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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6-24 12:43:30公文
概述
概念
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种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表达社会集团意志的信息记录
特点
法定作者
国家机关或者行政部门
个人(如机关的法定负责人)
规范体式
种类、名称、格式、办理程序
法定效用
(1)发表机关的地位和职权范围
(2)发文内容的重要程度
具有时效性
作用
领导和指导作用
规范和准绳作用
交流和联系作用
宣传和教育作用
依据和凭证作用
档案和史料作用
文种与分类
分类
按公文来源
收文
发文
按行文方向
上行文
下行文
平行文
按公文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
公布公文
对外公开
限国内公开
内部公文
涉密公文
绝密公文
机密公文
秘密公文
按内容性质
规范性公文
15种均属于
领导指挥性公文
如命令、决定、决议、意见、通报、批复和政策性通知等
报请性公文(陈述呈请性)
报告、请示
知照性公文
如公报、公告、知照性通知、通报、函等
记录性公文
纪要
公布性公文
如通告、公告
证明性公文
按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平件
加急件
特急件
按文件的使用范围
通用公文
15 种党政机关公文
专用公文
如外交公文(国书)、军事公文、司法公文等
按公文的行文方式
逐级行文
具有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越级行文
指下级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越过直接上级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行文
多级行文
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时向若干层级的上级机关或下级机关制发公文,包括直达基层组织和向人民群众公布
直达行文
指领导机关直接将文件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
文种
2012年新《条例》增加了决议和公报
决议
会议讨论通过
重大决策事项
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权力机关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
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主体是领导机关
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
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主体是行政机关、国家主席
公报
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
主体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项
主体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领导机关
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大或者人常提请审议事项
主体是政府
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通知
轻骑兵、使用最广泛
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批转、转发公文
只能用通知
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水电、公安、税务、金融、海关
报告
上行文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上行文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有请必答
意见
可上可下可平行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
平行文
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纪要
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格式
版头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
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不是所有公文都有
6 位阿拉伯数字,不足的用 0 补齐
3 号阿拉伯数字,左上角,版心第 1 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
3 号黑体,顶格编排,左上角第二行
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
如需同时标识秘级和保密期限
秘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绝密★30 年
机密★20 年
秘密★10 年
两字之间不空字
只有密级没有保密期限
两字之间空 1 字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才有
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
特急
加急
电报
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3 号黑体,左上角“密级和保密期限”之下一行,顶格编排
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 30 年、机密级 20 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
“文件”二字可省略
联合行文
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
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也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
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联合行文
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插入
序号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01),不加“第”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签发人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字体
“签发人”三字
仿宋
冒号
全角冒号
签发人姓名
3 号楷体
多个签发人
按照发文机关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
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
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下移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 4mm
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
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 4 mm 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
主体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
标题
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
名称和事由可省略
但议案、决定 两个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
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回行要求:数字、年份不能回行。“的”在上一行
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出现法规、规章名称可以使用书名号《》,但不要用引号
引号只用于缩略语,如:“十三五”“十九大”“三个代表”等
主送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 全角冒号
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同类型机关内的同级别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
不同类型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
直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省略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3 号仿宋,一般每面排 22 行,每行排 28 字
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
结构层次序数
一、
黑体
(一)
楷体
1.
仿宋
(1)
仿宋
附件说明
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 对齐
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
成文日期
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
印章
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印章不是所有公文都有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附注
用以说明公文的阅读范围、使用注意事项、请示和上行的意见的联系人和电话等
3 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编排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附件
附件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应另面编排。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 3 号黑体字顶格编排版心第一行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版心第三行
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版记
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分割线
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4 号仿宋、在印发机关、日期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用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机关后用句号
机关之间用逗号,最后一个机关后面用句号
如果需要把主送机关移到版记,除将“抄送”改为“主送”,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如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没有分割线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4 号仿宋
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
页码
公文页数顺序号
4 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
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
-10-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 7 mm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行文规则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隶属关系
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下级机关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业务指导关系
同一专业系统中上级业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
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不相隶属关系
非同一组织系统任何机关之间都属于不相隶属关系
一般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可以越级行文的情况
A.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B.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C.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D.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E.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F.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 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
G.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为使文件精神尽快与群众见面,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采用电视、电脑、电话、广播、报刊等方式行文。
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联合行文等其他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A.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
B.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
C.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
D.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
E.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稿本
文稿
草稿
内容未正式确定,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定稿
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定稿不可随意修改,否则无效,修改应经法定责任者的认可
文本
正本
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内容与定稿完全一致
副本
公文的复制本、复印本
盖章有效
试行本
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暂行本
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修订本
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
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
处理
原则
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拟制
起草
第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第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审核
第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第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第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办理
发文办理
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
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收文办理
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
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
初审重点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
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整理归档
清退
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
清退范围
涉密文件
具有重大错误的文件
仅供征求意见或传阅、审阅的公文
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
被明令撤销的公文
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销毁
对失去留存价值或留存可能性的办毕公文所做的毁灭性处理
销毁范围
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
没有必要立卷归档的重份公文
上级指定要销毁的公文
涉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草稿
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暂存
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
暂存范围
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
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
一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
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立卷
将办理完毕且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编立成为案卷
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管理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公文确定密级前后
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公文的复制、汇编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
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公文的撤销、废止
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新设立机关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