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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框架分享来啦!下面的这张思维导图对部分知识点做了强调,主要讲解物权和债权两大内容,其中又对物权的概述、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等做了知识要点的梳理。关注我,能够持续获得优质导图哦!
编辑于2018-09-22 04:23:30民法分论2.0
财产
物权
财产之归属与利用关系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定物 直接支配 排除他人妨害
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
支配权
客体是物
排他性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多个包含战友全能的他物权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
破除债权
优先受偿
优先购买
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根据
法律规定
物权类型
物权的设立时间
追及效力
法律特殊规定
无权处分引起善意取得时
抵押物未经抵押人的同意而转让与第三人时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防止妨害请求权
物权的分类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效力
一物一权主义
物权的分类
公示公信主义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分类
总
自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
善意取得
共有
区分所有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动产/
动产
质权
动产
权利
留置权
动产
动产物权
登记对抗主义
依财产所有关系
自物权/所有权
他物权
区别
主体是物的所有人/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人
原始物权/从所有权中派生的物权
完全物权/定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依设立目的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区别
支配物的使用价值,占有使用收益/ 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仅就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般具有独立性,主权利/从属性,效力附随于所担保的债权
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标的物灭失后权利消灭/ 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后,可在其转化的价值形态上继续存在
依客体的种类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区别
法律允许设立的他物权种类不同, 用益物权只能设立在不动产上
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不同。
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
物权的变动
概念和内容
概念
内容
取得
原始取得
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继受取得
他人权利及意思表示
消灭
绝对消灭
物权本身不存在 原物权人丧失 他人未取得
相对消灭
某项物权脱离原物权人而与新权利人结合
变动原因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事件
事实行为
公法上的原因
征收
没收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
目的:取得物权享有或变动的公信力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与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
占有改定【先买后借】
指示交付【借的给买的】
公示效力
生效要件
未经公示,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对抗要件
未经公示,物权变动仅对当事人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善意取得
前提:无权处分
目的:保护交易安全
效力: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善意+有偿+法定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模式:<无权处分+债权合意(合同)+善意+有偿+交付/登记>
善意取得的类型化
动产
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不动产
只需登记与权利不一致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自物权和完全物权
原始物权和基础物权
恒久物权
具有弹性力和回复性
所有权的内容/积极权能
占有
权利主体对物进行事实管领、控制的权能
使用
不毁损物的本体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能
收益
收取物所生的经济利益(孳息&利润)的权能
处分
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先占取得
善意取得
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
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并非无主动产,不适用先占取得
遗失物和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并非完全保护所有人, 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 第三人的利益可得到相对保护。
添附物之取得
种类
附合
MP+MP
能区分
归主物所有人
不能区分
原则上共有,以各自价值确定份额
MP+RE
RE所有权者取得MP所有权,另补偿
RE+RE
e.g.承租人/借用人在租借之楼房平台上 加盖一层楼房或兴建一间房屋
增建RE与原RE价值悬殊
归原RE所有人
价值相当
共有附合物所有权
混合
<规则同上>
<主从物判断/
根据价值按份共有>
加工
原则上所有权归于材料所有人
因加工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所有权归加工人
未取得所有权一方, 享有相应经济补偿
共有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权利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共有的是同一项财产
共有人与非共有人——外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人与共有人——共有物的支配——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
按份共有
特点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意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
各按份共有人作为所有权人,均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共有物的非法支配与妨碍
共同共有
特点
部分份额的共有
只能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团体性质的共有,各共有人不能确定自己的共有权份额,也无法处分自己的共有权
法定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
家庭共有
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的共有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
共有关系不明时
除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派生物权、定限物权
独立性的他物权
以使用、收益为目的
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前提
不动产标的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主体限定性【农民】
权利客体限定性【农业用地】
权力内容特定性【农业活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
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户一宅】
无偿使用制,按批准程序取得
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是要式合同; 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从属性
仅要求对方承担或容忍不作为的义务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独立的用益物权/不是独立的物权
约定(可以拒绝,有偿或无偿)/ 法定(必须给予便利,不得拒绝,有损害可以补偿)
可根据协议随意设置/最低限度的便利与容忍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优先受偿性
物上代位性
效力范围
及于的担保财产的范围
效力及于物的全部(从物、代位物), 以及由物所派生出来的一切孳息。
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不仅是债权本身,还包括由主债权派生出的一切从债权。
消灭原因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种类
抵押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抵押物: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
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
设立
抵押合同
禁止流质
要式合同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登记生效
不动产抵押(强制登记)
登记对抗
动产浮动抵押(强制)
特殊动产抵押(自愿)
抵押权客体
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
禁止抵押的财产/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例外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效力
抵押人的主要权利
占有、使用抵押物并获取其孳息的权利
在抵押物上再设抵押权的权利
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
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收取抵押物被扣押期间的孳息的权利
孳息用于抵充债务,增加债权实现可能
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质权标的:动产、财产性权利
转移质物的占有,并以之为成立的要件
质权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概念
以动产为质物的质权, 质物为特定物,不能为种类物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设立
禁止流质
要物+要式
动产质权交付生效(现实/简易/指示交付,不可占有改定)
效力
出质人的主要权利
保全质物所有权
处分质物
取回质物
质权人的主要权利
占有质物
收取质物孳息
孳息首先抵充收取孳息而生的费用, 余者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保全质权
优先受偿
留置权
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仅限于动产
客体通常与债权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以对留置物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
实现须经催告程序
成立要件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债权人之前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留置物
收取孳息
优先受偿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
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留置权行使前必须忍耐一个不少于2个月 的宽限期,债务人才能请求法院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
债权
人身
亲属
结婚
离婚
继承
特殊
代位继承
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