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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认可
这是法的来源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监狱、法院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制定法需要人大开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我国法反映的是工人阶级的意志,人民的意志
行为规范体系
法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法的特性
规范性
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强制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普遍性
人人适用
程序性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权利义务性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法的本质
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工人阶级,我国法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例如:20年前没有共享单车,就不可能制定一部和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
制定法
大陆法系
代表国家有法国和德国
不成文法
判例法
英美法系
代表国家有英国和美国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
针对一般主体
特别法
针对特定主体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分裂国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除宪法以外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
规定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
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
包括:诉讼法、复议法、仲裁法
国内法和国际法
特殊分类
对大陆法系的分类
公法
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例如:宪法、行政法
私法
调整个人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例如:民法商法
对英美法系的分类
普通法
11世纪以前的判例
衡平法
14世纪以前的判例
历史类型
分类根据
阶级本质
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种类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系
含义
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近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种类
大陆法系
制定法(成文法)
代表国家有法国和德国
英美法系
判例法(不成文法)
代表国家有英国和美国
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法
法律意识
人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感觉、态度。
法的移植
含义
一国吸收、引进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形式
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互相吸收
落后国家直接采纳发达国家法律
最高形式
区域性或世界性法律统一
法与道德
联系
都是社会规范,但是规范的程度不同
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区别
生成方式
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体系,是建构性
道德是非建构性
运行机制
法是程序性
道德是非程序性
行为模式
法是确定性
道德是模糊性
存在形式
法是一元性
道德是多元性
解决方式
法是可诉性
道德是不可诉性
法与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的含义
政策是政党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特定任务规定的路线、方针、措施、规范
联系
政策指导法
法约束政策
区别
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
政策的制定主体是政党
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法条或判例
政策表现形式是党的决议
实施方式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政策靠文件、宣传、教育实施
稳定性
法具有稳定性
政策具有不稳定性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规范)
概念结构
假定条件
可有可无
例如主体条件,情景条件
权利义务(行为模式)
权利:可为
义务: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并非一一对应
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对应0个法律规范,或对应一个法律规范,或对应多个法律规范
多个法律条文对应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并非都体现为法律条文
例如:判例法
法律规范的分类
根据行为模式
授权性
规定权利
义务性
命令性
规定作为义务
禁止性
规定不作为义务
根据强制性
强行性
任意性
例如:民法、商法,可随意可协商
根据内容确定性
确定性
对权利义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委任性
对权利义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委托另外一个国家机关规定,
一般表述中会出现另外一个机关
准用行
对权利义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对该情形有明确规定,准许运用其他法律。
一般表述中会出现另一个法条
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指引自己的行为
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来指引人们的行为
评价作用
评价他人行为
评价他们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应负何种法律后果
预测作用
预测相互间行为
例如:我去商店买烟,我给了老板18元钱,我能预测老板会给我一包18元钱的烟
教育作用
教育一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
强制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把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分门别类
划分标准
根据调整对象
根据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
含义
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
行政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律关系
含义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分类
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平权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如夫妻关系
隶属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如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法律关系结构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包括国家、法人、公民
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
动产
如:电脑,汽车
不动产
如:房子
行为
如:提供劳务
智力成果
如:著作权
如:记载小说的书不是智力成果,小说的内容是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小孩出生,产生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小孩出生是法律事件
例如:人死亡,夫妻关系消灭,继承关系产生,人死亡是法律事件
例如:地震,房子震塌了,所有权消灭,地震是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如:小王和小红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关系产生,登记结婚是法律行为
法的运行
法的制定
含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法律规范。
类型
法律编纂
法律清理
国务院定期会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废止。
法律汇编
不是法的制定活动。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
法定的国家机关或官员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类型
立法解释
人大常委会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行政解释
行政机关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专家学者或组织、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法的渊源
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类型
正式渊源
各种制定法
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制定主体是宪法起草委员会
修改主体是全人大
实施监督主体是全人大和全人常
解释主体是全人常
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人常或者全人大1/5以上的代表提议,并以全人大全体代表的2/3通过(这里是指全体代表,是参加代表和缺席代表的总和,而不是仅仅指参加的代表)
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人大制定
全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人常制定
实施监督主体是全人大和全人常
解释主体是全人常
全人大闭会期间,全人常可以对全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但是不能同全人大指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特区基本法只能有全人大制定和修改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人大以及全人常制定。
全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全人常通过的法律在全人常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由总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或者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名称一般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人常
自治州人大以及人常
设区的市的人大以及人常(报省级人常批准后施行)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以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自治州政府
设区的市的政府
四个不设区的市的政府
东莞市政府
中山市政府
三沙市政府
嘉峪关市政府
一般称为规定、办法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
自治区人常
自治州人常
自治县人常
非正式渊源
判例
法的制定程序
准备阶段
规划、起草
确立阶段
提出法律议案
提出主体
人大主席团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人大主席团
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人大主席团可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个代表团
30名以上的代表
审议法律议案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其他法律和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选举结果和其他重要议案由全人大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完备阶段
修改、补充、废止、解释
法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级规章>市级规章(上级>下级)
地方性法规>本级规章(权利>行政)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立法裁决
部门规章VS地方性法规
先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使用地方性法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人常裁决
规章VS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VS省级政府规章
省级人常裁决
法的改变或撤销(解决违法的法律)
可改变、可撤销
上级行政机关V下级行政机关
本级人大V本级人常
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本级人大V本级政府
本级人大以及人常V下级人大以及人常
法的实施
含义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类型
执法
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管理社会公共事物
司法(法的适用)
司法机关
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在进行刑事侦查是才属于司法机关
守法(法的遵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依法行使权力也是守法
法律监督
含义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类型
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
政党监督
社会组织监督
公民个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
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我的人我做主,只要是我国的人,都适用我国的法律
例如:中国人在美国犯罪,也适用中国的法律
属地主义
我的地盘我做主,只要是在我国犯罪,都适用我国法律
例如:一个美国人在中国犯罪,也适用中国的法律
保护主义
例如:中国人小明在美国,被一个美国人约翰打了一顿,可以由中国运用中国的法律来惩治美国人约翰
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对事的效力
空间效力
一国的法在该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有效
领土
领水
领空
本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
不包括列车
时间效力
含义
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法的生效时间
若有规定按照规定
若没有规定,则从法律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的终止时间
明示终止
有规定终止时间
默示终止
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事实上被废止
新法与旧法冲突,因为新法优于旧法,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法的溯及力
含义
法对其生效、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若适用,则法具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法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溯及力,并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且只适用于未判决犯
例如:79年刑法有流氓罪,97年刑法没有流氓罪。小明在97年某天犯了流氓罪,第二天97年刑法颁布实施生效,第三天对小明开始审判,这时小明适用97年刑法,,被判无罪,因为97年刑法对小明量刑情。如果小明97年某天犯流氓罪,第二天审判为流氓罪,第三天97年刑法颁布实施生效,小明不适用97年刑法,因为溯及力只适用于未决犯。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含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类型
违宪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构成
主体
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个人
行为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法律制裁
含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人或违约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类型
违宪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无责任无制裁
有责任未必有制裁
法律责任是主动承担,法律制裁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法治
法制
法律制度
法治
与人治相对
法律与领导人个人意志冲突时,听法律的就是法治,听领导的就是人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前提
有法必依
中心
执法必严
关键
违法必究
保障
18届4中全会提出的16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
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
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
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