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这是一篇关于CPA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思维导图. 一般是占用土地次月开始,产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在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产生纳税义务。
编辑于2022-06-22 18:54:46资源税和环保税,资源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插入”选项卡的“文本”组中单击“对象”旁的箭头→下拉列表中选择”对象“选项 →打开"对象”对话框→“新建”选项卡的“对象类型 "列表中选择”Microsoft公式3.0“选项后,单击”确定“按钮→打开”公式“对话框。
“插入”选项卡的“文本”组中单击“对象”旁的箭头→下拉列表中选择”对象“选项 →打开"对象”对话框→“新建”选项卡的“对象类型 "列表中选择”Microsoft公式3.0“选项后,单击”确定“按钮→打开”公式“对话框。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资源税和环保税,资源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
“插入”选项卡的“文本”组中单击“对象”旁的箭头→下拉列表中选择”对象“选项 →打开"对象”对话框→“新建”选项卡的“对象类型 "列表中选择”Microsoft公式3.0“选项后,单击”确定“按钮→打开”公式“对话框。
“插入”选项卡的“文本”组中单击“对象”旁的箭头→下拉列表中选择”对象“选项 →打开"对象”对话框→“新建”选项卡的“对象类型 "列表中选择”Microsoft公式3.0“选项后,单击”确定“按钮→打开”公式“对话框。
δ9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包括农村
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定额税率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
每个幅度差距为20倍,可降低但不可低于最低税额标准的30% 提高则需要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地面积确定:测定面积、证书确认、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证书后调整
投资联营的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①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
②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减半计征
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税收优惠
法定免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自开自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10)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1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照章征收
(13)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照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特殊规定
(1)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耕地:满一年;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
(2)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征收机关——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1)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与房产税相同
耕地占用税法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审批文件注明的,纳税人为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审批文件未注明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范围:占用的所有耕地
耕地的范围
耕地
农用地
耕地的占用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
注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照章征收,期限内恢复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人均越少,税额越高 最高是最低的5倍
税率的加征、提高和降低
耕地
基本农田
占用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100-150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农用地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可以适当低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貌似有点矛盾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实行一次性征收
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之日起30日内补缴
(3)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铁路公路线,飞机跑又跑 港口行水利,2元记得清 农居建自用,标内减半征 搬迁增面积,圆面积免职
注
铁路——军用免税;非军用非专用的2元/平方米纳税;非军用专用的照章征收
公路——军用免税;非军用非专用的2元/平方米纳税;非军用专用和城区内机动车道的照章征收
水利工程——农业的不征;非农业的2元/平方米纳税
学校医院——教育医疗设施免税,教师职工住房照章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 当日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日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 当日
(4)改变用途需要补缴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
经批准——收到批准文件的 当日
未经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实际占用耕地的 当日
申报纳税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况,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
一次性申报纳税
复垦退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