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物权法总论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四版,供学习参考。主要内容有:第一章:物权的概念与意义;第二章:物权的内容、特征、效力;第三章物权种类与物权体系;第四章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法律规范体系;第五章物权法上的物。
编辑于2022-06-19 15:54:08中国物权法总论(第四版)
第一章:物权的概念与意义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个基本特征
权利人:所为民事权利主体,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法主体,如非法人组织。
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即特别确定的物,指的是客观上与其他的物有清楚的区分,可以独立交易的物。
物权的本质:对物的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一)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权利内容不同 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进行排他地直接支配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二)支配权和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支配权通过直接地支配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而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 (三)支配权与请求权作用的方面不同 支配权是权利人排他地直接支配财产或其他标的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积极方面,即支配特定的财产或利益,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消极方面,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对标的民事权利中,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也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 请求权是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四)支配权与请求权特征不同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律为权利人划定的自由空间范围,是贯彻意志自由的法律形式,它的根本精神就是意思自治。
第二章:物权的内容、特征、效力
内容:物权的基本权能就是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思对物予以支配或者控制。
占有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特征
客体特征:客体只能是特定物,不能是思想或其他无形物
确定的、一定体积、占一定空间的物
人能够控制的
内容特征:对物的支配权
排他性、优先性
效力:物权效力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或者说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其行为可以发生的的效果。
物权效力问题关键是如何建立物权支配秩序问题
王泽鉴:物权效力表现为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
史尚宽:物权效力指物权的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概论: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指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特定的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确定标准:
性质论:根据物权的性质判断其是否优先——一物之上设定限制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所依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时间论:同一物上设定的两个以上内容或者性质相同的物权,成立在先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
例外情形
一般情况下,限制物权应该优先于所有权实现 。特殊情况下,所有权人仍然可以优先主张权利。
成立在先的法律标准问题: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
债权 优先于物权的特殊情形
1.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甚至优先于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2.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3.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
4.劳动法、海商法等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
物权对占有的效力:占有并不表示占有人有权利。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当于占有被称为本权。占有人是否有权利占有并不能确定。
第三章 物权种类与物权体系
种类(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据物权法律根据划分
公法中的物权与私法中的物权
普通法中的物权与特别法中的物权
制定法中的物权与习惯法中的物权
国际法中的物权与国内法中的物权
按物权主体划分
共同物权:多数主体的物权,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对一个标的物拥有的物权。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权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共有人不分份额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总有:(成员资格不固定的团体,以团体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团体成员身份不固定
合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对财产按确定份额享受权利,但出于共同目的的束缚,权利人对自己的份额不得随意处分和请求分割的共有。
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物权
法人物权与单位物权
按物权客体划分
可分物的物权和不可分物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物权变动的规则在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之间有根本的区分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的不同
两者在债权法、诉讼法上、权利保护方法上也有很大区分
准不动产物权:经济价值远远大于动产,社会意义远大于一般动产的一些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飞行器。
按物权内容划分
完全的物权和限制的物权:完全物权指所有权;限制物权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划分:自物权指自己的物权,他物权指设立在他人物上的物权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无期物权和有期物权
有期物权:有一定期限的物权,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押权。无期物权,指没有期限,如所有权、地役权。
实质物权与形式物权
实质:不采用物权的名义,但究其实质毕竟是物权的权利。
形式:采用明确的立法规定的物权类型。
典型物权与准物权
典型物权:由民法基本法即民法典或者其他民事法律明确承认的物权种类。
准物权:由民法特别法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物权类型,如森林法里的森林采伐权等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获得权等。
体系
所有权
物权法、民法甚至一切法律立法的核心。
所有权是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是自物权
特征——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和最终支配权
用益物权
概念: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他物权,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支配权
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有时候包括收益,不能包括对物的处分权。
有期物权,期限届满后标的物复归所有权人
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或农场职工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占有使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一种用益物权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国家行政划拨的方式设立
出让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用地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出让合同设立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
基本特质是担保,而不是债务的代替履行
从属性权利,担保物权不可以脱离所担保的债权而独立的进入交易机制
物的担保
变价权,将担保物变价处分
优先权
包括
抵押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或称质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自己的特定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并且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将动产予以变价,并从中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留置权: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以其所占有的动产变价并从中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所有权保留
担保让与
准物权:准物权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占有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及法律 规范体系
子主题
子主题
第五章 物权法上的物
物的范围限制
民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无体物
可控
人体任意部分都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动物成为特殊客体
不动产:土地、建筑物、添附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
动产:准不动产、一般动产、货币及有价证券、准动产
主物: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作用
。
原物: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由原物产生,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类似于所有权的独立物权人享有
天然孳息:来自种植业与养殖业,
法定孳息:原物的所有权人参加投资、租赁、储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获得的合法报酬。一般表现为红利、租金、利息等。
遗失物:对物主而言,即失去占有并且依靠自己无法恢复占有的物,遗失物被他人发现获得并占有在法律上称为拾得。
拾得人属于无权占有。负有返还占有的义务。
第六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原则指对于物权法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制度,具有具体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作用的立法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基本要求
物权种类强制原则,即当事人约定法律关系变动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物权种类。当事人无权自己创设新的物权类型的原则。
内容强制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了物权以及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是法律规定内容的原则。
违背后果
不认可为物权原则
无物权效力的原则
无效物权行为转化为其他有效法律行为
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
理解
物权人的意思独断性
物权排他的绝对性
基本要求
物权意思的对世性、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特定效力的一个物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返还
排除对物的损害
损害赔偿
物权代位权指物权人代替所有权人行使物权保护权的权利
物权排他性的限制
公法限制
私法限制
法定限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对物权人的限制
约定限制:当事人之间依据自己的约定,限制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任意性
3.区分原则
指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负担行为是产生请求权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是产生支配权变动的行为
负担行为指民事主体向一个或者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不为某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债权合同,并依据合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指直接将某种既存的权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予以抛弃的行为。如将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在所有权上设置负担行为。
基本要求
原因行为(负担行为)的生效条件
物权变动(处分行为)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的责任
4..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与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从而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立法类型
公示对抗主义:指的是在以法律行为为根据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直接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生效,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只发挥证明该项变动的作用的立法体例。
法国民法、日本民法
公示要件主义:指物权公示在物权变动中作为必要条件的立法体例。
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民法
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基本方式
不动产登记: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即在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
不动产交付
例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取依据订立承包合同,并召开成员集体大会的生效原则。
地役权的设立也采取依据合同生效原则。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交付、占有
准不动产:指大型动产,指机动车、船舶、飞机等。
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指在进行登记之前,物权就可以发生变动的效果。不过这种物权不可以排斥善意第三人。
权利物权公示方式、其他公示方式
权利质押,采取公示要件主义,如果权利质权的设立未发生权利证书交付或者没有进行相关登记,法律认定权利未设立。
企业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原则。
公示的法律效力
决定物权变动能够生效。
中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实行登记要件主义。
在动产物权方面实行交付要件主义。
在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登记之外的其他公示方式方面,采纳了公示对抗主义。
权利正确性推定的作用: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力的假定。
善意保护的作用
5.物权特定原则
也被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的原则。
基本要求
物必须已经存在
物必须特定。特定是指物权设定,移转,变更与废止时,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与其他物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第七章 物权变动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意义
定分止争,依靠所有权等物权,来建立社会基本的财产支配秩序
风险负担的确定基准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也称法定物权变动)——来源于国家的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准司法行为(仲裁机构发布仲裁裁决书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
依法院判决发生
根据政府指令发生
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事实行为指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作为生效的要素或者必要条件的行为。
类型
自我劳动、自我改造
先占:指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依控制支配的事实管领无主物的行为。先占的前提是物上无主。
添附:指物与物相互紧密联结形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的事实。
因自然事件发生的物权变动
时效取得:依据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国家征收与征用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 意义————
为不动产变动提供法律基础
国家设立不动产登记机关所为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
国家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具有统一性,是不动产物权统一的法律基础。
中国不动产登记模式(大陆法系)
形式主义登记(例外):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作用,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作用的立法模式。
实质主义登记(为主):即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各种变动,即不动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废止等行为,非经登记不可生效的立法模式。
登记种类
初始登记:指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涂销登记
动产交付
即依据权利人设立、移转物权的意思表示,将动产交付与物权受让人占有的法律事实。————交付是其变动方式
交付成立的条件
交付必须是将占有移转给物权的受让人
交付必须具有公开可以认证的形式,即必须是明确可见的占有移转。
必须是一次性的、全部的占有移转。
交付的生效
交付类型
直接交付
先行占有
替代交付:指动产物权出让时物尚为第三人合法占有,物权出让人以向受让人移转该物的物权请求权,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出让时出让人必须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情况下,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约定的一项由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以替代物的交付的协议。
准不动产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交付与登记
第八章 物权保护
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排除侵害以及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完满状态。
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
自助:物权保护中的自助指的是物权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行为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完满的物权保护方式。
自力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侵犯,权利人可依自力来予以防护
自力取回;指的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物应该归自己占有,而且失去占有并非出于意愿,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取回自己的物。
物权请求权
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提出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人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确认其物权的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则
原物返还
孳息的返还
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物权法上指在无法恢复原物的原状的情况下,或者在无法足够的弥补物权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的请求权。
第九章 物权行为理论
内容(三个方面或称三个原则)
区分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的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
抽象性原则:就是中国法学界所谓的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理论基本价值
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使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为现代物权法建立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是唯一能够最终科学支撑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
物权法之外的处分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借助于物权行为理论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