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形成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
这是一个关于形成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的思维导图,包括:形成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行使及生效、相对人之保护、转移、消灭。
编辑于2022-06-20 01:43:36形成权、消灭时效、除斥期间
形成权
概念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之权利
注:代理权并非形成权,产生的权利义务一生效归属于被代理人,不归属于代理人,与代理人自身权益无关
特征
权利性
排除:非主观权利
单方性
行使(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目的实现(权利实现)——消灭
他决性
相对人(相对人处于被形成权人单方面决定)
种类
按法效果
使法律关系产生(积极形成权)
追认权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71,无权代理
优先购买权
305,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使法律关系确定(选择权)
选择之债
515,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有选择权
选择竞合
582,可以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可转换之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1
使法律关系变更(变更权)
533,582
585:违约金挑战
使法律关系消灭(消极形成权)
撤销权
意思表示瑕疵与暴利行为
147,重大误解撤销
148,欺诈撤销
150胁迫撤销
151利用危困缺乏判断显示公平撤销
意思表示之(任意)撤销——撤回
141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475,416,要约可以撤回,撤销
568,663,赠予的撤销
债之保全
538: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决议之撤销
85,决议违法,营利法人撤销权
解除权
协议解除
562,不是形成权的行使,需双方合意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56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对照协议解除理解)
法定解除
真正法定解除权
含义
解除权发生的事由无需事先在合同中规定,只要符合解除权发生的要件,自动发生解除权,单方产生,无法反抗
一般规定
563
特别规定
597
不真正法定解除权
任意型解除权(无需事由)
563:以持续履行的债务未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适用于继续型契约(一方的给付随着时间的增长逐渐变多e,g,租赁),无溯及效力)
非任意型解除权(需要特定事由)
抵销权
568
按影响主体范围
权利人——他人
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
他人——他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的追认
按发生原因
法定形成权
约定形成权(e.g.约定解除权)
按行使之方式
不要式形成权(法律未对形成权的行使采取特别规定)
要式形成权(形成权需以某种特别的方法行使)
书面
其他
诉讼(形成诉权)(必须以诉讼or仲裁的方式行使的诉权)
制度目的:要件内容之无条件司法控制——规定不当之后果
重要衍生区别:生效时间(人民法院胜诉判决生效时生效)
如:1052胁迫离婚撤销
按所涉关系类型
财产性形成权(变动债权)
变动债务关系(变动债权)
变动物权关系
变动其他财产关系
人身性形成权(变动亲属关系)
1052:胁迫结婚撤销,1079起诉离婚
特殊类型:名为请求权之形成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303:共有人一方分割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分割关系理科产生,反抗无用
减价请求权
遗失物善意取得: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
子主题
行使及生效
须一意思表示为之:形成行为——单反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构成的法律行为,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须到达对方才生效: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不必到达特定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须具备相应行为能力(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对人之保护
行使之限制:除斥期间
原因
只要求相对人容忍除斥期间的不确定性,缩减相对人的不确定性,对相对人进行保护
具体情形
有除斥期间
法定
约定
催告设定
56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过对方催告后才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无除斥期间(有些权能依其目的共有。不设除斥期间)
通常特征
较短
不变期间:原则上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例外:受欺诈人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此状态持续了一年半)
结
知道或应知自己有撤销/解除权后,一年(重大误解90日)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无论知不知道或应不应该知道)
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对比
消灭时效之中断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是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暂停计算)
消灭时效之中止
19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尸民事行为能力、丧尸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暂停计算,过了原定届满期的无脑加6月,没过的照常?)
行使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件、期限——例外(未让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状态)
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相对人,所附期限为确定期限
条件——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对人事先或事后同意条件or期限
未增加相对人的不确定性
不得撤销,但可撤回
反悔意思表示在原意思表示前或同时到达,称作撤回通知;在原意思表示到达后,乘坐撤销通知
意思表示一律可以撤回,原则上若无特别规定(如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可撤销
若有瑕疵,直接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如果有行为能力与代理权的瑕疵,不发生效力待定,直接不产生效力,可避免相对人因单方法律行为陷入不确定的状态
转移
不独立形成权
特点:与法律关系(解除权、撤销权)或债权相结合,随法律关系或债权整体转移
补充:债之转移
债权让与(债权转让,债务留存,545)
债务承担(需经过债权人同意)
免责型
并存型/加入型(债权并未转移)
合同概括承受555
独立形成权
期权】优先购买权
消灭
行使
抛弃(152)
除斥期间届满
失权
权利人:权利可行使而行使过迟
相对人
合理信赖:权利不再行使
信赖调适行为:据此信赖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