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馆代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理起接收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收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自邮寄之日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