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刘安琪商法第四章: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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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
一、概述
(一)概念
1.外商投资
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2.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法》与“旧法”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商投资促进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三、促进外商投资的具体措施
1.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项政策。
2.有权平等参与我国的标准化工作。
3.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4.可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四、外商投资保护制度
(一)审慎的外资征收制度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2.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收或征用。
3.征收、征用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汇入汇出的自由化
三)强化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四)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五、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负面清单
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负面清单
2.类别
负面清单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
(1)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3)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3.审批与备案
(1)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行业、项目无须审批,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2)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行业或项目,实施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区分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分类审批与核准
4.违规处理
(1)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
①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
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①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
②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投资禁止投资领域”的规定处理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
(三)安全审查制度
1.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存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