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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于2021年: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编辑于2022-06-22 01:27:5421考研政治思修部分(温馨提示:请结合自己的书对照后使用):1.《礼记》中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2.有人说:“圣人是肯做功夫的庸人,庸人是不肯做功夫的圣人”3.“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作用与局限性。
整理于2021年: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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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考研政治思修部分(温馨提示:请结合自己的书对照后使用):1.《礼记》中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2.有人说:“圣人是肯做功夫的庸人,庸人是不肯做功夫的圣人”3.“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现象与本质;法的作用与局限性。
整理于2021年: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指能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分类
按方式分类
诉讼
非讼
按解决主体
私力救济 (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自决
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
纠纷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
社会救济 (依靠社会力量 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
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
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异同点
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区分
调解趋同于和解,更多的提现了当事人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仲裁者的意志
公力救济 ()
诉讼
行政裁决
民事诉讼
概念
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特点
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法官居中裁判
以法律的争议为审理对象
按照诉讼法设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以实体法作为仲裁的依据
用裁决作用解决争议的典型方式
特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规范性
民事诉讼法
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部门法
基本法
程序法
任务
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向社会宣传法治
效力 (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发生效力)
对事的效力
对哪些民事案件应当适用,也称法院的主管
对人的效力
民诉适用于哪些人
空间效力
领土及领土自然延伸部分
时间效力
指民诉法的效力期间
诉与诉权
诉权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是民事纠纷主体享有的,请求国家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诉讼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诉
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诉的要素
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诉讼标的,即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诉的理由是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
原告请求向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双方当事人有权利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裁判
分类
按对象
物的给付之诉
行为的给付之诉
按时间
现在的给付之诉
将来的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
消极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区别
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没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形成之诉都以确认之诉为前提,所以有确认判决
子主题
确认之诉——确认判决
给付之诉——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
形成之诉——形成判决 ——确认判决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当事人双方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
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
适用
主体范围
包括所有当事人
案件范围
所有民事权利义务和争议案件
程序范围
法院范围
辩论原则
概念
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人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
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成
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
适用
实施保障
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
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禁反言
禁止规避法律
禁止作虚伪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
禁止妨碍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对法院的具体要求
对法院和法官的规制——“两控一禁”
子主题
对诉讼参与人的具体要求
处分原则
内容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包括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当事人 二、处分权行使范围: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适用
行使方式: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调解原则
子主题
适用
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概念和意义
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意义
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民诉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组成的两种情形
由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吸收陪审员参加(《民诉法》第40条)
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是合议制的具体组织形式,其组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合议庭审判长的确定及其职责
审判长是指合议庭中负责主持案件审判活动,尤其是法庭审理活动的法官(审判员)。职责:
案件承办法官的确定及其职责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职责有:
合议庭的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其他事项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并且全体合议庭成员均应参加案件评议。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厅长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合议庭与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的关系而言,院长、庭长负责法院的行政性事物的组织、领导和指挥等工作,而具体案件的审判则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回避制度
概念和意义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法定原因
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适用对象
指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哪些人员。《民诉法》44条和《民诉解释》48.49条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程序(主要是申请回避,其他两个较为简单)
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一审)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高级法院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院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一审)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特殊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被告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所在地
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费用
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如果均分,则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
共同管辖
对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
选择管辖
赋予原告选择权;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其他财产性权益案件,并且只限于初审
管辖法院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注:如果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则该协议无效。)
必须是书面形式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是法定管辖的补充形式
移送管辖(是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已经受理了案件
移送法院经审查 ,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
受移送的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一次移送制”
受移送的法院对所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对地域管辖的补充规定)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
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报其上级法院批准
下级法院认为需要上级法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必须符合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
当事人概述
概述
指因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冲突后,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当事人可能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还可能是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发展历程
利害关系当事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 (实践中占主动)
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的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 (少数情形下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诉的利益)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负有相应的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调解书是为他们制作的,并直接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范围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及诉讼代表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受原告控诉而应诉的人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当事人能力
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能力当事人的权利和资格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能力是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的人必备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又称为诉讼能力,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通过自己的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旅行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者都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但两者在分类上又不完全一致。前者采用两分法,后者采用三分法
诉讼义务的承担与当事人更换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
就特定的诉讼,当事人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的当事人
确定正当当事人,
标准
正当当事人或者是原告主张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或者对该实体法上的权利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或者对其有诉的利益: 1.可以从案件的诉讼标的入手予以考虑 2.在某些情况下,要看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否基于诉讼担当享有诉讼实施权。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
当事双方人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民事诉讼则称为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观合并。
共同诉讼发生的方式
起诉时发生
诉讼进行中发生
分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两人或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普通的共同诉讼
子主题
民事诉讼证据
子主题
子主题
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质证
法院收集证据
概述
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活动。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范围
依当事人申请范围包括
证据由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证据保全
又称为保全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
两种方式
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
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证明过程
质证
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
广义的质证
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
狭义的质证
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
范围
法庭上进行质证的证据不一定要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下列证据不可在开庭时公开进行质证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保密的证据
认证
所谓认证,又称为认定证据,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进行查证和核实,以确定全部案件证明力的活动
认证不但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的审查和认定,而且还包含了对证据是否可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含义。
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条件
该事实应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于证明的事实
该事实对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范围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
间接事实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
实体法上的主要事实
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义务旅行的法律事实
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
有关当事人适格的事实
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
有关审判组织形式的事实
有关回避的事实
有关审判方式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又称免证事实。这类事实不须证明,就能断定它的真实性
无需证明的事实有以下几类 (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5-7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以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以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标准
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子主题
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
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其他标准:优势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概念
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分配
待证事实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概述
法院适用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特征
基础性
完整性
独立性
适用的广泛性
起诉与受理
起诉
概念
起诉是指认为自己所享有和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法律效力
原告起诉后,法院必须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禁止另行起诉,即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请求对同一被告再行起诉
原告起诉所引起的程序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解除和中止。
当事人起诉所具备的要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
起诉可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
受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内容
在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追加当事人
程序分流
召集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程序
开庭准备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评议与宣判
撤诉、缺席审判与延期审理
撤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两种情形
申请撤诉
按撤诉处理
法律效力
结束本案诉讼程序
撤诉后视同未起诉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上诉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概述
子主题
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是第一的延续和发展,第一是第二的前提和基础
区别
性质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程序的发生原因不同
程序的功能不同
适用的具体程序和制度不同
裁判的效力不同
子主题
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请求上一级法院依第二审程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条件
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适格
必须在法定期内提出
必须提交上诉状
撤回上诉
子主题
条件
主体限于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时间是受理上诉后至第二审法院宣判前
撤回上诉系出于自愿
后果
撤回上诉的当事丧失人对本案的上诉权
若无其他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终结,一审裁判生效
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费用
受理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裁判
子主题
再审程序
概念及特点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特点
子主题
与第二审程序关系
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
区别
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理的对象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的法院不同
再审的启动
主体和方式
人民法院
自行再审
指令再审
提审
检察院
抗诉
检察建议
当事人
申请再审
强制执行通则
执行措施的概述
子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