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老师版)第四章: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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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22 17:55:34管辖
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立案管辖),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
分类
立案管辖
定义:(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范围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原则: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备注: 1、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 ②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③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狱警殴打罪犯,罪犯越狱等主体与范围不属于认定的,一律由公安局侦查】 ④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海警机构进行侦查(管辖低未设置海警机构由海警局商同级的检察院,法院指定管辖) 2、组织、领导与参与恐怖活动的犯罪出现于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制定编章,因此该犯罪依旧是公安机关而非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监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监察范围:公权人员全覆盖,依照事权决定
案件范围
贪污贿赂案件
备注: ①其他非刑法分则贪污受贿章的罪名也属于贪污受贿罪管辖范围: 1、私吞国有资产罪 2、隐瞒巨额财产罪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行贿罪(对合问题)
针对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案件
备注: ①除却刑法分则第九章,有些罪名同样也属于渎职犯罪: 1、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 2、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 3、不解救拐卖妇女儿童罪 4、阻却解救拐卖妇女儿童罪 ②应当区分国家机密罪与窃取国家机密罪:是否泄露至国外;是否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窃取国家机密犯罪属于国安局管辖侦查犯罪
针对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与渎职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人员范围
公务员与参公管理人员
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国企管理人员
高层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案件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注意: 1、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其≠国家工作人员 2、必须依照职权实施(非职权行为不得立案侦查) 3、“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监察机关也可以进行立案) 4、管辖级别:设立区市级检察院
非法拘禁罪
备注:非司法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实施
非法搜查罪
备注:非司法工作人人员同样可以实施
滥用职权罪
备注:非司法工作人员同样可以实施
玩忽职守罪
备注: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实施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注意:监察机关失职使得在押人员脱逃,其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注意: 1、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2、“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
例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诽谤
例外情形: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例外情形:致被害人死亡
虐待
例外
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侵占
备注:绝对自诉 分析:因侵占与合法占有占有情形复杂,可类比混同,且举证责任困难,多选择纯粹自诉 例外:职务侵占行为,是公安机关管辖【职务侵占罪】
罪行严重,均转为公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可以自诉可以公诉的主要案件范围
理解记忆: 武大郎担心潘金莲遗弃自己(遗弃罪),私自查看潘金莲来往的书信(妨害通信自由),发现金莲要与西门庆重婚(重婚罪),于是气不过,闯进西门庆家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西门庆一
遗弃
侵犯通信自由
重婚
非法侵入住宅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侵犯知识产权
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诉讼受理方式
可以自诉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诉转公诉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以公诉
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主要内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以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并案管辖
定义:公检法对于具有相关情形的案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目的:为提高结案效率
并案范围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被追诉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多名被追诉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交叉管辖
交叉类型
公检法与监察委交叉
管辖基本内容
注意:监察机关只是主导调查权,但是相关案件侦查,起诉,审理等职权依旧归于公检法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公检法、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至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检监竞合
主要管辖范围划分
注意:只有存在监察委管辖检察院自侦案件,不存在检察院管辖监察委调查案件
检监竞合应沟通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全案归监或分管
认为全案应当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合适的,检察院应当讲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认为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沟通情况应上报
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给上一级检察院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交叉
主要内容
公诉中发现自诉罪
内容:公检在侦查中,发现被告还涉嫌自诉罪
管辖标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他自诉案件:立案侦查
自诉中发现公诉罪
管辖标准:将新发现的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
定义: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主要类别
级别管辖
四级法院的管辖分工
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照刑诉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国、恐、无、死、没”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原则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重大、复杂案件
新类型的案件
在法律适用上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应当依法审理,不再交付基层法院审理
“就高不就低”
主要程序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
特别程序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一个审判组织审理
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有关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量刑平衡
地区管辖
一般原则
犯罪地管辖: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主要内容
犯罪地
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
居住地
自然人被告人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
经常居住地
备注: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被追诉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单位被告人
登记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特别管辖
管辖范围
理解记忆:只要沾边就要纳入管辖
计算机犯罪
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服务者提供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
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内水、领海犯罪
中国内水、领海: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列车犯罪(国内列车)
理解: 1、“前方停靠站”≠“最初停靠站”,依照当地的警力而定 2、“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被告人在列车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被告人在列车运输途径车站被抓获的,可以有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犯罪
一般原则:根据我国与之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管辖
域外中国船舶内犯罪
船舶最初的中国口岸所在地
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域外中国航空器内犯罪
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犯罪
主管单位所在地
原户籍地
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
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害人离境签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国际条约规定罪行
对中国地接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管辖竞合的处理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俺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
适用情形
管辖不明: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院长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刑事管辖权
争议处理
对管辖权由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方式
上级法院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的同级法院进行管辖
案卷处理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同级检察院移交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提交公诉
理解:案卷如果直接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公诉诉讼流程,公诉方缺失,案件不成立开庭条件
自诉案件: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并案管辖
并案审理条件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
并案审理
涉及同种犯罪,应当并案审理
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协商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
例外情形
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管辖方式
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
注意:并非是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分析:部分案件的案件性质或超出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应当为上一级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漏罪与新罪的管辖
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
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押解会监后发现的,服刑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