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2022-柏浪涛刑法精讲
被害人承诺: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若为给犯罪分子脱罪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的,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编辑于2022-06-22 16:57:28刑法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效力
犯罪论
定罪
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阶层
主观阶层
3大问题
犯罪形态 犯罪在时间上的发展问题
犯罪形态分布图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预备犯、犯罪预备和预备行为的区分
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
着手前预备,着手了未遂
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易考:时间差
抢劫罪:暴力胁迫or其他强制手段时
强奸罪:暴力胁迫or其他强制手段时
盗窃罪:
入户盗窃,翻墙,不算着手;
翻进去后,若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
若屋里有人,进门后算着手
诈骗罪:
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预备行为
向被害人实施诈骗:着手
保险诈骗罪:
为保险诈骗制造事故的行为:预备行为
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着手
诬告陷害罪:
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预备行为
向有关机关告发: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
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
间接正犯的着手
未遂犯vs不能犯
对法益有无危险
有:未遂犯
无: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不存在犯罪对象
手段不能犯:手段不可能产生任何危险
打击错误vs手段不能犯
手段具有危险性
有:打击错误
无:手段不能犯
迷信犯:迷信,误以为手段会产生结果
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的判断标准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
自动性
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
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未遂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
被害人是熟人
害怕处罚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
认识错误(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
犯罪人以为能够继续犯罪
特定对象不存在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的停顿
若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有效防止
可能的有效性(送往医院,但可逃单)
实际的有效性(保证不死,除非有其他介入因素)
有效性
指实际有效性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救助措施)→介入因素→发生实害结果
有效性条件
犯罪中止的处罚
造成损害
有 减轻处罚
无 免于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损害结果不是指既遂结果
损害结果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中止行为有两个行为:先前的犯罪行为vs中止抢救行为
损害结果: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包括中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实害结果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时间阶段
因果关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终局形态
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共同犯罪 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
基本原理
共同犯罪的本质
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去犯罪 √
共同的犯罪 ×
学说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共同犯罪的分类(先正犯再共犯)
结构上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作用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分工
教唆犯
帮助犯
实行犯
正犯(对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
共同正犯
客观(违法)阶层
参与行为
参与意识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责任)阶层
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成立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对他人形成支配力的三种来源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日本屏风案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共犯
教唆犯
教唆犯成立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因果性)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因果性)
主观(责任)阶层
过失引起: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实施,不构成教唆犯
未遂的教唆: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不成立教唆犯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
正犯的责任年龄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实行者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实行者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
正犯的责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帮助犯
帮助犯成立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帮助行为的方式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提供信息情报、技能方法
望风行为
帮助犯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犯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犯成立&既遂时间轴
主观(责任)阶层:要故意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不要求)
正犯的主观要件 可以是过失
店员把老板给的有毒咖啡递给忘记的老板杀了李四 →老板过失致人死亡,店员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正犯的责任年龄 无所谓
正犯的责任能力 无所谓
中立的帮助行为(老板卖菜刀给人杀人)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实质
赌场外卖茶叶蛋 ×
明知用于犯罪还租出房屋 √
紧迫
老板卖给杀人犯杀门口乞丐的刀 √
老板卖给杀人犯杀后面几天的路人的刀 ×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事前无共谋)
参与时间
责任划分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
观点展示(特别是片面实行)
肯定说 无名英雄,不要求意思联络
否定说 构成共同犯罪要求有相互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必须要有身份才可构成)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共同正犯
教唆犯(对实行过限承担过失的责任,因为工具没用好,过于自信)
帮助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处理)
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一律定教唆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没讲,自己看书)
罪数 犯罪在数量上的计算 (先看几个行为) 为了保障人权,不得重复评价 为了保护法益,不得遗漏评价
一个行为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法条竞合vs想象竞合
总结:罪名关系
A & -A
A & A+B
A & B中立关系
强迫交易罪&抢劫罪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加重犯
行为结构
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各有各的犯罪形态
入户抢劫未遂,但入户的加重犯成立
犯罪形态不一致是,是想象竞合关系
两个行为
结合犯
A+B=A,B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vs加重犯
相同: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区别: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若无法律规定,是想象竞合犯
结合犯是独立两个行为,若无法律规定,是数罪并罚
我国结合犯
连续犯
连续性
处理
吸收犯
重罪吸收轻罪
偷窃枪 放家里,只需要罚盗窃枪支罪,重罪吸收轻罪
盗窃物 结果是枪放家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 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牵连犯
两个犯罪行为
手段行为
目的行为
结合需要有通常性: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牵连关系
牵连犯vs想象竞合犯:
行为数量不同:前者2个行为,后者1个行为
处理相同:都是择一重罪论处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重罪时从重处罚
刑罚论 量刑问题
刑罚体系
主刑
管制
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社区矫正
可+禁止令
拘役
短期自由刑
期限
期限:1个月≤拘役时间≤6个月,数罪并罚时≤1年(1-6-1)
危险驾驶罪 最高6个月
起算:判决执行之日
有期徒刑
长期自由刑
期限:6个月≤徒刑≤15年,数罪并罚可到25年
无期徒刑
死刑
3类不适用(不适用死立即&死缓)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
审前羁押
审判时
审后执行
怀孕的妇女,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
审判时,已满75周岁(unless特别残忍)
死缓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if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
4类严重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附加刑
罚金
没收财产
没收范围:
个人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抄家)
执行顺序:
1st 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损失)
2nd 民事债务(要求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
3rd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非刑法处罚措施
第37条之一的措施:职业禁止
第64条的措施: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要有通常性)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有期徒刑刑满or赦免 5年内有期徒刑以上刑
if假释 期满之日起算
从重处罚
不含过失犯罪 不含不满18周岁
条件
主观 前后罪皆为故意犯罪
年龄 前后罪皆为18周岁以上犯案
刑度 前后罪皆为被判/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
时间 执行完毕/赦免5年以内
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适用缓刑×
适用假释×
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前后罪国恐黑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不要求事项
无刑罚程度要求
犯罪后任何时间,不要求5年内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时间:被动投案前
方式:主动
半路截胡
坐等上门
证据证明程度问题
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不懂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送首
对象: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有关个人
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如实供述
如实
标准:看主观标准
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
供述内容
截止时间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和正在服刑的
“B罪行”
“B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B罪行”与“A罪行”必须不同种
“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
自首的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单位犯罪的自首
单位可以成为自首主体
单位没有自首,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直接责任人自首,只能认定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视为自首
一般自首vs犯罪中止
相同:自动性,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不同:
自动性内容不同
自动性时间不同
坦白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协助抓捕同案犯
自首和立功的总结
数罪并罚
缓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or拘役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减刑的条件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减刑程序
假释
假释条件
对象: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禁止适用:
累犯
8种罪+10年以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8种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无再犯可能性
不退赃×
不履行×
可申诉不影响
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法律后果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88条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89条 中断+重新计算
两高的特殊权利
追诉
分论
分论概说
罪名
选择性罪名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正常办事
法律拟制 特事特办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 5:
非法拘禁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聚众斗殴罪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3: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267-2
事后转化抢劫 269
聚众“打砸抢”中故意毁坏财物、抢夺财物,定抢劫 289
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成立条件
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造成轻伤的一般可能性(物理性质而非精神性伤害)
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vs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前罪对死亡结果故意心理,后者过失心理。
判断方法:看客观证据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标准: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罪数问题
法条竞合:包容关系,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
想象竞合:同时复议伤害致人重伤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非法拘禁罪
侮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妨碍公务罪
抗税罪
强迫卖血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only活体器官
出卖
出卖者本人不构成本罪
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
有效:如是否18岁,不是,就是故意伤害罪
组织
人数不限,可一人
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单纯购买者、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犯罪。如有组织行为则构成。
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行为主体: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
遗弃罪vs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
生命对作为义务的倚赖程度
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侵犯性权利
强奸罪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保护法益:性自主权
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构成要件
实行行为:
暴力手段
胁迫手段: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答应不法要求
其他手段:除上述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昏醉强奸
欺骗型强奸
行为对象:
法定刑升格条件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公共场所,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
当众强奸,指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仍实施强奸。“众”不要求3人在场,指有不特定人在场。
二人以上轮奸
轮奸,指连续两次强奸的违法事实
轮奸未遂。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自身也有既遂、未遂问题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加重处罚(适用升格法定刑)
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结果加重犯)
“因”。实行行为导致重伤或者死亡。实行行为指带着奸淫目的实施的暴力和奸淫行为。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因果关系。强奸行为与结果加重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主观心理。强奸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指包括被害妇女,不包括阻拦第三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行为主体:负有照护职责的人
行为对象:14周岁≤少女<16周岁
行为方式:发生性交行为,不包括猥亵行为
被害人承诺无效
强制猥亵、侮辱罪(性自主权中的性羞耻心)
行为主体:自然人≥16周岁
行为对象:人≥14周岁
猥亵、侮辱
强制方法。暴力、胁迫or其他强制方法→不能、不敢、不知反抗
强制猥亵、侮辱罪vs强奸罪:不是A与-A,而是A与A+B
猥亵儿童罪(儿童身心健康)
行为主体:人≥16周岁
行为对象:
猥亵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被害人承诺无效
法定刑升格条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威胁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身体移动自由、身体活动自由)
构成要件
拘禁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注意:欺骗问题
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结果加重犯,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因”的要求。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实行行为
“因”与“果”要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
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的要求。这里的“因”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主观要求。"致人伤残、死亡“指过失所为,被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目的二:
主观上,胁迫、威胁第三人的目的
不仅勒索钱财,也包括不法要求
人质:会使第三人担忧的人
成立与既遂
成立: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力实施控制行为
既遂: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实力控制了人质。如果没有实力控制人质,是未遂
实力控制人质。如果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也不是会令第三人担忧的,是未遂
总结:
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成立绑架罪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人质
第238条第3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条文属性: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行为方式
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主要看是否共同财产,不可非法占有他人钱财)
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债务
“债务”的认定
司法解释对“债务”做了扩大解释,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也可触及催收非法债务罪
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债务,但无任何事实证据,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绑架罪
第239条第2款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杀害 这是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杀害结果:要求杀死人质
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绑架+伤害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
不包括轻伤
对重伤是故意的,对死亡是过失
客观上具有重伤可能性,主观上具有造成重伤的故意
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后
故意伤害罪可以发生在绑架罪既遂之前
共犯模型
甲绑架了丙,让乙帮忙为丙做饭,乙照办。
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绑架了丙,让乙看押丙,乙照办。
承继的共同犯罪,绑架罪既遂
甲绑架了丙,欺骗乙:“丙的父亲欠我钱,你帮我看押”,乙照办。
甲乙非法拘禁罪范围内共同犯罪
乙非法拘禁罪
甲绑架罪
甲绑架了丙,没要到钱要撕票,叫来乙,一起杀死丙。
甲乙故意杀人罪范围内共同犯罪
乙故意杀人罪
甲绑架+杀人=绑架,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成年妇女可放弃
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一:绑架
实行行为二:贩卖
贩卖行为:
不存在行为一(绑架、实力控制行为)才可上升为实行行为
当贩卖行为是实行行为
成立:实施了贩卖行为
既遂:卖掉
贩卖行为vs赠与行为:看收的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易子而食:①拐卖儿童罪vs遗弃罪、②收买被拐卖儿童罪、③故意杀人罪、④侮辱尸体罪
实行行为三:收买
实行行为四:拐骗
成立: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既遂:卖掉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既遂:买到手
罪数:
原则: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本罪第2、3、4款) 常见后罪: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本罪第5款)
拐骗儿童罪 法益:家长监护权or儿童人身自由、安全
罪名区分看目的
承继共犯。实力控制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罪数
三个拐卖类犯罪内部关系:收买罪or拐骗罪+拐卖罪=拐卖罪
原则上,实施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数罪并罚
侵犯名誉权
侮辱罪and诽谤罪
相同点:公然性
区分:
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事实,也可以使用真实事实。 诽谤罪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也可以使用非暴力方法 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诬告陷害罪
实行行为
捏造事实,只是预备行为。 实施诬告,才是实行行为。
着手标准:向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告发行为。
既遂标准: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诬告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
主观是故意的,要求有诬告目的。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or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被害人承诺
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若为给犯罪分子脱罪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
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的,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侵犯人身权
刑讯逼供罪
行为方式:刑讯+逼供
法律拟制:”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
如故意,按照正常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律拟制:”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共犯问题
侵犯婚姻家庭
重婚罪
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包括:
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不包括: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同居
相婚者:事前单身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or事实婚姻)
性质。
不仅侵犯合法配偶的婚姻关系--个人法益
还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社会法益
破坏军婚罪
行为方式: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具体包括
一般人与军人配偶结婚
军人与其他军人配偶结婚
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如果符合重婚罪,以重婚罪论处
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
不包括通奸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益:他人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不包括恋爱自由or分手自由
既包括强制甲与乙结婚or离婚,也包括强制甲与自己结婚
虐待方面的犯罪
普通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姓名、ID No、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强迫劳动罪
行为类型
直接强迫劳动,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协助强迫劳动。注:定罪条件上,遵守共犯从属性。
自诉案件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保护法益(非法/合法占有事实,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 合法占有权>所有权>非法占有事实
行为对象
财物
无体物--电、通信网络信号WiFi
虚拟财产--Q币
违禁品--毒品、枪支、假币、文物、淫秽物品
债权凭证--存折、银行卡
不动产--房屋&产权所有权
人的身体×,but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
盗窃尸体罪:从坟里挖出来的,侵害死者名誉和亲属感情
盗窃罪:捐献的遗体,买卖尸体办阴婚etc
财产性利益
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数额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物的使用价值很严重。如考前笔记
虽然有返还意思,但这种返还还具有非法目的。
利用意思
缺少利用意思,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用途
侵占罪
行为结构
行为对象
代为保管物
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委托保管的财物
遗忘物、埋藏物
遗忘物,扩大解释为“非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
埋藏物
行为方式
特定物:作为如变卖、消费吊,也有不作为方式如拒不返还
种类物:现金、避孕套,只有拒不返还
盗窃罪
行为结构
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事实上的占有
空间距离问题
短暂遗忘问题
占有的转化问题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飞机,出租车√ 公交车×
上下占有问题
共同占有问题:盗窃罪
封缄物的占有:外面占有,里面盗窃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占有债权
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观念上的占有
占有意思
死者占有问题
当场杀当场拿,盗窃 当场杀过后拿,侵占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盗窃
平和手段(私密性问题)
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盗窃的特殊类型
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
入户盗窃
“户”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合法入户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公开场合
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
财产犯罪的数额
主客观相一致问题
盗窃罪
数额较大 2000元左右
数额巨大 3万元以上
特别巨大 30万元以上
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
犯罪所得数额(既遂数额)不受事后影响
数额计算的时间点:案发时
罪数总结(盗窃+后行为)
普通财物
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没有欺骗买家,买家知道是赃物。 销赃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窃普通财物后,销赃,欺骗买家,买家不知是赃物购买。销赃行为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违禁品
抢夺罪
行为结构
携带凶器抢夺 法律拟制,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第267条第2款
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
该物品的杀伤力大小
一般人对该物品的畏惧感大小
抢劫罪
行为结构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暴力
胁迫
其他方法,指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
昏醉型抢劫
自己昏醉的定盗窃
拘禁型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成立条件(第一步)
既遂条件(第三步)
事后转化抢劫
三个轻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构成要件
三罪的实践阶段:要求着手实行,不要求既遂。
三个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为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了赃物
为抗拒抓捕,要求有真正的抓捕者
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对象。不限于被害人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暴力、威胁的程度。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两种抢劫的区分
相同点:
前面行为都是盗窃、诈骗、抢夺
后面行为都是对人使用暴力
区分:
法律性质不同。
直接升级的抢劫,属于正常的抢劫罪
事后转化的抢劫,属于法律拟制,第269条,原本三罪和故意伤害罪/杀人罪
具体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
共犯与身份问题,有身份才能实行
事后转化抢劫=前提事实(实施前罪)+实行行为(事后使用暴力)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
共犯与实行过限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户”的范围。生活起居场所
“入户”目的。非法目的入户
抢劫行为。必须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
转化抢劫
户内暴力 入户抢劫
户外暴力 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范围:排除小型出租车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包括
在处于运营状态的
拦截运营途中的
不包括
未运营的针对司售、乘务人员
转化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对象须是经营资金
储户的钱 ×
银行办公设备 ×
正在使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多次抢劫
多次抢劫 抢劫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多次盗窃 盗窃的成立条件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主观心理,包括过失&故意
实行行为,抢劫罪实行行为导致
加重结果,抢劫罪实行结果致人重伤、死亡
财产法益具有替代性--结果加重犯包括对第三人的
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结果加重犯不包括对第三人的
因果关系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须是真枪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抢劫罪vs绑架罪
两罪区分 在主观目的
常见错误区分标准×
抢劫罪 两角关系 绑架罪 三角关系
抢劫罪 具有当场性 绑架罪 不具有当场性
两罪关系
罪数问题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司法解释规定:择一重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
构成要件
成立条件(第一步) 实行行为,即恐吓行为(胁迫、威胁、敲诈行为) 行为模型: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以恶害相通告:可违法 可合法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生命
身体健康
人身自由
名誉
财产
既遂条件(第三步)
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 在于是不是有得选
敲诈勒索罪vs行使权力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vs诈骗罪
认识错误&恐惧心理的竞合问题
诈骗罪
构成要件
欺骗行为
骗取对象: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欺骗内容:事实判断
欺骗方式:
虚构事实 作为的欺骗
隐瞒真相 不作为的欺骗
欺骗类型:
有告知真相义务,构成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不构成 但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构成诈骗
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 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机器“被骗”问题
机器(ATM、自动售货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
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被谴责的对象,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机器的运行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遭受损失
成立: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既遂:要求实际遭受损失
“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诈骗罪vs盗窃罪(两角关系的情形)
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占有,即被害人处分占有
调虎离山型 盗窃
趁不注意型 趁不注意,进行掉包,属于盗窃
欺骗借用型 欺骗对方,让对方出借并处分占有,“名为借,实为骗”
主观处分意识
诈骗罪vs盗窃罪(三角关系的情形)
三角诈骗vs盗窃罪(间接正犯)
诈骗罪vs盗窃罪vs侵占罪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联系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侵占与销赃
免除返还义务(律师捞人从侵占被定成诈骗)
先侵占后诈骗 定一个重罪
先侵占后杀害
先诈骗后抢劫
先偷后骗 定重罪
债权债务关系 三角诈骗是多数观点
职务侵占罪
罪名区分:A+B A:财产法益,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B:单位对职员的信任
行为主体B1 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职员
行为对象B2 单位财物
行为方式B3 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物理上or效用上的丧失 Eg:高速公路上撒钉子
所有人丧失占有,也构成毁坏
主观价值丧失,也构成毁坏 Eg:碗里撒尿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
五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重点三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
可定本罪的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成立条件
法定刑升格条件一 肇事后逃逸 3-7年有期徒刑
法定刑升格条件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 7-15年有期徒刑
逃逸行为:不作为,不履行救人义务
因果关系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指使逃逸
危险驾驶罪
“道路”,只要有不特定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车库
“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构成
“醉酒驾车”
总结
罪名区分
危险驾驶行为罪数
妨碍安全驾驶罪
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物质性帮助
帮助行为正犯化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也可有预备犯
枪支类犯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过失犯罪,要求造成实害行为
危险作业罪
具体危险犯
故意犯罪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犯罪
药品犯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罪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成立条件:
非法性
公开性
利诱性
公众性
存款性
洗钱罪
行为方式
提供资金账户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7种上游犯罪具体范围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牵连犯择一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对人对机器用银行卡)
情形
使用假卡
冒用他人卡
恶意透支
实体卡
真卡罪名 非法取得+使用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对人or机器使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对人or机器使用卡=抢劫罪
盗窃+对人or机器使用卡=盗窃罪(法律拟制)
假卡罪名 伪造、偏领+使用
伪造信用卡 +对人or机器使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虚假信息冒领卡 +对人or机器使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一般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只给本人机会)
信息资料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对人or机器or网络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支付宝、微信信息资料
贷款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可重复评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修正案十一
1 发行&网络传播
6 故意避开or破坏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
修正案十一 从结果犯→情节犯
成立条件: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修正案十一 增加服务商标
保护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
特别许可
专营专卖
yes 烟草
no
食盐 2020年开始不是
倒卖陈化粮
无证经营成品油
个人收购、销售黄金
买卖各类许可证
不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其他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
经营非法出版物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非法发行彩票
非法使用POS机提现
非法从事网络水军活动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
非法生产、销售电子游戏设备
放高利贷(经常 社会不特定人 高)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搞网吧)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单位(出版社)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进口、发行业务(印刷厂)
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防护用品、药品,牟取暴利
强迫交易罪
强买强卖
强买强卖服务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股份、债券or其他资产
强迫参与退出特定行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修正案十一 罪数 本罪+受贿犯罪→牵连犯择一重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社会秩序犯罪
妨害公共秩序犯罪
妨碍公务类犯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不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不包括物品)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包括为自用而买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大学毕业证只能靠上面的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高空抛物罪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稳定组织
要有钱
干坏事
形成非法控制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291条之一)
考试作弊类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全人大or全常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开考前就获得答案or严重扰乱纪律→既遂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双方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使用虚假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only国家or高精尖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遵从共犯从属性)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主体:only刑事诉讼中的言辞证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妨害作证罪
对象:刑民行都可以
手段:暴力、胁迫、贿买etc
事项:
阻止证人作证
指使他人(包括证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领域:刑诉民诉行诉,过程中&过程前
内容:毁灭证据包括隐匿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变造证据
行为:帮助、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窝藏、包庇罪
窝藏行为:帮助、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保证人知道但不告知藏匿地点,构成窝藏罪
认定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逃脱罪
主体
yes
未决犯 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
已决犯 已被判拘役以上刑罚的正在监狱服刑的
no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关押状态所以不是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缓刑、被假释的罪犯,不在关押状态所以不死
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的
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共犯,一人既遂,没既遂的也既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墓葬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环境犯罪
针对林木的犯罪
行为公式
盗窃罪=A(侵犯他人林木所有权)
滥伐林木罪=b(破坏林木生态环境)
盗伐林木罪=A+B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污染环境罪
主观要件:故意
既遂标准:严重污染了环境
if同时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制造不出来,属于不能犯,不成立制造毒品罪,也不成立未遂
特别再犯与累犯: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8岁不满的人不构成累犯、特别再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括远程持有、间接持有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只包括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上游犯罪只包括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上游犯罪必须既遂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对卖淫者有管理性&控制性
强迫: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逼良为娼
不让从良
具体时间、地点强迫
协助: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
抽象危险犯
传染上艾滋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构成要件
实行行为
共犯与身份
挪用公款罪
行为公式
“归个人所用”,个人落了人情or好处
受贿罪
行为公式
交易标的:
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货币
物品
财产性利益
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交易方式
事前受贿
索取贿赂
收受贿赂
事后受贿
变相受贿
既遂问题
数额
行贿罪
构成要件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包括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上 接受(占有)财物
数额问题
成立条件:带着数额较大(3万元)财物行贿
既遂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占有
罪数问题
斡旋受贿
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转交 ×
送给中间人√
不明说想象竞合择一重
总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渎职罪
重要罪名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普通罪名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逃脱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主观阶层
1. 主观要件
1.1.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1.1.1. 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认识的内容有
行为人的自身特征
行为的危险性
行为对象的存在
会发生危害结果
1.1.2. 故意的理论分类
概括的故意--结果确定,but对象范围、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择一的故意--确定发生,but不确定发生哪一个
1.2. 罪过形式区分
1.2.1. 解释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可能)+不希望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
不可抗力:预见+无法避免
1.2.2. 分析路径
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有
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
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1.3. 事实认识错误
1.3.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分析路径
定义和考察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观点展示(平分秋色)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Case:猪队友帮倒忙案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想A死法,实际B死法: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前一行为 + 后一行为 故意杀人 抛尸行为
多数说:
多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
只有后一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分析路径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
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vs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1.3.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处理办法:若都构成,想象竞合
考察角度:包容评价思维 A+B可包容评价为A
前罪名A+B可包容评价为后罪名A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
抢劫罪→抢夺罪
抢夺罪→盗窃罪
抢劫罪→盗窃罪
盗窃罪→侵占罪
盗窃枪支罪→盗窃罪
金融诈骗罪→诈骗罪
A罪与A+B罪之间主观和客观相一致
至少能A罪既遂
若还构成A+B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2.1. 责任年龄
2.1.1. 相对责任年龄
12-14周岁
第17条第3款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or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2 1
两种罪指犯罪行为
要求实害结果,重伤与严重残疾是并且的关系
程序上,要求最高检核准追诉
14-16周岁
第17条第2款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种罪 都是严重犯罪+故意犯罪
不包括: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8种行为 不限于8个罪名
包括法条竞合来的8种罪
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种罪
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2. 责任能力
2.2.1.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有责任能力
相对有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
2.2.2. 特殊人群
又聋又哑人和盲人
从宽从轻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 精神病一种,不负刑事责任责任
吸毒的人
第一次
n次
2.2.3.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要件: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的场合
继续犯的场合
连续犯的场合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
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
既遂条件
是否既遂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2.3. 法律认识错误
2.3.1. 两种认识错误的区分标准
事实认识错误vs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构成要件事实。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刑法禁止性:刑法对行为人干的事的评价态度--予以禁止。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禁止性认识错误
法定犯中的区分
概念
法定犯(行政犯)
自然犯
法律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
因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3.2.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者不免责”
自然犯 一般都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法定犯 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4. 期待可能性
2.4.1. 法律不强人所难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不追究or从宽处罚
盗窃者销赃。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人给自己作伪证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