家名义依法行使
司法权的专属性是相对于行政权的可转授性而言的
独立性
司法机关的权能独立,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
司法人员身份独立,免受行政等方面的干涉
司法人员的精神独立,不受以新闻舆论、示威游行甚至暴乱为表达方式的社会压力的影响
被动性
不告不理,避免主动介入带来的先入为主与偏袒嫌疑
程序性
程序的固定性、顺序性、时限性
军事权
检察权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的内涵
权利、权力、义务围绕着责任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必须作或不能作的行为
法律义务的表现形态
权利对权利的义务
对应义务
建立在直接的互惠基础上的义务,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另一方的义务和权利相互对应,彼此相互依赖
如市场交换
对世义务
即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益
对己义务
权利的行使必须不至于严重影响权利主体自身的身心健康,不至于使自身丧失重大利益
不准吸毒,不得卖淫,系安全带,戴头盔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服从或协助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
保障与增进义务,保障权利、壮大公益
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配合与制约义务
派生义务
低层级权力对高层次权力的服从义务,或同层级权力相互间配合与制衡义务
内含义务
权力必须行使,而且必须依法行使。这是权力本身所含有的义务,通常称为称为职责,与职权相对应。
为何要履行法律义务
权利平等
权利的行使须以不妨碍、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为限
社会分工与合作以及由此而生的相互期望和信任
责任制约
法律责任以其不利后果及背后的公共权力威慑,成为义务履行的有效保障
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四者共同构成法律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整个法学的基石范畴
法律要素
法律概念
概念与法律概念
概念是忽略同种(或同类)事物的差异性、反映同种(或同类)事物本质属性的观念和语词
法律概念是人们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综合、概括之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语词
法律概念通常具有如下特征和要求
法律性
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与一般概念混同
实践性
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综合分析和总结而成,并能回到实践中去指导法律实践
可操作性
法律概念必须具体明确,直接可以适用
准确精炼
法律概念的分类
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
涉人概念
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
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法官
涉事概念
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
涉物概念
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的概念
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证券、时效
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
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律权利、权力和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成份
广义上:法律规范=法律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的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较强
确定性程度较高
法律规则的结构
条件假定
所谓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适用该规则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情况(包括适用主体、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结果或状态)的部分
特殊条件假定
具体条件
一般条件假定
概括性规定
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人们行为的式样或标准,即行为规则本身。它是法律规则的中心内容。
命令式行为模式(应为)
授权式行为模式(可为)
禁止式行为模式(勿为)
法律后果
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当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一定模式的行为时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结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种类
根据所设定的行为模式
权利性规则
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其功能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权义复合规则
委任规则
组织规则
审判规则
承认规则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规则
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而且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委托性规则
又称委任性规则,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事实状态、权利、权力、义务、后果等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未明确、具体,而委托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规则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依照、援用、参照其他相应规则予以适用的法律规则
根据功能的不同
调整性规则
通过确立界限对已有行为进行调整和控制,使之符合特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
组织、引导人们按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的规则
选举法、审判规则
调整方式
强制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对行为人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的规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达,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一条法律条文就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
一条法律条文包含几条法律规则
一条法律规则由两条或多条法律条文表述
法律原则
什么是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准则
特征
高度的概括性
特殊的不可违反性
较长时期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的分类
原则产生的基础
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实现特定时期某一方面的目的或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或方略
公理性原则
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
覆盖面的不同
基本法律原则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基于根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和出发点
根据内容的不同
实体性原则
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法问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是维护法律体系统一的重要保障
法律原则能指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法律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
法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即先适用法律规则,后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要素,就是指构成单部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元素或最小单位
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
法的渊源与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和法律渊源释义
内容来源
历史渊源
本质渊源
思想理论渊源
效力渊源
文件渊源
形式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由社会、国家或超国家组织制定的或确认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种类
法律多元主义
习惯法
判例法
制定法
协议法
法理
国家法角度
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其他法律渊源
法律的分类
法律分类的目的和原则
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书面文字形式出现的系统化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往往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一般指习惯性和判例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这一法律分类是相对而言的,具有相对性
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律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
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私人关系
普通法和衡平法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体系概述
法律体系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特征
一国性
现行性
内在统一性
结构层次性
基本结构(部类法结构)、部门法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动态稳定性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法律体系的部类法结构
三大部类法的划分
私法
即调整私人之间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商业关系的一个法律部类,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公法
即一系列调整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部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社会法
即由一系列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共济互助关系、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法律部类。它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科教文化法、人口与卫生保障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三大部类法之间的关系
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完整性
在调整方式上具有共济性
在价值基点和价值取向上具有互补性
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部门法的概念与划分
部门法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特定的调整方法和原则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部门法的划分原则
整体性原则
均衡原则
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法律部门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组成
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社会法是狭义的,指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致相当于社会保障法。
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法律纠纷引起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社会环境
法律的功能与局限
法律的规范功能
法律的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方式
指引功能
是指法律通过其所提供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潜在作用
确定性指引
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功能
评价是指对已发生的事情或已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意义等作出判断和得出结论
预测功能
法律规范的具体性和明确性
法律制度的稳定性
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法律对一般人的观念和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正面示范
反面示警
法律的社会功能
保障社会整合
所谓社会整合,是指一个社会凝聚、协调和控制各组成部分,消除社会中的离散因素,避免分裂性冲突,使社会成员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和谐团结的能力或状态
价值整合
规范整合
信息整合
功能整合
法律整合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确立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准则
控制、化解社会纠纷和争端
推进社会变迁
法律通过设置相应的规范和制度,改变个人的行为模式,进而改变群体以及群体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行为准则,型构新的社会关系,形成新的社会环境,刷新社会生活节奏,最后变革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影响社会变迁的方向、速率和性质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之具体表现
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
法律涵盖和应对复杂多变之社会生活的局限性
法律实施的条件性
法律存在局限性的原因
人的认识能力和价值取向的局限性
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特定时代的要求
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
法律与经济
法律是生产方式的规则化
法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法律表述和确认生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权力关系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法律制度保护、推动或制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确认和规范
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法治也需要市场经济的培育与支撑
市场交换产生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法律制度的兴旺
市场竞争培育法治精神(如尚法理念、平等意识、民主意识、自治意识)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
法律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
科学技术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法律的运行机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向传统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提出了新的挑战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根本性突破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法律可以组织和管理科学技术活动
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使用与推广
法律可以抵制和防范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法律与政治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拥有一定领土、人口和主权,由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来统治有组织的暴力机关,是阶级统治的机器(军理中)
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包括政权和行使政权的机构)、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
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
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律离不开国家
国家不能无法而治
法律与政党的关系
政党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一切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制定主体和性质不同
外在表现和内在构成不同
作用效用和方法不同
稳定性不同
法律和政策的联系
法律创制必须以执政党政策为指导和依据
法律对政策具有促进、保障与制约作用
法律与政策相互渗透又相互包容
法律与习俗
习俗是习惯和风俗的简称
习惯是指个人、群体或社会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
风俗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历代相沿、积久而成的普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习俗是法律诞生的母体
成文法律从习俗中诞生,这是由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
早期的国家组织(更别说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机构),并不具备在其统治范围内强行推行一套全新的行为规范的物质和精神能力
文明早期人们心智的发展尚不足以支持原创性的立法
由于社会生活的延续性
习俗对法律的现实影响
习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习俗支撑着或阻碍着法律的运作
法律对习俗的保障与规划
法律对习俗的确认和保障作用
法律对习俗的规制和否定作用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和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矛盾尖锐化而道德已无力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结果
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和法律反映的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和禁令
道德和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
道德
人们的自觉遵守、人们内心信念的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强制
法律
还有国家强制力
违反道德和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交融
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配合与保障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
道德是法律内容的源泉
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转化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冲突
道德不肯定而法律肯定或不予禁止
道德上许可,而法律上不许可
法律是否需要接受道德的评判
焦点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抵制恶法的道德义务
法律与宗教
宗教的内涵及法律意义
宗教泛指信奉并崇拜超自然的社会意识、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组织与活动
宗教精神对法律发展的影响
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与宗教规范的联系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所谓生产方式,是指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求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
法律的功能是指法蕴含的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作用或影响
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一般理论
价值与法律价值
价值
劳动、效用和稀缺性
在哲学上,“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功能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
从客体的角度说,价值指的是客体所蕴含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有益性。
从主体的角度说,价值则是人们所偏好或希求的事物或原则以及人们“应该”作什么的观念
主体需要、客体属性和以实践为中介的主客体融合(即需要的满足)
法律价值是指与法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价值,是社会主义普遍性价值追求的法律化,通常指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具有的良好品质与追求目标
法律价值判断
法律价值冲突
法定价值优先原则
基本价值优先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
法律的秩序价值
秩序与法律秩序
秩序是自然界或人类社会相对和谐、稳定地存续和有规律地运动的状态
和谐性
稳定性
可预期性
层面
社会的结构秩序
社会的行为秩序
法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法律主体在法律指引与调控下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为实现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而展开的持续性调适与社会互动过程,以及因此呈现的社会稳定地运行、相对和谐地发展状态。
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秩序是自然界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人的内在需求
秩序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前提,也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
人们创立法律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建设或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
法律的自由价值
自由的含义和重要性
含义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控制和驾驭客体,以及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的权利或状态。也就是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个人理性和社会规范、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重要性
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突破环境的重围、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动力
自由是变动不居的世界中使个人行动与特定情势相调适的唯一途径
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外在化的必由之路
自由使得每个人都能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进行独特的试验和创造,积累对自己、群体和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
建立在个人自由、独特的生活方式基础上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不仅可以不断拓展人类的生存方式基础上的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性,不仅可以不断拓展人类的生存方式、丰富人类文化,而且可以使群体或人类社会避免因遭受一些人们无法预知的瘟疫或其他灾害而全军覆没的危险
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意味着法律应当以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为基本内容和终极目的,即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
方面
人身自由
财产自由
契约自由
联合自由
政治自由
意味
自由意味着权利
自由意味着选择
自由意味着责任
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是法律的普遍价值
平等一般是指人们在特定情境(如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或具体场合)中处于同一水平,或享有同等待遇
从法学角度看,平等应该是指人们在同一情境中彼此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简称法律平等。它实际上是人类本质上的平等在法律上的反应和体现
法律平等的内涵和外延
立法平等
任职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
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司法平等)
法律资格平等
守法的平等
法律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
特权一般是指特定主体享有的、高于一般人的特殊权利。
法律所认可或法外特权
歧视是指人对人的一种不应有的低下看待
特权和歧视都是平等的对立面
特权是权利的不当膨胀,歧视是权利的不当剥夺
形式平等就是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体现为平等对待、程序正义和权利平等
实质平等就是“合理的不同处置”
法律的效率与公平价值
效率是法律的生产价值
效率就是效益(有效产出减去投入之后的结果)和成本的比率,也就是在合理的限度内,用最少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和时间),去取得最大的收益。
意味着
法律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必须能促使整个社会提高对资源(包括土地、河流、山脉、矿藏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机会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资源的配置
法律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必须能调节资源的合理使用,以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公平、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法律应当为人们设定最经济的程序模式,适当简化与完善各种法律程序,提高执法与司法的效率,保证人们以最少的代价,达到公平而有效率的目的。
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公平是平等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是主权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即认为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指地位与作用、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公平的层次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及价值选择
司法领域,法律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法律的正义价值
正义诸理论
“正义”是一个根源于社会分工、社会分配与社会交换的范畴是关于如何分配社会利益或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准则或尺度的观念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正义并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
说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指的是正义是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带有浓厚的价值色彩,这就难免人言言殊。
说正义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指的是正义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多维坐标
秩序与自由的维度
平等与身份的维度
公平与效率的维度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律行为与法律程序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涵
迪亚斯
行为是指”可受意志控制的、与环境和结果发生联系的身体活动“
三种意义
单纯的外部举动
意识的外部举动
在特定条件下,没有外部举动也是行为,如法学中通常所说的”不作为“
法律行为应该是指可受人的意志控制的、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法律行为的特征
社会性
法律性
可控性
客观规律性
主观意志性
价值性
对象性
功利性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
动机
动机是由行为者的需要所激发、直接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
内在
目的
目的是行为者基于一定动机,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结果
外在
认知能力
认知能力是行为目的形成的基础
作用在于分析、判断和选择
指法律行为的主体心理要件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
行动
行动是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
手段
手段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结果
结果是行为完成或结束的状态
指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的运行过程和行为内容
选举行为、立法行为、法律适用行为、法律接受行为和法律监督行为
行为人对法律的态度和接受方式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避法行为和抗法行为
部门法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行为成立条件
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行为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
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法律程序的特征和类别
法律程序的特征和地位
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法律程序则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基本特征
法律程序具有法定性,是法律针对其预期的行为(即合法行为)而作出的要求。
法律规定和确认
违法行为无法定程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法定时间要素
时序和时限
法定空间要素
空间关系
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行为方式
即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
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程序的类别
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定程序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法规的程序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运用法律解决案件争议所应遵循的程序
仲裁程序
仲裁是一种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而将争议交由第三者依照法律和公正原则居中裁断,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制度
调节程序
即调解组织或调节人员调节矛盾纠纷时依法采取的方式、步骤
监督程序
监督程序是指执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从事监督活动的程序
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一般性法律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法律程序的功能与作用方式
法律程序的功能
过滤过多的需求或不适当的竞争
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或权利的滥用
保障行为与手段选择的合理性
实现形式正义
法律程序的作用方式
制约
制约,即法律程序以其公共性、直观性、交涉性、可控性等要素可有效地克服和防止法律活动的任意性和专断性
引导
分工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角色的分配实现程序参与者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牵制
调节
调节,通过法律程序所设定的时空要素,调节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秩序条件
感染
感染,法律程序的运行能够使行为主体在心理上产生对程序的无意识的服从
制裁
法律程序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对于任意妄为的违法行为人,它有权加以惩罚。
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由来
程序正义的标准
控权(与专权对立)
公正(与偏袒、偏私对应)
公开(与秘密对立)
科学(与任意、擅断、愚昧对立)
效率(与浪费对立)
文明(与野蛮对立)
法律创制
法律创制的含义、体制与原则
法律创制释义
法律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修改、废除和解释法律的专门活动
”制定“是指国家有关机关通过理性活动创造新规范
“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社会规范(如风俗、习惯、道德、教规、礼仪、国际条约、具体判例中潜在的原则或规则等)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修改”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改动某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文,使其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生活或更新了的法律体系
“废除”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形势的变化或有关新法的出台,而宣布某部或某些旧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作废
“解释”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进行说明、阐述,这实际上是一种再度创造的过程,它会扩大、缩小或改变特定法律规范的含义,因而也是一种法律创制方式
特征
法律创制主要是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其实质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分配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
方式多种多样
法律创制是一个行为过程,具有很强的程序性
法律创制的结果是产生或变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律创制体制
法律创制体制的含义及分类
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立、修改、解释和废除法律的权力依据、权限划分和组织体系,通常又称作立法体制
在专制或独裁政体下,立法体制肯定是专制的或独裁的;在民主政体下,立法体制则是民主的。在单一制国家里,通常是一元制立法体系;而在复合制(联邦制和邦联制)国家里,往往是多元(复合)制立法体制
法律创制权限的划分
在不同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政权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
司法机关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这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一个不争的事实
司法解释、判例法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权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
所谓一元,是指我国目前的法律创制体制是一体化的、统一的
所谓两级,是指我国法律创制体制分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两个不同立法等级在整个法律创制体系中处于各不相同的地位
多层次,是指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内部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所谓多类别,是指上述立法及其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法律的客观化
法律的理性化
法律的合理化
法律的前瞻性
民主性原则
内容上
指法律创制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必须尽最大可能兼顾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要求
程序上
法律创制过程中要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吸收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参与立法
适时性原则
适时性原则,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地创制出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法律
统一性原则
法制必须统一,否则基于社会秩序基础上的社会合作就无法进行
法律创制程序
法律案的起草
法律案一般包括法律议案和法律草案
所谓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创立和变动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或提案
而法律草案内容都比较具体
法律案的提出
三十名同级人大代表或十名常委联名
法律草案的审议
我国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段
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
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这一阶段一般要审议二至三次)
内容
立法动机
立法时机
立法精神
立法技术
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法律的签署与公布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
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
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含义和制约因素
含义
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的作用力
二是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意义上对当事人的作用力
三是指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尤指法律上认可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理学中所说的法律效力,仅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作用力
就实质而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特定时间、空间和事项中的人所具有的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
影响和制约因素
国家强制力
法律规范的合法性
制定主体的地位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的对人效力范围
效力范围
属人主义
即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而对在本国的外国人不适用
属地主义
即一国法对它所辖领域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而不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人在外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保护主义
即指不论任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到本国法的追究
结合主义
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根据结合主义原则,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范围是
法律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的效力范围
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范围
法律的对人效力范围,法律适用于哪些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
法律的对事效力范围
事项法定原则
即法律对哪些事项有效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凡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均不受该法律的约束,法律不对其发生效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
即同一机关对同一法律关系已作出了处理,该机关不得再受理同一当事人所作的同一请求;同一当事人也不得对同一机关再有同一请求(符合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除外)
一事不二罚原则
即同一行为不得被处以两次及两次以上性质或刑名相同的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或刑名不同的处罚则是可以的,并且是经常的
法律对事效力范围是指特定法律在实施过程中
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域内效力
包括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如本国船舶、飞机等
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指法在哪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三是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香港、澳门)
四是规定法律颁布后达到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法律的终止效力
即法律通过被明令废止或被默示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
新的法律公布后,原有的法律即丧失效力
新法律取代原有法律,同时宣布旧法律作废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个法律
法律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
应遵循“有利追溯原则”,即这种追溯必须更有利于被告或双方当事人
从旧兼从轻
法律效力的等级规则
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
宪法的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的效力
上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任何下级法律的效力
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法律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出于同一或同等的效力溯源、二者处于同等的效力地位
狭义:法律解释优于法律文本 广义: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和特点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保障力的、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准则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清理、分类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有序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
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
法典编纂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实施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实施是使法律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具体运用、产生特定影响的活动和过程。
法律实施主要有三种形式
法律被自觉遵守
法律被特定的机关适用
法律的遵守和适用受到各种监督
法律实施的作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唯一途径
法律实施是维护人们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的含义和主体
法律执行通常简称执法
广义
司法+行政
狭义
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主体是指那些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定执法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职能部门
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法律执行的功能
转化功能
执法能把纸面上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转化为现实
调控功能
拓展功能
执法主体通过自由裁量权,可能尽可能大的领域、针对复杂多样的政务和事务及时决策和处理,有效地拓展法律作用的空间,提高执法效率,使执法更具主动性
法律执行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执法守法
法律执行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
越权无效
执法主体不能在职权范围以外行事,否则无效
合理性原则
当法律条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主体或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法理和事理酌情确定适当范围或程度,或选择适当方式和手段来执行法律的权力,通称执法自由裁量权
必须客观、适度,符合法理、事理和人之常情
正当程序原则
效率性原则
法律执行的行为类型
依申请行为
依职权行为
执法辅助行为
法律接受
法律接受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接受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待法律的实际态度和行为,即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规避、违背和抗拒等行为反应
特点
自主性与从属性的统一
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
价值性与规范性的统一
法律接受的动因
法律社会化的影响
法律合理性的看法
利益成本的衡量
顾全大局
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指望搭便车
避免惩罚
心理承受力
法律接受的方式
合法
合乎法律的明确规定
按“宽容主义”的标准,则一切行为只要符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的规定,都可以推定为合法
违法
“违法”指的是人们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作的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要素
违反法律规定
危害社会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人有过错,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行为
分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
避法
“避法”通常称作“法律规避”。
笔者认为,法律规避是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又不依照法律(或选择于己有利的法条而遮蔽不利的法条)来处理问题或纠纷的行为
钻法律的空子
抗法
抗法即反抗法律,是指出于宗教、道德或政治原则等方面的原因而有意违反某项法律的行为
非暴力抵抗 温和抵抗 不服从
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公益,是一种政治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基于法律规范有意建立或无意形成的、以法律主体间特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殊性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实现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相互作用的过程
法律关系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为内容
权利-民事
权力-刑事
法律关系的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不同所作的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律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权力和秩序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同所作的划分
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单向(单边)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权力)义务是否一致所作的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或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法定性
社会性
自主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
自然人
自然人即指具有血肉之躯和生命活动的个体,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被当作是自然人
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由法律赋予其类似自然人的人格(通称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团体
特殊利益群体
即由一定社会成员组成的、除了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外还在总体上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群体
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权力)能力
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或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只要是法律上认可的人,都具有权利(权力)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即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在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
即行为能力受独立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法,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人
即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民法,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
刑法,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责任能力
即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法律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哲学上,客体是相对主体而言的,指处于主体之外而不依主体意识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的认识与实践的对象
分类
物
法律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属性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经济属性
必须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可利用属性
人身与人格
无形资产
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生灭变更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
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关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情况,一般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两种。
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而又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情况,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界说
法律救济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律途径、程序和方式裁决纠纷,纠正乃至惩罚已发生的不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受侵害的权益给予法律上的补救和赔偿。法律救济的实质是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所以也称权利救济。
划分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国家救济
法律救济的原则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没有程序启动者提出申请,裁判者不应启动有关程序
裁判者裁判的对象必须限制在启动者的申请范围之内
及时救济原则
矫正正义,“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充分救济原则
经济性原则
权利个体救济成本、相关社会资源的消耗与救济后的社会整体因救济而带来的效益
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自力救济
自卫与自助
自卫
自卫是指权利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遭受暴力侵害或遇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
自助
自助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之财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之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
和解与谈判
和解
和解就是纠纷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
谈判
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对话、沟通、竞争与妥协,解决相互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救济
民间调解
调解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
民间调解
仲裁
仲裁是一种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而将争议交由第三者依照法律和公正原则居中裁断,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制度
特征
自愿性
民间性
秘密性
效率性
国际性
“社会救济”是一种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并依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救济中与“司法救济”相对的概念,应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和裁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争议);或者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弥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所蒙受的权益侵害
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主体依法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后作出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实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行政的补救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审查、裁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争议)的行为。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无义务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形态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对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实施救济的专门活动
形态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审理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全部活动
行政诉讼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公诉私
公诉公
私诉公
行政诉讼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特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进而作出具体解决行政争议方案和决定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
所谓“刑事”,就是触犯刑法、危害社会、需要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事件
刑事诉讼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参加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否给予刑法处罚的全部活动
司法救济的原则和要求
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
廉洁自律
公开审理
合理裁断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或检察权
各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法官依法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不受任何方面的影响和干预
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执行司法职能中所作的行为免于民事诉讼的特权
司法责任原则
正确
合法
及时
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
法律救济具有强烈的主体性
法律救济是对受侵害的权利的弥补
法律实现
法律遵守(守法)
守法的含义和要素
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际机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或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遵守法律、符合法律、依法办事
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守法范围
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种类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守法内容
权利或权力的依法行使
积极义务的履行
禁令的遵守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
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承诺论
承诺和参与了契约
功利论
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存在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量的幸福
公平论
一个社会成员从别人的守法中获益,他也便也有服从法律而不使他人受损的义务
统一守法论
承诺、受益和需要构成了守法的强有力的道德基础
守法的主客观条件
良法的存在
良法的存在是守法的前提条件
崇法意识
法律能否得到遵守,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态度
适宜的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能影响法律的内容与实效及法律的存在与发展的各种社会因素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意义
广义
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关注、举告、纠正和督导,以确保其合法性
狭义
仅指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视、纠正和督导,以确保其合法性
法律监督的理论依据
权力恶性论
权力之恶来自于人性之恶
詹姆斯·麦迪逊:“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人民主权论和代议制学说
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之间的分离
法律监督的要素
法律监督的主体
由谁来实施监督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
法律监督的客体
监督谁或者说谁被监督
一切人监督一切人
在民主政体下,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内容
重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监督权限
监督主体监视、检查、约束、控制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及其范围
法律监督规则
实体规则
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
程序规则
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体系
国家监督
所谓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分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就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障国家法律的切实实施,通过法定方式权利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制约和监督之权。因而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内部监督,即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监督。
职能监督
主管监督
专门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间所实施的监督
政党监督
特别是执政党监督
通过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体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监督
人民团体的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人民群体的监督
新闻舆论的监督
法律责任的本质和地位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本质
法律责任的含义
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或出于其他法定事由,而应承担的、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认的合理负担。
法律责任的本质
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及其根本的价值准则对人的社会行为的一种权威性价值评判
法律责任大多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和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分散合作带来的风险而由社会权威机构(一般为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标准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合理负担
法律责任的地位
责任既是权利、权力和义务的合理的延伸,也是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有效保障的有效保障,也是法律救济的必然结果
法律责任的类型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商法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和前提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根据一定的损害事实、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认定的责任
公平责任是19世纪后期以来为了分散社会合作带来的风险而由对损害事实并无过错的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在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为责任承担内容的,修理、重作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训诫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涵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判断、确认法律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责任的活动
归责要件
归责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归责主体分析判断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性质及多大程度的法律责任的标准
归责要件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即人格独立、意志自由和行为自主
人格独立,不存在人身依附和行政依附
意志自由是人格独立的内在状态
行为自主是人格独立的外在状态
法定事由
作为归责要件的法定事由包括两个方面: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和其他法定事由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在人身、财产或精神上(或三者同时)蒙受损失和伤害的事由
主观过错
行为人主观意志上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也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
法定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一般要具有内在的、直接的、逻辑的联系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
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先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责任相称原则
这是责任本质和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行“
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即对于行为人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免责“不同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时效免责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
不诉免责,即因当事人不起诉而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即对于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
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已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协议免责(意定免责)
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也就是所谓”私了“
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即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人道主义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即在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部分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减轻或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赦免
赦免,即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一定情况,以命令的方式对一般犯罪或特定犯罪免除部分或全部刑事处罚的制度,包括特赦和大赦
豁免
豁免,即国际法上根据相互对等原则规定的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不受主权管辖和司法追究特权的一项制度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即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赔补
赔补(学界通称”补偿“,不确切,易生混乱),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以国家强制力勒令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赔偿或补偿等责任方式
类型
民事赔补
行政赔补
司法赔偿
特点
赔补的载体大多是财产
赔补一般不是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
赔补成立的基础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主观过错的恶性程度是次要的
赔补作为一种法律评价,其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道德因素较少介入
制裁
所谓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
类型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
特点
制裁以人身为主
制裁往往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
制裁的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
制裁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浓厚的道德评价色彩
强制
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通过国家机关依法对责任主体采取强行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概述
法律职业的标志与发展历程
所谓职业,就是人们由于社会分工而长期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道德
法律职业机构
法院
检察院
律师职业机构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主体
法律职业主体是指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称”法律人“
典型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法律人自觉形成的一个同质的、高素质的自治性统一体
法律职业素养
法律职业思维
法律职业思维主要是一种法律思维,即以”法律“为坐标、按照法律观念和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势或思维习惯
法律职业技能
包括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职业的知识、法律职业的技术
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信仰
法律解释含义与体制
法律解释的内涵和意义
就广义而言,法律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法律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在狭义上,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字义和目的所作的阐释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主体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模糊不清的法律性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说明与阐释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一国关于法律解释权的分配、运用和效力的制度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其他解释
加强个案解释,完善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即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规定和精神
兼顾法律的稳定性与情势性原则
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
沟通立法历史背景和意图与司法条件和目的的原则
整体性原则
从相互关联中协调地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字面解释
强调严格按照文字普通的意思、一般的语法和标点符号规则来理解语词和法律条文的含义
应用是高于和先于其他方法
文理解释
一个词的意思必须由它的上下文来决定
同类解释
把被解释的词语或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文件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词语、法条与其他语句、法条的相互关系来展开解释
目的解释
主观目的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又称沿革解释,是指依据特定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及其发展演变来探求与完善立法者或文件制作者的价值判断和意图,并以此来解释该法律问题。
当然解释
指法律文件表面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常情和公理,认为某种事项当然包括在法律文件之内的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的特殊方法
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就是在法律文件的字面含义太宽,把本不该涵盖的事实也包括进去了的情况下,作出比法律文件含义窄的解释。
扩张解释
指法律文件的字面含义显然比文件制作者原意窄时所作出的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反对解释
即从具体的词语或法律条文而推论其反面的意思
社会效果解释
即着重从社会效果的预测与衡量对法律文件加以解释,使法律适用更符合社会目的
利益衡量
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受到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
法律推理与推定
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
分析推理(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辩证推理(实质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即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推定
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经验法则或人情事理,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推断或认定案件事实或状态的方法。它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类
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的方法
法的历史积淀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氏族是原始社会最为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结成的群体
氏族的权威系统是由氏族议事会和氏族首领构成的
氏族、部落、部落联盟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
禁忌——法律的源头
原始习惯——文明社会法律的胚胎
血族复仇
血亲复仇
同态复仇
原始习惯法的形成
有学者认为,早在血缘家族滞后的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随之发生的原始氏族社会关系的变革,原始习惯便开始向原始习惯法、即文明社会最初的法演变
习惯法是指经过社会或国家认可的、对他人有影响力、并由公共权力保障实施的习惯
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
是一般性调整而非个别调整
发生纠纷时交由中立的第三者裁断
权威化的物质强制力
国家法的产生
国家法的产生概述
国家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国家起源:城市、文字、青铜器
三次大分工
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工、商业的出现
国家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国家的产生
法律概念的形成
专门的裁判机关(法院)和诉讼程序(仪式)的出现
刑罚体系和监狱的建立
国家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律规范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法律、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步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
由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演进
由权力本位的法向权利本位的法演进
由人治的法向法治的法演进,并呈现出由国家化向国际化、全球化演进的态势
东方国家法的产生
西方国家法的形成
作为历史积淀的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的含义与形式
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
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可以习得与传承的各种劳动产品及与其相关的情感、意识、思想、态度和价值的总称
法律文化逐渐被理解为一定的国家、民族或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积累下来并不断得到发展的法律制度、法律技术与法律设施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识、情感、态度、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理论学说等要素所构成的复合体
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制度文化
法律传统是由历史积淀而成并至今仍具活力的、人们有关法律的深层次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
法律传统的表现形式
文献记载
集体记忆
社会遗传
法律传统的实质与功能
法律传统的实质
法律传统实质上是前人在特定历史社会条件下处理其社会法律问题时所做出的探索和抉择
法律传统的实质还在于它不只是解决过去问题的法律方案储备库,而且是解决今天问题的资源库
法律传统的功能
法律传统的凝聚功能
法律传统的规范功能
法律传统的评价功能
法律传统的创生功能
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
发掘、整理传统
开新传统
一是重新解释传统
二是理论创新
三是实践创新
法律传统的生成路径
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是指不同时代或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延续、相承与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法律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地区,系统接受外国现行先进的法律制度,重塑本国(本地区)法律体系,因而是一种对本国法律制度比较彻底的变革
对象:国外法
根本区别:是否同时代
法律创新
法律创新实质是一种制度创新
这里所说的“制度”,通常是指有关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所谓制度创新,乃是社会规范体系的选择、创造、新建和优化的统称,亦即积极、进步和有绩效的制度变迁。
法律创新重点是法律体系的重构
法律创新关键在法律精神的转换
法系
法系的含义及划分
凡属同一历史传统或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上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法系
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
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含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法
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则将法律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诉讼程序不同
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法官权限和思维方式不同
演绎
归纳和类比
司法责任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集体负责制,法庭一般都采取合议制
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除高级上诉法院外,法庭一般都采取独任制
法律全球化与现代法治
法律全球化趋势与世界法
法律全球化释义
“法律全球化”主要是指一种以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实现人类共同利益或与其不相违背的民族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法律一定程度“去国家化”的开放性进程
法律全球化的基本内容
世界法观念的由来及可能
全球化时代正在形成一个世界社会,与之相对应并赖以实施治理的就是世界法
世界法的基本特征
世界法律的多样性
平等地保护各国的利益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规则与原则
体现法治精神,即不管是民族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还是个人都要依照世界法的规则与原则办事
相对于国际法和跨国法,世界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
就适用主体来看,世界法不仅适用于民族国家,也适用于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等非主权国家
就适用范围来看,以世界贸易为例,其不仅适用于各经济主体在从事交易时的国外行为,还适用于其国内行为
现代法治的形体与魂魄
法治的含义与核心理念
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一种相对“神治”“人治”或“德治”(“礼治”)等而言的、尊崇法律的公共事务和个人社会生活治理方式或状态
人们基于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观念,就是法治的理念,它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是法治的灵魂
法治的核心理念
法律的普遍性
是指必须最大限度地将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等领域的公共事务(包括国际事务、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和个人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的轨道,并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律的至上性
是指法律具有高于一切个人、组织和其他社会规范的最高权威,政府应对法律负责,法律应该成为权力的控制器,不存在任何法外特权
良法善治
其一,法治之基是“良法”
其二,法治之要在“治理”
良法的存在知识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更强调依据良法和正当程序妥善治理公共事务,合理配置、规范与保障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
从法制到法治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形式法治理论
“以法而治”,即政府以法律作为其统治工具,法律是为政权服务的,而非用来限制权力的
“形式合法性”,强调法律作为预先公布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
“民主的法治”,强调在人们不再相信自然法的今天,民主的立法程序成了法的正当性的唯一依据
实质法治理论
一是要求个人权利的保障,如德沃金的权利论
二是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强调正义或人的尊严的价值理念
三是福利国家的要求,强调实质平等,社会福利和共同体的存续
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实践模式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各国长期追求法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以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律思维为基础,更具包容性和价值性的高级思维形态
法治方式就是根据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处理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的实质是从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
法治所需之法必须是必须是良法: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民主和科学,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约束,重大决策必须于法有据
任何社会改革与创新必须在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
各种执法方式和社会治理手段的运用不得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理
概要
简言之,法治方式的核心与精髓是“依法办事”“良法善治”
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法治建设的三个阶段
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实现状态
“国家”一词有三种基本含义
一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由此衍生出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概念,即国家权力及其直接发生作用的所有政治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nation),侧重于国民和民族。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就是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在一个政府管理的特定区域生活的一大群人
三是领土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指称由政府(包括政权和行使政权的机构)、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这种广义上的“国家”包括“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方面
应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法治国家”
与“国家”的含义相对应,“法治国家”也有广狭二义,都是依法治国的实现状态
广义的法治国家包括法治社会,如中共十五大提出并写入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
狭义的“法治国家”则与“法治社会”相对而言,指人民群众主要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机构、国家权力和国家事务;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机关受法律的严格制约;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
国家权力的运行有两个重要特征
权力具有扩张性
权力具有腐蚀性
原因
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
人性和人格的弱点
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也就是国家权力的配置、运作范围、限度、方式和步骤都严格依法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律上的各种方式和手段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与控制,使国家权力与其责任相符且在法律范围内运行,以避免国家权力成为侵犯人们权力的专制工具
依法治权的主要方式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社会制约权力
以程序制约权力
以责任制约权力
法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法律形态
所谓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以个体理性为基础、以追逐私人利益为主旨、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
法治社会是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
法治社会是市民社会依法实行社会自治,并与国家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又协同共进的秩序状况
特征
法治社会是内部要素充分发展并实现了结构整合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治系统
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和角色意识觉醒与成熟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社会组织严格依法运作的社会
全球法治研究
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趋势
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涵义
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内容
全球治理与法治指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